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规则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及风险承担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及风险承担物品是具有所有权的,⽽物品的所有权可以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往往会有很多的风险,如货物的买卖就是属于所有权转移的⾏为,风险控制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内容,那么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及风险承担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就相关的知识进⾏解答。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及风险承担是怎样的⼀般情况,货物所有权⾃交付后转移。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因买受⼈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应当⾃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出卖交由承运⼈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成⽴时起由买受⼈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买受⼈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承担。
当事⼈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将标的物交付给第⼀承运⼈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零⼋条【买受⼈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出卖⼈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承担。
第六百四⼗⼀条【所有权保留】当事⼈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未履⾏⽀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
出卖⼈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规定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规定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风险的转移和所有权的转移是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
对于货物的买卖双方来说,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性因素。
以下是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风险转移规定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风险的转移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灾害时,由哪一方承担责任和损失。
一般情况下,根据国际贸易的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风险的转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到达目的地之前的风险转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并获得相应的货物运输单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的风险通常在卖方转交给运输公司之后转移到买方。
因此,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或灾害,买方将承担责任和损失。
2. 到达目的地之后的风险转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并获得相应的货物运输单据后,货物已到达目的地,但尚未交付给买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的风险通常在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转移到买方。
因此,如果在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发生货物损失或灾害,卖方将承担责任和损失。
3. 运输途中的风险转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并获得相应的货物运输单据后,然后发生了货物损失或灾害,但是货物尚未到达目的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风险通常会根据合同的具体规定来确定由哪一方承担。
一般来说,合同会明确规定风险的转移时间和责任承担方。
二、所有权转移规定除了风险的转移外,货物运输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所有权的转移。
所有权的转移是指货物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的过程。
在货物运输中,所有权的转移通常会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
1. 合同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的转移通常会根据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一般来说,合同会明确规定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方式和相关手续等细节。
双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转移手续,确保所有权的转移合法有效。
2. 支付方式在货物运输中,支付方式也会对所有权的转移产生影响。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时间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时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时间是指在合同当事方之间,货物的损失或损坏等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时间点。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通常需要经过长途运输和多个中转环节,因此确定风险转移时间对于双方的合作非常重要。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相关法律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包括了风险转移条款。
常见的风险转移时间有两种情况:
1. CIF(成本、保险费和运费)合同
CIF合同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买方的指定载运船只,并负责投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风险转移时间一般是在卖方将货物装船并且向买方递交符合运载合同的装船通知书时。
从此刻起,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包括任何与货物损失或损坏相关的事故或事件。
无论是CIF合同还是FOB合同,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哪一方承担潜在的损失风险。
根据风险转移时间,卖方有义务在此之前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保护货物,而买方在此之后有责任对货物进行合理的风险管控。
风险转移时间并不是绝对固定的,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进行协商,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整。
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是,风险转移时间可以根据某些特定事件的发生做出相应的改变,比如在特殊情况下,双方可以约定货物的风险将在买方收到货物或在买方自货物交付后一定时间内转移。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双方的合作和货物安全有着重要的影响。
