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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法的经济与世界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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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法的经济与社会分析-《国际金融:交易、政策和法律》(International Finance:Transactions,Policy and Regulation,Hal S. Scott,Philip A. Wellons)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哈尔·S·斯卡特和菲力普·A·维仑斯教授写的教科书,这本书整理了他们多年的研究和教学成果。

该书的内容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着重论述了“国际上主要金融市场的法律与监管”,在这部分介绍了美国的证券法,美国的国际银行法,银行与证券领域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欧洲单一金融市场,欧洲货币体系和汇率体系,欧洲货币联盟和日本银行与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等问题。

?第二部分介绍了“国际金融工具和离岸市场业务”。

在这一部分介绍了欧元存款和银行存款,国际支付系统,跨国的资产冻结,欧洲债券和全球债券,国际资产证券化,国际股票市场的竞争,国际清算结算系统,国际期货与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国际掉期和离岸互助基金等内容。

?第三部分介绍“国际新兴金融市场”。

这部分着重介绍了亚洲一些国家的项目融资、新兴市场国家的民营化与机构投资者、亚洲货币危机。

?从内容来看,书中收录了两位教授的有关论文,选摘了其他著名教授的有关论文和著名著作中的片断,还引用了一些法律和国际条约的原文,严格说来,本书是作者“半写半编”而成的。

由于本书的领域涉及广泛,内容复杂,每部分都请最好的专家来写,请最有名的权威来支持。

这种既突出重点,又体现合作的方法,使本书内容的每个部分都是最好的,全书也是最好的。

?这两位法学教授在分析国际金融法的时候,不是就有关法律条文或判例进行介绍,而是从经济学与统计学的方法出发,用统计数字和图表向读者展现国际金融的现状与发展,然后进行金融市场的各种交易分析,再转入各国的国际金融政策分析、国际机构的政策分析,最后才落实到各国的有关法律和国际金融机构的条约。

这种风格是本书的一大特点。

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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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论文免费范文国际经济法论文篇1浅探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加快,国际经济贸易市场的繁荣,经济纠纷增多,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关系日倾复杂。

本文对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进行详细的分析、阐述,并对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两者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论述,对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之间复杂多样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关系一、前言如今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步划加快,国际经济贸易总量不断增多,经济纠纷更是频频出现。

调整、规范各种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和条约相继完善,内容更加丰富,先产生国际法,后来产生国际商法,再后来陆续产生国际经济法。

然而后产生的两个法,概念复杂且相互交错,人们容易混淆。

随着国际法规的使用率增高,普及商法和经济法这两个国际法关系的必要性尤其重要。

本文将从什么是国际商法、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联系、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4方面将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法律慨念进行阐述,对两者的法律关系进行一个比较、分析。

达到普及国际法律知识,自觉执行国际经济法政策,自觉履行国际商法法规,减少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促进国际经济次序健康发展。

二、国际商法关于对国际商法概念的探讨,怎样弄懂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综合考察国内外学者、各种著作中对这个概念的解释与说明,多数学者认为国际商法的概念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且听下文分解。

如今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步划加快,国际经济贸易总量不断增多,经济纠纷更是频频出现。

调整、规范各种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和条约相继完善,内容更加丰富。

国际商法,就是调整所有商务贸易主体在从事商务贸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贸易关系、货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换言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商事活动中的规则、规范的总称。

1.从广义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商事活动中的规则、规范的总称。

是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学法律学科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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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法律学科研究论文随着全球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关系日益紧密,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竞争越来越激烈。

这种情况下,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这种法律体系逐渐成为国际社会中最为重要的法律规范之一。

因此,国际经济法学成为当代法学领域中备受关注的重要的研究方向之一。

国际经济法学的核心是研究和分析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则。

与国际法不同,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焦点在于国家之间发生的商业活动和经济交易,而不是政治、安全和领土等问题。

因此,国际经济法的研究领域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务法等。

在当今的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

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并与其他国家达成自由贸易协议,这就需要研究国际经济法来解决各种经济争端和纠纷。

同时,全球金融危机和全球化带来的影响也使得国际经济法研究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在国际经济学研究中,法律学科研究论文也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需要深入探讨其发展历程、发展趋势和规律等方面。

