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整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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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必备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必备

前言、三一、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P2)(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源远流长,自成体系,很少受到外来影响,并且长期以来对于东亚地区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号为“中华法系”,是世界上影响地域最广、发展时间最长的“五大法系”之一。

)1、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自古以来“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的最高立法权。

不仅法典是由君主颁布,而且单行法规也以君主的敕令形式出现。

君主可以修改、废止任何法律,但本身不受法律约束,不承担任何的法律义务。

古代的“法治”就是指君主以法律治理臣民。

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几乎不受任何宗教的影响,对于法律起到指导作用的,至少在汉代以后就一直是“礼教”,礼教强调现世的生活秩序。

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位法律,而且礼教也是评定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重要的依据。

同时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被认为是不合乎礼教原则的情况下,礼教往往可以“经义决狱”的形式直接成为裁判的依据。

3、法律以刑法为主体,在中国有史以来,法律的主要作用一直被认为就是“定罪量刑”,因此朝廷制定法的主体一直是刑法,民事财产之类的法律规范相当稀少。

另外程序法也和实体法混淆在一起,有关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只有以追究犯罪为主的刑事诉讼程序。

4、司法从属于行政,既然法律被认定为是君主施行统治的主要工具,因此法律也就必须服从于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需要,自然各级司法机关也就必须服从或混同于各级行政统治机构。

虽然历代都设有专门的中央司法机关,设有专职的法官,但是皇帝也可以委派其他的高级官员来参与甚至决定审判。

至少在隋代以后,所有的官员原则上都是三年一任,不停地在国家的各级各部门机关之间流动,很少有专职做法官而终身其身的。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时期的初步发展(约前21世纪——前11世纪)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特点: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在中国史前文明的漫长发展中,形成了许多部族习惯,这些原始的习惯,在国家形成的过程中,转化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规范,作为社会的平衡器在国家状态下发生作用。

中国法制史第十一、十二章练习题

中国法制史第十一、十二章练习题

第十一章练习题(一)填空题1、清廷改革中央官制,御前会议确定按照“____”的原则进行。

2、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是_____。

3、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是_______。

4、清末修订法律,确定了“_____,博稽中外”的修律方针。

5、清廷在大理院内设立______,作为最高检察机关。

6、1908年清政府颁发的《钦定宪法大纲》共二十三条,内容包括_______和________两部分。

7、清末新修订的刑法有两部,一部是______,另一部为________。

8、清廷为“新政”需要,在立宪的同时对旧律进行修订,为此设立修订法律专门机关____________。

9、清末成立的修订法律馆由当时刑部左侍郎______主持。

10、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化的专门刑法典是________,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_______,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为______。

答案:1、五不议 2、《钦定宪法大纲》 3、领事裁判权4、参考古今5、总检察厅6、君上大权臣民权利义务7、《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8、修订法律馆 9、沈家本10、《大清新刑律》《钦定大清商律》《大清民律草案》(二)单项选择题1、模仿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我国第一个单行法院组织法规是()。

A、《民事诉讼律草案》B、《大理院审判编制法》C、《刑事诉讼律草案》D、《法院编制法》2、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

A、清朝初期B、鸦片战争后清朝C、中华民国D、天平天国3、鸦片战争后清朝专门负责来司法行政的机关是()。

A、大理狱B、大理院C、大理寺D、法部4、清末成立(),进行大规模的修律。

A、礼学馆B、修订法律馆C、刑部D、大三法司5、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是( )。

