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履约规则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文书框架性安排》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文书框架性
安排》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8.30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4年第43号
•【施行日期】2024.08.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4年第43号
关于发布《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文书框架性安排》的公告
我国是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
为做好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公约履约工作,交通运输部作为我国海事履约主要政府部门,按照《国际海事组织文书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牵头制定了《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文书框架性安排》,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文书框架性安排
交通运输部
2024年8月30日。
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
安全任职记 录 、身体健康 状况等方 面 的要求 ,并向培训机构提 交 《 海船船
检 查 、事 故 调 查 等 方式 ,对 通过 伪
造 、买卖、租借 、冒用等 方式取得假
船 员职务适任 证书和骗取船舶 签证 的
围 内的培训合格证 书考试和发证 管理
8 O
姻 第4 期
规 、规 章 和 规 范性 文件 的 后评 估 工
业务 。 《 办法 》规定培训 合格证有 关 项 目的培 训证 明有 效期 5 ,过 期后 年 船 员应 当重新参加培训 。
和新版培训合格 证。
作 ,真实反映海事立法执行情况和实
施效果 , 中国海事局 印发 《 中华人 民
中 国海事 局 印发 船舶 配 员与 船员证 书专 项检查 活 动 方案
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后 评估 办法 》。该 办法所称海事 法规 和规 范性 文件后评估 ,是指海事 法规
和 规 范性 文件 实施 后 ,依 照 本 办 法规
( 中国海事局
韩杰祥 )
中国海事局印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适任证 书发证 、签证 和换证 工作 。原
格证 书 申请 条件 、培训合 格证考试 、 培训合格证 书签发 与再有效 、承认 签
价值体 系,培育海 事文化品牌” 策划 海事文化季主题 。 内容 包括干部 职工 思想道德教育 、海事核心价值体 系构
建、业务知识技 能提 升 、先进 典型培 树和 学习等 活动。
联动 ,相 互配合 ,加 强信 息沟通 ,打 造和谐繁 荣的水运 市场。 中国海 事 局 印发
ISM规则修正案的履约分析

ISM规则修正案的履约分析裘建伟【摘要】文中分析了ISM规则的修订情况,从履约的角度分析了Ⅲ CODE对ISM 规则的审核范围和中国履行ISM规则所采取的措施,并就在履行ISM修正案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履约建议.【期刊名称】《中国海事》【年(卷),期】2015(000)012【总页数】3页(P29-31)【关键词】ISM规则;修正案;履约;分析【作者】裘建伟【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局,上海2009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3.5《国际船舶安全管理与防污染规则》(ISM规则)2013年修正案已于2013年6月在第92届海安会上以第353号(MSC.353(92))决议通过,并于2015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
2014年7月,中国海事局下发通知(海安全〔2014〕479),要求各相关国际航运公司应抓紧时间组织研究ISM规则修改的内容,按照修改后的ISM规则尽快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各审核发证机构、审核员应加强对规则修正案的学习研讨,充分理解掌握规则修正案的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修改后的ISM规则对公司进行审核发证。
笔者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强制性文件执行规则(III规则)(第A.1070(28)号决议)的要求,分析我国ISM修正案的履约措施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做好履约准备,迎接IMO的强制审核。
ISM规则自生效以来经历了2000、2004、2005、2008、2013五次修正,其中后两次修正是IMO自愿审核机制实施以来进行的。
(一)2008年修正案。
MSC.273(85)号决议通过了ISM规则2008年修正案,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修正的主要内容为:一是1.2目标中改为“对其船舶、人员及环境已标识的所有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适当的防范措施”。
二是在船长的责任和权力中修改为“定期复查安全管理体系并向岸上管理部门报告其存在的缺陷”。
(二)2013年修正案。
MSC.353(92)号决议通过了ISM规则2013年修正案,于2015年1月1日生效。
谈海事履约体系建设

谈海事履约体系建设包继来【摘要】文中在简要介绍《国际海事组织履约规则》和《海事履约体系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初步探讨了海事履约体系建设的主要思路以及海事履约体系的策划。
