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益活动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社区公益基金管理办法

社区公益基金管理办法一、引言社区公益基金的设立旨在推动社区发展、改善社区居民的生活条件,加强社区凝聚力和互助合作精神。
为了更好地管理社区公益基金,提高其使用效率和公正性,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二、基金设立1. 社区公益基金应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确保基金的合法性和民主性;2. 基金设立应明确资金来源、金额和用途;3. 基金设立后,应及时公告并向社区居民公开,确保透明度。
三、基金融资1. 社区公益基金的融资可以通过以下渠道:a) 政府拨款;b) 社会捐赠;c) 进行公益活动筹集善款。
2. 融资过程应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基金使用1. 基金使用应公正、合理,符合社区发展和居民利益;2. 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a) 社区设施建设和维护;b) 社区公共服务改善;c) 社区居民福利提升;d) 社区环境保护和治理;e) 指导和支持社区公益活动等。
3. 基金使用应经社区居民代表审议通过,确保使用效果和社区居民的知情权。
五、基金监督1.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应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基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状况;2. 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向社区居民公开基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报告,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3. 监督委员会应及时报告基金使用中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六、附则1. 本办法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应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相关管理办法。
总结社区公益基金的管理办法是确保基金运作公正、高效的关键,从基金设立、融资、使用到监督,都需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
通过遵守管理办法,社区公益基金能更好地服务社区,提高居民的福利水平,促进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的实施将为社区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慈善总会XX基金管理办法

XX县慈善总会XX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慈善募捐渠道,建立凝聚爱心的平台,鼓励和方便慈善捐赠,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XX县慈善总会确定以单位或个人(包含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以下简称“捐赠方”)名义设立“XX慈善基金”(以下简称“XX 基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XX基金在XX县慈善总会设立专账,其管理及使用严格遵循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XX基金永久所在地为XX县。
第二章XX基金的建立第四条XX基金是XX县慈善总会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依法向社会爱心企业、爱心个人、爱心组织募集善款的重要形式之一。
第五条凡热心慈善事业、自愿向XX县慈善总会捐赠一定数额以上善款的单位,均可协议建立XX基金。
第六条XX基金捐赠方拥有该项基金XX权,规范名称为“XX 县慈善总会××慈善基金”。
第七条捐赠方可采用定向或非定向两种方式建立XX基金。
捐赠方如需更改使用方向,应与XX县慈善总会共同磋商后变更。
第八条XX基金的数量、认捐期限、使用意向等方面的条款,由捐赠方与XX县慈善总会双方协商,并签署协议予以确定。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在协议期内,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时足额注入“基金”的,先前捐助的基金即转入正常性捐赠,并自动取消原XXo 第三章XX基金的认捐额度及注入方式第十条建立单位XX基金的最低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个人XX基金的最低额度为3万元人民币,多捐不限。
第十一条XX基金认捐方式:(一)一次性捐赠资金。
(二)按协议可在捐赠期限内分期注入,但首笔捐赠不低于基金总额的50%O(三)留本捐息。
基金本金可由捐赠方自行管理,一次性或分年度捐赠增值部分,增值方式和增值税(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捐赠方与XX县慈善总会就XX基金的本金数量、增值方式、增值税(额)、用途、期限和管理等内容签订协议。
社区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社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专项基金的设立 (1)第三章专项基金的管理 (2)第四章专项基金的终止 (3)第六章附则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xx市xx新区xx社区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专项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xx市xx新区xx社区公益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的专项基金是在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由捐赠人或(及)本会发起,在本会总的账户下,设立专门用于开展某类活动(或项目)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下设的各专项基金。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设立第四条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向本会提交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
设立专项基金原始本金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账面运作存留资金不得低于原始本金的10%。
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发起成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二)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运行方案;(三)拟发起机构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发起机构或自然人介绍。
第五条基金会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按相应的申请流程予以批复。
(一)原始本金为20万元的,由本会执行团队集体审议,秘书长签字后生效,报理事会备案。
(二)原始本金在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根据捐赠人需求,为专项基金冠名,但所冠名称须符合本会宗旨。
秘书长须以正式电子邮件的形式将申请材料报全体理事,三分之二理事回复且半数以上赞成的,确定通过此专项基金申请,由理事长签字生效。
电子邮件原始内容留存为档案依据。
(三)原始本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须召开理事会审议。
审议通过的,由理事长签字生效。
