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问题研究

合集下载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1•【字号】州府办函〔2019〕73号•【施行日期】2019.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州府办函〔2019〕7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9〕7号),决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

为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经州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确保落地见效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市、新区),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意义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意义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记录内容
01
记录内容包括执法程序、执法环节、执法措施等,以及行政相
对人的陈述、申辩、证据等。
记录方式
02
记录方式包括文字、图像、音频等,确保记录的客观性和全面
性。
记录管理
03
记录管理包括建立记录档案、严格保密制度,确保记录的安全
性和规范性。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创新了监管方式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推动了行政执法 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 效果。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创新了监管方式 ,增强了行政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 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
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推动了政府职能 转变,使政府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 了行政管理水平。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不同地区得到了成功实 践,为其他地区推行类似的改革提供了有益 的借鉴和参考。
06
总结与展望
总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成效与不足
成效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以及重大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实践中有效提升了行政执法的质量和 效率,减少了行政争议的发生,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 益。
审核内容
审核内容包括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合理 性,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障等。
审核机构
审核机构为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确保审核的专 业性和独立性。
审核管理
审核管理包括建立审核档案、明确审核标准和程 序,确保审核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项制度的相互关系
1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前提,为其他两项制度提 供基础保障;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三项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依法受委托的机构和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由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检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在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提请厅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的事项,由厅法规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组织实施法制审核。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合理合法、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审核主体第五条厅法规处负责全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由法规处牵头组建法制审核小组,以小组集体讨论的形式,具体负责全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法制审核小组成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专业背景或法制工作经验,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必要时,可配备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对情况比较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风险相对较大,或涉及金额相对较大的审核事项,应当由至少一名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参与审核,与小组其他成员共同出具审核意见。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脂肪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脂肪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省应急管理厅认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省应急管理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由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决定是否补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七条有《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区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行政许可类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3.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6.拟提请政府实施关闭;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天津市执法三项制度

天津市执法三项制度

天津市执法三项制度摘要:1.天津市执法三项制度的概念和背景2.执法三项制度的具体内容3.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效果4.执法三项制度的意义和启示正文:一、天津市执法三项制度的概念和背景天津市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这三项制度是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正、公开和透明,减少执法争议,提高政府公信力而制定的。

这一制度在天津市得到广泛实施,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执法三项制度的具体内容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让社会公众了解执法过程和结果。

这有利于提高执法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2.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对执法行为进行全程记录,包括文字、音像等形式。

这有助于还原执法现场,确保执法行为合法、规范。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于涉及重大利益、可能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的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确保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效果天津市实施执法三项制度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

执法行为得到了有效规范,执法争议减少,政府公信力得到提升。

此外,通过执法记录和法制审核,还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不规范、滥用职权等问题,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执法三项制度的意义和启示天津市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我国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启示,即通过制度建设,可以有效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北京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北京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北京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北京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北京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北京市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决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可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执法决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法制审核应当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二)是否已经进行了必要的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是否有充分的依据;(三)是否经过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是否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四)是否符合科学、合理的决策原则,是否考虑了各种利益的平衡;(五)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六)是否符合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五条法制审核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由审核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审核的程序、责任和时限。

第七条对于经过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公告,公示决定的依据、理由和期限。

第八条对于未经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的内容规定了本办法的施行日期,为了确保北京市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各行政执法机关应该立即行动,制定具体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核。

行政执法机关在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必须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

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只有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行政执法,才能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1•【字号】石政办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1日石家庄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我省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法制机构能力建设,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四)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包括:(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项;(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关于印发南昌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17】93号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包括:(1)行政处罚:对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均要求进行法制审核。

(2)行政强制:对所有行政强制均要求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条局政策法规科作为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部门,负责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具体审核内容:(1)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4)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5)适用的裁量、措施是否合理、适当;(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条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必须遵从以下审核程序:(1)局属各执法单位提交送审材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2)局政策法规科根据审核内容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5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日。

(3)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

(4)局属各执法单位收到审核意见后,应及时研究是否采纳,如不同意审核意见可以申请复审一次。

第五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中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津执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天津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天津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2020年12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问题研究作者:侯孟君来源:《行政与法》2019年第06期摘 ; ; ;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中央在行政执法领域推行的重大改革,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宁波试点工作在规范执法行为和提升执法质效方面成效明显,为该制度的全面推行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囿于相关理论研究较少,且实务操作指向笼统,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制度定位不清、主体责任不明、事项范围模糊、工作机制不畅等困顿。

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推行的新阶段,应当着力从行政执法权阶段化、法制审核主体法定化、审核范围特定化以及形塑法治建设共同体等方面,切实改进制度的实施路径。

关 ;键 ;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内部程序中图分类号:D922.1 ; ; ; ;文献标识码:A ; ; ; ;文章编号:1007-8207(2019)06-0045-10收稿日期:2019-04-16作者简介:侯孟君(1990—),男,河南安阳人,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法制研究室副主任科员,南开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18年部级法学研究自选课题项目“行政约谈的实效性考察及保障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LS2018D40。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2017年1月,宁波市在国务院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中被确定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地方之一。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效果明显,探索出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同时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宁波市为例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问题进行研究,能够为该制度的全面推行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与实践参考。

(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背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其法制机构对承辦机构草拟的执法决定和相关材料进行合法性及合理性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供负责人参考的一种内部监督制度。

”[1]该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旨在保证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