%In addition to a brief introduction of the Cod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Mandatory IMO Instruments, and the Provisions for the Control System for implementationof maritime mandatory instruments (Draft for comments), 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main methods and planning of construction of the control system.【期刊名称】《中国海事》【年(卷),期】2011(000)010【总页数】4页(P25-28)【关键词】履约;管理体系;体系建设【作者】包继来【作者单位】连云港海事局,江苏连云港222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3.52009年,国际海事组织对我国海事履约情况实施审核,共开具了3个不符合、4个观察项以及8个待改进问题,以较好的成绩通过了国际海事组织的此次审核。
国际海事组织自愿审核机制将于2015年转为强制审核,所有成员国必须接受审核。
鉴于强制化的趋势不可逆转,必须相应地调整海事履约行为,提升我国海事履约能力,适应审核机制的新变化。
国际海事组织审核机制是ISO质量管理理念与国际海事管理的结合,也是成员国协商妥协的结果。
引入ISO质量管理理念,建立系统化的海事履约管理体系,既是提升我国海事履约能力的有效手段,也是适应国际海事组织审核机制发展趋势的有效措施。
2010年12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下发《中国海事履约管理机制推进方案》,明确提出海事履约工作机制的总体目标,即“以审核机制强制化为抓手,推进海事管理质量体系建设,将海事履约工作纳入体系运行,形成体系化的中国海事履约管理机制,实现海事履约工作的系统化和规范化,促进中国海事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中国加入海事海商国际公约一览

中国加入海事海商国际公约一览从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立法借鉴的公约看,时间上都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加入公约时,我国政府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立足点,充分考量到了航运业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对于船员权利的保护以及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进行了很好的关注,做到既谨慎,又积极。
加入公约后,国内立法上也进行了适当的配合,如《海商法》对《1989年救助公约》的借鉴;对于有些公约,如《197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我国虽然没有加入,但是也在国内立法上进行了模仿,最大限度上与国际接轨,进而完善我国海商法体系。
以下是我整理的与我国海事海商立法关系密切的几个公约,按对中国生效时间顺序排列,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是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故放在后边,第二十五、二十六为未对我国生效、但是我国海商法借鉴引用:船舶:《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1969年船舶吨位丈量国际公约》《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船员:《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海员协议条款公约》国际海上运输:《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联合国)《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船舶碰撞:《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海难救助:《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船舶污染:《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国际干预公害油污事故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一、《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通过日期:1966年4月5日生效日期:1968年7月21日中国加入日期:1973年10月5日对中国生效日期:1974年1月5日为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国际社会制定了通过限制吃水而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的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海船员[2014]127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4.02.26
【实施日期】2014.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
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2014〕127号)
各直属海事局:
为更好地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提升船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现就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过渡期内,参加“04规则”适任考试但未通过考试的船员,完成过渡期培训后可直接申请参加“11规则”适任考试。
二、2014年1月1日前符合直接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条件,但未申请签发上述两个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可在2014年12月
