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值班律师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合集下载

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律师是一个国家法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在法庭上为人民伸张正义,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而美国的法学院制度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其律师养成教育体系备受赞誉。

对于我国而言,我们可以从美国的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中汲取经验,为我国的律师培养和法治建设提供启示。

美国的法学院注重实践教学。

在美国的法学院,学生不仅要学习法律理论知识,还要进行实地调查、案件分析和模拟法庭辩论等实践活动。

这种注重实践的教学模式,使得学生们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巩固所学知识,培养律师的实战能力。

而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更加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实践教学比较薄弱。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法学院教育模式,更多地开展实践教学,让学生们通过实际操作来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实战能力。

美国的法学院强调学术研究和学科交叉。

在美国的一些知名法学院,他们注重学术研究和学科交叉,鼓励学生在法学领域的研究和创新。

法学院也鼓励学生多学科交叉,比如在心理学、经济学等领域进行学习,以拓宽自己的知识面。

这种做法促进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研究能力的提升。

而在我国,法学教育与其他学科的融合还比较薄弱,学生们很少接触到其他学科的知识。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法学院的做法,注重学科交叉,为学生提供更为综合的知识结构和能力培养。

美国的法学院重视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

在法学院,学生们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还要培养自己的综合素质,比如语言表达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独立思考能力等。

这些都是律师在实际工作中所需要的素质。

而在我国,对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还比较薄弱,学生们更多地是为了应付考试而努力,缺乏实际操作和素质培养。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法学院教育模式,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使他们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能够胜任各种复杂的工作。

美国的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体系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通过引进美国的法学院教育模式,我们可以加强律师的培养和法治建设,为我国的法治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非常注重实战能力的培养。

在美国的法学教育中,学生不仅要学习法律的理论知识,还需要参与到各种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去。

在美国的一些法学院,学生们有机会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为有需要的社区提供法律服务,他们可以亲身参与到案件的处理中,通过与当事人的交流、法律文件的撰写等方式来提升自己的实战能力。

这种教育模式使得学生们在校期间就已经拥有了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毕业后能够迅速适应并积极参与社会的法律工作。

美国的法学院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

在美国法学院的教育中,学生们不仅要学习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学习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

他们需要学会与他人相处,学会进行专业的沟通和协商,学会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

这种教育模式使得美国的法学院毕业生在职业发展中具备了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能够在法律职业中取得更好的成绩和地位。

美国的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给我们的启示是深刻的。

我们应该注重实战能力的培养。

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应该适当增加法律实践的环节,让学生们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实际的法律工作中去,提升自己的实战能力。

我们应该注重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

在法学教育中,应该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让他们具备更强的思维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

我们应该注重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的培养。

在法学教育中,应该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使他们成为合格的法律服务人员。

美国的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我们应该吸取其经验,不断优化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培养更多的优秀律师人才,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美国政府律师制度的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政府律师制度的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
成员 。
极 的借鉴作用 , 从而推进 中 国的法制建设 。笔者将从 以下几 个方 面 对 美 国政 府 律 师 制度 进行 深 入 剖 析 。 1 . 具有 深厚 的法治传统 从 美 国 的政 府 律 师 制 度 起 源 来 看 , 这一 制度最早 可追溯 至美 国建 国时 期 , 律 师 制 度 在 美 国 的产 生 和 发 展 有 着 清 晰 的历 史 脉 络 。 1 7 8 9 司 法 法 案 关 于 司 法 部 长 的 设 立 就 为 律 师 制 度 的 发 展 奠 定 了 坚实 的制度基础 , 在此后两百多年的发展过程 中, 这 一制度 随着时 代的进步不断完善 , 为美 国政府 的依法行 政提供 了有力保 障 。法 治是具有 普世价值 的治 国理 念 , 这 一理念在现 代国家发展 过程 中 普遍受到重视 , 但 是部分国家 由于受战争 、 政治 斗争 等历史 问题 的 影响 , 法 治理念曾一度被废弃 , 独 裁和人 治取代法 治大行 其道 , 法 治精神 和传统受 到严重破坏 , 这为 政府律师制 度的发展造 成严重 不利影响 , 甚 至政府部 门取 消专 门的法律顾 问 。但笔者 查 阅相关 资料 , 美 国历史 的发展 是伴 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断进步 的, 法治 精 神也一直作为美 国对外输 出的价值 理念 , 政府律 师制度从 1 7 8 9 年第一位 司法部长 的诞 生而不 断走 向成熟 的 , 律 师队伍 的规模 不 断扩大 , 笔 者 查 阅 到截 至 到 1 9 9 0 年 美 国 司法 部 有 雇 员 3 0 0 0 0 多人 , 其中雇用的律师大约有 6 O O O 多人 , 司 法 部 门 的权 力 也 在 不 断 发 展 中 日益 增 强 。
美国政府律师制度的特点及对中国的启示中国律师制度律师制度美国律师制度美国政府关门美国政府官网英美法系律师制度美国政府美国政府停摆美国政府结构美国政府关门事件

