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经济法经典案例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经济法是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下面以经济法经典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参与刑事犯罪集团的被告人胜诉案案例描述:被告人李某在经济活动中参与一起刑事犯罪集团,被判有罪并被处以刑罚。
在二审期间,李某的辩护律师以相关经济法规为依据,指出李某在犯罪行为中不具备组织、领导和煽动他人犯罪的能力,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分析:该案例涉及到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规定了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规范,而刑法则规定了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措施。
对于该案例,经济法的目的是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刑法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这个案件中,李某作为被告人参与了刑事犯罪集团的活动,被判有罪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然而,在二审期间,李某的辩护律师以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规范为依据,提出了被告人李某在犯罪行为中不具备组织、领导和煽动他人犯罪的能力,不应受到刑事责任的指控。
经济法规定了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规范,而刑法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这个案件中,犯罪行为与经济活动有关,但是被告人李某并没有具备组织、领导和煽动他人犯罪的能力,因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违法销售劣质产品的生产企业被罚款案案例描述:某生产企业违法销售劣质产品被监管部门发现并立案调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企业被判处罚款数额较大的处罚。
分析:该案例涉及到经济法规对于市场秩序的维护。
生产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生产和销售合格产品,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如果企业违法销售劣质产品,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处罚违法销售劣质产品的企业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企业的处罚,可以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促使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两个经济法的经典案例分析,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经济法案例——精选推荐

物权法案例分析1.自行车辗转于甲乙丙丁(P1)答:归巳。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
但甲可以请求赔偿损失2.自行车问题(P2)答:丙3.自建房屋夫妻只登记一人(p3)答:戊4.离婚后房产(P4)答:丁合同法案例分析1缔约过失责任(P.5)Q:排灌站可否要求设备承担违约责任?可否要求赔偿雇车费用?设备公司违反了要约必须信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要约有效期内一物二卖,其主观上具有不信守要约的过错,客观上造成了排灌站因信赖此合同成立而支出的必要的雇车费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据此,设备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应负缔约上过失之责任,赔偿原告信赖利益的损失--雇用车辆的费用。
因此,我们认为,法院应该依法判决设备公司赔偿原告雇用车辆的费用。
2代理制度(P.6)Q:敖明水泥厂VS建新机电公司李志新并非通过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得建新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和空白合同书,而是建新公司通过正常手续委托授权,因此,李志新与建新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合法有效,李志新以建新公司的名义同水泥厂签订了第二次购销合同并未超出委托授权范围,建新公司作为被代理人自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向水泥厂支付货款。
据此,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建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水泥厂支付欠款10万元及银行利息5600元。
李志新用来订立合同的空白合同书及授权委托书并非其采取非法手段获得,建新公司基于善意相信李志新为有权代理并无过错,李志新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建新公司对李志新的行为应负被代理人之责3(P.7)Q:单军,随身听(1)合同无效。
因为单年11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监护人的追认。
监护人追认后,方才有效。
(2)单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买卖协议这一行为虽然是双方自愿的,但这种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且事后未经监护人追认,所以依法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单军偿还张志峰50元,要求张志峰偿还该随身听的价款1500元。
经济法案例大全

经济法案例大全一、《合同法》相关案例1. 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张某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李某遭受经济损失。
李某可以依法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2.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供应合同,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供货,给A公司造成了生产中断和市场损失。
A公司可以向B公司索赔。
3. C先生在网上购买商品,但商品与网店介绍的不符。
C先生可以依据《网络交易相关法规》的规定,要求退款或者赔偿损失。
二、《公司法》相关案例1. D公司董事长违法挪用公司资金,在未经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受到了公司的损失。
公司可以依法向董事长追究法律责任。
2. E公司未依法履行会计报告义务,逃避了税收监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E公司进行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3. F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
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F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相关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法对F公司进行处罚。
三、《劳动法》相关案例1. G公司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H先生在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所致受伤,但公司未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金,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H先生可以向劳动监督部门投诉并要求公司赔偿。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案例1. I女士购买了一款手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就出现了质量问题,要求退款或换货,商家拒绝。
I女士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要求维权。
2. J先生购买了一款假冒名牌商品,影响了J先生的合法权益。
J先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制止假冒行为并获得赔偿。
以上案例仅为举例,实际的经济法案例还有很多,这些案例都突出了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保护作用,为公民、企业和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经济法真实典型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案件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国企业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寻求合作。
在此过程中,合资企业作为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成为跨国合作的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中外文化差异、法律法规不同以及合作双方利益诉求不一,合资企业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中国XX公司与外国XX公司合资纠纷案为例,探讨合资企业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案件简介:2008年,中国XX公司与外国XX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合资公司,主要从事XX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同约定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中国XX公司出资600万美元,外国XX公司出资400万美元。
合资公司成立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但由于中外双方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合资公司运营困难。
争议焦点:1. 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权:中国XX公司认为,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权应归中方股东所有,而外国XX公司则主张根据合资合同,双方应共同管理合资公司。
2. 利润分配:中国XX公司认为,合资公司应按照中方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而外国XX公司则认为,合资公司应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进行利润分配。
3. 股权转让:中国XX公司希望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外国XX公司,以退出合资公司,而外国XX公司则不同意。
案件审理过程:1. 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尝试调解双方争议。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在经营管理权、利润分配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但在股权转让问题上仍存在分歧。
2. 判决:由于调解失败,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权应按照合资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管理。
至于利润分配,应根据合资合同及实际经营状况进行。
关于股权转让,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应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1. 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权归双方共同行使。
