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协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11.26•【文号】科协发学字〔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协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科协发学字〔2020〕31号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现将《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科协民政部2020年11月26日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协学会创新发展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关于群团改革和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推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学会是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学会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在团结凝聚科技工作者促进科技创新、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深化国际科技合作、优化科技治理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还存在吸引力凝聚力不够、科技战略支撑力不强、国际化程度不高等问题,有的学会在自身建设、规范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短板甚至突出问题。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要求将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加快建设科技强国。
面对新形势新挑战,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推动学会进一步创新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问题导向和方向引领,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规范管理,构建面向现代化的学会发展新格局,不断促进学会高质量发展。
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强化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科技社团发展之路;要突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培育一流学会、一流科技期刊和一流学术品牌,深度融入全球科技治理体系;要提升科技战略支撑能力,持续打造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术组织,不断提升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质量和效能;要更紧密地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汇聚科技创新的磅礴力量,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进军。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8.05.05•【文号】科协学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协学发[2008]74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为进一步做好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促进学术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二○○八年五月五日附件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全国科技大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国科协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学会作为国家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研究学科发展历史和最新进展,展望学科发展趋势,促进学科交叉融合,为提升我国科技原始创新能力服务。
第三条本项目包括年度学科发展研究(以下简称学科发展研究)和学科史研究。
实施内容包括开展学科发展研究、编制出版学科发展报告、召开学科发展讨论会;开展学科史研究、编写出版学科史、召开学科史讨论会;召开中国科协学术建设发布会等。
第四条本项目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统一组织协调,统一组织出版年度学科发展报告、学科史,召开中国科协学术建设发布会。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承担组织相应学科发展研究和学科发展报告编制、学科史研究和学科史编写、召开相应学科发展讨论会和学科史讨论会等任务。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8.23•【文号】组通字[1994]23号•【施行日期】1994.08.2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组通字[1994]23号)中央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现将《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协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是科协机关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参照管理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参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通过这项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符合科协性质和特点的机关人事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更好地发挥科协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技事业的助手作用。
1994年8月23日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科协机关建设,逐步实现科协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各级科协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各级科协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不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范围。
二、职务设置科协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各级科协机关选任的领导职务,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中国科协工作制度

中国科协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织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充分发挥科技工作者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国科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科技工作者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中国科协的工作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中国科协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科学发展,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法治保障,充分发挥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中国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第六条中国科协设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主席负责中国科协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中国科协设有若干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科学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中国科协设有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协的地方组织,受中国科协的指导。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省委员会。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中国科协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党的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引导科技工作者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二)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三)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的制定,为政府科技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四)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五)举荐科技人才,开展科技评价和奖励工作;(六)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促进科技界与世界各国的友好交往;(七)指导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加强与学会、协会、研究会的联系与合作;(八)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中国科协、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的意见

