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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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跨境电商监管和品质保证

食品安全跨境电商监管和品质保证

确保食品安全:对跨境电商的商品 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确保消费者 权益得到保障。
提高监管效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 实现高效、精准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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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公平竞争:制定统一的监管标 准,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 序。
加强国际合作:与相关国家或地区 进行合作,共同打击跨境食品安全 问题。
案例选择: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食品安全跨境电商监管和品质保证案例 案例分析:分析案例中存在的问题、挑战及解决方案 案例结论:总结案例对食品安全跨境电商监管和品质保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案例应用:探讨如何将案例应用于实际操作中,提高监管和品质保证水平
重视食品安全,加强监管力度
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和品质的认 知和意识
PART THREE
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确保跨境电商品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 建立完善的检验检疫机制,对跨境电商品质进行全面检测和评估 加强与出口国和进口国的合作,共同制定品质保证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鼓励企业建立自主品质保证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 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的监管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加强与进口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监管目标: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促进跨境电商的可持续发展
监管原则:依法依规、科学合 理、公开透明
监管意义:保障人民健康,提 升国家形象和国际声誉
跨境食品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但 监管体系不完善
跨境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监管力度 需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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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导致监管难 度加大
监管技术和手段相对落后,无法满 足当前需求

宁波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监管办法

宁波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监管办法

宁波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监管办法宁波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宁波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的监管,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海关辖区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的报关、查验、监管等业务。

第三条宁波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监管原则包括依法、公平、便利、高效、风险可控。

第二章进境商品的报关第四条进境商品的报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进境商品的报关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进境商品的报关方式包括自行报关和委托报关,自行报关需要报关申请人具备相应的报关资格。

第七条进境商品的报关时限为货物到达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延长。

第八条报关申请人应当缴纳报关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海关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进境商品的查验第九条进境商品的查验由宁波海关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查验形式包括现场查验、抽样检验等。

第十条进境商品经查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的,可办理放行手续;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进境商品的查验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报关申请人。

第四章进境商品的监管第十二条进境商品在未办理放行手续前,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方式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进境商品的监管措施包括扣留、查封、扣押等,具体措施由宁波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四条进境商品监管期限为30天,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 进境商品报关单样本;2. 进境商品查验记录表;3. 进境商品监管措施决定书样本。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办法:指国家对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的法律法规;2. 报关手续费:指报关申请人在申请报关时需支付的相关费用;3. 现场查验:指海关对进境商品进行实地查验的方式;4. 抽样检验:指海关对进境商品进行抽样取样并进行检验的方式;5. 放行手续:指海关对符合相关规定的进境商品办理放行手续,允许其进入国内市场。

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doc

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doc

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国质检通〔2015〕202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以下简称“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经营和安全监督管理。

网购保税进口是指无论进境时是否生成消费者订单,货物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申报进口,入境时未按消费者订单形成独立包装,货物整批运至特殊监管区集中存放,跨境电商经营者按消费者订单形成独立包装后发往国内消费者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模式。

产品通过国际快递或邮件方式进境的,不在本细则规定范围内。

第三条【主体责任】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保证其经营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经营主体包括: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经营企业(简称经营企业)、网购保税进口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简称平台企业)、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物流仓储企业(简称物流仓储企业)等。

第四条【监管主体】国家质检总局主管网购保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第五条【监管原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的经营主体和进口的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对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管。

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公告.doc

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公告.doc

附件6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跨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跨境电子商务,是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商企业”)将境外/境内商品通过互联网向国内/国外消费者零售并通过跨境物流运递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实施企业备案、商品备案、检疫查验、商品核查、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文件要求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二章企业和商品备案第五条在上海口岸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电商企业、电商平台和电商物流集中监管场所的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监管场所运营企业”)应当向上海海关备案。

备案时应提供跨境电商企业备案表(附件1),和质量诚信经营承诺书(附件2)。

电商企业、电商平台为境外企业的,应委托境内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授权书。

第六条电商企业和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应依法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安全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品质量溯源和流向溯源、缺陷产品召回和报告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管理。

第七条对于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电商物流集中监管场所应符合海关关于口岸仓储物流企业和查验场站的安全卫生监管要求(附件3),建立并有效运行物流仓储安全管理和商品流向溯源管理等制度,配合海关的查验监管工作。

第八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上架销售前,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电商平台应向海关办理相关商品的备案手续。

备案时应提供的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品牌、HS编码、规格型号、原产国别、供应商名称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属于跨境电子商务负面清单内的产品,海关不予受理备案。

第十条电商企业应在相关电子商务网页明示所售商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和对消费者的必要告知事项。