31日前继续申请签发。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适用船舶保安规则船舶上任职的沿海航区船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要求持有上述培训合格证书。
对于上述两个培训合格证书,目前暂不开展港口国和船旗国监督检查,具体检查要求我局另行通告。
中国海事履约规则

中国海事履约规则
中国海事履约规则是指国际海事法在中国国内的具体适用规则和方法。
中国作为海洋大国,拥有海岸线长、海上交通繁忙、国内外海洋利益广泛
的特点,海事履约规则对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确保海上交通安全、促进
海洋经济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中国海事履约规则进行详细
探讨。
最后,中国海事履约规则的实施与监督是确保规则有效的关键。
中国
建立了一系列机制来监督和执行海事履约规则。
首先是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制定相应的细则和规章,确保规则的可操作性。
第二是加强执法力量
和能力,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中国海事执法部门通过加强巡航检查、加
强合作与协调等手段,监督和管理各类海事活动。
第三是加强国际合作和
交流。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海事组织和区域海洋合作机制,与其他国家共享
信息和资源,共同应对各种海事挑战。
总之,中国海事履约规则对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确保海上交通安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通过加强监督执法和国际合作,中国将继续不断完善海事履约规则,为
海洋领域的和平与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中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12•【文号】•【施行日期】20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1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5届会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章和第VII章的修正案,同时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SBC规则》),该修正案和规则将于2011年1月1日强制生效。
我国作为《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上述修正案和规则也将于同日对我国生效。
为加强对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切实做好《IMSBC规则》的履约工作,现就国际运输和我国沿海运输固体散装货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申报(一)按照危险货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国已开展了对船舶载运B组(具有化学危险性的)固体散装货物的申报审批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对国际运输和我国沿海运输(包括江海联运)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按照本通知附件的格式办理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和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审批工作。
(二)对船舶载运A组(易流态化的)和C组(既不流态化又不具有化学危险性的)固体散装货物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和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备案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1.出口申报拟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在装货前24小时填写《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见附件1),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备案手续。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或其代理人办理上述船舶申报前,填写《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见附件2),并按《IMSBC规则》的要求附送相关资料,如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水分含量证明、货物安全适运性评估报告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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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通用部分目标1 为加强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有效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海事公约,规范我国海事履约工作,依照《国际海事组织法律文件实施规则》,制定本规则。
战略2 为了实现本规则制定的目标,海事主管机关应:.1 制定海事履约总体战略,以保证其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的责任和义务得到履行。
.2 建立海事履约战略的监控、评估制度,以保证相关国际海事公约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3 建立海事履约战略的持续审议制度,以实现、保持并持续改进海事履约的总体成效和能力。
