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2020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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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捐赠资产管理制度

医院捐赠资产管理制度

医院捐赠资产管理制度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医院的健康发展,提倡公开公平、透明规范的社会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院长办公会、董事会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按规定予以审核。

医院应以单位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人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并予以公示。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变相摊派。

医院不得接受具有损害国家或其他公共利益、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卫生等标准或要求、未按相关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的设备、器械或药品、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审核程序或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属于非实物性服务的社会捐赠资助、匿名捐赠资助的。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应符合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且应距失效日期6个月以上。

医院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要求;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医院接受无形资产社会捐赠资助的,应要求捐赠资助人提供有关权属证明。

第二十八条规定,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财产,如果未被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的统一核算,或者私自设立小金库,都将受到主管部门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医院捐赠财务管理制度

医院捐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捐赠管理,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接收的所有捐赠资金,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医院捐赠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捐赠活动的合法性;(二)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捐赠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三)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资金;(四)效益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捐赠资金发挥最大作用。

第二章捐赠接收第四条医院设立捐赠管理部门,负责捐赠的接收、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接收捐赠时,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核实捐赠人身份,确保捐赠人真实合法;(二)了解捐赠资金用途,明确捐赠资金使用范围;(三)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四)对捐赠物品进行验收,确保物品完好无损。

第三章捐赠资金管理第六条医院设立捐赠资金专户,对捐赠资金进行独立核算。

第七条捐赠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捐赠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款专用;(二)捐赠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执行;(三)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捐赠人报告,接受捐赠人监督;(四)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八条医院对捐赠资金实行以下管理措施:(一)建立健全捐赠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流程;(二)加强捐赠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收支平衡;(三)定期对捐赠资金进行盘点,确保资金安全;(四)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捐赠信息公开与监督第九条医院应定期公开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捐赠资金的来源、用途、使用效果等。

第十条医院接受捐赠人的监督,对捐赠人的查询和举报应及时予以答复和查处。

第十一条医院建立健全捐赠资金监督机制,包括:(一)设立捐赠资金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二)定期开展捐赠资金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三)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医院捐赠管理制度

医院捐赠管理制度

医院捐赠管理制度1. 总则为规范医院的捐赠行为,保证医院捐赠活动的公开、公正、透亮,促进医院与社会各界的良好合作关系,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的捐赠行为。

2. 捐赠事项申请2.1 捐赠事项包含但不限于医疗设备、资金、药品、物资等,捐赠方可以为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2.2 捐赠事项需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含捐赠物品的具体信息、数量、用途、价值评估以及捐赠方的相关资料等。

2.3 捐赠事项申请应由捐赠方与医院签订捐赠协议,在协议中明确捐赠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捐赠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4 医院应及时审查申请文件,并组建捐赠审核委员会对捐赠事项进行评估和决策,确保捐赠的合理性和医院的需求。

2.5 捐赠方必需供应真实、准确、完整的捐赠信息和资料,如有虚假、隐瞒等行为,医院有权取消该捐赠事项。

3. 捐赠物品验收与管理3.1 捐赠物品应经过严格的验收程序,确保符合医院的质量要求和安全标准。

医院应设立特地的捐赠物品管理部门,负责物品的接收、验收、调配和登记工作。

3.2 验收程序包含对捐赠物品的外观检查、功能检测、质量认证等,确保物品的完好性和可用性。

3.3 捐赠物品应依照医院的需求和调配计划进行合理配置,确保最大化地利用捐赠资源。

3.4 捐赠物品必需经过医院的统一管理,不得私自挪用、买卖、私自处理,不得作为任何形式的礼品或回报。

3.5 被捐赠物品使用过程中,医院应加强对物品的保养和维护和修理,确保其长期有效使用。

4. 捐赠资金管理4.1 捐赠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符合医院发展规划和捐赠协议商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4.2 医院应设立特地的捐赠资金账户,对捐赠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及时向捐赠方供应捐赠使用情况的报告。

4.3 捐赠资金的使用应经过医院的预算评审和决策程序,确保合理、规范、透亮。

4.4 对于超出捐赠协议商定的捐赠资金,医院应与捐赠方进行沟通并取得全都看法,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

医院赞助与捐赠管理制度

医院赞助与捐赠管理制度

医院赞助与捐赠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院赞助与捐赠行为,提高资金与物资管理的透亮度和合规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订立本医院赞助与捐赠管理制度。

