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闽政〔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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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0•【字号】闽政[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严格管理土地,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建设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各地要切实转变观念,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要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超标准用地的,一律核减用地面积;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容积率和最低投资强度。

(二)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

要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加强对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等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考核,“十二五”实现单位GDP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降低30%以上,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各地要按照规定要求,针对2010年我省闲置土地清理结果,尽快处置闲置土地。

对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予以处理;对因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的要求,加快完成整改处置工作,按规定时限处置到位并网上备案。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要严格管理建设用地,坚持优化布局、保证重点、控制节奏,有效地提供用地保障。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七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七号《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二节建设用地供应第三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第四节宅基地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登记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五条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闽政〔2000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闽政〔2000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闽政2000文98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保证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去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土地局、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闽政办〔1999〕171号),明确了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范围及拨补办法。

此后,国家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作了规定。

两个文件下发执行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征收标准过高,加大了建设项目投资负担,不利于我省的经济建设。

为此,省土地局、省财政厅会同省物委根据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要求和耕地开发成本测算,对原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及拨补标准作了相应的调整。

经研究,同意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停止执行闽政办〔1999〕171号文件。

在本通知下发前建设单位已按原规定标准缴交的耕地开垦费不变。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为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耕地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耕地开垦费的征收非农业建设经有权机关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具体手续时,向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按下表所列的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分类征收标准表│征收人均│││││││土地│(0.3)亩以│(0.3-0.5)亩│(0.5-0.8亩) │(0.8亩)以上││水田、菜地│15 │13.5 │12 │9 ││鱼塘│(1.00万元/ │( 0.09万元/亩) │(0.80万元/亩)│(0.60万元/亩││其他类别│12 │11 │9 │6 ││农田│(0.80万元/ │(0.73万元/亩) │(0.60万元/亩) │(0.40万元/亩││附注:1.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暂按《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土地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98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土地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98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土地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土地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98号2002年2月19日)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要求重新规范土地转让手续费的函》(闽国土资[2001]函145号)收悉。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产交易市场的收费行为,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34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并结合我省试行两年来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土地二、三级市场有关土地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重新规定如下:一、土地转让手续费是指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设立的地产交易机构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对不同交易类别从收件、初审、权属调查、价格评估、立契鉴证、批准及其他各项服务内容所发生费用的合理补偿。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租赁、抵押等流通过程中的各种交易活动,经营当事人均应向土地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向土地交易机构交纳土地转让手续费。

三、土地转让手续费征收的具体标准1、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包括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和所分摊的土地面积)乘以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单价为基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手续费=(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所分摊的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单价×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费率。

成本逼近法

成本逼近法

成本逼近法成本逼近法,是以取得土地和开发土地所投资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息、利润、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所有权收益来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的估价方法。

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土地增值收益。

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拔的划拔价即等于不计算土地增值收益的土地价值。

1.土地取得费及有关税费有两种情况,一是征收集体土地的,二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比如旧城改造。

第一种情况的:(1)土地取得费有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2)征地相关税费有征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新菜地建设基金等。

第二种情况的:(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镇国有土地的土地取得费按拆迁安臵费计算。

拆迁安臵费主要包括拆除房屋及构筑物的补偿费、拆迁安臵补助费及相关税费。

(2)相关税费:A、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房屋拆迁服务费;B、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税费。

土地开发费有三种: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和小区开发配套费;分两个方面,一是宗地红线外开发费,一是宗地红线内开发费。

(1)基础设施配套费。

估价对象的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具体指: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气、通热、通路、平整地面。

(2)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用。

(3)小区开发配套费。

3.投资利息土地取得费及其税费利息是以整个取得费为基数,计息期为整个开发期;开发费的利息可以整个开发费为基数,开发期的一半为计息期的方法计算。

投资利息率一般按评估基准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取值。

公式为:投资利息=土地取得及相关税费×[(1+利率)2-1]+土地开发费×[(1+利率)1.5-1]+土地开发费×[(1+利率)0.5-1]4.投资利润土地开发总投资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和各项税费。

土地开发利润一般为6一10%。

按照开发性质和当地实际,确定开发中各项投资的正常回报率,估计土地投资应取得的投资利润。

土地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

土地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20041019
①土地使用权转(包括出售、交换、赠与)0.2~0.6%/万元。
②土地使用权抵押0.03~0.2%/万元。
③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服务费,其最低收费额为每宗地100元。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标准、依据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0426
按土地出让面积15~160元/平方米,其中上缴省级0.67~4.05元/平方米。
征地管理费标准、依据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规范土地系统收取征地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1115
按征地费用总额:设区市规划区范围内1.4%。设区市规划区范围外及县(市)范围2.1%。
土地登记发证标准、依据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20010911
按人均耕地的等别及农用地类别水田类每亩0.6万元—1万元,旱地类每亩0.4万元-0.8万元。
①证书工本费10~20元。②变更登记每宗100元。③更正、更址、丢失、破损补证每宗50元。
④初始登记每平方米0.25~1元(最低收费限额每宗地100元)。
⑤地籍图(1:500-2000)每幅60元、(1:500-2000)1/2每幅30元。
⑥详查图(1:10000)每幅10元。
耕地开垦费标准、依据
福建省人知20000329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依据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20061107
城市用地范围内、实行有偿使用的单独选址10元~80元/m2(福建部分)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依据

工程经济专业相关编制依据清单

工程经济专业相关编制依据(2014.06)1.工程费用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2007]164号《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2007]163号《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HGZ47-2007。