第三章申报和查验第十一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实施全申报管理。

商品进出境时,应依法办理申报、报检手续。

跨境电商市场监管跨境电商市场监管政策和措施

跨境电商市场监管跨境电商市场监管政策和措施

跨境电商市场监管跨境电商市场监管政策和措施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跨境电商市场逐渐成为全球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跨境电商市场的迅速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选择,同时也给商品流通和市场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跨境电商市场监管政策和措施。

首先,一些国家对跨境电商市场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通过提高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和消费税税率,可以有效防止跨境电商商品的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格,造成国内市场的不正常竞争。

此外,一些国家还加强了对跨境电商平台的纳税监管,规范其纳税行为,确保电商平台按照法律规定纳税。

其次,一些国家对跨境电商市场的产品质量和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加强。

加强对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质量检测和认证,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

同时,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跨境电商行为进行打击,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

除了税收政策和知识产权保护,一些国家还加强了对跨境电商平台的监管。

建立跨境电商平台的备案登记制度,规范平台的经营行为,加强对平台的监督管理,防止平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加强对跨境电商平台的信息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维护网络安全和用户权益。

另外,一些国家还通过国际合作加强对跨境电商市场的监管。

建立国际跨境电商市场监管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打击跨境电商领域的违法行为,建立真正的全球跨境电商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全球跨境电商市场的有序发展。

总的来说,跨境电商市场监管政策和措施的出台,是各国对跨境电商市场发展的重视和对市场秩序的维护。

通过加强监管,可以促进跨境电商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同时,跨境电商市场监管政策和措施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提升,适应跨境电商市场的快速变化和发展,推动全球跨境电商市场向更加规范化、有序化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前进。

电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电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电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电子商务平台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促进电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2. 适用于所有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从事食品销售的商家及个人。

二、食品安全责任1. 电商平台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平台内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工作。

2. 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并在平台上公示。

三、食品经营者资质审核1. 电商平台应对入驻的食品经营者进行资质审核,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2. 对于进口食品,还需审核进口食品的相关合格证明和检疫证明。

四、食品安全信息公示1. 食品经营者应在商品详情页公示产品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联系方式等信息。

2. 对于特殊食品,如保健食品、婴幼儿食品等,还需公示相应的产品标准和警示信息。

五、食品采购与储存1. 食品经营者应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2. 食品储存应符合相应的温度、湿度等条件,防止食品变质。

六、食品安全风险控制1. 电商平台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定期对平台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抽检。

2. 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1.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及时响应。

2.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应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食品安全培训与教育1. 电商平台应定期组织食品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2. 鼓励食品经营者参加外部食品安全相关的培训和认证。

九、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经营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 电商平台应协助食品经营者处理事故,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监督管理1. 电商平台应定期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食品经营者,电商平台应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服务直至取消经营资格等措施。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2.1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海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委托境内代理人(以下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向该代理人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如需办理报关业务,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直购进口模式下,物流企业应为邮政企业或者已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登记手续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支付企业为银行机构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者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支付企业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1. 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跨境电子商务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网购方式购买跨境进口食品。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食品安全,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细则以监督和管理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

本文将详细介绍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2. 网购保税模式网购保税模式是指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由消费者在中国海关监管的保税仓储区进行购买并交付海关清关、报关手续的一种方式。

此模式可有效简化消费者购买跨境进口食品的流程,提高购买效率。

同时,也提供了更全面的安全监管措施。

3.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3.1 进口食品监管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口食品在国内需要经过食品监管机构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对于网购保税模式下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相关监管工作。

3.2 进口食品审批和登记进口食品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批和登记才能在国内销售。

在网购保税模式下,需要在购买前进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3 进口食品安全检验进口食品在入境前需要进行安全检验,以确保食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对于网购保税模式下的进口食品,海关将加强抽检和风险监测,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置。

3.4 产品标签和说明进口食品必须标明正确的产品名称、生产商、产地、成分、保质期等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和使用。

对于网购保税模式下的进口食品,电子商务平台和卖家需要提供准确的产品标签和说明,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

3.5 售后服务和投诉渠道对于网购保税模式下的进口食品,电子商务平台和卖家需要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和投诉渠道,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

消费者在购买时应注意选择有信誉的平台和卖家,以降低风险并保障自身权益。

4. 结论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出台,有效地加强了对网购保税模式下跨境进口食品的监管和管理。

跨境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解读

跨境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解读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7年第09期《食品安全法》对跨境电商的相关规定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纳入监管范围。

跨境电商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跨境电商以备货入境模式向国内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的,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首先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进行审核”;“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

2013年6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对无中文标签标识的产品,一律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解读2015年10月份,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而此次意见稿也是难点和亮点非常突出,引发广泛热议。

细则难点:网购保税进口的协同治理细则依据的上位法是新《食品安全法》,并且只调整网购保税进口,食品通过国际快递或邮件方式进境的,也就是类似直邮进口的不在本细则规定范围内。

对于直邮进口排除在本细则之外,一种理解是这是消费者个人自用行为,风险自担。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海关监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二)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3.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