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转移时间,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以保护各自的权益和降低潜在的损失风险。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合同范本内容:
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一、风险转移。
1.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通常会在特定的交付点上转移给买方。
在大多数情况下,风险转移的时间是在商品交付给买方之时。
2. 如果卖方在商品交付给买方之前,商品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那么风险将继续由卖方承担。
3. 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接收商品,导致商品损坏或丢失,那么风险将由买方承担。
二、风险负担规则。
1. 在商品交付之前,卖方对商品承担风险,包括商品的损坏、丢失或被盗。
2. 一旦商品交付给买方,买方将对商品承担风险,包括商品的
损坏、丢失或被盗。
3. 如果合同中有特别约定,风险的转移规则可以根据双方的意
愿进行调整。
三、风险转移通知。
1. 为了明确风险的转移时间,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商品
的交付时间和地点。
2. 在商品交付时,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确认风险的转移。
3. 如果双方对风险的转移时间和通知方式有特别约定,应当在
合同中明确规定。
四、法律适用。
本合同范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合同中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为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合同范本,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

风险转移定义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指 的是在买卖合同中,货物可能发 生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从卖方转 移到买方的过程。
风险转移意义
明确风险转移的时间点,有助于 划分买卖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 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交易双方的 利益。
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重要性
01
0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03
保障交易安全
明确风险转移规则,有助 于减少贸易纠纷,保障交 易安全。
法院判决结果及理由阐述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出口商的主张,认定 风险转移时间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方 式确定。
VS
理由阐述
法院认为,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时间 的确定应遵循国际惯例和合同约定。本案 中,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货方式 和风险转移时间,因此应按照合同约定执 行。同时,法院也指出,在实际履行过程 中,双方应密切关注货物运输情况,及时 采取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05
案例分析:典型纠纷处理及经验 教训
纠纷背景介绍及争议焦点
纠纷背景
某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了交货方式 和风险转移时间。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对风险转移时 间的理解产生分歧,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引发纠纷。
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出口商认为 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确定风险转移时间,而进口商则 认为应以货物实际交付给承运人的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
舶并越过船舷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INCOTERMS的应用注意事项
在应用INCOTERMS时,买卖双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确保所选用的贸易术语 与合同条款和交易条件相匹配;其次,要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尽可能在合同 中详细规定;最后,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遵守INCOTERMS的规定和要求,以避免不必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规定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规定货物运输是现代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而在货物运输中,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如何转移,关系到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本文将就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规定进行探讨。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规定在货物运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是与货物交付相关的。
一般来说,货物的所有权随着货物的交付而转移给购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货物的交付是指卖方将货物实际交付给买方,并通知买方的行为。
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货物交付方式有多种,如FOB(装运港交货)、CIF(成本、保险和运费)、DDP(交货完税)等。
这些交付方式中,FOB是最常见的,也是最容易理解的。
在FOB交货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在货物装运港口,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或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之后,货物所有权即刻转移给买方。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确保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的准确性,常常会在交货时签署交货单或装船清单等文件,用以证明货物的实际交付和所有权的转移。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在转移所有权的同时,必须符合合同的付款条件,即买方必须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被损失、被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因此规定了货物风险的转移方式,以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1. 自装运港口开始的风险转移根据国际贸易惯例,货物的风险通常在货物装运港口转移到买方。
在FOB交货方式中,货物的风险转移发生在货物装运港口,卖方将货物移交给承运人后,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此时,卖方已履行了交付的义务,买方要自行承担货物运输所带来的风险。
2. 保险的重要性货物在运输中的风险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因此买卖双方可以通过购买货物运输保险来减少风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补充合同,通过对货物进行保险,确保在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的任何损失得到合理的赔偿。
卖方和买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商定由谁来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责任和义务。
