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存货期末计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新准则下存货会计与新税法处理比较及纳税调整

所 得 额 I扣 除 。企 业 各项 存 货 的使 鹏 或 者 t 寸 销 售 ,其 实 际 成 本 的 计 算 方法 ,可 以在 先 进 先 出法 、加 权 平 均 法 、 个 别 计价 法 疗法 张 红娅 济 宁经纬会计 师事务所 有限公 司 2 2 0 0 7 2 中选 用 一种 。 计 价 方 法 一 经选 用 ,不得 随 买价款 、相 关税 费、运输费 、装卸费、保 意 改 变 。 【 文章 摘要 】 存货准则对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取消 险 费 以 及其 他 可 归 属 于 存 货 采 购成 本 的费 本 文对 存 货 会 计处 理 与纳 税 调整 处 后进先 出法 ,这 既与国际会计 准则趋 同 , 理 的差 别做 一 比 较 , 以期 对 初 学 《 业 用 。存 货 的 加 工 成 本 ,包 括直 接 人工 以 及 企 按 照 一 定 方 法 分 配 的 制 造 费 用 。 制 造 费 也 与 税 法 的原 理 趋 同 。 会 计 准则 第 1 号— — 存 贷》 的会 计人 员 用 ,是 指企 业 为 生产 产 品和 提 供 劳 务 而 发 有所帮助 。 生 的各 项 间接 费 用 。企 业 应 当根 据 制 造 费 二 、存 货 会 计处 理 与 新税 法 不 同处 用 的性 质 , 合 理 地 选 择 制 造 费 用 分 配 方 理 的纳 税调 整 【 关键 词】 一 法 。在 同一 生 产 过程 中 ,同时 生 产 两 种 或 ( )存 货盘 盈的会计处理 与纳税调整 存 货 ;计 税 基 础 ; 纳税 调 整 《 业会 计 准 则 第 1 企 号— — 存 货 》 定 规 两种以上 的产 品,并且每 种产 品的加工成 盘 盈 的 存 货 按 重 置 完 全 成 本 作 为 入 账 价 企 业 会计 准则 第 1 一 存 货 》对 于 本 不能 直 接 区分 的 ,其归 集 的制 造 费 用 等 号 一 存 货 的 确认 、计 量 和 相 关 信 息 的 披露 等进 加工 成 本应 当 按 照 合理 的 方法 在 各 种 产 品 值 ,会 计 处理 上 冲减 当期 管 理 费 用 ;而 新 行 了 规 范 。 而新 《 业 所 得 税 法 》 则 对存 之 间进 行 分 配 。存 货 的 其 他 成 本 ,是 指 除 企业所得税 法在税务处理上则要求作为其 企 货 的 计税 基 础 、扣 除 、纳税 调 整 和损 失 的 采购成 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 他 收 入 处 理 ,计 入 应 税 收 入 。 二 税 务 处理 进 行 了调 整 。总 起 来 看 , 企 业 会 目前场 所 和 状 态 所 发 生 的 其 他 支 出 。投 资 ( )存货盘亏或 毁损的会计处理 与税 务 , 《 计 准 则 第 l 一 一 存 货 与 新 《 业 所得 者投入存货的成本 ,应 当按照投资合 同或 处 理 号 企 《 业 会计 准 则 第 l - _ 货 》 规 企 号 _ 存 _ 税 法 对 存 货 的 处 理 角 度 不 同 ,二 者 既有 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但合 同或协议约定 定 ,企 业 发生 的 存 货 毁 损 ,应 当将 处 置 收 相 同之处 ,也有差别。本文拟对新准则下 价 值 不 公 允 的 除 外 。 的 存货 会计 处 理 与 新 税 法税 务 处 理 作一 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施 入 扣 除账 面 价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金 额 计 入 较 ,并 对 二 者 差 别之 处进 行 的纳 税 调 整 谈 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 存货按照 当 期损 益 。存 货 的账 面 价 值 是 指 存 货 成 本 “ 点 粗 浅之 见。 以下 方 法 确 定成 本:( ) 过 支付 现 金 方 扣 减累 计 跌 价准 备 后 的 金 额 。 存货 盘 亏 造 一 通 式 取 得 的 存 货 ,以购 买 价 款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成 的 净 损 失 ,应 当 列 作 当 期 损 益 ,计 入 营 存 货 会 计处 理 与 新 税 法税 务 处 税 费 为 成 本;( ) 过 支付 现 金 以外 的方 “ 业 外 支 出 ”账 户 。 二 通 在 税 务处理 上 , 业 存 货 发生 的 损 失 企 理 相 同之处 式 取 得 的 存 货 ,以该 存 货 的 公 允 价值 和 支 ( )存 货 的范 围 与确认 一 付 的相 关税 费为 成 本 ;( ) 三 生产 性 生 物 资 包括有关商品 、产成品、半成 品、在产品 如 前 所 述 ,存 货 是 指 企 业 在 日常 活动 产 收 获 的农 产 品 ,以 产 出 或 者采 收过 程 中 以及 各 类 材 料 、燃料 、包 装物 、低 值 易 耗 中持有以备出售 的产成品或商品 、处在生 发 生 的 材料 费 、人 工 费 和分 摊 的 问接 费用 品等发生的盘亏 、变质、淘汰 、毁损 、报 产过程中的在产品 、在生产过程 或提 供劳 等 必要 支 出为 成 本 ” 可 见 ,在 税 务 处 理 废 、被盗 等造成 的净损失 。各项存货发生 。 务过程 中耗 用 的材料 和物 料等 。 也就是 上 ,存货 按取得 时的实 际支 出作为计税基 的正常损耗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 当 说 , 业 的 存货 通常 包 括 原 材 料 、 产 品 、 础 。外购存货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等作 期 申报 扣 除 。存 货 的盘 亏 、报 废 、毁 损 和 等 。 为计 税 基 础 。 资者 投 入 的 、 受 捐 赠 的 、 被盗损失 ,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 投 接 如果 将 一 项 资 源 确认 为 存货 ,只 有 该 资源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取 得 的 、债 务 重 组 取 得 企 业所得税 时区别不同情 况进行处理 : 符合存货定义 ,同时满足 “ 与该存货有关 的 存 货 ,按 该 存 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应 支 付 的 对盘亏 的存货 ,扣除责任人赔偿后 的 的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入 企 业 ;该 存 货 的成 相 关 税 费 作 为计 税 基 础 。 余额部分 ,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存 货 盘 点 表 ; 中介机 构 的 经 济 鉴 证 证 明 ;存 货 本 能 够 可 靠地 计量 ”等 两个 条 件 的 ,才 能 ( )存货 的后续 计量与扣除 三 予 以确 认 ,并 在 报 表 中反 映 。 在 会 计 处 理 上 ,企 业 应 当 采 用 先 进 先 保管人对于盘亏 的情况说 明;盘亏存货 的 包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企 业所 得税 法 实施 条 出法 、加 权 平 均法 或者 个 别计 价 法 确 定 发 价 值 确 定 依 据 ( 括 相 关 入 库 手 续 、相 同 ; 例 第七 十 二条 规 定 ,“ 业 所得 税 法 第十 出 存 货 的 实 际成 本 。对 于性 质 和 用途 相 似 相 近 存 货 采 购 发 票价 格 或其 他 确 定 依 据 ) 企 五条 所称 存 货 ,是 指 企 业持 有 以 备 出 售 的 的存 货 ,应 当 采用 相 同 的成 本计 算 方 法 确 企业 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 产 品或 者商 品 、 在 生产 过 程 中的在 产 品 、 定 发 出存 货 的成 本 。