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规定和济南市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规定和济南市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10•【字号】济政发[2002]22号•【施行日期】200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规定和济南市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规定》和《济南市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月十日济南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来济创业、工作,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一)我国公民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获得国外硕士以上(含硕士,下同)学位及获得国外学士学位并有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的人员(含已取得绿卡和外国国籍的人员)。
(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1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留学人员来济工作的主要方式:(一)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合办高新技术企业;(二)创办、租赁、承包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三)以专利、科研技术成果、资金及实物等多种形式入股各类企业;(四)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兼职;或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五)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条到我市所属留学生创业园工作的留学人员除享受本规定政策外,还享受所在园区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来济工作的留学人员,凭市人才引进办公室核发的《济南市留学人员工作证》,享受公安、海关、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一证通”便捷服务。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方案一、引进对象符合公司专业发展方向,提高公司科技创新的科技领军人才和技术骨干,作为公司重点技术项目的负责人、研究团队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技术带头人等。
二、引进标准1、领军型人才引进标准根据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引进人才基本标准为: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掌握相关领域核心技术,或承担过与公司所需技术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或技术创新能力;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3、具有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4、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卓越的经营管理能力。
5、熟悉电网企业基本业务,能够带动和促进本专业领域发展6、具有开阔的战略视野、较强的前瞻和预见能力,能敏锐把握本学科领域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前沿发展态势,在相应学科和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和带动力7、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有效组织队伍承担重大科技任务,组织、推动和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2、技术骨干引进标准一般应在海外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2.在国际同类企业担任中级及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3.在电力技术及相关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难题;4.承担过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关的重大项目;5.在公司相关业务领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科研成果或掌握关键技术;6.具有较强的研究水平,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与公司业务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7.曾在国际知名或同类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8.公司急需的其他人才。
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加强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桂战略,以开放包容、海纳百川的姿态,大力吸引海外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进一步改善我区人才队伍结构,强化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的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海外人才工作的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按需引进。
紧紧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聚焦重点产业发展、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需求,突出“高精尖缺”导向,着力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注重引进青年人才。
(二)市场配置,政府引导。
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健全市场发现、市场认可、市场评价的引进海外人才机制。
更好发挥政府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公共服务和营造引才环境等作用。
(三)完善政策,优化服务。
制定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着力完善和落实外国人才来华工作管理、永久居留、合理流动、服务保障、财政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流得动、用得好,形成具有区域乃至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
(四)拓宽渠道,创设载体。
赋予我区驻外机构引才引智职责,统筹推进区外海外引智站点建设。
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招聘制度,主动走出去、请进来,以各类研发机构、创新平台和产业化基地等为载体,广泛吸引和集聚海外人才。
加强与国际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共同培养我区所需专门人才。
(五)统筹兼顾,刚柔并举。
把海外人才引进纳入我区人才工作规划,与各类人才引进工作统筹实施。
统筹人才的引进和自主培养。
牢固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人才理念,坚持全职引进与柔性引进并重,鼓励和支持引进的人才智力在区内共享共用。
第二章海外人才的范围与条件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海外人才,指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愿到广西工作的各类人才。
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意见精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我市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打造海峡西岸人才创业港,加快创新型城市和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建设,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我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主要围绕厦门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发展需要,用5—10年时间,依托各区、各类园区和市重大科技平台、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引进并重点支持100名能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科技创新创业核心人才。
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团队形式,来我市创新创业。
第二章引才标准第四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应在海外取得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厦门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者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不低于其所创办企业注册资本的30%,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或知名国际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2年以上的科技创业人才;(二)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学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家、学者或学科带头人;(三)在国际知名企业或机构中,担任中高级职务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四)主持过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五)厦门市急需紧缺的其它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章工作条件支持第五条市属单位入选本市和国家引才计划的人才,市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
在厦省部属单位入选本市和国家引才计划的人才以及市属单位入选省引才计划的人才,市政府再给予每人50万元人民币补助。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61b0faa7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c1.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号2001年4月29日)为全面推进科教兴省战略,深入实施新世纪人才工程,更多地引进各类人才尤其是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参与我省现代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鼓励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稀缺要素。
当前,要围绕浙江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抓住新世纪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社会发展的有利时机,大力引进各类高科技、复合型、紧缺型的留学人员来浙江施展才华,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二)本意见所称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下简称留学人才)的基本条件是: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中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公司等进修或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