2. 利润分配按合资合同及实际经营状况进行。
3. 股权转让需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
案件评析:1. 合资企业法律风险:本案反映出合资企业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股权转让等方面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经济法经典案例——央企金控

(3)巨大的利益刺激
企业是将本求利的组织,赚钱为王,其 实无所谓业务主营非主营一说。国资委 防止央企老总乱折腾纳税人资产,要企 业管好自家事,不要胡来,这政策也无 可厚非。但市场经济下,诸多央企的非 主营业务,好比牛魔王的头,砍了一个, 又会冒出一个。现在强势的央企又携国 企的优势向金融业扩张,实际上是在借 国企资源抢占新的业务领域。安邦研究 人员在数年前已经指出了国企的这种 “合纵连横”的扩张,而现在这种势头 愈演愈烈,国资委根本无法抑制央企的 非主营金融业务扩张!
监管
第三章 相关监管者态度
国资委 银监会
央行
(1)国资委态度
2008年9月,国资委副主 任李伟率团一行7人赴日 本、韩国,就两国产融 结合问题进行考察。
考察归来,国资委的态度渐趋积极。到2009年3月左 右,国资委批准了中石油控股克拉玛依商行和华润 控股珠商行。2009年4月和5月间,李伟再次带队先 后到国家电网、五矿集团、中石油等央企调研产融 结合问题,并召集部分央企召开座谈会。国资委网 站的新闻稿显示,李伟在调研中表示,“要培育具 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必须充分认识产融 结合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要求央企的金 融板块经营“要围绕中央企业发展规划,更好地为 集团内企业服务”。
国 家 电 网 产 融 结 合 结 果
目前在国家电网总部层 面,由金融资产管理部 统一管理集团控股的金 融机构资产,集团公司 财务部、资金管理中心 等部门也参与其中。与 其他央企将财务公司作 为操作平台的模式不同, 国家电网常以旗下多个 金融控股子公司为操作 平台。只是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司承担的任务 更复杂一些。
国家 电网
华润 集团
华润布局开放式金控 欲做 个人消费信贷特色银行
经济法真实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案由:行政处罚纠纷基本案情: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某地块土地使用权,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了原规划设计方案,将原本规划为住宅的项目调整为商业用途。
管理局在接到举报后,经调查核实,认定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开发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规划设计方案,并处以罚款。
开发商不服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其更改规划设计方案是出于市场需求的考虑,且未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方案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2. 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三、法院判决1. 关于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方案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
”本案中,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方案,将住宅项目调整为商业用途,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开发商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 关于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法院认为,管理局在接到举报后,依法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开发商的行为违法,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规划设计方案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充分听取开发商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了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因此,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适当。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维持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 驳回开发商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地产开发领域行政处罚纠纷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本案中,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方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
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 宁波,宁波,2000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出具了清洁提单,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银行取富士株式会社据此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人的效力。
(2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 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单。
CIF CIF 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法理详解]](1)、()、(22)、()、(4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经济法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2011年,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对外销售住宅。
张某(以下简称“购房者”)在2012年5月购买了一套位于该住宅项目的房产,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购房者需在2013年5月前支付全部房款,开发商应在2014年5月前交付房屋。
然而,由于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项目进展缓慢。
2013年11月,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购房者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4年3月,购房者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购房者主张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具体来说,法院判决如下:1. 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合同约定的房款总额的5%计算。
2. 开发商应赔偿购房者因延迟交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用、临时租房费用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法法律真实案例,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的合同纠纷。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分析要点:1. 违约责任认定: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计算: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计算是本案的关键。
法院在判决中,一方面依据合同约定确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开发商赔偿购房者因延迟交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
关于经济法学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力逐渐增强。
2015年,公司股东A、B、C三人决定将股权转让给股东D,股权转让价格为5000万元。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D在支付股权转让款后成为公司新股东,A、B、C退出公司。
然而,在股权转让款支付过程中,D以资金紧张为由,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A、B、C多次催促无果,遂将D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及违约责任;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程序及股东权利义务。
三、法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合同范畴,其效力受合同法调整。
本案中,A、B、C与D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
2.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及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本案中,D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应判决D支付A、B、C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程序及股东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2)转让方将股权转让协议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3)公司董事会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后,通知其他股东;(4)其他股东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股权转让;(5)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本案中,A、B、C与D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程序,因此,股权转让合法有效。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A、B、C与D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D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12道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
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
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
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
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 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答:(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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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1】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
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要求: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答案】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尽管乙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不影响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