对 于 不 能替 代使 用 的 和 内部 核批文件 。 处 对 报废 、毁 损 的 存 货 ,其 账 面 价 值 扣 在生 产 或 者 提 供 劳 务过 程 中耗 用 的材 料 和 存货 、为特定 项 目专门购人或制造 的存货 物料 等 ” 可 见 , 于存 货 的 范 围与 确 认 , 。 对 存 以及 提 供 劳 务 的 成 本 ,通 常 采 用 个 别 计 价 除残值 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 货 的会计处理 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 法 确 定 发 出 存 货 的成 本 。 对 于 已售 存 货 , 分 ,依 据 下列 证 据 认 定 损 失 :单 项 或 批 量 (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 应当将其成本结转 为当期损 益 ,相应的存 金 额 较 小 的 存货 ,由企 业 内部 有 关 技 术部 在会计处理上 ,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货 跌 价 准备 也 应 当 予 以 结 转 。 门 出具 技 术 鉴 定 证 明 ;单 项 或 批 量 金 额 较 存货 》要 求 存 货 应 当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初 在 税 务处 理 上 , 业 所 得 税法 》 十 大 的存货 ,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 企 第 始 计 量 。存 货 成 本 包 括 采 购 成 本 、加 工 成 五条规定 ,企业领用或者销售存货 ,按照 有 技术 鉴 定 资格 的 中介 机 构 出 具 的 技 术鉴 本 和 其他 成 本 。存 货 的 采 购 成 本 ,包 括 购 规 定 计 算 的存 货成 本 ,可 以在 计 算 应 纳 税 》 转 2 8页 2
新准则中存货的财税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

税法 会 计 处 理 纳 税 调 整 【 文献 标 识 码 】 A 【 文章 编号 1 6 2 8 7 (0 8 0 一 O6 一 O 1 7 - 77 2 0 ) 1 0 6 2
处理 差异及纳税调 整事项 . 有利 于企业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 涉税事项处理 , 降低企 业会计和涉税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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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场 论 坛
M T OR F UM
财务会计
28 第 1 0 年 O期 0
( 总第 4 6期 )
新 准则 中存货的财税处 理差异 及纳税调 整
苏 强
( 兰州商学院 甘肃 兰州 7 0 2 ) 3 00
【 摘 要】 新会计 准则 中有 关存货的会计 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存在诸 多差异 , : 分析存货会计和税 法在 确认和计量等 方面的
货成本 : 1 非正 常消耗 的直 接材 料 、 () 直接 人工 和 制造 费用 。
( ) 储 费用 ( 2仓 不包 括 在 生 产 过 程 中为 达 到下 一 个 生 产 阶 段 所
必需 的费用) 3不能归属于使 存货达到 目前场 所和状态 的 。( )
资本金或者合作 条件投入 的存货 , 按照评估确认或 者合 同、 协 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财税差异为税法 的计税成 本只能按 照存 货实际成本人账 , 不考虑合 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
会计账务与税务处理差异平衡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3)税法在当期确认某项收益(应纳税所 得),而会计准则在以后期间确认收益。例 如,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某项销售收入在不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不应当确认为当期收 入,待以后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再确认收入; 但税法却可能要求作为收入计入企业当期的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2
新《发票管理办法》修改那些内容
修改了22处,具体内容另附
3 如何防止假发票的制作、扩散和使用 《发票管理办法》根据新情况,增加规定: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 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 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 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1)会计准则确认某项收益,而税法不确认为 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例如,会计准则 将企业购买国债产生的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而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不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2)会计准则确认某项费用损失,而税法不确 认为费用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 扣减)。例如,企业支付的各种赞助费、行政 罚款,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 出),但税法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 又如,企业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确认的职工福利 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等, 均属于此类。
第二讲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重大变化
1 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最新变化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问题 融资性售后回租问题 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 债务重组和接受捐赠所得税处理问题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 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建筑企业所情况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1)会计未确认资产而税法能够确认计税基础的, 如开办费的处理,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 者反之,如研发支出。 (2)以后年度可税前抵扣的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 减,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论存货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必须将经营活动 中发生 的成 本合理划分为直接 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会计凭证 、 记 录计人成本 ,间接成本必须根 据与成本对 象之 间的因果关系 ,以合理 的方法 分配计 人有关成 本对象中。 债务重组转人 。《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 处 理办 法》 国家税 务总局 [ 0 1 6 ) ( 2 3 0 第 号 中规 定 :企业接受 的债务 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 方式取得 的存 货 , 当按照该换人存货的公允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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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经 与 管 理