A、《中华民国约法》B、《清会典》C、《唐六典》D、《大清民律草案》6、中国封建王朝最后而且是最进步的一部刑法典是()。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二.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三.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一)起源于黄帝时代说(二)起源于尧舜时代说(三)起源于夏代说(四)“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四.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一)“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二)“法”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三)“律”字及其含义第二节夏代的法律制度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二.夏代的《禹刑》:(一)关于《禹刑》的由来(二)关于禹刑的性质、内容三.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四.夏代的监狱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二.《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一)商代的立法概况:1.《汤刑》2.《汤之官刑》3.“弃灰之法”(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三.主要罪名及刑名:(一)主要罪名:1.不吉不迪2.颠越不恭3.暂遇奸宄4.不孝5.巫风6.弃灰于公道(二)刑名:1.文献记载所见商代的刑罚:(1)炮烙(2)醢(3)脯(4)断手(5)罚丝(6)劓殄2.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1)墨刑(2)劓刑(3)刖刑(4)宫刑(5)死刑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一)民事法律制度(二)婚姻制度(三)继承制度五.商代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二)监狱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第二节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一)西周的立法概况: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2.《九刑》3.《吕刑》(二)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1.礼2.刑3.誓4.诰5.命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一)礼的渊源(二)礼的性质与作用三.礼与刑的关系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一)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二)“罪人不孥”(三)“罔厉杀人”(四)罪疑从轻(五)同罪异发(六)宽严适中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的转变(二)契约关系:1.买卖关系2.借贷关系3.租赁关系二.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一)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二)婚姻关系的缔结(三)同姓不婚的原则(四)“六礼”(五)“七出”、“三不去”三.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第五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一.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二.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一)起诉(二)审判(三)判决三.西周时期的监狱制度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精华资料大全)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精华资料大全)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时期(前1066-前771)——以德(礼)治国古代法律的起源:夏、商法律(一)西周契约制度(三)西周的刑法与诉讼制度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一)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立法活动(二)战国时期李悝制《法经》三、秦代的法制(指导思想:重刑主义和统一法律)(一)秦代的罪名(繁多而无系统分类,未形成科学罪名体系)(四)司法诉讼制度(五)法律形式四、汉代的法制(思想:汉初是“黄老思想”;后以儒家思想为基本原则)(一)西汉(中期)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二)汉律的儒家化(四)汉代司法制度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一)魏(220-265)律(三国时期)(二)《晋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典(四)南北朝之北魏(386-534)(五)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之刑制改革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一、唐代的法制(一)唐立法——思想:“礼法合一”、“一准乎礼”(三)唐代中央司法机关:唐袭隋制,宋沿唐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四)唐代的六杀、六赃与保辜二、宋代的法制(一)宋代立法(三)宋代民事法规(四)宋代司法机关(沿唐制,皇帝以下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五)宋代诉讼制度三、元代的法制四、明朝的法制(一)明代立法(二)明代的刑法(三)明代的司法机关五、清朝的法制(一)清代的立法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一、清末的法制变化(一)清末的预备立宪二、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民国时期(1912-1949)的宪法第四节世界主要法系概述及主要问题纵论。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第一章:1、P9夏商以神权法思想作为法的思想基础。