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在美国,成为一名律师需要经过长期的法学院教育和实践训练。

美国的法学院为学生提供系统的法律课程,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经验的结合,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这种律师养成教育模式对于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和律师教育发展具有一定的启示。

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在法学院的课程体系中,学生需要学习法理学、法学方法论、法学史等基础课程,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够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和思维方式。

美国的法学院也注重培养学生的辩论和分析能力,为此,法学院会组织模拟法庭辩论、写作训练等实践课程,让学生在实践中培养辩证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这种注重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教育模式对我国的法学院教育来说也非常重要。

我国的法学院需要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理论思维能力,不仅要注重知识的传授,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美国的法学院对于学生的实践训练非常重视。

法学院为学生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机会,例如法律实习、法律研究项目等。

学生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美国的法学院还重视培养学生的律师职业道德。

学生在法学院的教育过程中会接受律师道德教育,学习如何成为一名符合职业道德标准的律师。

这种实践训练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对我国的律师教育来说也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律师教育需要突破传统的理论型教育,注重学生的实践训练和职业道德培养,培养出更符合实际需要的律师。

美国的法学院还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

在课堂教育中,法学院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思考,培养学生的独立思维能力。

法学院也鼓励学生进行创新性的研究和论文写作,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这种注重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教育模式对我国的法学院教育也具有启示。

我国的法学院需要打破对学生的束缚和依赖,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使他们能够在法律实践中有自己的见解和贡献。

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给中国的法学教育及法律行业发展带来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强调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在法学
教育中充分融入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辩论和实习实践等教学方法。

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在美国的律师培养过程中,学生会接触到大量的案例,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分析和研究,培养出扎实的法律学识和敏锐
的法律分析能力。

这种案例教学法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使他们能够在面对实
际问题时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和解决。

与之相比,中国的法学教育过于注重理论
知识的灌输,忽视了实际问题的训练,造成了很多法学毕业生在实际工作中不知道如何应
对复杂的法律问题。

借鉴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我们应加强案例教学,培养学生的
法律思维能力。

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素养。

美国的律师教育体系相对完善,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和道德风范。

在律师养成教育中,学生会接受一定程度的法
律伦理教育,强调法律职业的道德规范和社会责任感。

学生还会参与到模拟法庭辩论和实
习实践中,通过亲身经历了解律师工作的实际情况和要求。

这种律师养成教育对于培养学
生的专业素养和法律职业道德非常有益。

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学教育还存在培养学生的法
律职业素养和道德意识不足的问题。

借鉴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我们应注重律师的
职业道德教育和实践训练,培养学生的专业素养。

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随着我国对法治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法律教育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成为了很多学者和从业者关注的焦点,因其具有创新性、前瞻性和实践性。

本文旨在介绍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并对我国的法律教育提供一些启示。

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主要包括法律课程、实践经验和社会服务三个方面。

其中,法律课程是律师养成教育的核心,其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掌握执业所需的基本法律知识和技能。

