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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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面对社会热点,密切关注社会舆论,有针对性地加强与媒体互动交流,定期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等主流媒体专栏发布统计数据;在市新闻办举行年度全市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邀请中外记者参加,季度举行全市经济运行通报会,邀请本市主流媒体参加;同时利用“北京统计”官方微博对统计新闻发布会进行微直播,发布主要数据、对发布会现场进行图片报道,使网友能够了解发布会的情况,截至2012年底“北京统计”政务微博受到25万粉丝的关注。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获得了大量丰富的人口数据信息,为满足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对普查资料的需求,2012年9月,北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统计局队正式对外公开发布了《北京市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同时,针对北京城市特点,还对外公开发布了《北京市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外来人口卷》和《北京市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乡、镇、街道卷》专题资料。
三是注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拓展信息公开新渠道,创新公开形式。统计局队结合新闻媒体“走转改”活动,大力宣传介绍基层统计工作者,向媒体公开统计数据生产过程。2012年,先后配合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新华社北京分社等媒体,深入企业、农贸市场、居民家庭等统计数据生产一线,通过采访记账员、调查员、采价员等,实地了解统计数据生产过程,详实报道城乡居民生活数据及各种价格指数的基础编制流程。配合北京晚报、新京报等开展以《北京账本》为题“党的十八大特别报道”宣传工作,开展“卫星遥感技术在统计中应用”媒体集中采访活动,增强了社会公众对科技应用于统计的认知。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以下简称统计局队)编制的201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杨洪文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

杨洪文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7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洪文;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当事人】杨洪文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杨洪文【当事人-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杨念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于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念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于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念平于艳【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洪文【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张家湾镇政府具有受理公民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0 11:31:42杨洪文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京03行终72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洪文,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念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
负责人张硕,镇长。
委托代理人杨青舒,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上诉人杨洪文因不服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张家湾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行初3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刘振江与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振江与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7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严勇杨波刘彩霞【审理法官】严勇杨波刘彩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振江;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刘振江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个人】刘振江【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振江【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户籍所在地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本案中,刘振江申请公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农转非趸交保险的会议纪要”,该申请内容与丰台人保局2013年第4期《转非劳动力安置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会议纪要》部分内容相对应。
丰台人保局收到该申请后履行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书,向刘振江公开了与其申请内容相关的部分会议纪要内容,并将其他无关内容予以遮挡,该处理方式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因此,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作出程序亦无不当,本院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振江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
郭爱平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爱平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4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英伟杨旸王伟【审理法官】蔡英伟杨旸王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爱平;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当事人】郭爱平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当事人-个人】郭爱平【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丽娜【代理律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郭爱平【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法关联性合法性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朝阳区房管局作为朝阳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具有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定职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郭爱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X楼X单元X号平面图”。
朝阳区房管局经过核查,确认郭爱平申请信息指向的直管公房属于所属第二房管所管理范围,经第二房管所对其管理的公房纸质档案进行查询,未查找到相应信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告知书》告知郭爱平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依法送达郭爱平,具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程序合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12•【字号】朝政办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朝政办发〔2018〕15号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朝阳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2018年11月9日朝阳区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政策解读,扩大公众参与,提升公开实效,凝聚发展共识,充分发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一、加强政府重点工作信息公开(一)围绕抓好“三件大事”、打赢“三大攻坚战”做好信息公开。
制定发布城市设计导则规划信息。
(市规划国土委朝阳分局负责落实)推进支持雄安新区建设、加强京津冀产业对接协作、区域污染联防联控和教育、医疗、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合作等信息公开。
(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区教委、区卫生计生委、区人力社保局分别负责落实)推进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竞赛场馆新建、改造以及群众冰雪运动普及情况等信息公开。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体育局、区教委、奥林匹克公园管委会分别负责落实)协调发布金融、房地产等领域政策措施,及时公开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加大履行金融监管职责、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信息公开力度,适时公开融资担保监管行政许可、备案信息以及本区小额贷款公司名录。
法律规定知情权(3篇)

第1篇一、引言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的相关信息享有了解、查询和获取的权利。
在我国,知情权不仅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律规定知情权的相关内容,从法律依据、具体规定、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依据1. 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这一规定为公民行使知情权提供了宪法保障。
2. 法律层面(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行政法规,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和责任等内容,为公民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
(2)部门规章:如《税务行政处罚信息公告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公告办法》等,针对特定领域的信息公开作出规定。
(3)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对政府信息公开作出具体规定。
三、具体规定1. 政府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和责任等内容。
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政府信息、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策依据、政府财政预算等。
2. 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公开企业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信用记录等,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信息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服务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公共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公开公共服务信息,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服务流程等。
4. 个人信息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处理、传输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保护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
李莉与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莉与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京01行终8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乔军何君慧范术伟【审理法官】乔军何君慧范术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莉;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李莉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个人】李莉【当事人-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尹建林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张奖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尹建林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张奖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尹建林张奖励【代理律所】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莉【被告】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户籍所在地质证关联性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案中,李莉通过电话方式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公开“2018年4月16日本人举报的中和颐畅公司销售假冒保健食品的举报书面答复”。