2、P10王命的形式有誓、诰、王命等。

3、P11禹刑和汤刑的意思。

4、P15五刑:刑名及施刑手段。

5、P20~21法官;“天罚”、“神判”6、P22监狱名称:圜土、夏台(均台)、羑里第二章:1、P24西周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2、P27~29五礼、九刑、吕刑(兼看P34赎刑)3、P27、30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4、P31~33适用原则:非眚与眚(故意与过失),非终与惟终(偶犯与惯犯),世轻世重5、P36~38礼和刑的关系6、P39契约制度:质剂、傅别(兼看P47)7、P41~42婚姻制度:六礼(程序和目的)、同姓不婚、七出三不去8、P42家长权(教令权、财产权、主婚权)、嫡长子继承制9、P49~52司法机构:周天子、司寇;民事刑事诉讼的区分;束矢钧金;五听;路鼓肺石;P54圜土囹圄第三章:1、P61~63成文法公布的史实、争议及意义2、P71~74《法经》的制定、内容、特点及影响(意义)3、P75连坐(兼看P87)、《为田开阡陌封疆令》、《分户令》(兼看P74~P76二商鞅变法内容)第四章:1、P80~81秦朝法律形式:封诊式、法律答问、廷行事、语书2、P82~83罪名:投书罪、盗徙封、保任连坐、犯令废令3、P85~87原则:责任年龄以身高为标准、故意过失、诬告反坐4、P91~92刑罚:弃市、具五刑、赀刑5、P100~104中央司法机构:御史大夫、廷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读鞫和乞鞫;司法官员的责任:失刑、不直、纵囚第五章:1、P106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务在宽厚到德主刑辅2、P110~113汉律六十篇;约法三章,九章律,法律形式3、P114~116首匿、见知故纵、左官、阿党附益4、P117~118上请、亲亲得相首匿5、P120文景除肉刑:原因、内容、意义;P122女徒顾山6、P124~131拾遗物埋藏物;财产继承诸子均分;算赋口赋7、P135~145尚书;御史台司隶校尉;廷尉职责;告劾,诉讼权限制;读鞫乞鞫;录囚;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第六章:1、P151~155《魏律》特点;(泰始律、张杜律)《晋律》特点;律令分开,《鳞趾格》《大统式》;《北齐律》特点2、P156~158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准五服以制罪3、P162刑罚制度的发展4、P171~174律博士;大理寺;刑讯制度化;死刑奏报;直诉制度第七章:1、P176隋两部律名称,开皇律的体例、内容特点2、P178唐初立法指导思想3、P180~182唐朝法律形式及其律令格式相互关系4、P182~183《贞观律》;《永徽律疏》5、P185~188唐律的特点;唐律的影响(朝、越、日律名)6、P189封建五刑(刑名、刑等)7、P190~194“十恶”内容和处刑原则;贵族官僚的特权(了解议请等名称);老幼废疾减免;六赃;同居相为隐;化外人相犯8、P200~208家长权;役身折酬;良贱不得为婚;和离义绝;财产继承制度的完备9、P213~217司法机构及其会审制度(三司和三司推事);诉讼权的限制;刑讯的规定;直诉形式第八章:1、P221《大周刑统》2、P230~234《宋刑统》;编敕(重要立法活动);断例与指挥;《洗冤集录》3、P237刺配、凌迟、折杖4、P248买卖和典当契约成立的要件(步骤)5、P258~260审刑院;鞫谳分司;翻异别推;务限;理雪第九章:1、P263、266辽国和金国的重要法典、P269西夏《天盛改定新旧律令》2、P276~278《大扎撒》;《大元通制》;《元典章》3、P280赘婿和收继婚;P283不动产买卖、典当契约4、P285中央司法机构;宣政院第十章:1、P287“刑乱国用重典”2、P291《大明律》按六部分类的体例特点;P293《大诰》的内容、体例、特点、施行;P295《问刑条例》;《大明会典》3、P298涉外案件的属地原则4、P299充军刑5、P300定罪量刑原则的主要变化(重其所重,轻其所轻)6、P302所有权取得的先占原则7、P320~326刑部大理寺职权的变化;都察院(兼看319);申明亭(兼看289)、厂卫;诉讼权的限制;诬告加等反坐;朝审和大审第十一章:1、P331《大清律例》;P333《大清会典》(光绪会典);P334少数民族立法(西藏通制)2、P336发遣为奴3、P343典权制度的发展4、P347~348科道合一;理藩院;刑名幕友5、P350秋审、朝审制度第十二章:P355~356《天朝田亩制度》;《资政新篇》第十三章:1、P378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2、P380《钦定宪法大纲》;P381资政院、咨议局(性质);P383《十九信条》(与《钦定宪法大纲》进行比较)2、P385修订法律馆、沈家本、伍廷芳;P386修律指导的思想;《大清现行刑律》(特点、刑罚)、P387~389《大清新刑律》、礼法之争;P391修律的特点3、P392~395领事裁判权定义、确立、影响;会审公廨;刑部改为法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第十四章:1、P398~399《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内容特点)2、P400~408《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内容、特点、性质)第十五章:1、P429《天坛宪草》;P431《袁记约法》;P436《贿选宪法》2、P438北洋政府时期的立法特点第十六章:1、P453“六法”、《六法全书》2、P460《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P462《五五宪草》;P464《中华民国宪法》3、P466《中华民国刑法》(旧新);P469保安处分原则;P471《中华民国民法》体例和意义4、P485特种刑事法庭第十七章:1、P49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制定、内容、意义;P501《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三三制原则)2、P506《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县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P507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立法的主要内容;P510《中国土地法大纲》制定、内容、意义3、P517管制刑4、P532马锡五审判方式;P533人民调解制度5、P534《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