中国科协、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央宣传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0.09.18•【文号】科协发普字〔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中国科协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的意见科协发普字〔202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党委宣传部、科技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党委宣传部、科技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各有关机构: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有关要求,推进实施《“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关于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背景意义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应急科普宣教工作。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国办函〔2005〕90号),有力指导各地各部门将应急防护知识普及到公众、落实到基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政策规定制度相继明确,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要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国上下艰苦努力,湖北保卫战、武汉保卫战取得决定性成果,防控工作已从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
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应急科普宣教工作,引导公众科学应对疫情、缓解心理压力,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整体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科协科普部关于推进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建设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协科普部关于推进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9.04.28•【文号】科协普函础字[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协科普部关于推进全国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建设工作的通知(科协普函础字〔200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科普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科普部: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科普工作的意见》(科协发普字〔2005〕67号),全国各地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员(以下简称科普“站栏员”)得到了较大发展,对于增强基层科普服务能力、探索科普工作长效机制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切实发挥好科普“站栏员”在提高基层公众科学素质方面的重要作用,中国科协科普部将进一步推进全国科普“站栏员”建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围绕落实《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积极发展科普“站栏员”科普“站栏员”是为基层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重要平台,是基层科普工作的重要载体。
2008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和中国科协联合印发了《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08-2010-2015)》(以下简称《科普设施规划》),明确提出未来三年基层科普设施要有长足发展,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达到所有的城市街道和80%的农村乡镇建有综合性的科普活动站,半数以上的社区和行政村建有科普活动室;所有的街道和半数以上的乡镇建有至少一处长度10米以上的科普画廊,半数以上的社区和行政村建有至少一处长度5米以上的科普宣传栏;基层科普画廊(宣传栏)的展示内容每两个月更新一次,有条件的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每月更新科普宣传栏的展示内容;电子科普画廊等新型基层科普设施得到发展。
各级科协组织要高度重视科普“站栏员”建设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全国科普“站栏员”加快发展,努力实现《科普设施规划》提出的目标。
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8.04.23•【文号】国科发财[2008]197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财〔2008〕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协:“自主创新,方法先行”,创新方法是自主创新的根本之源。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多次对创新方法工作的重要批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切实加强创新方法工作,从源头上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我们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切实加强创新方法工作,从源头上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新修订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要求,提出本意见。
一、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创新方法是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的总称。
加强创新方法工作,切实做好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的研究与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科学思维的创新是科学技术取得突破性、革命性进展的先决条件。
科学思维不仅是一切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起点,而且始终贯穿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全过程,是创新的灵魂。
其次,科学方法的突破是实现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基础。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文件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文件科协发学字〔2017〕4号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通知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已经中国科协九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国科协2017年1月23日—1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法规,为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全国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全国学会要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全国学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全国学会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2 —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条全国学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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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科协宣传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国科协宣传工作管理,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努力做好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推动加强自身建设等各项宣传工作,依据党和国家关于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科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科协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三条中国科协宣传工作应遵循科学、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严守宣传纪律,以严肃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宣传工作的政治性、科学性和时效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协机关及直属单位通过自办媒体和社会媒体进行的新闻宣传、人物宣传、形象宣传和对外宣传工作。
自办媒体包括中国科协机关和直属单位主办或联合主办的报纸、内部刊物、网站等;社会媒体包括各类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网站等。
利用媒体向大众传播科技知识的,属于科普活动,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二章新闻宣传第五条本章所称新闻宣传,是指以中国科协系统工作为基础的新闻宣传活动,包括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科技工作和科技工作者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中国科协系统活动情况、重要讲话以及对科协工作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举办的重要会议、重点工作、重大专题活动等。
第六条中国科协设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工作负责人。
中国科协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宣传工作的书记处领导担任,新闻工作负责人由调研宣传部领导担任。
(一)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1.代表中国科协在适当时间内就科协系统的重大事件或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记者表明立场观点;2.代表中国科协对外发布声明或有关重要信息,阐述观点和立场,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二)新闻工作负责人的主要职责1.负责提出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2.拟定中国科协年度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计划;3.组织实施中国科协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4.负责召集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新闻宣传工作会议。