(2)如果房屋未被焚毁,丙是否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尽管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且乙已经取得房屋的占有,但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而丙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丙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3)丙是否应当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在本题中,由于甲没有向丙交付房屋,因此,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
(4)甲、丁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界定?【答案】①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本题中,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丙已经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甲与丁订立买卖合同时,甲不具有处分权,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②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在本题中,甲在与丁订立合同时隐瞒了自己没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构成欺诈,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如果合同被撤销,丁可以要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合同被撤销,给丁造成损失的,丁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
【案例2】甲、乙、丙于2007年10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三人约定各占1/3的份额,画由甲保管.2007年11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
甲擅自决定将此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
事后,甲告知乙、丙。
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
5万元。
丁购得该画后,于2007年12月1日将画以15万元卖给戊。
双方同时约定,此画先放在丁处,让丁再欣赏1个月,2008年1月1日丁再向戊交付该画。
2008年2月,戊向辛借款3万元,期限为3个月。
戊将该画抵押给辛。
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08年3月,戊未经辛的同意,擅自将此画作价6万元卖给不知情的庚。
庚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A装裱店装裱。
因庚未按期支付A装裱店的费用,该画被A装裱店留置.要求:(1)丁是否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依法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在本题中,尽管甲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但善意第三人丁属于有偿取得,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
(2)戊自何时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戊自2007年12月1日起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3)辛的抵押权是否设立?辛的抵押权能否对抗庚?并说明理由。
【答案】辛的抵押权已经设立,但辛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A装裱店能否行使留置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A装裱店有权行使留置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
【案例4】2008年3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100万元的展览设备买卖合同。
该合同约定:A 公司于3月10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B公司于4月1日交付全部展览设备;A公司于B公司交付展览设备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
3月10日,A公司依约向B公司签发并交付了一张由C银行承兑和付款的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3月10日,付款日期为4月10日。
B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于3月14日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
3月18日,B公司与甲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将展览设备运至A 公司。
3月20日,B公司掌握了A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甲公司暂停运输展览设备,并通知A 公司中止交货,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4月1日,B公司通知甲公司将展览设备运往A公司,甲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展览设备全部毁损,致使B公司4月1日不能按时全部交货。
4月5日,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月19日,D公司取得的上述汇票不慎被盗,同日,D公司到C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
3月20日,王某用盗得的上述汇票以D公司的名义向E公司购买汽车一辆,并以D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作为支付购买汽车的价款。
3月22日,E公司为支付F公司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15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出票人A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支付票款。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B公司3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B公司3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2)A公司4月5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4月5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甲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答案】甲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B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研究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998年8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汽车自动喷漆装置。
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
2000年4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
甲方得知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
试分析:I.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2.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3.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以享有什么权利?答题要点: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本案所述情形做了明确规定。
(1分)“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3分)2.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1分)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2分)3.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2分)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汽车自动喷漆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
(1分)2.甲家电城3月份欲从乙电视机厂购进某型号电视机1OO台,每台2800元,共计28万元。
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20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8万货款.同年4月中旬乙电视机厂送来某型号电视机100台,甲家电城按照约定先支付20万元,余下的8万元待电视机销售后再付。
6月初乙电视机厂想在甲家电城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
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6月1日起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月租金2万,共计24万元.由乙电视机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
9月1日是乙电视机厂交付租金的时间,乙电视机厂通知甲家电城,称用应收甲家电城的8万元电视机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6月1日到9月1日的租金。
试分析:(1)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电视机厂的做法是否合法?(2)为什么?答题要点:(1)乙电视机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2分)该案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
(1分)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2分)(2)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2分)本案中,甲家电城与乙电视机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电视机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家电城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3分)3.甲公司与乙大厦签订一办公用房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假如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甲公司也要求维修,但由于出租人乙大厦没有维修,致使办公室天花板塌落,造成甲公司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3)为了美观舒适,甲公司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未经出租人乙大厦同意,乙大厦知道后要求甲公司恢复房屋原状,乙大厦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4)甲公司为了节约办公费用,经乙大厦同意将房屋转租给另一公司,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5)在承租期间,乙大厦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征得甲公司的同意?为什么?答题要点:(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