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十条”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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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十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十措施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大气污染防治十措施大气污染是当前世界面临的一大环境问题,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为了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环境,政府和社会各界积极采取了十项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

首先,加强环境监测和数据收集。

要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体系,对大气污染的来源、污染物种类和浓度进行监测和数据收集,及时掌握大气污染的情况。

其次,控制工业废气排放。

采取强制性的排放标准,加强对各类工业企业的监管,减少工业废气的排放。

对高污染企业进行整治,推动清洁生产,减少大气污染。

第三,加强交通尾气的治理。

加大对汽车尾气的治理力度,推广高效、低排放的交通工具,鼓励公共交通的使用。

建立完善的汽车尾气排放监测和治理体系,减少交通尾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第四,加强城市建设和规划。

合理规划城市布局,提高城市建筑和交通系统的节能环保水平,减少城市大气污染源。

注重绿色建筑和绿地的建设,增加城市绿化覆盖面积。

第五,推动能源结构调整。

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减少对煤炭等高污染能源的依赖。

加强对传统能源的治理,推动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

第六,加强对农村煤炭的治理。

改善农村煤炭燃烧条件,提高燃烧效率,减少煤炭燃烧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推广清洁煤炭燃烧技术,加大对农村煤炭的治理力度。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第七,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和任务。

加大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第八,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

加强对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节约用电、绿色出行,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第九,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社会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共同应对全球大气污染问题。

第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产业发展。

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推动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的创新和应用,培育大气污染防治产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4.06•【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已于2001年4月6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4月6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2001年4月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核定的本行政区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第五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燃烧设备燃用煤炭、燃料重油含硫份和灰份的情况,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改版)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改版)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改版上海人大2018年12月21日发布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上海人大常委会对之前《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三十几处修改与删除,条例并对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工作进行了规定。

全文如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市和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和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工作。

市和区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建设以及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删除第五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

二、删除第十七条第三款。

三、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国家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并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无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然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王因街道大气污染防治十条工作线(2023版)

王因街道大气污染防治十条工作线(2023版)

王因街道大气污染防治十条工作线(2023版)一、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线1.道路保洁工作。

主路、辅路、便道路面保洁质量应达到“道牙无尘,路无杂物,设施整洁,路见本色”标准,严格落实城市和县乡道路保洁管理导则,道路积尘达到相关标准要求,重点区域实施精细化保洁。

进行数据指导作业调度,湿度大于等于60%时,停止雾炮和湿扫作业,小于60%时,洒水、雾炮同时作业。

实时研判、提醒调整道路吸扫、背街小巷湿扫、道路洒水、雾炮等作业方式。

优化监督考核模式,保洁车辆安装GPS定位,全天候监督保洁作业执行情况。

(责任单位:市容管理办公室)二、施工工地扬尘管控工作线2.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建筑、拆迁、道路、水利等施工工地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8个100%”(工地打围100%.喷淋降尘100%、裸土物料覆盖100%、道路硬化100%、湿法作业100%,车辆冲洗100%,密闭运输100%、在线监测100%)等导则要求,杜绝建筑工地扬尘管理粗放现象。

各类施工工地必须将PM10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和视频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至行业监管部门和济宁市智慧环保督导调度指挥中心,数据需为国标监测设备采集。

严格落实拆迁工程抑尘各项措施,进一步落实有专班、有方案、有设备的“三有”要求,确保全程湿法作业、现场苫盖、密闭运输。

裸露易尘表面及时用6针以上的密目网苫盖,要及时更换破损防尘网,长期裸露地表可播撒野草种子,绿化抑尘。

完善施工工地检查制度,改进检查方式,建立工地扬尘管理基本信息台账,实地核查并依据标准对工地达标情况进行确认,动态更新完善台账。

对扬尘管控不到位的,对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依法依规上报区直部门,协助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责任单位:建设办、水务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三、企业管控工作线3.煤矿煤场扬尘管控工作。

严格落实《济宁市煤电企业堆场扬尘治理工作导则》,推进煤矿煤场煤炭输送密闭化,推进煤矿煤场运输车辆秋冬季绿色化,煤炭堆场全部封闭化和喷淋设施全部智能化,视频及PM1O监控设备要完好并正常使用。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最新)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综合防治,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健全完善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情况,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药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法-第1章

环境保护法-第1章

第1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款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68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第八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坚持( )、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

坚持( )、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

坚持( )、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2017中国经济新气象】光明日报记者张蕾今年全国两会提出“蓝天保卫战”后,旋即成为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的一大新词。

“蓝天保卫战”的目标是什么?《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今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要分别下降3%,重点地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下降。

”保卫蓝天的攻坚战怎么打?《政府工作报告》也给出了明确的方案——科学施策、标本兼治、铁腕治理。

“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

”党的十九大报告直击民生痛点,向大气污染宣战。

2017年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十条”)第一阶段的收官之年。

如今,年近尾声,各地“蓝天保卫战”的战果如何?河北因“病”施治,才能让天真正蓝起来在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中,河北无疑背负的压力最大。

只有因“病”施治,才能让天真正蓝起来。

对于年年顶着雾霾“锅盖”的河北来说,产业结构偏化工、能源结构偏煤炭、运输结构偏公路,是造成大气污染严重的根本原因。

为此,河北坚持把推进结构调整作为治本之策:2013年以来,累计压减钢铁产能逾1.3亿吨、水泥产能6718.5万吨、平板玻璃产能6406万重量箱;针对能源结构“一煤独大”带来的污染痼疾,先后开展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关停取缔实心黏土砖瓦窑、“拔烟囱”等专项行动,近5年累计削减煤炭4468万吨;此外,还启动了“车、油、路”一体化治理,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强制报废机动车186万辆,积极推动进省煤炭专线运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等。

今年4月,环保部督察组在保定市清苑区发现了三家“散乱污”企业,责成当地立即整改。

“这些‘散乱污’企业对于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有限,却非常恶劣地污染着环境,我们决定当天就干,立即取缔。

”回忆当时的情形,孙村乡乡长吴国立说。

事实上,类似“散乱污”企业,2017年1月至10月,河北省一共整治了20850家。

治理大型企业违规超标排污,河北省也毫不手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5.24•【文号】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5号•【施行日期】1991.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生产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中大气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检验,符合下列条件:(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效果达到设计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对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修或者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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