其次,研究论文可以为国际经济法建设提供新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创新的思路。

最后,研究论文还可以为经济学学科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促进学科之间的融合和交叉研究。

在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中,研究论文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

其中包括国际贸易法的规范体系、国际投资法的法律机制以及国际金融法的基础理论等方面。

此外,论文研究的重点还包括国际经济法法规的制定、国际经济争端的处理和解决以及国际经济征税问题等重点问题。

这些研究对于理解国际经济法的本质和规律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撰写国际经济法学研究论文时,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充分考虑本国法律和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之间的联系和差异,建立有机的融合关系。

其次,需要深度分析国际经济法规相关条款的适用和解释,探讨其背后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因素。

最后,需要对国际经济法规的实施和执行进行深入剖析,寻找其实现机制和应用价值。

国际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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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论文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的法律。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法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国际经济法论文篇1论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追求摘要国际经济法价值论是建立在价值论基础上的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深层次的、系统的理性认识。

国际经济法价值观在国际经济法理论形态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相对于国际经济法较高层次的概念,对于国际经济法的规范状态和现实状态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正义、主权、自由、秩序、公平和公正等都是人们在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所需要的,因而被视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存在形态。

而其中正义价值应被作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基本价值。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价值正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就是国际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

而国际经济法追求的目标就是打破原来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一个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全球合作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就是建立这个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满足国家、国际组织和个人等国际经济主体对国际经济法的渴望和需求,即国际经济法对这些主体的意义和功能。

法的价值中包括法所中介的价值,即法所中介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价值,也包含着人们所追求的而且也是法可以中介的其他一些价值,如正义、自由、秩序、效益等等[1]。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也在于实现这些目标,并在实现的同时更为具体地体现国际经济法部门的特征,其内容包括:正义价值、主权价值、自由价值、公平公正价值,它们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

其中正义价值是国际经济法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价值。

一、国际经济法的正义价值正义是社会的一种首要价值,始终被人们视为人类社会一种最基本的美德和价值理想。

正义是国际经济法的逻辑前提,国际经济法是正义的客观要求,正义因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而得以保障、发展。

正义观引导和制约着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制度之中,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变化的灵魂和精神。

可见,正义是国际经济法的实质和宗旨,国际经济法只能在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具体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现其价值。

国际经贸前沿论文

国际经贸前沿论文

国际经贸前沿论文-------光伏产业光伏产业面临困境的原因和应对措施摘要:据报道,当地时间11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6名委员全票通过此前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生产厂商在美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的裁定,将对这些企业征收惩罚性关税,根据此前美国商务部作出的裁定结果,将对中国光伏企业征收18.32%~249.96%的反倾销税,且针对中国政府的补贴征收14.78%~15.97%的反补贴税。

然而,当地时间11月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即日起将对自中国进口的光伏电池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

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称将对进口的原产于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及其关键零部件发起反补贴调查。

公告还称,欧盟委员会将调查我国光伏产业是否存在补贴行为以是否对其国内光伏产业造成伤害,将在明年8月5日之前发布初步调查结果,并于明年12月5日之前公布最后的调查结果。

本文通过研究国内外光伏产业发展所处的国内外贸易环境,指出光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着重解决如下问题:光伏企业如何应对美国的“双反”政策和欧盟的调查;我国应出台怎样的政策来扶持太阳能产业的良性发展。

同时,本文将为光伏企业良性出口提供对策。

第一章、光伏产业概况一、光伏产业1.简介太阳能光伏技术是将太阳能转化为电力的技术,其核心是可释放电子的半导体物质。

最常用的半导体材料是硅。

地壳硅储量丰富,可以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太阳能光伏电池有两层半导体,一层为正极,一层为负极。

阳光照射在半导体上时,两极交界处产生电流。

阳光强度越大,电池就越强。

以硅材料的应用开发形成的产业链条称之为“光伏产业”,包括高纯多晶硅原材料生产、太阳能电池生产、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相关生产设备的制造等。

2.产业优势太阳能光伏系统不仅只在强烈阳光下运作,在阴天也能发电而且永不枯竭;采集太阳能的地点的地理位置要求不高,相对而言,水电站或风电站对地理位置要求则比较高;建立太阳能发电站所需的时间和成本都比水电站要低;使用太阳能不会造成环境污染,是理想的绿色能源。