第六条设立专项基金,应与专项基金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办法

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办法-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市**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做好**市**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策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等工作,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切实维护基金会、捐款方和受益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市**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基金会章程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资助项目的范围是:(一)资助贫困、病残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二)资助和组织青少年儿童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卫生健康、体育比赛、展览展示、心理咨询、学术研究、著作出版等活动;(三)资助和组织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公益活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青少年的学习、生活中;(四)资助和组织有关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各种公益慈善活动;(五)奖励优秀青少年儿童和从事**工作的优秀工作者。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基金会每一年度的项目计划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四条基金会根据项目需要设立项目部作为项目的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项目的征集、筛选、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理事会以及理事长办公会批准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验收工作;协助财务部做好项目决算与审计等工作;负责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档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立项与审批管理第五条项目的类别项目按形式分为以下类别:(一)合作项目:1.省、市基金会、县(区)**公益协会合作项目;2.市内外各类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团体,本市具有**工作职能的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开展的合作项目;3.市、县(区)各级**工作委员会与基金会的合作项目。
(二)申报项目:1.市、县(区)各级**工作委员会、政府有关部门推荐的项目;2.社会公益组织申报的项目;3.捐赠方推荐或指定的项目;4.基金会推荐的项目;5.面向社会定向募集的项目;6.其他有关方面推荐的项目。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 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2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日常监督、年度检查和评估工作中,对基金会加强指导与检查。
对于违反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有评估等级的可以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民政部2012年7月10日为确保基金会恪守公益宗旨,规范开展活动,扩大公开透明,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现对基金会行为规范中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基金会接受和使用公益捐赠(一)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
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二)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
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
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三)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基金会资金管理办法

基金会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基金会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运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资金的管理活动。
1.3 基金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运作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资金来源及分类2.1 基金会资金来源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2.2 基金会资金分为:自有资金、受托管理资金、专项资金。
2.3 自有资金指基金会原始注册资金及后续合法增加的资金。
2.4 受托管理资金指基金会接受委托管理的资金。
2.5 专项资金指捐赠人指定用途的资金。
三、资金管理组织架构3.1 基金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工作。
3.2 财务管理部门设财务总监、会计、出纳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3.3 基金会设立财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财务管理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审计。
四、资金管理基本原则4.1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运作合规。
4.2 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4.3 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4.4 透明度原则:公开资金运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资金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5.1 基金会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益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投资支出、其他合法支出。
5.2 基金会设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公益活动项目的策划、执行和监督。
5.3 资金使用应按照以下审批流程进行:(1)项目管理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2)财务管理部门进行预算审核;(3)基金会领导审批;(4)财务管理部门执行。
六、投资管理6.1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决策流程等。
6.2 投资决策应遵循风险分散原则,确保投资安全。
6.3 投资收益应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用于支持基金会公益活动。