1、早期的国家(四千多年前)雏形——商周初步特有体系,原则2、春秋战国→大变革→以皇朝制定法为主体(作刑书)3、秦开创了全国高度统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4、中华法系是世界上影响地域最广、发展时间最长的“五大法系”之一5、唐律“一准乎礼”《唐律疏议》6、法律: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规定人们在社会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7、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②血缘纽带更加强韧③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④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8、五刑:肉刑(墨,劓,剕,宫)、大辟9、商代(族内通婚),西周(同姓不婚)西周1、亲亲,尊尊,男女有别(核心)2、成文法规:刑、誓、诰。

礼之所去,邢之所取,先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3、社会等级:贵族,平民,贱民4、宗法制: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份的制度。

5、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

①五不娶:女方家庭中有近亲属叛逆朝廷、淫乱、因罪受刑、恶性疾病、身为长女早年失母②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③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④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6、刑法基本原则:灵活权衡、重视主观过错,打击惯犯、得以减免刑罚的行为、不牵连无辜7、买卖契约(质剂)、借贷契约(傅别)8、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9、三刺:讯(询)群臣,讯群吏,讯万民10、八辟: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春秋战国1、礼崩乐坏2、郑国子产“铸刑书”(史籍中首次明确向全社会公布成文法)3、魏国李悝《法经》→《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体例上开创编纂完整成文法典的新体系(基本模式)4、城旦,舂(男,女)鬼薪,白粲(男,女)5、承认土地私有制6、秦国等不少国家采用“廷尉”作为朝廷最高法官的称呼秦1、商鞅“少好刑名之学”2、变法纲领“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3、内容:①运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②剥夺旧贵族的特权(按军功授爵)③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④明法垂刑,奖励告奸4、法律形式:律,制、诏与令,式,廷行事,法律解释,程、课5、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六尺,1.38米)6、故意“端”,过失“不端”7、秦,各郡最高长官为郡守8、公室告: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非公室告:告发他人的子女盗窃父母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子女或奴隶,或对子女和奴隶施加肉刑9、诉讼审判的主要原则:有罪推定、依法律和事实断案、有条件刑诉及证据采用原则10、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汉朝最重要的成文法典/汉朝单行法规/东汉时期单行法规/决事比,比照典型判例11、刑法原则:①对于具有官爵特权身份的人予以优待②长幼减免刑罚③亲亲得相首匿④自首得以减免刑罚12、汉文帝:淳于提萦上书,废除肉刑13、汉初确立疑狱上报制度14、春秋决狱,董仲舒《春秋决事比》15、录囚制度,死罪秋冬行刑,大赦惯例的形成三国两晋南北朝1、“五服”亲属等级原则,在晋律中正式被接纳为法定亲等制度(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2、“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3、宫齐最终废除,北齐后主4、改徙为流5、三国时吴国审判机构“大理”,北齐“大理寺”6、北朝正式设置登闻鼓,直诉制度隋唐五代1、法律形式主要是律令:《开皇律》(继承《北齐律》的体例)包括: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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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第一章1、原始社会经历了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阶段。