该申请实质是李莉就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举报事项处理等问题,向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咨询,并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已经2016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6年4月18日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以及涉密和依法不对外公布的文件。
本规定所称工作部门,包括市和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本市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坚持层级监督、依法审查、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制定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责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五条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已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制定机关集体讨论;(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公布。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格式的通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6.05•【字号】丰政办发〔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格式的通知丰政办发〔2008〕21号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条例》已正式施行,各单位需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自制规范的公文格式模板。
为提高公文格式的规范性与准确性,现将有关文件格式的规定重申如下:一、关于发文机关标识的字体及字号发文机关标识指文件的红头,字体为小标宋体字。
各单位文件的红头字号为16mm×12mm(高×宽);宽度可根据名称字数适当调整。
二、关于标题的要素、位置及字体标题应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要素组成。
在红色反线下空2行(3号仿宋字体)的位置,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
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三、关于落款、成文时间及印章的位置单一机关制发的文件,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右空4个字;加盖印章应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
联合行文需要加盖两个印章时,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个字。
主办机关印章在前;两个印章均压成文日期。
联合行文需要加盖三个以上印章时,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按加盖印章的顺序排列在成文日期和正文之间。
每排最多排3个印章。
最后一排如余一个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成文日期右空2个字。
四、关于平行文的使用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各单位所制发的平行文统一采用信函格式。
参考式样详见附件3。
五、关于公文信息公开属性从2008年6月1日起,各单位在报送申请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文件(文号为丰政发或丰政办发)的请示中,应提出拟制发文件的公开属性建议(如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以公开),并附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
高伟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伟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5【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5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文涛陈静韩勇【审理法官】王文涛陈静韩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伟;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当事人】高伟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高伟【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纪雅璇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刘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纪雅璇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刘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纪雅璇刘娟【代理律所】天津赫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高伟【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及第十三条之规定,十八里店乡政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应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及第十三条之规定,十八里店乡政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应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十八里店乡政府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该政府对纸质档案、纸质工作文件和通过输入关键字的方式对电子档案资料均进行了检索查询,并未查找到高伟申请的该类信息。
同时,根据十八里店乡政府调取的西直河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可证实,高伟申请政府信息所涉西直河村区域棚户区改造及功能疏解整治项目的实施主体为该村委会,由该村委会与承租商户签订协议并进行腾退补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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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是什么?
政府的信息公开对于公民来说是可以及时的了解有关的信息,做到了解是否有相应的优惠政策等,而且与生活是息息相关的。
但是各地关于信息公开的全文都不同,就以北京为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是什么?小编这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政府的信息公开对于公民来说是可以及时的了解有关
的信息,做到了解是否有相应的优惠政策等,而且与生活是息息相关的。
但是各地关于信息公开的全文都不同,就以北京为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是什么?小编这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
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部门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以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等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由具体工作部门承办的,可以由该工作部门负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负责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向
社会公布。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权的,其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没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
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各参与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
行政机关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
查机制,明确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查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
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
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注明理由。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不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动态管理机制,对符合公开要求的政府信息依法公开。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和澄清机制。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
▲第二章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行政机关还应当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
(三)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
(四)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
(五)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等信息;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
(七)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示、集体土地征收结案等信息;
(八)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
(九)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十)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信息;
(十一)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
(十二)市人民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电子化管理,分类整合政府信息资源,营造公众利用信息资源的良好环境,提升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
第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政府应对措施等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程序,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
(三)新闻发布会;
(四)报纸、广播、电视;
(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大厅;
(六)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七)政务微博等网络平台;
(八)其他方式和渠道。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更新政府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服务。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其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
行政机关应当向同级行政服务中心、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文本,移送主动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和各分中心可以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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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公布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
请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举报电话等,方便公民申请。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由申请人签字、捺印或者盖章确认。
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
文本;申请人也可以采用其他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和号码、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详尽、准确的特征描述;
(三)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出具登记回执。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