七、风险管理7.1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资金风险。
7.2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评估资金运作风险。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25•【字号】鲁民〔2023〕54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3〕54号各省管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现将《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2023年8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l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省管社会组织发展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山东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省民政厅负责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2015年8月26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业务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卫生计生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卫生计生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自愿无偿;(三)符合公益目的;(四)非营利性;(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五条卫生计生单位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业捐赠:(一)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三)用于卫生计生人员培训和培养;(四)用于卫生计生领域学术活动;(五)用于卫生计生领域科学研究;(六)用于卫生计生机构公共设施设备建设;(七)用于其他卫生计生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六条卫生计生单位不得接受以下捐赠:(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十)承担政府监督执法任务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有利害关系的捐赠。
第七条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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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活动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巩固
公司改革发展成果,维护企业稳定,规范公司系统参与的捐助活
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内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和相关人员生活上的暂时困难,在企业内部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特设
立“社会公益活动基金”。
“社会公益活动基金”的来源:
1、公司行政拨付;
2、公司工会拨付;
3、在岗员工捐助;
4、其他单位和人员的捐款。
“社会公益活动基金”的管理原则: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审批;公开透明;民主监督。
“社会公益活动基金”适用范围:
1、社会相关部门组织的统一捐助活动。
2、公司系统员工和离退休人员及相关人员中生活困难,靠自
身很难维持当地低保水准的人员;
3、发生重大灾难或重大疾病,自身难以渡过难关,需要接济
救助的公司系统人员;
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公司系统员工和离退休人员及相关
人员生活上的暂时困难;
5、家庭经济条件差,子女上学困难,需要经济援助的公司系
统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6、对职工子女考上重点大学的奖励。
在岗正式员工捐款原则上每月从工资中捐出。
处级
以上干部 (含公司领导,机关正、副处室长,所属公司经理、副
经理)每人每月30元,科级干部(含副科级)每人每月20元;一般职工每人每月10元。
企业捐助款项及金额由公司领导班子根据企业经济
效益和救助需要情况决定。
所属公司不再另设企业捐助项目。
“社会公益活动基金”使用上限每人年度每次不超
过3000元,特殊情况由公司“社会公益活动基金”管理小组会议
集体讨论决定。
“社会公益活动基金”由公司工会单设帐户,专人
管理。
所属各分公司每月收缴,季度汇总,次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汇入公司“社会公益活动基金”专用帐户。
并填写《xxx公司“社会公益活动基金”收缴汇总表》和款项增减说明报xxx处。
经人事处与xxx处审核无误后做帐处理。
本办法第四条所说的“不可抗力因素”主要是指偶
遇突发性事件:如地震、火灾、水灾、车祸、重大疾病等。
本办法第四条所说“当地低保水准”是指当地政府
规定的生活最低保障线。
其计算应包括家庭所有成员的各类实际
收入。
本办法第九条所说“重大疾病”是指“社会公益
活动基金”适用范围内人员本人患脑中风、重要器官移植、恶性
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深度昏迷、失语、失聪、失明、瘫痪、严
重烧伤等。
本办法第四条所说的“家庭经济条件差,子女上
学困难”是指家庭经济收入除了维持正常的日常开支外,无力承
担子女的全日制普通教育。
本办法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相关部门组织的统一
捐助”指当地政府和党组织要求公司各单位参与的捐助活动或指
定的捐助扶贫项目。
本办法第四条所说的“职工子女考上重点大学的
奖励”指单位在职员工子女考上国家教育部公布的36所重点大学。
获得“社会公益活动基金”须由个人或家庭主要
成员提出书面申请,交现(原)所在单位。
申请书要写清家庭出现特困原因及困难程度,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公司机关各处室及所属分公司接到申请书后,正
常情况下须在15日以内调查核实,并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形
成一致意见后上报。
公司“社会公益活动基金”使用实行公示制度和
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分公司确定的救助对象
情况和金额须经过3—5天公示,被群众确认无疑后方可上报。
如
果发生虚报冒领情况,要对上报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
究上报单位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虚报冒领金额全部从主管部门负
责人、具体经办人及公司主管领导工资中扣除。
公司党群工作处是“社会公益活动基金”使用的主
管部门。
在接到各处室和所属分公司报来“社会公益活动基金”
申领表后,正常情况下须在10日内调查核实,并经公司“社会公益活动基金”管理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报公司主管
领导审批后由党群工作处拨付资金。
公司“社会公益活动基金”管理使用情况须在每
年工会工作报告中总结汇报,并向各分公司通报年度收支情况。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如无特
殊情况,不在另外组织捐助活动。
公司工会组织的疾病慰问、丧葬补助不在此办
法的管理范畴,继续从各单位工会经费中列支。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工作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xxx年x月x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