2、原始社会部落首领通过“禅让(制)”产生。

3、夏朝的第一个帝王是启。

4、《左传·襄公四年》记载:“芒芒禹迹,画为九州,经启九道。

”5、法的起源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与发展过程。

6、《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7、《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豸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8、《正韵》:“律吕万法之所出,故法令谓之律。

”9、《夏书》曰:“昏、墨_、贼,杀。

”10、在“刑侯与雍子争田案”中,雍子犯了“昏”罪,即“己恶而掠美”。

第二章1、《诗·商颂·玄鸟》曰:“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2、“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继承了原始社会的神权法。

4、荀子总结商朝的法律,总结出“刑名从商”。

5、商朝有一种刑罚,是将犯罪者捣成肉酱,这种刑罚叫做醢。

6、商朝将罪犯者杀死后晒成肉干的刑罚是脯。

7、商朝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的刑罚叫做劓殄,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8、商朝将人割掉鼻子的刑罚是劓刑。

9、商朝已有文字记载,文字主要刻在龟甲和牛的肩胛骨上,称之为甲骨文。

10、商朝的婚姻形态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11、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指的是嫡长继承制。

中国法制史总复习(整理)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前11世纪)学习要求:1、掌握中国法的起源。

2、了解夏、商两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法的起源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三、夏商的立法概况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五、夏商的司法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1.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国家划分为九州等。

2.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设立,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3.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早期法不成文、不公开。

4.刑起于兵。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汉书·刑法志》记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二、夏商的立法概括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甘誓》启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有两条:首先就是“威侮五行”,所以“天用剿绝其命”。

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三、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刑事法制刑名从商和刑事法律制度1、定罪量刑的原则(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2、刑罚(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孥戮等。

3、罪名(1)不孝罪(2)不从王命罪(3)不事农业罪(4)弃灰于公道罪四、夏商的司法制度(一)司法官1、夏商埋藏的司法官为“司寇”、“大理”、“士”或“理”等。

2、商朝时期,司法活动的参与者,除商王、贵族外,还有卜者。

(二)诉讼审判制度天罚、神判。

(三)监狱制度1、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

2、商朝的监狱:羑里。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约公元前11世纪—前770年)学习要求:掌握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礼与刑的关系、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一些重要问题。

中 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古代到现代的漫长历程。

以下是为您整理的一份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夏朝的法制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制处于初创阶段。

夏朝的法律主要包括“禹刑”,但具体内容已难以考证。

夏朝确立了“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将统治权力的来源归结为上天的授予。

在刑罚方面,夏朝已经有了墨、劓、膑、宫、大辟等五刑。

同时,夏朝还实行了“孥戮”,即不仅惩罚犯罪者本人,还牵连其家属。

二、商朝的法制商朝在夏朝的基础上,法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商朝的法律被称为“汤刑”,其内容也多已失传。

商朝的神权法思想更加浓厚,凡事都要通过占卜来决定。

在刑罚方面,商朝的刑罚手段更加残酷,除了夏朝的五刑外,还出现了炮烙、醢、脯等酷刑。

商朝在司法制度上,已经有了专门的司法官吏,如“司寇”等。

三、西周的法制西周是中国奴隶制法制的鼎盛时期。

西周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九刑”和“吕刑”。

西周确立了“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在刑事法律方面,西周实行了罪刑法定、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等原则。

西周的刑罚制度更加完善,形成了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以及赎刑、流刑等刑罚。

同时,西周还建立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等级制度。

在民事法律方面,西周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土地和奴隶等财产的所有权归周天子所有。

西周的司法制度也较为完备,中央设有大司寇、小司寇等司法官吏,地方则有乡士、遂士等负责司法事务。

四、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制的变革时期。

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纷纷进行变法,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郑国的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晋国的赵鞅“铸刑鼎”,公布了成文法。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法经》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法制史11明朝