美国法学院的法律课程主要分为两类: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必修课程包括《法律分析》、《合同法》、《侵权法》、《刑法》、《程序法》等。

选修课程则根据学生的兴趣、职业志向和立法环境的变化不断更新,包括《知识产权法》、《环境法》、《国际商法》等。

除了法律课程,实践经验也是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实践经验主要以模拟法庭案件、调查、撰写法律文件等形式进行。

模拟法庭案件是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的一大亮点,它让学生可以体验到真实法庭的过程,锻炼辩论技巧和表达能力,并可以向法官和学者请教,提高法律思维水平。

社会服务是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让学生理解和关注社会公益事业。

美国法学院的学生可以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组织、法律援助组织等非营利组织,为有需要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

社会服务也能够让学生积累经验和建立社会联系,为以后的律师执业打下更好的基础。

美国法学院的律师养成教育具有值得我国借鉴的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课程必须贴近职业需求,立足于实践。

在法律课程的设置和教学方式上,需要根据律师的执业需求和法律行业的发展变化进行不断地调整和更新。

从基础课程到选修课程,都应该和现实生活紧密联系,注重律师的实践能力培养。

其次,需要注重执业经验的积累。

律师执业实践能力的提高,需要在模拟法庭、实习、实际案例教学等多个方面进行培养。

我们应该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模拟法庭、诉讼风险管理、实务讲座等方式,让学生尽快迈过理论和实践的鸿沟,逐步接触实际案例和实践环节。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主要经验及其启示韩栋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主要经验及其启示韩栋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主要经验及其启示韩栋发布时间:2021-11-05T03:50:09.623Z 来源:《当代教育家》2021年19期作者:韩栋[导读] 探索新形势下群众路线的法治实现形式,进一步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和战略意义。

中华女子学院摘要: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之一,其司法制度中的遵循先例原则、司法审查制度、法官遴选制度和陪审团制度独具特色,对世界许多国家的司法制度改革和法治国家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

深入研究、合理借鉴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有益经验,对于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保障力,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探索新形势下群众路线的法治实现形式,进一步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和战略意义。

关键词:英美法系;司法制度;主要经验;理性思考一、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特点和比较优势(一)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特点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新中国成立以前的教科书里也称海洋法系。

它是在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模式。

其影响范围主要是英国及其原殖民地。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特点:法官造法,重视判例的作用,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司法权独立,强调司法权在权力结构中的制衡作用;完备和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重视法官职业化和经验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公正的作用;陪审团参与司法审判,实现了司法功能和政治功能的有机统一。

(二)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比较优势1.判例法制度,能够提高司法审判人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

摆脱行政权力的干扰,防止司法腐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提高审判效率透明度和司法权威,降低司法公正成本;可以提高对诉讼结果的预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纠纷的数量,避免诉讼、信访等事件的发生。

当然,这种制度也会限制法官的创造性和灵活性,使其思维容易僵化。

值班律师制度的起源

值班律师制度的起源

值班律师制度的起源
值班律师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国,是为保障被拘留人权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被拘留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保护,尤其是在警方讯问被拘留人时是否进行了合法程序。

为了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美国律师界开始倡导值班律师制度。

值班律师制度最初在美国的纽约市得到了应用和推广,后来逐渐在全美范围内得到普及。

根据该制度,当被拘留人遭到拘留和审讯时,值班律师会被指派到警察局或法院为被拘留人提供法律援助。

通过这种方式,被拘留人可以获得及时的法律帮助,而警方和司法机关也可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

随着时间的推移,值班律师制度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和推广。

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经采用了这一制度,以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值班律师制度也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

- 1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英美值班律师制度的借鉴与启示作者:郑旭阎玉姣来源:《社会科学动态》2018年第07期摘要: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已经初步确立,并逐步推广和完善。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初步系统规定了值班律师相关内容,为推行值班律师制度提供了总参考。