2021年国际经济法论文【二篇】

2021年国际经济法论文【二篇】

【论文写作】论文通常用来指在各个学术领域进行研究,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论文。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法论文的文章2篇 ,欢迎品鉴!【篇一】国际经济法论文【摘要】多哈回合谈判是WTO成立以来发起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这次谈判从2001年WTO第四次部长会议启动以来,历经跌宕起伏的磋商和僵局、艰苦的讨价还价,期间因参与谈判的关键成员意见分歧过大,被WTO宣布无限期中止,后又在多种不确定因素下重新恢复,2008年7月29日,由于美国拒绝让步,美国、欧盟和中国等7个成员就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特殊保障机制的谈判最终以失败告终。

本文拟通过分析多哈回合谈判屡陷困境的原因,进而对多哈回合谈判遇阻后国际经济法的区域化特点进行描述,最后对国际经济法的全球化与区域化并举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并尝试提出中国的因应举措。

【关键词】多哈回合TPP谈判TTIP谈判RECP谈判一、WTO多哈回合谈判受阻的原因分析多哈回合谈判启动以来,一波三折、屡陷困境。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多边管辖范围过分拓宽,谈判议题广泛而且含混WTO成立以来,多边贸易体制管辖的范围不断拓宽,直到成员国的国内规则、文化偏好甚至伦理问题等国内规则领域,这些问题非常敏感,也使得市民社会和各种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关注多边贸易体制,这是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一大挑战。

而多哈回合的谈判议题不仅包括农业、工业品关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反倾销等传统领域,还涉及渔业补贴、贸易便利化、原产地标识及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全新的领域。

由于谈判议题广泛而且含混,使多哈回合谈判增加了很多不确定性,最终造成多哈回合旷日持久、屡陷困境。

(二)wTO内部的决策机制存在内在缺陷和矛盾WTO的决策机制包括三种决策方式协商一致、投票和“绿屋会议”。

协商一致是其最主要的决策方式。

但各成员在经济规模、发展水平、能力建设上千差万别,WTO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让153个成员达成协议决不是轻而易举的事。

国际法论文参考文献

国际法论文参考文献在一篇高质量的国际法论文中,参考文献是必不可少的部分,参考文献是对期刊论文引文进行统计和分析的重要信息源之一。

下面是店铺带来的关于国际法论文参考文献的内容,欢迎阅读!国际法论文参考文献(一)[1]张磊.外交保护国际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英]珍尼特丹恩(JanetDine).公司法(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梁淑英.国际法案例教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4]徐崇利,林忠.中国外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杨慧芳.外资待遇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6]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M].王铁崖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7]陈安.国际经济法学专论(下编分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8]殷敏.外交保护法律制度和中国[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9]张卫华.外交保护法新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0]夏莉萍.领事保护机制改革研究——主要发达国家的视角[M].北京:北京出版社,2011.[11]姚梅镇.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中国国际法年刊[C].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2.[12]徐崇利.双边投资条约的晚近发展评述.国际经济法论丛第5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3]梁淑英.论外交保护的条件.国际法律问题研究[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4]贾兵兵.外交保护的法律现状和实践问题.中国国际法年刊[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5]王淑敏.恶债在国际法中的沉淀与反思——以中国的海外投资风险为视阈[J].政法论坛,2012(1).国际法论文参考文献(二)[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白桂梅.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美]弗雷德里克皮尔逊,西蒙巴亚斯里安.国际政治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韩]刘炳华.国际法(下卷)[M].朴国哲,朴永姬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5]邹立刚.国际投资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6]慕亚平.国际投资法学[M].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7]吕岩峰,何志鹏,孙璐.国际投资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8]周鲠生.国际法(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9]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0]江国青.国际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1][英]M.阿库斯特.现代国际法概论.[M].朱奇武,余叔通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12][英]伊恩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M].曾令良,余敏友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3][苏]克利缅科.国际法词典[M].刘莎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14][日]寺泽一,山本草二.国际法基础[M].朱奇武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15]李英,于迪.国际投资政治风险的防范与救济[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16]奥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M].王铁崖,陈体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1.[17]邵津.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8]韩德培.现代国际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19]王虎华.国际公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0]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研室.国际公法案例评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国际法论文参考文献(三)[1]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王和雄:《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3]周佑勇:《行政不作为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4]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载于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从》第2卷1999年版.[5]胡建淼:《行政违法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6]张树义:《行政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7]应松年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上、下),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8]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9]姜明安主编:《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10]马怀德:《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国际经济法价值探究