中国法制史11明朝中国法制史——明朝在中国法制史中,明朝是一个重要的时期。

明朝是中国历史上延续时间最长的一个朝代,自1368年-1644年间,历经16位皇帝统治。

明朝法制的发展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一、朝廷法制明朝时期,朝廷法制逐渐完善,法律法规不断制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大明律》和《大明宪章》。

《大明律》是当时最主要的刑法典,内容详细全面,它的制定不仅规范了法律适用的程序和标准,也明确了刑罚的种类和程度。

《大明宪章》则规定了朝廷的组织结构和职权范围,确立了朝廷中央集权的原则,为国家的稳定和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地方法制明朝时期,地方法制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明朝设置了地方行政区域,分为直隶、陕西、云贵等行省,通过行省、郡县等地方政权进行统治。

这些地方政权通过制定本地区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和调控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地方政府还设立了各级法院,以审判和处理各种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实施。

三、社会法制明朝时期,社会法制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封建社会中的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尖锐,明朝通过一系列法令来规范土地和人口的流动,限制地主对农民的剥削。

同时,明朝还加强了对商业贸易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商业领域的法律,促进了商品经济和市场的发展。

四、文化法制明朝时期,文化法制也有了明显的发展。

明朝实行科举制度,科举考试作为选拔官员的主要手段,对于培养人才和推动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明代还设立了文渊阁,以收集、整理和保护各种文化遗产,并制定了相关法规,加强对于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为中国的文化传承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总结起来,明朝的法制发展对于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的影响。

朝廷法制的完善,地方法制的建立和社会法制的规范,都为明朝时期的社会稳定和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同时,文化法制的发展也为明朝以后的中国文化发展提供了推动力。

明朝法制的特点和成就,不仅影响了当时中国社会的发展,也为后来的历史时期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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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整理(myself)一、总论:1、世界五大法系: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成文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一)中华文明的几大特点:1、历史源远流长2、民族一体多元3、“封建”结束较早4、“阶级”分化不明显5、土地可以自由买卖6、人才流动广泛7、法律、文化自成系统,迥乎欧洲(二)中华法系特点:(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礼法结合”)1、以儒家学说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2、引礼入法,礼法结合3、司法与行政合一,皇帝控制最高司法权和立法权4、以刑为主,诸法合体5、融合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文化6、重视成文法典的编纂制定工作。

(三)中华法系的优点:礼法互补,综合为治,良法与良吏结合,注重选拔官吏,重典治吏(四)中华法系的缺点:维护三纲五常,重刑轻民,民刑不分,诸法合体补: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周时期的法制,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公开、不成文;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一般是指春秋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各主要王朝的法律制度,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

☆中国法的起源1、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原因:夏启夺取政权建立夏朝,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正式形成。

1. 夏启是中国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专制帝王。

2. 夏已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地分九州,设九牧为长官) 3. 夏已建立完备的国家机器。

(军队、职官、贡赋) 4. 夏已形成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2、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 1 国家组织和思想观念上都有浓厚的氏族血缘色彩。

2. 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 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

法律、刑罚和伦理道德同时作为调整社会的基本手段。

☆夏代(“天罚神判”的神权政治法律观(商尤甚)(一)天讨与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夏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表现:一是宣扬自己“受命于天”二是对违背天命者是“奉行天之罚”三是神判(夏商有所区别)(二)法律形式:禹刑(习惯法,不公布):①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主要表现为不成文习惯法,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三)法律内容主要罪名三种罪都要处以死刑,死刑是夏代的主要刑罚,夏代已经有肉刑。

注)商基本继承夏的罪名,又有所增加(三)刑罚体系:墨(黔)刑、劓(刵)刑、剕(刖)刑、宫刑、大辟五种常用刑。

此外,劳役刑、鞭、流及赎刑等注)五刑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南北朝后期才完全被封建制刑罚代替。