二、定义1.赞助:指个人、组织或企业向医院供应资金、物资、服务或其他支持的行为。

2.捐赠:指个人、组织或企业向医院无条件地供应资金、物资、设备或其他帮忙的行为。

三、赞助与捐赠管理原则1.公开透亮:医院赞助与捐赠行为应公开、透亮,接受社会监督。

2.合规合法:医院赞助与捐赠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从道德规范。

3.公平公正:医院在接受赞助与捐赠时,应公平对待不同赞助方、捐赠方,不得偏袒或鄙视。

4.诚实守信:医院赞助与捐赠行为应真实、准确,不得隐瞒信息或有意误导。

四、赞助与捐赠程序1. 赞助与捐赠申请1.赞助与捐赠方应向医院书面提出赞助或捐赠申请,申请内容应包含资金数额、物资种类、供应方式、用途等认真信息。

2.医院设立特地的赞助与捐赠接收部门,负责处理赞助与捐赠申请,并及时回复赞助或捐赠方。

3.医院接收到赞助或捐赠申请后,应认真评估申请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

2. 审核与审批1.医院赞助与捐赠管理部门应对赞助或捐赠申请进行审核,包含对赞助与捐赠方的资质进行核实,确保其合法合规。

2.在审核过程中,医院赞助与捐赠管理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赞助或捐赠的使用符合医院内部规定和诚信原则。

3.核实审查后,医院赞助与捐赠管理部门将结果报送医院领导层进行审批。

4.医院领导层审批通过后,方可接受赞助或捐赠。

3. 赞助与捐赠合同1.医院赞助与捐赠管理部门与赞助或捐赠方签订赞助与捐赠合同,明确赞助或捐赠的具体内容、方式、期限和责任。

2.赞助与捐赠合同应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保证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合理性。

4. 赞助与捐赠使用1.医院赞助与捐赠资金、物资应依照合同商定和捐赠方意愿使用,保证合理、透亮、高效。

2.捐赠的物资应经过严格的验收和登记,确保实现医疗所需的质量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局属(管)各单位,部、局机关各司局: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发展,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管理,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在《办法》起草制定过程中,先后征求了监察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意见,并商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七年四月六日卫生部附件: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机构,下同)。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承担政府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相关的任何形式的捐赠资助。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法人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医院接受捐赠财务管理制度

医院接受捐赠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接受捐赠的财务行为,确保捐赠资金、物资和服务的合理使用,保障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接收的所有捐赠资金、物资和服务,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等。

第三条医院接受捐赠工作遵循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确保捐赠资金、物资和服务的合理、合法、合规使用。

第二章捐赠接收与登记第四条医院设立捐赠接收部门,负责接收、登记、审核和管理捐赠。

第五条接收捐赠时,应详细记录捐赠者的信息、捐赠物品种类、数量、价值、捐赠时间等,并要求捐赠者提供捐赠凭证。

第六条捐赠接收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捐赠登记工作,并将捐赠信息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三章捐赠资金管理第七条医院设立捐赠资金专户,用于接收和管理捐赠资金。

第八条财务部门对捐赠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确保捐赠资金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捐赠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者的意愿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或截留捐赠资金。

第十条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捐赠者报告,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四章捐赠物资管理第十一条医院设立捐赠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保管、分配和使用捐赠物资。

第十二条捐赠物资接收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入库,确保物资的完好无损。

第十三条捐赠物资的使用应遵循“先到先用、按需分配”的原则,优先用于医院公益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捐赠物资的保管和使用应定期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物资的安全、有效。

第五章捐赠服务管理第十五条医院接受捐赠服务时,应与捐赠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期限、标准等。

第十六条医院应按照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捐赠服务的质量,并及时向捐赠者报告服务情况。

第十七条捐赠服务结束后,应向捐赠者提供服务总结报告,包括服务内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八条医院应建立健全捐赠接受与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捐赠资金、物资和服务的合理、合规使用。

关于公立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的思考

关于公立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的思考

关于公立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的思考摘要:社会公益捐赠是促进医院医疗、教学、科研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新冠肺炎疫情之后,进一步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显得更加重要。

本文基于笔者对所在医院疫情期间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工作的调查,对公立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的环节做出了思考。

关键词:公益捐赠;公立医院一、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现状分析社会慈善捐赠是公立医院医疗技术服务收费和政府财政补助之外的有益补充[1]。

公立医院规范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但能充分体现医学人文精神和其公益性根本宗旨,对医院自身发展、保障百姓健康和实现健康中国宏伟目标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

但长期以来,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立法与税收立法处在逐步完善阶段,尚未形成促进公益性捐赠事业持续发展的完善的法规配套机制[3],且公立医院接受公益捐赠普遍存在接受捐赠总量低,捐赠来源单一等问题[4],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流程。

新冠肺炎疫情之后,面对大量涌入的各类公益捐赠物资和款项,公立医院暴露了捐赠管理归口部门不明确、捐赠流程不畅通、捐赠物资缺乏评估、受赠物资缺乏统筹管理等问题。

以笔者所在的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于2016年至2020年5年间接受的社会公益捐赠为例,2016年医院共接受社会公益事业捐赠18项,2017年38项,2018年23项,2019年32项,2020年170项。