第七条中国科协实行定期新闻发布制度,原则上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发布本季度中国科协重点工作、重大活动新闻。
在开展重点工作、举办重大活动、召开重要会议前后,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包括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
第八条中国科协新闻发布会的筹备工作由调研宣传部牵头组织,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协助承办。
参加发布会的媒体记者由调研宣传部负责联系、邀请并组织采访活动。
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未经允许,不得以中国科协名义擅自举办或委托举办新闻发布会或具有新闻发布会性质的宣传活动。
对于定期新闻发布会,有关部门、单位须提前10天向调研宣传部提供新闻通稿、发言稿、相关新闻背景材料及答问备用口径,经调研宣传部审核后报新闻发言人审定。
不定期新闻发布会须经中国科协党组或书记处批准,由调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九条中国科协建立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
对突发事件的报道,应严格遵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和中宣部《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中宣发[2003]29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如遇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单位应在事件发生4小时内将事件内容、处理措施或意见、阶段性进展情况报调研宣传部,由调研宣传部核报中国科协书记处领导阅示后,及时组织对外发布。
第十条对需要安排新闻报道的重要会议、重点工作、重大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天函告调研宣传部,并准备相关新闻背景材料,负责起草新闻稿、明确宣传重点;调研宣传部负责联系媒体、管理采访现场和审核新闻稿、把握宣传口径。
各部门、直属单位通过自办媒体发布的新闻稿件、图片,原则上应自行审定,确保符合来源渠道正规、内容可靠、形式规范、信息真实、无版权纠纷的要求。
涉及重大活动、事件和重要新闻的须报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媒体采访活动应遵循下列要求:(一)媒体采访中国科协领导同志,须经调研宣传部协商办公厅,并征得领导本人同意后方可进行;(二)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邀请媒体采访,须由调研宣传部统一安排;(三)处级(含)以下工作人员,不得以单位名义接受媒体采访;(四)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媒体采访,须由调研宣传部会同国际联络部,报新闻发言人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接受采访的单位或个人应要求记者在发稿前,将有关发稿内容送回审定。
(六)接受或邀请自办媒体进行的一般性采访不在此列。
第十二条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内部会议或属于一般工作部署、业务指导交流的会议和活动,需要进行报道的,可由自办媒体就有关内容进行报道。
第三章人物宣传第十三条本章所称人物宣传,是指以在创新科学技术和普及科学技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为对象开展的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人物宣传应尽量选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受众广泛、影响力大的媒体,采用人物特写、专题访谈、纪录片、报告文学等公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载体,通过丰富、多样、灵活的宣传手段和宣传方式,大力弘扬广大科技工作者心系祖国、无私奉献、敢于超越、勇于拼搏的高尚品德和崇高精神,维护和提升科技工作者的整体社会形象,让科学家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第十五条人物宣传应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突出思想性、真实性、针对性,体现生命力、感染力和影响力。
宣传对象应符合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公德意识、社会责任感和个人道德修养的基本标准。
应尽量避免宣传有社会争议和把握不准的人物。
第十六条人物宣传的重点是:(一)艰苦探索、顽强拼搏、迎难而上、勇攀高峰,在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增强国家科技竞争力和综合国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团队;(二)在普及科学技术,提高全民族素质方面作出巨大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团队;(三)在加强决策咨询,积极建言献策,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团队;(四)求真务实、恪守真理、团结协作、淡泊名利,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团队;(五)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科研、卫生、教育、国防等行业和领域第一线,常年坚持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为我国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团队;(六)突发重大事件中,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团队。
第十七条调研宣传部每年年初向全国学会和地方科协征集宣传人选,机关各部门也可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进行推荐。
推荐单位须保证推荐材料的真实性。
由调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人员进行遴选,并根据当年科协工作实际制定宣传计划,经中国科协书记处批准后组织实施。
如遇突发重大事件,经中国科协书记处批准,调研宣传部可对宣传计划进行调整,并根据需要临时征集有关宣传人选。
第四章形象宣传第十八条本章所称形象宣传,是指以宣传提升科协整体形象、促进科协文化建设、体现中国科协作为科技社团组织的工作定位和整体精神风貌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宣传和宣传品宣传。
活动宣传包括展览展示、举办报告会、周年纪念、节日庆典、主题征文等大型活动。
宣传品宣传包括科协形象徽记、科协宣传材料、音像制品、纪念品、礼品的使用等。
第十九条以中国科协名义面向社会组织举办的大型宣传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30天向调研宣传部报送有关宣传方案,经书记处分管书记审批同意后方可施行。
活动中使用的各类海报、标语、标识、会标等,必须主题鲜明、准确规范、图案清晰、语言精练。
第二十条用徽记的形式展示中国科协形象,原则上只能用科协会徽、科协标识2种徽记。
科协会徽使用原则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科协标识可用于科协系统开展日常性工作活动之中。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标志仅限于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在相关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一条中国科协宣传品制作应遵循安全、节俭、环保、可循环利用的原则,突出科协特色、具有一定科技含量。
宣传品不得使用有损科协形象、内容格调低俗的语言文字和图像。
第二十二条以宣传科协形象为主要目的的中国科协简介、中国科协年报等宣传材料、音像制品的编撰、印制、发行以及纪念品制作等由调研宣传部归口管理,统一报经书记处批准后方可使用。
中国科协简介应在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后及时进行更新,经报请书记处同意后付印,旧版同时作废。
第二十三条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如需制作本单位宣传品,应自行负责宣传品的创意、设计、撰稿、审稿、印制等工作,确保宣传品质量。
宣传品制作完成后1个月内,应向调研宣传部报送两份样品备案。
第五章对外宣传第二十四条本章所称对外宣传是指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与国外对口组织的联络中,以外籍人群为受众对象开展的宣传活动。
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不在此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中国科协英文网站和中国科协英文简介是中国科协开展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和平台。
中国科协信息中心负责中国科协英文网站的日常更新维护。
应确保网页内容及时更新,网页设计风格符合国际惯例,新闻内容符合国外阅读习惯。
更新信息须经调研宣传部和国际联络部审定。
调研宣传部负责中国科协英文简介的管理发放。
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在对外活动中,均应准备一定数量的中国科协英文简介。
第二十六条以中国科协名义开展的对外宣传,由国际联络部负责提供翻译等语言服务。
第二十七条在境外进行的对外宣传活动,活动主办部门须提前将宣传方案报调研宣传部审核。
活动实施过程中,宣传工作由国际联络部负责管理。
第六章组织保障第二十八条中国科协宣传工作在中国科协书记处的领导下进行,调研宣传部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中国科协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二)根据中国科协年度重点工作,组织拟定宣传工作要点、重点业务工作的宣传计划和实施方案;(三)负责收集整理中国科协重点工作、重大活动的宣传资料档案及媒体宣传报道的反馈情况;(四)负责中国科协领导接受媒体采访的安排协调工作;(五)负责宣传干部培训和宣传工作表彰。
第二十九条中国科协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须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宣传工作,并指定一名相关处级领导作为本单位宣传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日常宣传工作联系,及时向调研宣传部提供本单位宣传工作的计划、动态和典型材料,及时做好本部门宣传资料(包括文字、照片、音像等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如联络员进行调整,须做好有关设备和资料交接工作,不得私自留存。
第三十条中国科协信息中心负责中国科协网、中国数字科技馆、中国公众科技网等宣传网络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中国科协公务信息采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