(四)夏朝的主要罪名,如“不孝”、“不用命”、“不恭命”、“失天时”、“淫朋阿比”(五)刑法原则:夏朝:《左传》“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六)民事法律制度(所有权、婚姻、家庭继承):王有、一夫一妻制、父死子继逐步取代兄终弟及(七)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夏:中央:大理;地方:士或理,正、史(八)监狱: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钧台都指监狱。

☆商朝(一)商朝的神权政治法律观:把祖宗崇拜与上天崇拜结合起来,刑罚、法律既代表天意,又代表列祖列宗的意志。

(天罚神判)(二)法律形式:刑、王命、单行法规。

刑即《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王命,是商王所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单行法规是针对某一具体事物或人所发布的命令,如《汤之官刑》、“弃灰之法”。

不成文习惯法和命(命令)、誓(盟誓)、诰(训诰)也是重要法律渊源。

(三)主要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不孝”、“巫风”、“弃灰于公道”(四)刑罚:刑罚沿用五刑,还出现了醢、炮烙、脯等酷刑,流刑、徒刑的雏形在商朝也开始出现。

(五)刑法原则:商朝:《尚书》“殷罚有伦”(六)民事法律内容:①土地归王为代表的奴隶主国家所有。

②婚姻明确“一夫一妻”制,王及贵族在一夫一妻制下大量纳妾。

③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兄终弟及”制,后期被“嫡长子”继承制取代。

(七)司法制度:①司法机关,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司寇(或大司寇),须奏请商王批准,故商王有最高司法权。

司寇下设“正”、“史”等官,协助审理。

商朝畿内司法长官称“士”,畿外司法官吏称“蒙士”。

②审判制度,大案、疑难案件要经过正、史的初步审理、大司寇的复审、朝廷三公参听再审,最后报商王批准执行。

天罚与神判。

③监狱制度,圜土,囹圄。

☆西周(11世纪BC-770BC)(一)西周的法律思想:“以德配天”(德要求敬天、敬宗、保民)和“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不仅对西周的法律制度及宏观法制特色起决定性作用,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为“礼法结合”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哲学基础。

改变方式:继承创新,总结并吸取夏商灭亡的教训。

“周天子”、“天命糜常”,“皇天无亲,惟德是辅(二)礼治基本原则:亲亲、尊尊(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三)立法活动:制定周礼、编定刑书(《吕刑》“治新国,用轻典;治平国,用中典;治乱国,用重典。

”)(四)法律形式:王命(誓命诰)、刑、礼、习惯。

《周礼》为周公所制;刑有《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周朝的刑书,二是五刑加上赎、鞭、扑、流。

)、《吕刑》(吕国的司寇吕侯所作),西周一部重要的法典,其中贯穿着“明德慎刑”的精神(五)宗法等级制度:①宗法制度,嫡长子继承制,西周的最根本的制度是宗法等级制度,②内容是大宗率小宗,同姓不婚。

③本质:血缘关系与国家政权组织密切结合,维护贵族统治。

(六)礼与刑(法)的关系:1、两者密不可分:(1)礼是法的基础和渊源,礼是纲,法是目;(2 )礼本身就是广义的法,以礼为法,礼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两者有所区别:(1)从作用上看,礼着眼于事前预防,正面积极,刑着重于事后惩罚,消极制裁。

(2 )从适用原则看,‘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七)礼:①礼的渊源为祭祀,至迟在商代已经出现②定义: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③核心内容:忠、孝④基本原则:亲亲、尊尊⑤作用一是严格区分等级名分,维护宗法秩序,调整社会关系。