4.福建省建设厅闽建筑[2007]52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5.《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

6.《福建省市政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版。

7.《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

8.《福建省建筑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版。

9.《福建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

10.《福建省建筑装饰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版。

11.《福建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2版。

12.《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

13.《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版。

14.《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及其配套调整文件。

15.《福建省各设区市201×年×月发布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综合价格汇总》。

16.《福州市五县、二市、二区201×年×月份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综合)价格》。

17.《201×年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

18.《201×年第×季度福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苗木预算价格》。

19.《201×年×季度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20.福建省建设厅闽建筑[2007]4号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21.福建省建设厅文件闽建筑[2010]27号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

2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筑函[2013]9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发耕地专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发耕地专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闽政〔1996〕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公布日期】1996.01.30【实施日期】1996.01.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发耕地专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6]6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现将《福建省开发耕地专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福建省开发耕地专用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开发耕地专用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促进耕地开发,稳定我省耕地面积,根据《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耕地专用资金是指按有关规定向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专门用于开发耕地的资金。

开发耕地专用资金来源包括:(一)耕地开发专项基金;(二)基本农田开发基金的80%;(三)土地闲置费;(四)按规定用于开发耕地的来自土地的其他收入。

第三条开发耕地专用资金按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收支二条线,相应设立“耕地开发专项基金”、“基本农田开发基金”、“土地闲置费”、“其他收入”等科目,由土地管理部门编制用款计划,安排使用,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的开发耕地专用资金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四条开发耕地专用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扶持单位或个人开发耕地,扩大耕地面积;(二)连片开垦新耕地所必须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三)编制耕地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开发耕地部分的配套资金,重点用于沿海大中型围垦工程,以扩大耕地面积。

第五条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符合《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发专项基金;(一)水田每公顷45000元;(二)旱地每公顷30000元。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3修正)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3修正)【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3.07.29【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7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29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8.21•【字号】闽国土资综〔2009〕197号•【施行日期】2009.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9〕19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近年来,我省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强化耕地保护责任,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连续多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根据今年审计署对我省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审计调查情况,我省仍有一些地方对耕地保护重视不够,存在“重用地、轻保护”倾向;个别地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积极性不高,耕地占补存在补充耕地质量不高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及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及时整改审计调查发现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一)进一步提高对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认识。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基本国策。

各级政府必须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增强土地资源省情的忧患意识,切实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把耕地保护作为推进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实现省委提出粮食自给率50%目标的重要手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用地需求的同时,确保规划期内实现我省1910万亩耕地保有量和1710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耕地保护目标。

(二)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护实施方案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建立年度耕地保护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等情况组织自查,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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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闽政2000文9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保证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去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土地局、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闽政办〔1999〕171号),明确了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范围及拨补办法。

此后,国家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作了规定。

两个文件下发执行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征收标准过高,加大了建设项目投资负担,不利于我省的经济建设。

为此,省土地局、省财政厅会同省物委根据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要求和耕地开发成本测算,对原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及拨补标准作了相应的调整。

经研究,同意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停止执行闽政办〔1999〕171号文件。

在本通知下发前建设单位已按原规定标准缴交的耕地开垦费不变。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
(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
为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耕地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耕地开垦费的征收
非农业建设经有权机关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具体手续时,向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按下表所列的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分类征收标准表
│征收人均│││││

│土地│(0.3)亩以│(0.3-0.5)亩│(0.5-0.8亩) │(0.8亩)以上│
│水田、菜地│15 │13.5 │12 │9 │
│鱼塘│(1.00万元/ │( 0.09万元/亩) │(0.80万元/亩)│(0.60万元/亩│
│其他类别│12 │11 │9 │6 │
│农田│(0.80万元/ │(0.73万元/亩) │(0.60万元/亩) │(0.40万元/亩│
│附注:1.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暂按《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
│定执行。


│2.本表“其他类别农田”是指除水田、菜地、鱼塘之外的各类耕地。


│3.本表的“人均耕地”以被征土地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人均耕│
│地面积计算。


│4.本表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属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线性工程、直接为农业服务的水利工程、用于防洪的海堤河堤、教育事业的校园用地、军事设施用地以及经省科委认定的高科技企业需要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可按上表规定标准的70%收取。

属洪灾、火灾、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灾害造成居民(村庄)住宅损毁需要安置申请占用耕地的,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当地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发耕地,落实“用一造一”任务,所开耕地经所在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合格,并向省、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准予免交耕地开垦费。

经验收不合格的,应按规定补交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统一由省土地局收缴后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负责收费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耕地开垦费收缴工作所需业务费用,由省财政每年从缴入本级金库的耕地开垦费中按2%的比例安排,主要用于开发耕地的管理,包括开发耕地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查、工程监管、竣工验收、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经验交流、技术推广等耕地开发的业务支出以及奖励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耕地开垦业务费的使用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使用。

二、耕地开垦费用的拨补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必须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和滩涂围垦,对实施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的耕地开垦项目、列入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的耕地开垦项目和土地整理项目,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垦耕地项目的工期、开垦进度和新开垦耕地的质量(原则上按开工时20%、工程实施过程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制定资金拨补计划,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分期拨付给项目所在地(市)或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耕地开垦。

根据新开垦耕地的质量,耕地开垦费的拨补标准为:(一)开垦水田的,每公顷60000-120000元(每亩4000-8000元);(二)开垦旱耕地的,每公顷30000-45000元(每亩2000-3000元);新开耕地的质量等级标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政府1993年发布的省长5号令规定的耕地开发专项基金不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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