国际货物贸易 (买卖双方的义务、违约救济、风险转移)
• 六 、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一、基本制度与概念
• • • • • • •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类型: 1、按程度:根本违约和一般违约 2、按时间:预期违约 根本违约:径直解除合同 一般违约:不安抗辩权 实际违约 根本违约:径直解除合同 一般违约:其他救济
• 根本违反合同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 •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 • 单方面通知解除合同,发出通知,方始生 效,不以到达有效。
2、“热带皇后”号失踪后改名 为“塔瓦洛希望”号,仍未巴 拿马国籍 3、 “塔瓦洛希望”号在1985 年任何时间里没有到过高雄港。
B 知识产权担保——卖方保 证出售的货物是第三方不能依 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 的货物。
• 公约第四十二条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 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 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 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 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 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 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 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 或者 (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 所在国家的法律。
2、违反合同的救济方法
买卖双方所共有的
1)实际履行 2)损害赔偿 3)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 1)交付替代物(换货)
卖方违约,买方 的救济方法
substitute goods
2)修理 repair 3)减价 reduce the price
•
84.2006年6月,佛易纳公司与晋堂公司 签订了一项买卖运动器材的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晋堂公司作为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 现其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据1980年《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 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的规则
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的规则合同法中的风险负担的规则《合同法》上的“风险”,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
它包括以下情况:(1)给付风险(或称履行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嗣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能否请求重新给付;(2)价金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时,其价金之危险由谁负担;所谓风险负担,顾名思义,即指上述风险应由谁来负担,换言之,就是将上述风险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分配。
另外还有一个与风险负担相类似的概念“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一)一般情况《合同法》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这条规定具体分解如下: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以交付为准,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其后果是:标的物因不可归责的事由损毁或灭失,出卖人丧失对买受人的价金请求权。
2、标的物在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其后果是:标的物因不可归责的事由损毁或灭失,出卖人仍得向买受人请求支付价金。
3、标的物部分灭失时,其因风险负担之价金按比例减少,但残留的部分标的物对买受人无益的,风险负担之价金仍按全额计算。
4、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之。
此外,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还应注意,在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1)标的物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负担。
(2)未约定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置于交付地点之日起由买方负担。
(二)特种买卖的风险转移1、附条件买卖的风险转移民法上条件分为延缓性条件和解除性条件,合同附条件,风险转移亦附条件,以下分别讨论:附延缓条件的,条件成就前买卖不生效,如此时标的物灭失应如何处理?通说认为,只有合同生效才有风险负担之适用,因此停止条件成就,风险方为转移。
例如,试用买卖为典型附延缓条件的买卖合同,合同于买受人表示购买时条件成就而生效,因此试用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不是交付标的物,而是买受人表示购买时。
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我国《合同法》总则并没有对"风险"问题作出一般性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合同法》分则中。
但按照《合同法》94条的规定,在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尽管这并非基于风险负担的名义,但客观上却是对风险的一种分配:(1)不可抗力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免责事由,合同签定后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履行不能),这时赋予当事人合同解除权;(2)合同一经解除,双方债务消灭,即一方得以免除履行义务,另一方亦无需为对待给付。
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并没有直接对履行风险和价金风险进行分配,而是通过合同解除制度,间接达到风险分配的效果。
当然,如果解除权人不选择解除合同,虽然这时权利人的债权已无法实现,但其自愿承受风险,也不无不妥。
三、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1、142条之简析《合同法》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这条规定具体分解如下:(1)该规定与世界立法潮流相符,是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由于标的物的毁损和灭失直接影响价金给付债务人是否应继续给付,因此这实际上是对买卖合同价金风险的分配。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以交付为准,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其后果是:标的物因不可归责的事由损毁或灭失,出卖人(价金债权人)丧失对买受人(价金给付债务人)的价金请求权。
这相当于价金风险负担的债权人主义效果。
(3)标的物在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其后果是:标的物因不可归责的事由损毁或灭失,出卖人(价金债权人)仍得向买受人(价金给付债务人)请求支付价金。
这相当于价金风险负担的债务人主义效果。
(4)标的物部分灭失时,其因风险负担之价金按比例减少,但残留的部分标的物对买受人无益的,风险负担之价金仍按全额计算。