国际经济法价值探究在理论法学的领域中,法的价值一直被学者所关注,在部门法学中,其仍处于初始阶段。

国际法与其余部门的法律相比,在价值问题方面表现更为突出。

价值需求的满足更为复杂、困难,所以国际法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从本质上来讲,这一问题的产生与其价值特殊性有着直接的关系。

人作为价值的主体,超越了民族、国家的范围,导致其在拥有共同价值时形成较为困难。

所以国际经济法在价值主体方面构成的价值需求是否相同,有哪些需求,怎样才能实现这一系列问题是本文对国际经济法价值探究的主要目的,也是本文的立意之所在,为日后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一、国际经济法价值相关概念的阐述(一)含义的阐述通常来讲,国际经济法价值主要指的是国际经济法对于人所表现的意义。

主要涵盖两部分,其一,“人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其二“国际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就前者来讲,因为在需求方面,没有止境,所以法的价值与现实相比,必然存在超越性,也成为人们对自身理念以及信仰的表现方法。

所以法的价值在现实中与理想状况只可以无限的接近,而不能统一。

如果二者统一,法也就丧失意义了。

就第二部分来讲,因为价值取决于主体,所以国际经济法满足人们的需求是最基本的任务,也是其根本意义的体现。

在实际中,人的需求得到满足分为两部分,第一,人们将特定需求进行法律化,受法律保护,第二,将法律保护的需要转向现实化。

就前者来讲,需要通过立法实现,而后者需要守法、执法进行实现。

总结以上两部分可知,国际经济法价值将人作为主体,并将人们的一些期望融入进去。

它对国际经济法存在于社会的规律、形式等方面不在关注,而转向关注于其理想状态。

以此作为参照物,对国际经济法实际的实施进行思索及评价。

(二)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特点1.独特性就国际经济法来讲,其价值目标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其在经济与国际之间立足,所以其价值目标与非经济以及国内两种法律存在差异。

在国际法的领域中,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以及公法进行对比,前者对经济主权也较为侧重,而且其在发展以及合作两方面的阐释也并非后者能够媲美的。

国际贸易法律中的前沿问题研究

国际贸易法律中的前沿问题研究第一章前言国际贸易法律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分支,涵盖了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

由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国际贸易的日益繁荣,国际贸易法律的研究和发展已经成为学界和业界的热点话题之一。

本文旨在对国际贸易法律中的前沿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希望为相关从业人员和研究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反补贴制度以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第二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到知识产权持有人的竞争优势和创新能力,也涉及到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下,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到许多重要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例如国际货物商务合同(CISG)、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际贸易领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国际贸易中的地域性和文化差异,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保护标准不同,这为跨境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困难。

其次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形式多种多样,防范手段和法律规则需要不断地更新和调整。

因此,如何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是国际贸易发展中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电子商务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形式之一。

电子商务的出现,为跨境贸易带来了更加快捷和高效的方式,但与此同时,也给国际贸易法律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问题。

其中一个问题是如何解决跨境电子交易中的争议。

传统的国际贸易仲裁机制和法律司法体系往往难以适应电子商务的速度和复杂性。

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更加灵活和高效的跨境电子交易争议解决机制,以满足电子商务的需求。

同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网络欺诈和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以确保电子商务的健康和良性发展。

第四章反补贴制度反补贴制度是国际贸易法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避免政府对国内企业提供补贴,从而扭曲市场竞争。

国际经济法概述word资料10页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特点与发展一、定义研究国际经济法首先要知道的就是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定义是国际经济法学中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它构筑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础1。

由于国际经济法还是一个相对年轻的学科,随着认识的逐步加深,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会重新思考;基于思考而进行的进一步研究可能会得出与当初所接受的观点有所不同的结论,国际经济法的学术传统并不悠久,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至今,在短短不到七十年的时间里,国际经济法经历了从被视作国际法分支到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发展阶段,对各国学者各个分支领域的问题开展了不少深入细致的研究,因而积累了大量的学术资源2。

学者们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争论主要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