论存货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李 云
( 山鑫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鞍 辽宁 鞍 山 14 0 ) 10 0
摘 要 : 文从存货会计准则与增值税相 关业务 的差异、 本 存货会 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相关业务 的差异等方 面, 述 了存货会计与税 法的差 论
标 准 的要 调 整 。
一
将 自 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购买 的货 物无 产 偿赠送他人 。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 但增值税计计 提。 2存货会计 准则 与企业 所得税相关业务 的 差异 21存货的初始计晟 . 致 地方——初 始{ 量—— 外购存 货 、 1 ‘ 投 资者投入 、 债务蕈组转入 、 接受股利分配取得 的 存货 外购存货 。《 国家税 总局关 于印发 ( 企业所 得税 税前扣 除办法 )的通知》 国税 发[ 0 ] ( 2 04 0 8 号) 规定 : 纳税人外购存货 的实际成本为购货费
异。
关键 词 : 货 会 计 ; 税 ; 存 增值 差异
1存货会计 准则与增值税 相关业务 的差异 会计上 的存货发 出是否确认 收入 ,用新会计 准 则 1 4号——收人准则来衡 量 , 一致地方——用 于股利分配 、集体福 利或个 人消费 以公允价值 作 收人 同时计税 ;不一致地方—— 用于非应税 项 目、 捐赠和投资不作收入但计销项 税。 差异体现在增值税视同销售方面 将 自产 或 委托 加工 的货 物用 于 非应 税项 目,在会 计上不确认为收入 ,但增值税视 同销 售; : 借 在建工程 贷 :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 用 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会计 与税 法无 差异 , 以公允价 值确认收入 , 都 根据 《 企业 会计 准则第 9号一 工薪酬》 南规定 : 职 指 企业 以其 自 产产品作为非货 币性福利发放给职 工 ,应 当根 据受益对象 , 按照该产品 的公允价值 , 人相关 计 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 同时确认应付 职工薪酬 。 账务处理 : : 借 应付职工薪酬 贷 : 主营业 务收入 贷: 应交税费一 销 同时, 增一 结转成本 将 自产或委托加工 的货 物或购买的货物用 于投资 , 提供给其他单位 或个 人经营者 , 新准则 确认为非货 币交易 ,若有 商业实质的且其公允 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的, 准则 l 号 一 按 4 收入 , 当 应 以公允价值作 为销售处理 , 同时结转成本 , 这样 会计 与税法无差异 ; 不具备商业实质 的, 公允 其 价值不 能够 可靠计量 的,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 但 增值税要按公允价值计提销项税 , 这形成差异 。 将自 产或 委托加 工的货物或购买的货物用 于股利分配。 新准则无明确规定 , 但根据准则 l 4 号一 收人的要件 : 同时满足以下 5个条件才 能确 认 : 品所有权 的主要 风险和报酬转移 ; 商 没有保 留与所有权 相关 的继续 管理权 和实施 控制 ; 收 入 的金额 能够可靠 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 能够 流人企业 ; 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会计上也确认收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关于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我国从周代就有了专设的会计官职,掌管赋税收入、钱银支出等财务工作,进行月计、岁会。
亦即,每月零星盘算为计,一年总盘算为会,两者合在一起即成会计一词。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关于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欢迎大家分享。
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范的对象和目标不同,两者的差异无法消除。
如果以税法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如果以会计核算的收入和利润作为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将会弱化税收职能,因此“财税合一”的思路是行不通的,我国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财税适度分离。
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3次演变来看,由过去的以利润表为基础,逐步改变为以税法口径的“收入总额”减“扣除项目”格式设计,显示出税法与会计制度的“独立性”。
随着会计、税收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也会越来越大。
处理原则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应坚持统一性与独立性两项原则。
1.统一性原则如前所述,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无法避免的,但如果制定税法时完全不考虑会计处理方法,将会无端产生许多不必要的差异。
这些差异是没有必要的。
例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税法对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确定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时”,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准则确定停止资本化的时间在“有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
如果“预定可使用状态”与“交付使用”还有一个时间段,那么会计资本化金额与税法资本化金额是不同的,由此造成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到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
本人认为这类操作口径上的差异应当协调一致,制定税法时应当尽量参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毕竟计算税款的基础数据是以会计为基础的。
会计与税务差异处理浅析