上述留学人才包括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根据我省实际,重点引进在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或技术秘密的人员;我省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大工程等领域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引进留学人才遵循市场配置、出入自由、人尽其才的原则。
要着力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人才引进机制,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以此吸引留学人才、用好留学人才。
(四)鼓励留学人才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来浙江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可以技术、货币、实物等出资创办或入股各类经济实体,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科研机构和经济实体;可以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可以到省内企业、事业单位或本省驻海外企业、机构任职或兼职;可以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12.23•【文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才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已经中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国战略,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就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在综合国力竞争中具有决定性作用。
在当今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日趋深入的情况下,站在世界科技前沿和产业高端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越来越成为我国参与国际竞争、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特需资源。
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是用较短时间拥有一批世界一流人才的重要途径,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大举措。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国留学人员不断增多,目前已达121万余人。
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在主要发达国家约有20多万留学人员学成后留在海外工作,其中45岁以下、具有助理教授或相当职务以上的约6.7万人;就职于国际知名企业、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务以上的高层次人才约1.5万人。
这些留学人员虽然长期在海外工作、生活,但其中许多人始终心系祖国,有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的愿望。
近年来,一大批在海外学习、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回到祖国,为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积极贡献。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蓬勃发展,为以留学人员为主体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事业平台和发展空间。
天津人才引进政策:海外高层次人才办法

天津⼈才引进政策:海外⾼层次⼈才办法对于天津⼈才引进政策:海外⾼层次⼈才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我市引进海外⾼层次⼈才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答:2009年,市委印发了《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海外⾼层次⼈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发〔2009〕7号),规定引进海外⾼层次⼈才的对象是:在国外著名⾼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在国际知名企业和⾦融机构担任中⾼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才和经营管理⼈才,拥有⾃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技术、具有海外⾃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与国际规则的创业⼈才,以及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层次创新创业⼈才。
为引进的海外⾼层次⼈才提供的⼯作条件有哪些答:《津市实施海外⾼层次⼈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规定:要制定特殊政策,在承担科技项⽬、申请科技资⾦、担任领导职务、创新⼯作机制、参加重⼤科技咨询、申报政府奖励、参加院⼠评选等⽅⾯作出具体规定。
⼤⼒推动科研⼯作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建⽴符合国情市情、与国际接轨的科研和管理机制,使海外⾼层次⼈才拥有更多发展机遇和更⼤发展空间。
要充分发挥⾼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商业⾦融机构等⽤⼈单位的主体作⽤,将海外⾼层次⼈才吸纳到能够充分发挥其专业和特长的岗位,提供⼲事创业的舞台。
有特殊必要时,也可以因⼈设事。
符合条件的海外⾼层次⼈才,可以担任⾼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商业⾦融机构的领导职务和⾼级专业技术职务,主持重⼤科研项⽬和⼯程项⽬,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和产业发展扶持资⾦,参与重⼤项⽬咨询论证、重⼤科研计划和国家标准制订、重点⼯程建设,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等。
对引进的海外⾼层次⼈才的⽣活待遇是如何规定的答:《天津市实施海外⾼层次⼈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规定:坚持特事特办,实⾏⼀流⼈才⼀流待遇,在居留与出⼊境、落户、资助、医疗、社保、住房、税收、薪酬、配偶安置、⼦⼥⼊学等⽅⾯,为引进海外⾼层次⼈才提供政策⽀持。
南京市“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市“345”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0号)、《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的精神和要求,为服务我市创新驱动发展“121战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提供海外人才和智力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345计划”的统筹协调工作,市“345计划”专项办公室(下称“市专项办”)设在市人社局,负责“345计划”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由我市用人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外国专家、海外高端创新团队以及以柔性方式引进的外国人才。
第四条“345计划”包括3个子计划,分别是急需紧缺外国专家引进计划(又称“3计划”),海外高端创新团队集聚计划(又称“4计划”),以及海外专家工作室柔性引才计划(又称“5计划”)。
第五条我市用人单位是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服务和管理的主体。
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二)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充分的工作和生活保障条件;(三)“3计划”和“5计划”的用人单位是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以及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独立纳税的,属中方控股(占股51%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及各类企业;(四)“4计划”的用人单位应为我市企业,且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属中方控股(占股51%以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独立纳税,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2.所属产业领域应符合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主导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中明确的“4+4+1”主导产业;3.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或高新技术企业或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4.企业为创新团队配套的项目经费应不低于市、区(园区)财政资助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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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组织实施“千人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成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工作小组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和中央统战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外专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等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
在中央组织部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作为工作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千人计划”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在国家重点创新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引进并有重点地支持20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
第四条实施“千人计划”的基本原则是:(一)突出重点。
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急需紧缺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二)重在使用。
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作用。
(三)特事特办。
针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成熟一个、引进一个。
(四)统筹实施。
工作小组、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各负其责,形成协调有力、办事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作为特聘专家,享受为其提供的相应工作条件和特殊生活待遇。