(一)狭义说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它所调整的关系的关系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英国学者施瓦曾伯格是狭义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从上世纪40年代开始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研究,其著作主要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标准》、《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和标准》等,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是关于商品生产、流通、消费以及与之交往有关联的实体地位的法律规则3 。

日本学者金泽良雄也是主要的代表人物。

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所适用的国际社会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由主权国家和各种国际组织构成的,第二个层次则是由各国的国民,即各国自然人和法人组成。

当各国国民超越国境进行经济交往时,国际条约协定等通过相应的国内法规定间接的适用于这些国民,这些法律都不应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故,金泽良雄将国际经济法归结为“根据构成国际社会第一层次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合意所订立的各种经济条约的综合,所以应当理解为国际公法“。

我国主张狭义说的学者:汪暄教授在其著作《略谈国际经济法》一文中指出“国际经济法是条恒国际经济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1张晓东,《论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及其他观点分析》,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中国的视角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下),第588-5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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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文献前沿探析
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
(一)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主权问题
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主权问题一直是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界探讨的重点和热点。

国际经济法的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国家主权原则。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理论上国家享有对其经济事务完全的排他的权力,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干预,并能独立自主地决定本国参与的各种国际经济事务。

有学者认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产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不懈的斗争结果。

二战之后,广大亚非拉国家开始摆脱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枷锁,取得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

为保障本国经济的快速、安全发展,发展中国家不仅积极引进来自发达国家的外资以促进本国基础设施和经济建设,同时也深刻地认识到要实现国家的完全独立,必须保证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的完全独立。

因此在战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发展中国家的积极推动下,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一系列涉及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决议或宪章,极大地丰富了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内涵。

我国学者对经济主权原则格外强调,认为其包括对本国自然资源、财富和一切经济活动的完整的永久主权,包括国有化和征收权以及对外的平等权。

此后,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导致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发展中国家期待
的一国享有完全的经济主权的现实条件已经不复存在。

一方面,各国经济的相互依附程度不断加深,经济上相对较为弱小的发展中国家根本无法与实力雄厚的发达国家相抗衡。

另一方面,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权仍大掌握在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手中,发展中国家可选择的余地很小。

要么加入国际经贸规则,按照大国的规定行事,要么彻底退出国际经济舞台,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

这就导致发展中国家在相当被动的情况下加入国际经贸关系,这对其彻底践行经济主权独立的原则造成极大困难。

也就是说,国家为保证其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受制于国际经济组织或区域经济组织相关规则的规定,甚至“服从国际经济组织的管辖权”。

鉴于上述客观困难,我国有学者认为,在面对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趋势,我们应当避免“主权绝对化”和“主权淡化”这两种极端观点。

应在保障我国经济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响应和参与到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中来,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出发,充分利用经济全球化的大好局势,巧妙利用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为我国国际经贸发展保驾护航。

(二)经济全球化与非政府组织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仅带动各国之间经贸联系的空前紧密,同时也促进非国家主体(主要有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国家联盟等)开始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经贸事务中来。

晚近,非政府组织对国际间经济贸易的发展,乃至国际经济法立法和实践的推动和发展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有学者甚至认为非政府组织
“为未来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开放出了一个崭新领域。

”目前,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了可以影响国际经贸秩序的介于民族国家、跨国公司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之间的“第四种力量”。

它们积极参与并推进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律秩序的制定和结构性改革,其突出表现在“对于各国经济决策、经济外交和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秩序的直接合作、间接影响、广泛批评甚至激烈抗议。

”有学者将由非政府组织及其他非国家行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称之为“国际市民社会”,认为它们虽然不具有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那样的权力和能力,但是,它们是国际经济福安溪中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对国际立法和国际法的执行有着重要影响。

与此同时,有学者还高度评价主要由非政府组织参与制定的国际经济“软规则”。

有别于法典化了的硬规则,这些软规则在适用性、灵活性和实用性方面都有更多的优势,并更容易获得跨国公司和国家主体的认可和主动实施。

著名国际经济法学者施奈德教授也认为,“‘软规则’原则上虽然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却由于具有广泛的实用性有时也能产生切实的法律上的效果,其贯彻落实的效果甚至比硬规则还要有效。