总则3 按照条约法和国际海事组织有关公约的一般规定,国家立法机构制定颁布履约法律和法规,海事主管机关应根据国家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开展组织策划、配置资源、执行监督等工作,以确保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
4 海事主管机关在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时,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将损害和风险从一个区域转移到另一个区域,或者从一种污染形式转变为另一种污染形式。
范围5 本规则适用于涉及以下方面的国际海事公约:.1 海上人命安全。
.2 防止船舶污染。
.3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
.4 载重线。
.5 船舶吨位丈量。
.6 海上避碰。
在制定履约政策、法律、技术规范和行政管理制度时,海事主管机关应对以下事项做出部署和安排:.1 管辖权。
.2 组织机构和管理权限。
.3 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制定。
.4 国际海事公约的公告。
.5 执行法规的行政安排。
.6 检验、审核、批准、发证、监督、检查、验证行为。
.7 被认可组织及验船师的选择、认可、授权和监督。
.8 调查行为。
.9 向国际海事组织及其它主管机关通报情况。
履约立法和安排6 当新的国际海事公约或现有国际海事公约的新修正案对我国生效时,海事主管机关应在国内立法和基础设施保障方面具备履约条件。
具体要求如下:.1 国内立法应确立海事主管机关对中国籍船舶在行政、技术和社会事务方面的管辖权和控制权,特别是为制定船舶登记、检查、安全和防污染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提供法律基础。
.2 国内立法应为海事主管机关提供法律基础,以便海事主管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包括相关调查和处罚程序。
.3 海事主管机关应提供充足的海事管理专家和人员,以协助国内法的制定和颁布。
.4 海事主管机关应具备充足的海事方面的专业人员,履行公约规定的国家义务。
信息沟通7 海事主管机关应向所有相关方通报第2段所述的海事履约战略以及立法方面的信息。
记录8 海事主管机关应建立并保持适当的记录,作为海事履约符合性和海事履约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
记录必须保持简洁易懂、易于识别和可追溯。
海事主管机关应制定文件化的记录控制程序,规范记录的识别、存放、保护、追溯、保存时间和处理等。
改进9 海事主管机关应严格实施国内法律并监控法律的执行情况以持续改进履约措施。
10 为营造海上安全文化,不断提高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海事主管机关可采取以下措施:.1 持续开展安全和防污染培训。
.2 开展区域或国家层次的安全和防污染演习,并广泛邀请公司、海员及国家、区域和国际层次的海事相关组织的参与。
.3 在改进安全和防污染方面建立船公司和船员的表彰和激励机制。
11 海事主管机关应采取措施识别并消除导致海事履约不符合项的原因,以防止其重复出现,包括:.1 审议和分析不符合项。
.2 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3 审议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12 海事主管机关应确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消除导致海事履约潜在不符合项的原因,防止其重复出现。
第二部分船旗国实施13 为了有效履行船旗国责任和义务,海事主管机关依据职责分工和立法程序制定实施船旗国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指南,并在必要时予以修订。
14 海事主管机关应针对下列事项,建立工作程序和提供合理资源:.1 对适用的国际海事公约的具体条款和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应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制定和发布相关解释性文件。
.2 对发证机构和被授权组织进行独立的审核和检查。
.3 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包括:.1 船员培训、适任评估和发证。
.2 能够准确反映船员的适任情况,并与船舶安全配员证书所使用的术语保持一致的船员证书和签注。
.3 船员证书或签注的持有人的任何危害海上人命财产安全或海洋环境的行为,接到报告后的公正调查。
.4 当有正当理由以及为防止欺诈时,对所签发的证书或签注予以收回、中止和吊销。
.5 认可和管理其他国家的船员培训、评估和发证活动的行政安排,以保证中国籍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船员适任。
.4 海上事故调查以及船舶缺陷的及时处理。
.5 针对国际海事公约中“令主管机关满意”的要求,制定和发布相关指南。
15 海事主管机关参照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最低配员原则等相关规定,制定船舶配员规则,保证中国籍船舶配员充分有效。
授权16 海事主管机关授权被认可组织代表其开展国际海事公约要求的检验、检查、审核、签发证书和文件、标识船舶和其他法定工作时,应按照国际海事公约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1 按照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授权被认可组织指南》中“授权被认可组织代表其行使职能的最低标准”,确定被认可组织在技术、管理和研究方面是否具备充足的资源完成被授权的任务。
.2 与被认可组织签署正式的书面授权协议。
协议应参照国际海事组织“代表主管机关行使职能的被认可组织授权协议范本”,并至少包括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授权被认可组织指南》规定的要素。
.3 针对船舶出海航行会危及船舶或船上人员安全,或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不合理危害的情形,应明确被认可组织须采取的措施。
.4 向被认可组织提供相关国内法及解释性文件,并具体说明国内法中超过国际海事公约标准的要求。
.5 要求被认可组织保存可用于海事主管机关解释国际海事公约的工作记录和资料。