但该意见较为笼统,法律援助机构、公检法等机关对其内容存在不同的认识和操作。

分析借鉴英美两国的值班律师制度,我国今后应在值班律师工作地点及方式、工作内容、来源与分配、服务质量保障、补贴标准与经费来源方面进行细化和完善,以促进值班律师制度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值班律师;刑事法律援助;出庭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值班律师服务质量值班律师制度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机关派驻值班律师,由值班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帮助的一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2006年8月,我国司法部与联合国开发署在河南修武县共同开展值班律师制度试点项目,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其他地方扩大试点范围。

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首次明确要求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并在配套文件中规定速裁程序中值班律师的主要职责。

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中央改革文件,对值班律师的工作地点、职责、队伍来源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据此,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办案机关逐步推进值班律师工作的开展。

在一系列中央改革文件的铺垫下,2017年8月,“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第一个专门规定值班律师制度的文件一《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值班律师工作意见》),初步规定了值班律师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律师来源等内容,这为各地推行值班律师制度提供了总参考。

但鉴于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在工作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公检法等机关对具体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值班律师来源与分配、服务质量保障、经费来源与补贴标准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的认识和操作。

我们拟通过探究英美两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对《值班律师工作意见》有关的一些具体环节的工作提出完善建议,以推动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设进程。

一、值班律师的工作地点及方式《值班律师工作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同时提出在律师资源短缺地区可以探索电话、网络值班方式。

除此之外,《值班律师工作意见》并未提及公安局、派出所是否设置值班律师工作岗位,也并未具体指出值班律师的工作方式。

因此,考虑到我国目前各地有关机关或机构工作量不一、偏远地区律师资源短缺的问题,为了高效利用律师资源、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功能,法律援助机构应结合当地法院、看守所、人民检察院等机构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值班律师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

1.法院值班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法院的开庭情况安排派驻值班律师,即只要有刑事被告人开庭受审,就应向法院至少派驻一名值班律师,以方便为有需要的被告人及时提供法律帮助。

当然,在较为繁忙的法院,需要同时咨询的被告人超过六人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增派一名值班律师。

如英国的法院值班律师计划(Duty SolicitorScheme),即由法律援助机构(Legal Aid Agen-cy)根据法院具体需求派驻值班律师,有的法院每天都有一名值班律师,而有的法院每周只有一天安排值班律师。

在美国,芝加哥协会启动的“在庭律师”项目(In-Court Program)同样如此,即律师协会向交通法院和十一个刑事法院派驻律师,保证每个法院每周都有值班律师,但是会视法院具体需求安排律师值班,有的法院每周一到两天有值班律师在庭,有的法院每周三到四天有值班律师在庭。

可见,英美国家的相关机构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是视不同法院的具体工作需求而合理设置的,既可以合理配置律师资源,又能保证每一个有需要的被告人及时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

因此,我国可借鉴上述经验,由各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考察当地法院,针对法院具体工作需求设置值班律师服务岗位。

2.看守所看守所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故应是值班律师服务的主要提供场所之一。

但是,不同地区的看守所的羁押人数不同,值班律师服务的实际需求自然各异,例如羁押人数较少的看守所,单独设立值班律师工作站实无必要。

对此,法律援助机构可联合设置值班律师电话服务中心,使关押人数较少且地理位置临近的看守所可以合用一个电话(视频通话)服务中心,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值班律师仅需在电话服务中心值班,通过电话(视频通话)为辖区内的被羁押人答疑解惑,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约见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情况指派律师前往;而关押人数较多的看守所可以直接设立值班律师工作站,由法律援助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立指引標识,同时公示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当日值班律师的基本信息、法律援助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等,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提供便利。

如英国的警署值班律师计划,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警察告知其有权利获得免费的值班律师服务,若其申请值班律师服务,警察必须立即通知值班律师电话中心(Duty Solicitor Call Center),值班律师随之通过电话或者会见方式向其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案件的初步意见。