(5)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之。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时间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时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时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条款,它决定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风险转移的时间点。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多个国家的贸易规则和法律制度,因此,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往往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技术性。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时间规定。
一、风险转移时间的意义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很多意外事故,例如车祸、海难、火灾等。
如果不规定好风险转移时间,就会对买卖双方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规定好风险转移时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条款。
EXW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条款之一,指卖方在自己仓库内将货物拼装好、打包好,并通知买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来提货。
根据INCOTERMS2010规定,EXW条款下的风险转移时间是在卖方交货时,也就是货物交由承运人之前。
四、CFR/CIF条款下的风险转移时间
CFR/CIF是卖方在起运港口交货的条款,根据INCOTERMS2010规定,CFR/CIF条款下的风险转移时间是在卖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但在货物进入目的港口之前。
也就是说,由卖方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但一旦货物进入目的港口,买方就需要承担风险。
综上所述,不同的INCOTERMS条款规定了不同的风险转移时间,这是根据各自的情况来约定的。
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双方应严格按照INCOTERMS条款来规定风险转移时间,并做好相应的保险措施,以规避因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不可预见事件所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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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过特 别约定 .如果 买卖 双方有过特别 约定 .依 照合 同约定办
理; 最后 。 需 要买卖 双方对 风险的发生都 没有过错。如果风险 的
发生可归责于一方的过错 , 那 么有过错方承担货物毁损 、 灭失 的
杨 逸 南
( 沈 阳师范大学法学 院, 辽宁 沈 阳 1 1 0 0 3 4 ) 【 摘 要】 风险是一个 内涵丰富的概念 ,即指人们 因对未来行 为的决策及亨观条件 的不确 定性而可能引起 的后果与预定 目标发生 多
种偏 离的综合。 合 同标 的物风险是规 定标 的物毁损 、 灭失时, 风险由谁承担 的问题 , 是风险 负担的重要 内容之一 , 在 买卖法中具有特别
的时间 。如 当事人可 以约定将风险转移 的时间提前到订立买卖
合 同之前 , 比如说 提前 至货物 交付运输 时 , 如果将风险转以免去调查 货物实际毁损 , 灭失
时 间的很多麻烦 。当然 , 要达成这样的合同 , 卖方通 常会 给买方
一
卖合 同订立之时 即交付之时 , 依据交付主义 , 买受人 承担货 物毁 损、 灭失 的风险并无不 当。另外 , 买方验收货 物之后 , 作为货物的
理论前沿2014年第6期买卖合同中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规则杨逸南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4摘要风险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即指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亨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
理论 前 沿 2 0 1 4 年第 6 期
买卖合 同中在 途货物买卖的风 险转移规则
如果出卖人隐瞒 了货物已毁损的信息 , 即打破 了这种 信息对称 ,
对 买 受 人 不 公 平 .而 这 种情 况 下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货 物 风 险 弥 补 了
买受人对 货物信息 的不足 , 对买卖双方都更加公平 。
另外 , 在路货买卖 中 , 当事人可以 自行约定标的物风险转移
在途货物买卖又称路货买卖或称作路货交易 ,是指 出卖人 将 在运输途 中的货物 出售给买受人 , 出卖在途的标的物 的买卖 。 路货买卖有其 固有 的特点 : 第一 , 交付 的时间与地点往往 是不确
定的 . 因此 , 以普通买卖 的交付时 间和地点确定路货买卖 的风 险
转移是难 以做到 的。第二 , 订立路货买卖合 同时 , 货 物已经在运 输途 中, 合 同双方 无法对货物 的质量 、 数量 、 是否 发生毁坏等情 况进行检验 . 即使事后发现货物确有减损 , 也难 以确定货 物减损
定 的优 惠条件 , 比如说 , 价格 上的优惠 , 追索保 险赔偿 的权利 当然 , 上面的规定 是有 一定 限制 条件 的 : 首先 , 只有路 货买
等, 只要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一致 即可 。
卖 适 用 于此 规 定 : 其次 , 买 卖 合 同 双方 当 事人 没有 对 风 险 转 移 做
【 中图分类号 】 F 7 4
【 文献 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4 ) 0 6 — 1 3 2 — 1
需要 , 从货 物交付 给签发载有 运输合 同单据 的承运 人时起 , 风险
就 由买方承担。” 其中的“ 情况” 是指卖方通过交付给买方全套单 据( 包括 运输单证和 凭保险人指示赔 付的保 险单) , 把运输 途中 的货物 出售给买方 。这样 , 买方是唯一可以凭保 险单 向保险公司 索赔 的人 , 此时整个运输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更符合公平原则 。如 发生 了货 物的毁损 、灭失 ,即使难 以确定货物 的减 损发生于何 时, 买方仍可以向保 险公司追偿损失。另外 , 我们可 以看出 , 出卖 人在 订立合 同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货 物毁损 。为了订立合 同而 向买受人 隐瞒此情况的 , 货物的风险不发生转移 。在途货物 的风 险在合 同成 立时转移是 基于买卖双方 对货物信 息的对称性 , 在 信息对称 的情 况下订立 的买卖合 同对当事人双 方都是公平 的 。
重要 的意义。 学者冯大 同认 为 : “ 买卖法的 目的就在 于把基于合 同关系所产生的各种损 失的风险在 当事人之 间分配” 。 随着经济的 日趋
发展 , 各 国之 间的 贸易往 来不断加深 , 各 国、 国际组 织对 对外贸易相 关的法律都 十分 重视 , 相关 国际公约和 贸易惯例对风险 负担规则 做 了详 细的规定 。同时, 在 实施过程 中, 标 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定也存在一 些不合理的情况。 因此对买卖合 同标 的物的风险转移制度进 行 比较研 究, 对进 一步完善我 国合 同法制度有重要 的实际意义。 『 关键词1 风 险转移 ; 交付主义; 标的物特 定化
实际控制人 。 买方 承担货物毁 损 、 灭 失的风 险 , 也便 于买方 向保 险公 司求偿 , 所 以法律制度更倾 向于买方承担风险。 路货买卖 中标 的物风险 自合 同成立 时转移 至买受人 ,需 要 满足 以下 两个条件 : 首先 . 标 的物特 定化 , 即必须 明确哪些货 物 是合 同项下 的货物 。国际贸易中往往 多批货 物放置于同一条货 轮上 , 发生货物 毁损 、 灭失 的情 况时 , 必须 明确 哪些货物是 合同
实际发生于何时。第三 , 路货买卖中 , 一般在合同成立时 , 出卖人 即将货物所有权 的凭证交付 于买 受人 。货 物原则上在买受人 的 控制之下 。第 四 , 出卖人将货物交付运输时 , 通常会对货 物进行
投保 , 有 关在途货物 的单据及保 险单会一并转移 给买受人 , 发生 货物 的毁损 、 灭失 , 买受人也可以向保 险公 司索赔 。 对于路货买卖 中的风险转移问题 ,大多倾 向于合同成立时 标 的物毁损 、 灭失之风 险转移至 买受人 。我国《 合 同法》 规定 : 出 卖人 出卖 运输途 中的标 的物 , 除 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 以外 , 毁损 、 灭失 的风 险 自合 同成立时起 由买受 人承担。 之所 以如此规定 , 主 要原 因是合同成立之时 .买受人 即取得 了货物所有权 的凭证或 提取货 物的单证 。 此时 , 买受人取得货物 的法律上 的支配权 。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