会计与税务差异处理浅析作者:廖光芬来源:《中国经贸·下半月》2013年第09期摘要:所谓视同销售业务,就是说货物改变用途但却并没有真正实现销售。
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会计认为它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而税法认为它与销售它与销售行为是一致的,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本文就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会计;税务;处理差异;视同销售一、视同销售业务概述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以下八种行为视同销售:“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却并没有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只规定了货物在改变用途而并未真正实现销售时是否确认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25条中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认一致时,不形成会计与《税法》的所得税差异有些业务不属于销售,而且商品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变,那么《企业会计准则》就不确认其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转移的货物也不做销售处理。
如:将其用于无形资产的研发。
在这些业务或货物用于无形资产的研发和在建工程中时,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自制存货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老会计人的经验)
自制存货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差异及纳税调整(老会计人的经验)自制存货是指制造型企业的产成品、在产品或半成品,其成本核算在会计上有一系列的会计准则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进行规范;而企业所得税法并无单独的针对自制存货成本规定,而是分散于其他相关规定中。
因此,二者的差异带来的差异及纳税调整应给予关注。
一、自制存货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规定,自制存货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
制造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建造存货的时间在1年及1年以上的,为建造存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也应计入存货的成本。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薪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五险一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
根据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等应预提计入相关的存货成本。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发生的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国家规定的有关环保费用、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企业自制存货领用原辅材料成本核算的办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而领用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包装物则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分次摊销法。
二、税务处理1、领用原辅材料成本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2、直接人工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存货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共36页
前款所称借款费用,是指小企业因借款 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 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 的汇兑差额等。
1.材料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1)归集 应计入产品成本的生产用料,按照成本 项目归集。 不应计入产品成本而属于期间费用的材 料费用应列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 用于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其他资产方 面的材料费用,不得列入产品成本,也不 得列入期间费用。
在生产多种产品的车间中,应采用一定 的分配方法,将制造费用分配至各种产品 成本中。
常用的分配方法有:按生产工时、定额 工时、机器工时、直接人工费等。
在具有产品实用工时统计资料的车间里 ,可按生产工时的比例分配制造费用;若 企业制定比较准确的产品工时定额,可按 产品定额工时比例分配制造费用;在机械 化程度较高的车间中,也可按机器工时比 例分配制造费用。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
企业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 量。
存货按取得方式可分为:外购存货,通 过进一步加工取得存货,投资者投入存货 ,提供劳务 取 得 的 存 货 ,自行栽培、营造 、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盘盈存 货。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 价值确定。
提供劳务的成本包括:与劳务提供直接 相关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 用。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 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
(一)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 (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转假 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
采用这用方法,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 购入存货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 出存 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会计与税收差异对比探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会计与税收差异对比探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每年度企业需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到会计和税收两个方面。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这对企业和税务部门来说都是一项挑战。