另外,英国警署实行24小时的律师轮流值班制度,即在任何时间内只要犯罪嫌疑人申请值班律师服务,值班律师就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会见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一般来讲,在较大的警署,比如伦敦查林十字街警署,一个或者更多的值班律师会一直在警署值班,而在郊区或者乡村的较小的警署,值班律师主要通过电话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另外,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可见,看守所虽为主要羁押场所,但公安局、派出所却多是被拘留人到达的第一场所。

而鉴于“该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即时初步的服务”,故公安局、派出所也应设置值班律师电话热线。

当警察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取值班律师帮助后,犯罪嫌疑人申请值班律师服务的,警察应立即通过电话联系本地区看守所的值班律师或者合用的电话服务中心,以及时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3.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设立值班律师电话热线,具体安排同公安局、派出所,即主要由值班律师通过电话对有需要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确实需要值班律师到场的,再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到场提供法律服务。

值班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发挥作用的场景有二:第一,自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权转移至国家监察委后,人民检察院仍保留部分案件的侦查权,仍有权传唤、拘传和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前48小时内有机会控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需要值班律师服务;第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被羁押在看守所,无法获得看守所值班律师的帮助,只能在人民检察院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

但是,由于我国审前羁押率较高,同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数量骤减,人民检察院设置现场值班律师必要性不大,应当采取电话热线为主、指派律师当面提供服务为辅的方法。

二、值班律师的工作内容201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布,其第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辩护。

”其中,“等辩护”三个字对值班律师的工作性质作了明确定位,即值班律师进行法律服务的活动是辩护活动,值班律师是相当于刑事辩护人的地位,但其是发挥有限作用的辩护人。

《值班律师工作意见》也具体列明了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学界和实务界只是对其中部分内容尚存在争论,主要围绕是否出庭辩护、是否参与量刑协商、是否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三方面内容。

1.是否出庭辩护虽然根据《草案》,值班律师是扮演辩护人的角色,但《值班律师工作意见》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

我们认为这一定位是准确的,值班律师不应当提供出庭辩护服务。

一方面,值班律师是刑事法律援助中的新队伍,律师资源需求高,短时间内大量值班律师到岗存在一定的困难,而出庭辩护服务需要律师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进行庭前阅卷、调查、寻找证人等诉讼准备活动。

若值班律师工作延伸至提供出庭辩护服务,不仅会进一步加剧律师来源紧张的态势,剥夺其他人获得值班律师服务的机会,也会使其他人获得的法律服务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值班律师制度设立目的是为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即时初步的法律帮助,具有初步性和广覆盖性,因此,为了实现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目的,值班律师不宜对刑事案件进行深度介入,从而替代辩护律师提供出庭辩护服务。

从英国来看,值班律师也同样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

英国刑事诉讼活动中,负责出庭辩护的律师称为大律师或出庭律师(barrister),虽然值班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选择和委托成为案件代理人,从而进一步委托大律师进行出庭辩护服务。

但是无论是法院值班律师计划还是警署值班律师计划,值班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都是提供法律咨询与协助,而不包括出庭辩护服务,尤其是在刑事法院。

总之,值班律师只是确保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机会,而并非使其获得充分的法律帮助。

所以,从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角度来看,值班律师也仅是发挥有限作用的辩护人。

2.是否参与量刑协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值班律师应当且已实质参与量刑协商程序。

根据《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和《值班律师工作意见》,我国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需要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

而具结书中包含人民检察院的量刑意见,因此,若值班律师认为具结书中的量刑意见合理,可以主动劝说犯罪嫌疑人接受;若认为量刑意见不合理,可以建议犯罪嫌疑人不接受.并可以进一步代表犯罪嫌疑人与检察院进行协商。

进一步来看,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协商不仅可以有效杜绝办案机关采用不正当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还可以保证犯罪嫌疑人知晓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能够根据值班律师的专业解答决定是否接受人民检察院的量刑意见,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自愿性”是认罪认罚案件审查和审理的重点和核心,而解决“自愿性”必须有律师的参加,只有律师的参加才能见证认罪认罚的客观性、真实性和自愿性。

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就已将辩诉交易中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上升到宪法层面加以保护。

因此,我们应支持值班律师参与量刑协商程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