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三、通关管理(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

(五)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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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国质检通〔2015〕202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以下简称“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经营和安全监督管理。

网购保税进口是指无论进境时是否生成消费者订单,货物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申报进口,入境时未按消费者订单形成独立包装,货物整批运至特殊监管区集中存放,跨境电商经营者按消费者订单形成独立包装后发往国内消费者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模式。

产品通过国际快递或邮件方式进境的,不在本细则规定范围内。

第三条【主体责任】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保证其经营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经营主体包括: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经营企业(简称经营企业)、网购保税进口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简称平台企业)、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物流仓储企业(简称物流仓储企业)等。

第四条【监管主体】国家质检总局主管网购保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第五条【监管原则】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的经营主体和进口的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对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管。

第二章经营主体义务第六条【经营企业一般义务】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我国网络食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食品质量安全,保证其经营食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

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经营企业不得通过网购保税进口以下食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二)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源性食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质检总局公告禁止进境的食品。

经营企业还应保证其经营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符合以下要求:(一)列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食品,应来自于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二)保健食品、转基因食品、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新的食品原料或配料中含有新的食品原料的食品,应当通过相关部门的注册、备案和安全性评估;(三)有动植物检疫审批要求的,进境前应当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明。

第七条【平台企业一般义务】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经营企业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制度,保证其平台经营食品安全。

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平台企业应当对平台内的经营企业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在其平台经营企业的档案,审查并记录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品牌和生产企业、物流企业资质等信息。

平台企业自身从事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遵守本办法有关经营企业的相关规定。

平台企业属于境外注册的,应当委托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作为代理商。

代理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物流仓储企业一般义务】物流仓储企业应当建立和执行食品物流仓储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流向溯源管理制度。

物流仓储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营主体备案】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应当通过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经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可以由平台企业代为备案。

境外注册的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经营主体应委托境内代理商办理备案。

第十条【产品信息备案】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其经营网购保税进口食品来自境外合法生产企业,并将产品信息通过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质量安全承诺】经营企业应当在其自行建立网站首页或所在第三方平台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公开承诺其经营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产品标签说明】网购保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随附中文标签,且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

网购保税进口其他食品应当随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除食用、保存有特殊要求或含有过敏原的食品需随附纸质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外,经营企业可采取产品随附纸质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产品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电子信息,两种方式应当供消费者在填写订单时选择。

电子信息应当包括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标注的具体内容,并应当注明平台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平台企业应在其网站长期公布上述基本信息,以便消费者随时了解查询。

第十三条【自我合格证明】经营企业应当对其网购保税进口食品进行自检,并在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时提供产品自我合格证明材料。

自我合格证明材料应由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产品首次进口时检测项目应当覆盖本产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所有安全卫生项目;再次进口时检测项目应包括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风险评估确定的高、中风险安全卫生项目。

第十四条【产品入境申报】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入境时,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如下材料:(一)产品品名清单及对应的HS编码、规格型号;(二)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三)产品自我合格证明材料;(四)经营企业备案编号;(五)产品依法应当取得的注册、备案、安全性评估等资质。

第十五条【信息记录保存】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网购保税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和全程信息追溯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官方证书编号、保质期、境外生产企业、境外出口商、境内消费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进境日期等内容,并建立信息化档案。

信息化档案的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平台企业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平台内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内结束经营活动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平台企业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日常检查报告】平台企业应当建立检查制度,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平台内销售的食品及信息进行检查,对虚假信息、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以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第十七条【产品召回】经营企业发现其经营的网购保税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和进口,已经销售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召回。

经营企业应当对召回的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产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平台企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公布的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协助召回等措施。

第十八条【配合监督检查】经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平台企业应当及时接收、处理和报告食品安全信息。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平台企业应当在销售信息查询、数据提取、停止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发现第三方平台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要求平台企业采取措施制止的,平台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民事赔偿】消费者通过平台企业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进入平台经营企业要求赔偿。

平台企业不能提供经营企业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平台企业赔偿。

平台企业赔偿后,有权向入网经营企业追偿。

平台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企业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未依本细则履行审查义务的,依法与该入网食品经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并执行消费纠纷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

第三章安全监管第二十一条【检验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实施入境检疫,确保符合我国检疫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实施检验监管。

经检验监管发现网购保税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经营企业,并监督其采取停止销售和召回等措施。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网购保税进口食品实施集中申报、集中检验检疫、分批核放等措施,加快产品验放速度。

第二十二条【专项抽查】质检总局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对网购保税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实施专项监督抽查计划,并定期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经营企业和平台企业的备案信息、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产品信息追溯、召回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诚信记录】质检总局对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经营主体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

对有不良记录的经营主体,应当加强对其经营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不得经营网购保税进口食品。

本细则自起实施,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各地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网购保税进口化妆品安全监管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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