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会计与税收差异进行对比探讨。
会计与税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上存在差异。
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对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
会计准则强调收入和支出的确认和计量,而税收法规则更注重相关成本和费用的合规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产生差异,导致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会计与税收在资本支出和费用的折旧摊销上存在差异。
会计准则一般采用基于财务报表的资本化及摊销方法,而税收法律则通常采用基于税务法规的资本化及摊销方法。
这种差异导致了企业在计算资本支出和费用折旧摊销时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差异。
会计与税收在收入确认和支出扣除的时间上存在差异。
根据会计准则,收入和支出应当在发生时确认和计量,而根据税收法规,收入和支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计税时点确认和计量。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所确定的时间点不一致,导致了收入确认和支出扣除的差异。
会计与税收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处理上存在差异。
会计准则对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税收法规通常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有特殊的规定。
这种差异导致企业在会计处理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异,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结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常见的会计与税收差异主要体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资本支出和费用的折旧摊销、收入确认和支出扣除的时间以及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处理上。
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同时考虑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要求,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避免出现差异,并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和协调,以保证税务申报的顺利进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会计与税收差异对比探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会计与税收差异对比探讨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所得税法规定,向国家缴纳企业的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会出现会计与税收差异。
会计差异是指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有所区别所形成的差异,而税收差异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计算所形成的差异。
本文将围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会计与税收差异展开探讨。
一、计算折旧会计差异:会计准则中,企业按照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残值,采用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而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固定资产折旧暂行加速折旧政策,企业在取得固定资产后,可以使用1年定额折旧、2年定额折旧或减速折旧等方法进行计算折旧。
税收差异:会计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通常比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少,因此会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税务处置价值。
当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时,会计部门需要计提差额,而税务部门只对实际收入进行税收处理。
二、计提负债会计差异:会计准则中,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行为计提负债,包括应交税金、应付账款、应付工资等。
而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只能在实际支付利润分配时才能计提所得税负债。
税收差异:当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计提所得税负债时,税务部门可能认为该负债是虚假的,因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能在实际支付时才能计提负债。
这会导致企业在所得税清算过程中产生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三、资产减值准备四、收入确认会计差异:会计准则中,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交易进行收入确认。
而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收入确认原则进行计算。
总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常见的会计与税收差异与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差异密不可分。
企业在进行所得税计算时,应当仔细核对会计记录和税务记录,并及时将差异处理完毕,以避免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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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存货期末计量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一、存货期末计量原则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其中,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
后的金额;存货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
如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
应为经调整后的实际成本。
二、存货期末计量方法(一)存货减值迹象的判断
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