二是以礼防民,预防犯罪。

“礼不下庶人”:一是不同的社会关系使用不同的礼来调整,庶人不得违法享受贵族的礼。

二是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来进行调整。

“刑不上大夫”一是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各级贵族。

二是同罪异罚,大夫以上贵族犯罪,一般不适用庶人的刑罚。

(八)西周法律的基本内容1、刑事1、罪名:违抗王命、放弑其君、乱暴力正、不敬、谤君、不贡、寇攘奸宄(强盗劫掠)、杀人越货、不教不友、酗酒等2、刑罚体系:五刑(主刑)另有九刑之说,加鞭、扑、赎、流;五罚、五过3、刑罚原则(最能体现法律思想)(1)矜老恤幼原则(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时乃不可杀。

(3)罪疑从轻,宽严适中原则(4)同罪异罚原则(5)罪不相及原则(6)因时因事因地制宜原则4、刑罚种类:(1)五刑 (主刑):另有九刑之说,加鞭、扑、赎、流(2)赎刑(以金钱或物品抵罪)。

(3)劳役刑A圜土之制(类似徒刑)B嘉石之制(类似拘役)开创了中国有限期劳役刑制度5、民事、婚姻制度:①契约:西周的“司约”管理契约事宜,“质人”为具体的管理人员。

契约形式:A、质剂(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约;“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约。

B、傅别(借贷)契约,“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C、、租赁契约②婚姻:三原则是一夫一妻,实质上的一夫多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卜得吉兆后定婚)、纳征、请期、亲迎。

法定条件下的休妻和不准休妻:“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③家庭继承制度:男尊女卑、嫡长子继承(九)行政(司法)管理体制:官制:周王、三公(辅佐天子,太傅、太保、太师)、二寮(官僚机构,太史寮、卿事寮);太史寮:祭祀、历法、记史;卿事寮:下设司徒、司马、司空;地方类似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体系:周王三公之下设大司寇一人,小司寇二人,主管听狱断讼、制定司法政令等西周司法官的“五过”:惟官、惟反(报私怨)、惟内(亲属)、惟货(受贿)、惟来(请托)。

犯五过之罪,“其罪惟均”(十一)诉讼审判制度:1、狱讼形式的划分:“争罪曰狱,争财曰讼”,原告自诉狱与讼,刑事与民事案件。

听讼、断狱2、审判制度:(1)注重证据,“听狱之两辞”(2)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3)三刺(讯问):疑难案件要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4)读鞫:(“成劾”)(5)乞鞫:上诉(十二)监狱制度:监狱也称圜土、囹圄。

西周设“掌囚”、“司圜”两种监狱管理官员。

☆春秋战国(一)春秋社会制度的变革:1、生产力发展,旧有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难以维持2、阶级关系发生变化3、各国互相竞争,独立性加强4、平民、奴隶反抗加剧5、田制、兵制、基层组织改革(二)各家的法律思想:①儒家:德主刑辅孔、孟、荀三个代表(1)“为国以礼”的礼治论(2)“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以刑辅德,以德去刑,先教后刑(3)“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圣贤定法,身正令行,法先王,顺人情②道家:无为而治老子、庄子(1)崇尚自然,以道统法(2)无为而治:“唯道是从” 、道法自然、大道无形(3)对礼、法的否定和批判。

(4)主张绝对自由,反对任何约束和束缚(庄子)③墨家:兼爱非攻,尚同墨翟④法家:尚法守法1、法家法律观的理论依据:一是“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二是发展进化的历史观 2、推行法治的方法:(1)立法原则:循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量可能;务明易(2)执法主张:明法、任法、壹法、从法(3)赏罚互用(4)法、势、术相结合(三)成文法公布:1、536BC,郑国子产(执政),“铸刑书于鼎”,即“铸刑鼎”事件,标志着古代成文法的产生(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2、513BC,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3、501BC,郑国邓析(大夫),“竹刑”(郑国大夫邓析将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四)公布成文法的争论:实质:新旧势力争夺统治权的斗争。

孔子、叔向竭力反对(五)公布成文法的意义:一是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二是限制了各级旧贵族的等级特权三是推动了封建法律政治制度的形成战国时期的法制改革:魏国李悝法律上,编撰《法经》(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推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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