(三)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实体法规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各国政府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只有认真遵循既有的国际经济关系法律、法规,其本国的经济利益和经济主权才能得到全面的保护和发展,因此,进入新世纪以来,各国在国内法和国际经济法层面上都加强了实体法建设。

基于全
球一体化的大背景,学者们发现,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与“环境、外交、卫生、社会等领域法律制度的连接日趋紧密。

有学者将这一趋势成为‘国际经济立法的一体化’”。

一方面,国际经济的迅猛发展必然促进大量国际经济条约的涌现,这也使得包括国际商法在内的国际经济法的一体化程度明显加快。

在国际层面,包括国际商会、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在内的国际机构在此领域的作用显著,上述机构在已经过去的几十年中致力于主持编纂各类商业惯例和商事交易法律规范,为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统一奠定了相当坚实的基础。

在区域层面,自由贸易区和区域贸易协定的建立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表现之一。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了区域内商事法律规范的统一,也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国际经济立法的趋同。

另一方面,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加强本国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的力度和实力,各国政府在其涉外经贸立法方面纷纷仿效国际经济条约和公约的相关规定,基本上做到了国际经济法同国内涉外经贸法规的统一和规范。

二、我国国际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回顾
我国国际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迄今只有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

同国际功法学和国际私法学一样,我国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学说的发展也深受外国学说的影响。

从国际经济法的学说内涵和范畴来看。

早期的绝大部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者深受美国学者杰塞普的“跨国法”概念影响,在学说的应
用和实践中广泛适用“广义说”。

广义说主张,国际经济法不仅包括国际法规范还包括国内法涉及国际经贸关系的相关规范。

因此,国际经济法学调整的法律规范不仅包括国际法主体之间(国家、国际组织等),还包括私人主体之间(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等)的涉外经济活动。

当时,与此观点相抗衡的是所谓的“狭义说”。

支持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是经济领域的国际法。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仅包括国际法主体,即将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范排除在外。

“广义说”在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期盛极一时。

然而,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一些国际经济法学者中的新生代开始抛弃“广义说”而推崇“狭义说”。

值得一提的是,此“狭义说”并未之前所提到的“狭义说”。

此“狭义说”的前提是“承认国际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学是独立的法学学科。

”至此,就国际经济法概念和范畴的思考和讨论基本结束,虽然学术界仍就一些小问题是有争论,但目前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仍未广义说,这一观点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种教材中的表现尤为突出。

最近,以世界经济一体化为背景,我国有学者还对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宪法化理论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梳理和探究。

他们认为,在“全球法律一体化”的进程中,为保障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以及国家内部经济的稳定发展,有必要将一部分国际经济法规则“宪法化”,使其成为国际经济法规则和国内涉外经贸法规则的“元规范”,以此来防止“这个国际经济秩序陷入失灵的尴尬境地。

”关于国际经济
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学者大多采用三原则说,即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和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另有少数学者将有约必守原则列入其中。

还有学者提出了尊重国家主权、保护并促进自愿合作、诚信履约三原则。

其中,我国学者格外强调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并坚决反对“主权绝对化”和“主权淡化”两个观点。

总的来说,我国国际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早已超越了初期的关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对象、门类划分等基础理论问题,并“开始广泛深入到国际经济法更深层次的基础理论和更加专门性的具体问题的思考和研究”之中。

三、结语
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国际经济法学已经开始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法学者的关注。

近些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我国“入世”等契机,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已经不仅仅满足于对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部分的研究。

尤其是在2001年我国加入WTO之后,对于WTO法及WTO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等议题的研究一直是学界研究的重点中的热点。

与此同时,针对当前国际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的局面,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也加快了应对国际经贸关系新问题的步伐。

在贸易与环境、贸易与人权、贸易与竞争、跨国公司在并购中所引发的国家经济安全等问题上都有较多建树。

在国际经济法立法层面,国际社会在吸取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之后,也在国际金融立法、国际投资立法和国际贸易立法层面上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以“平衡投资者
利益与东道国利益”原则为新的指导思想,开始重新审视WTO 等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贸关系中所起的作用。

国内外国际经济法学界也越来越多地认识到为保障国家的经济独立和经济主权,应当充分发挥非国家主体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积极推动作用,在尊重和保障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能最终实现本国和国际经贸活动的和谐发展。

作者:宋佳宁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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