⒈行政法治发展的应然要义。

行政自制是行政法治的推进力量,“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推进模式。

”[2]在这一模式下,行政自我规制尤为必要,即行政主体自发地约束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使其行政权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运行。

[3]改革开放以来,“行政自我规制一直是推进行政法治的重要力量”,[4]行政自制机制也已成为我国行政法治的框架制度之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正是中央政府在行政执法领域推进的一项行政自制机制,旨在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深化法治政府建设。

⒉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中之重。

”[5]作为政府实施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责任、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直接影响着民众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状况的认识和感知。

”[6]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是直接影响法治实施质效的关键。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指出,执法严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和建设目标。

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推进严格执法,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⒊行政执法领域的重要改革。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我国行政执法领域推行的一项重要改革。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要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纲要》进一步提出,要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试点方案》强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情况《试点方案》要求,各试点地方和部门坚持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作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试点地方,宁波市试点工作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与本地实际相结合,针对行政执法的薄弱环节,开展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工作举措。

⒈健全制度,确保有章可循。

首先,宁波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宁波市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明确了制度实施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工作举措,以及法制审核的主体、范围、期限、程序和内容。

在此基础上,全市主要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执法内容和特点出台了本系统的操作规程,实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全市覆盖。

其次,宁波市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国土资源、海洋渔业、人力社保等主要行政执法机关,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按照对行政执法行为分类分领域的要求,就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等主要审核内容进行了细化,分别制定出了本系统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点。

⒉推动查审分离,落实审核主体。

宁波市在试点过程中确定的审核主体主要有三种:一是行政机关内设法制机构审核,如市场监管局交由其内设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工作。

二是集体审核,如市国税局将其法制机构确定为法制审核的组织协调机构,先由各业务机构负责书面审核,法制机构将该审核意见反馈给执法人员,当执法人员意见与各业务机构意见不一致时,由法制机构负责召集会议进行集体审核。

三是由案件承办机构自设法制员负责法制审核,如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实行3名相关人员合议制。

按照国务院试点工作方案中落实审核主体的要求,宁波市编制部门将主要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作为独立的审核主体,而不仅仅是挂牌或者合署。

坚持实行查、审分离原则,避免办案机构自办自审,保证了审核意见的相对独立性和中立性。

⒊强化清单管理,明确事项目录。

首先,合理界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

一是兼顾行政执法公正和效率。

如在行政处罚中,执行一般程序处罚的纳入,执行简易程序处罚的不纳入;在行政许可中,涉及土地招拍挂的纳入,驾驶资格等则不纳入;在行政强制中,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纳入,即时代履行的不纳入。

二是区分行政执法行为种类。

行政许可具有授益性特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等有限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行政许可需要经过招拍挂特别程序的,必须列入法制审核范围。

行政处罚具有惩罚性特征,执行一般程序的也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

对容易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行为,或案卷评查、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重點审核。

其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宁波市政府对需要予以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梳理、核对,形成了《报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

该目录涉及11个市级部门,共计67项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

秉持全面统筹推进的原则,全市所有试点单位均结合自身的法定职责和执法内容,出台了需要纳入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清单。

⒋优化运行流程,提升实施质效。

首先,宁波市政府本级和其他试点单位出台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部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运行流程。

建立了司法行政部门(法制机构)、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与其他职能部门(业务机构)之间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明确了由办公厅(办公室)受理后交由司法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认定、审核,最终再由办公厅(办公室)登记、归档等具体程序要求,从而基本形成了职责明确、运转规范的工作格局。

其次,宁波市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化资源,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平台行政权力运行系统、行政处罚网上办理系统等,统筹部署各试点单位进行流程再造,拟定法制审核模块技术需求和配置要求设计法制审核模块,将法制审核作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行为的内部程序,植入全市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系统,提升行政执法效率,优化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实现全市法制审核工作的实时动态分析。

⒌注重队伍建设,调整人员配备。

宁波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求主要行政执法机关单独设置法制处(科)室,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单位内设综合处室挂牌设立法制处(科)室,并根据工作任务要求适当增加法制审核人员编制。

同时,注重法制审核人员的素质提升,举办了两期法制审核业务能力培训班。

此外,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参与重大、疑难、社会关注度高的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供法律意见。

调研统计,目前宁波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单独设置法制机构的18家,占行政执法机关总数的46.2%,法制机构实有在编在岗155人,其中有法律背景的63人(占总人数40.6%),法制机构均有1.6个具有法律背景的工作人员。

试点前,这18家行政执法机关已开展了法制审核工作,参与法制审核人员共计59人,而2016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总计100747件,每人年均需审核1708件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力量薄弱。

在编制总量不能增加和部门增编难度较大的前提下,只能通过跨部门调剂、部门内部调剂和聘用政府雇员等方式增强法制审核人员力量。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效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旨在通过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进而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

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宁波市行政执法质效明显提升,且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⒈行政执法规范有效强化。

行政执法纠错率是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评价指标,宁波市行政执法纠错率不断下降,反映了其行政执法规范化在加强。

在行政复议纠错方面:2017年全市新收和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分别比上年度下降13.5%和9.3%,行政复议收案数在近几年的连续增长后明显呈现下降趋势,直接纠错数同比下降43.61%,直接纠错率下降至9.6%,同比下降4.67个百分点。

2018年1-10月,全市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比2017年度同期下降10%,直接纠错率同比下降17%,且未发生经过法制审核后的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纠错的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