17 海事主管机关应建立被认可组织监督管理机制,该机制至少应涵盖下列内容:.1 开展附加检验,保证中国籍船舶符合国际海事公约及国内相关法律的要求。
.2 具备足够的熟悉国内法律和被认可组织技术规范的人员,对被认可组织实施有效监督。
执行18 海事主管机关应采取如下措施,确保中国籍船舶及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遵守国际技术规范,履行国际义务。
.1 在符合国际海事公约和标准前禁止中国籍船舶航行。
.2 定期检查中国籍船舶,核查船舶及其船员的实际状况与证书的一致性。
.3 定期检查船舶时,应保证在船上任职的船员熟悉其具体职责、船舶布置、装置、设备以及程序。
.4 保证全体船员在紧急情况下或履行安全、防止和减少污染的重要职能时能够协调行动。
.5 针对中国籍船舶或船员违反国际海事公约和标准的行为,制定足够严厉的处罚规定。
.6 无论中国籍船舶或船员在何处违反国际海事公约和标准,都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19 海事主管机关应针对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适当的监控程序。
.1 及时进行全面的海事调查,并按规定的要求向国际海事组织通报。
.2 收集数据,分析趋势,查找问题。
.3 对港口国或沿岸国通报的缺陷以及声称的污染事件做出及时反应。
20 海事主管机关应针对下列事项提供足够的有资质的人员。
.1 实施和执行相关国内立法。
.2 调查中国籍船舶被港口国滞留事件。
.3 调查港口国提出的对海事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船员证书有效性的质疑。
.4 海事主管机关应对海事调查官和检查官进行培训和监督。
21 海事主管机关应及时调查处理中国籍船舶被港口国滞留的事件,监督船舶采取适当的缺陷纠正措施以尽快满足国际海事公约的要求。
22 海事主管机关或其被认可组织在确定船舶符合相关要求之前,不得为船舶签发或签注证书。
23 海事主管机关在确定船员符合相关要求之前,不得为船员签发或签注证书。
船旗国检查官24 海事主管机关应以文件化的形式明确所有影响到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执行和督查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25 负责船舶和船公司检验、检查、审核的管理和执行人员,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具有海运或航海院校教育资历,持有或曾持有船员适任证书,作为甲板部或轮机部高级船员在船上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且取得适任证书后持续保持了船舶及船舶操作的技术知识。
.2 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理工科相关专业的学位或等效学历,在相关岗位上工作不少于3年。
.3 经正式培训达到本条第(一)、(二)款以及第二十六条要求的能力和经验。
26 船旗国检查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掌握与履职相关的船舶、船舶操作的理论和实践知识,以及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
27 辅助船舶和船公司检验、检查、审核工作的人员应接受与其所承担任务相应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28 海事主管机关应为无海事现场工作经历的人员安排现场培训和实习。
29 海事主管机关应建立文件化的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并对船旗国检查官进行持续的知识更新使其适任。
30 依照所行使的职责,船旗国检查官应:.1 了解关于船舶、船公司、船员、货物和操作方面的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
.2 了解检验、发证、检查、调查和监督的程序。
.3 理解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法律的目标和目的。
.4 理解船上和岸上的内外部工作程序。
.5 掌握有效履行其职责的专业技能。
.6 具有包括自身安全在内的全面安全意识。
.7 接受与职责相关的培训,具有相关经验,并经过履职能力评估。
31 海事主管机关应为船旗国检查官签发相应证件。
船旗国调查32 无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何处发生海上事故或事件,海事主管机关应根据成员国之间的协议作为事故调查方应提供合格的海事调查官,开展事故调查。
33 在中国籍船舶上发生的职业安全事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人员受伤导致3天及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海事主管机关应进行调查并公开调查结果。
34 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应由具有资格的、公正和客观的海事调查官实施。
海事调查官应具备海事调查方面的知识、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
35 海事主管机关应保证海事调查官具备与履行日常职能相关的知识和实践经验。
海事主管机关应建立海事调查专家库,为海事调查官提供专家支持。
海事调查专家库成员至少应由下列领域的专家组成:.1 航行和避碰规则。
.2 船员适任证书管理相关法规。
.3 防止海洋污染。
.4 面谈技巧。
.5 证据收集。
.6 人为因素影响的评估。
36 海事主管机关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事故调查规则》和有关导则实施调查,并按要求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调查报告和船旗国客观评述。
评估和审议37 海事主管机关应定期从过程、程序和资源方面评估履行船旗国义务的成效。
38 海事主管机关在评估船旗国履约成效时,应跟踪收集和分析港口国监督滞留率、船旗国检查结果、事故统计、通信和信息处理、年度船舶灭失统计(不包括推定全损)以及其它相关数据,以确定人员、资源和管理程序是否满足船旗国履约的要求。
39 海事主管机关应开展以下方面的定期评估:.1 船舶灭失率、事故率及变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