第二章工作体制第六条工作小组负责审定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专项办负责“千人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国家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由科技部牵头;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教育部、科技部牵头;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国资委、人民银行牵头;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引进创业人才的工作由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
第八条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特殊政策、建设人才信息库、实施跟踪计划、提供窗口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引才标准与程序第十条引进的人才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二)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四)国家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十一条专项办综合有关地方和部门的意见,汇总形成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 报工作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一)人才引进目录主要内容为各领域今后5-10年的人才需求,用于引进人才的重要岗位、重点项目及经费支持计划等;(二)年度工作计划根据人才引进目录制定,主要内容是各领域每年的人才引进规模、提供的主要岗位和项目、事业平台建设意见等。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牵头组织单位申报。
第十三条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并报专项办。
第十四条专项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审批。
经工作小组批准的引进人才名单,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特殊政策。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第十六条符合基本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自荐的方式直接向专项办申报。
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专项办商有关部门按既定程序个案处理。
第四章条件保障与日常服务第十七条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特殊政策措施,在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申请科技资金、参与国家标准制订、创新工作机制、参加院士评选、参加政府奖励等方面作出规定,为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良好条件。
第十八条有关职能部门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资助、薪酬、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制定特殊政策,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部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科技研发、创业机制,凝聚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第二十条建立统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为人才引进提供支持。
专项办协调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人民银行、中科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外专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等单位,建立海外人才信息共建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跟踪计划。
专项办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组织国情考察等活动,及时掌握海外人才的相关信息,促进各方面人才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二条通过“千人计划”引进的人才列入中央联系的专家范围。
专项办为引进人才建立档案,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每年年终,专项办评价引才工作效果,总结年度引才工作,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专门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落实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的特殊政策。
第二十四条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由牵头组织单位提出意见,经工作小组审核,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根据本办法,制定《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工作细则》、《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人才工作细则》、《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人才工作细则》和《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细则》,对各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及各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专项办负责解释。
附件一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集聚世界一流的科技创新人才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重点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在信息、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生物、能源、农业、资源环境、人口健康等领域,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条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由科技部牵头,会同国家确定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实施。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科技部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才目录和年度引才计划;(二)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五条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本专项人才引进的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包括:(一)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核、推荐;(二)提出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等安排建议;(三)协调用人单位落实引进人才的配套条件。
第六条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引才标准与程序第七条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重大专项涉及的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或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二)在海外承担过与重大专项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达成初步意向后,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报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
第九条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对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拟引进人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工作和经费安排,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推荐意见报科技部。
第十条科技部组织专家,以人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可行性和预期贡献为重点,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十一条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
用人单位根据批复,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工作。
第四章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第十二条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安排引进人才领衔重要科研项目(课题),在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之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的立项程序。
根据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实际需要,可聘请引进人才担任重大专项技术(副)总师或总体组成员,参与重大专项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特殊政策规定,根据实施重大专项任务的需要,在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对引进人才在科研条件、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等国家重点创新项目的引才工作,由科技部等部门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附件二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人才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促进高等教育发展,提高基础和前沿研究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围绕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需要,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重点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三条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
国家重点学科的人才引进工作由教育部牵头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科技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教育部、科技部等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分别组织制定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引才目录、年度引才计划;(二)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五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是本领域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引才标准与程序第六条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世界一流的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二)获得国际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