在新冠疫情之前,全院每年接受社会公益事业捐赠总量均保持在较低水平,而2020年同比2019年,社会公益事业捐赠增量达431%以上。

短时间内,医院接受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大量来源不同、形式不同、品类不同的公益事业捐赠,这对医院管理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例如如何鉴别捐赠物资能否接受,如何加强公益事业捐赠和使用的透明度,以及捐赠物资如何储存和使用等。

二、医院加强公益事业捐赠管理的实践为加强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管理,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修订印发了《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该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医院对公益事业捐赠的管理:(一)确立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的原则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医院接受捐赠资产管理制度

医院接受捐赠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接受捐赠资产的管理,确保捐赠资产合理、合规地用于医院发展,提高医院公益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接收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设备、物资等。

第三条医院接受捐赠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确保捐赠资产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医院设立捐赠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五条捐赠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包括:(一)接收捐赠资产的申请、审核、登记、入库、分发、使用等工作;(二)制定捐赠资产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三)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四)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捐赠资产接收第六条捐赠人向医院提出捐赠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捐赠申请书;(二)捐赠人的身份证明;(三)捐赠资产的清单、价值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四)捐赠协议(如有)。

第七条医院捐赠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捐赠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一)捐赠人的身份合法性;(二)捐赠资产的合法性、合规性;(三)捐赠资产的适用性。

第八条审核通过后,医院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用途、使用期限等。

第四章捐赠资产入库与使用第九条捐赠资产入库前,由捐赠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验收,确保捐赠资产符合协议约定。

第十条捐赠资产入库后,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编号、建账,建立捐赠资产档案。

第十一条捐赠资产的使用应当符合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并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保障医院公益服务;(二)提高捐赠资产的使用效益;(三)确保捐赠资产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捐赠人报告,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三条医院捐赠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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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医院
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
(2020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各级各类相关部门业务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医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医院(以下简称受赠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医院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愿无偿;
(三)符合公益目的;
(四)非营利性;
(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
(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五条医院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
(一)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
(三)用于卫生健康人员培训和培养;
(四)用于卫生健康领域学术活动;
(五)用于卫生健康领域科学研究;
(六)用于卫生健康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七)用于其他卫生健康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六条医院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十)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

第七条医院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单位领导
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决策事项。

第八条医院应当明确承担捐赠组织协调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日常事务(以下简称捐赠管理部门)。

第九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经社会团体书面授权可以代表社会团体接受捐赠收入,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

第十条捐赠人向医院捐赠,应当由单位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

医院其他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

第二章捐赠预评估
第十一条捐赠预评估是医院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开展的综合评估。

医院应当建立接受捐赠预评估制度。

第十二条预评估重点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医院职责、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
(三)捐赠接受必要性;
(四)捐赠人背景、经营状况及其与本单位关系;
(五)捐赠实施可行性;
(六)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七)捐赠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八)捐赠方是否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
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九)捐赠物资质量、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等;
(十)是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十一)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二)医院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医院捐赠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单位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建立评估工作机制,及时对捐赠申请提出评估意见。

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参与评估。

第十四条捐赠预评估意见应当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或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医院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确定意见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捐赠人。

不予接受的捐赠,医院应当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捐赠协议
第十六条医院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捐赠协议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与捐赠人签订,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书面捐赠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捐赠人、受赠人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以及来源合
法性承诺;
(三)捐赠意愿,明确用途或不限定用途;限定捐赠用途的,应当附明细预算或方案;
(四)捐赠财产管理要求;
(五)捐赠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用于卫生健康人员培训和培养、卫生健康领域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捐赠,捐赠人不得指定受赠单位具体受益人选。

第十九条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捐赠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书面捐赠协议。

第四章捐赠接受
第二十条捐赠财产应当由受赠法人单位统一接受。

公益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经授权接受的捐赠收入应当缴入社会团体对应账户统一核算,不得截留。

第二十一条受赠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捐赠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按期足额交付捐赠财产。

第二十二条接受货币方式捐赠,原则上应当要求捐赠人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受赠法人单位银行账户。

接受非货币方式捐赠,鼓励受赠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非货币捐赠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认或公证。

第二十三条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受赠法人单位印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

第二十四条受赠单位接受的捐赠工程项目,捐赠人可以留名纪念或提出工程项目名称等。

第二十五条捐赠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入境、许可申请等手续的,受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受赠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受赠单位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必要时,可以申请设置捐赠资金专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受赠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书面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进行逐项核对、入账。

第二十九条受赠单位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财务部门应当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

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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