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处(以下简称收费处)负责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财政、物价、房产、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收费处缴纳配套费,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市、区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缴费时应当向收费处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收费处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标准办理收费事项。

第七条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具体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征收配套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直接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能够免缴配套费: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军用通讯、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国防设施;

(二)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投资[1999]2250号文规定面积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三)财政全额拨款的社会福利设施;

(四)市政道路(桥梁)、城市雨污水泵站、公交场站、环卫、路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配套的业务用房;

(五)提供给低保户的经济适用房(含安居房)。

第九条下列建设项目能够按照应缴额的50%缴纳配套费:(一)非民办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技校、小学、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业务用房。

部队经济适用房,用于离退休干部的免缴配套费,其它的经济适用房按照应缴额的50%缴纳。

第十条缴纳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或者建筑面积增加的,缴费人应当主动补缴应缴配套费与实缴配套费的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确有特殊原因需缓缴配套费的,须经市政府同意,且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缓缴金额不得超过应缴额的三分之一。缴费人应当与收费处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

缓缴期满,缴费人应当及时缴清应缴款项;未缴清应缴款项的,不得办理任何新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的,收费处能够责令缴费人限期缴纳,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欠缴配套费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三比例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收费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浦口、六合两区所辖撤县并区前原县域范围和江宁区,在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过渡期内继续适用县级体制,暂缓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市建委可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费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提供)

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问题的函》(苏价服函[ ]2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必须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第二批降低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本市市区范围内(含浦口区、六合区所辖撤县并区前原区域范围,下同)、江宁区东山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105元收取(按建筑面积计算,下同)。

2、浦口区、六合区撤县并区前原县域范围县城、溧水县、高淳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75元收取。

二、市区范围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浦口区、六合区撤县并区前原县辖范围、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不含东山镇及县城)范围建制镇规划区内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仍按《关于核准县以下建制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原江苏省建设委员会、江苏省物价

局、江苏省财政厅苏建村[1994]117号、苏价涉[1994]第76号、苏财综[94]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

1、市区范围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每平方米50元。

2、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每平方米50元。

3、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沿街建设除外),每平方米20元。

三、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经批准建设用于自住性质的免收建制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市建委收费权限内委托有关区建设局代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仍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建综字[ ]537号、宁财建[ ]513号、宁价房[ ]237号)的规定执行。

五、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南京市物价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南京市物价、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的通知

(宁价房[]22号、宁财综[]38号)

市建委,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苏价服[ ]472号、苏财综[ ]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调整为150元/平方米,由市建委统一扎口征收。(原老五县范围由各自建设主管部门扎口征收)

二、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江南八区)、浦口区(区划调整前区属范围和原江浦县县城)、六合区(区划调整前区属范围和原六合县县城)、江宁区(原东山镇和各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作为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

设。使用分配原则上由下列构成:

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131元/平方米

2、自来水管网建设:10元/平方米

3、城市消防设施设备建设:6元/平方米

4、城市建筑管理:3元/平方米(含城市房屋建筑、建筑装饰、市政工程建筑管理)。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二○○七年二月一日起执行。同时取消原自来水管网建设费。

五、高淳县、溧水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另行下文。

六、请有关收费单位接通知后即到各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市建委权限内委托有关部门、区建设局代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并规范其收费行为。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管理、监督。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发布部门:南京市其它机构发布日期: 01月29日实施日期: 02月01日(地方法规)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1 总则 为在城市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京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南京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并为公共设施实施和运营管理提供参考。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标准》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标准》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在既有设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鼓励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进行针对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性。 基于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的要求,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公共设施配套规划。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 本《标准》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已建成区尽量通过用地盘整达到标准。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和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 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公共设施的分级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批准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9.06.18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6.21 【实施日期】1999.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失效依据】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5月28日制定,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1999年6月21日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绿化事业的投入,组织群众开展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城市绿化义务,并有关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些内容

按照规划南京将形成“中心城—新城—新市镇”三级城镇体系,其中中心城由主城,东山、仙林和江北3个副城构成。新城包括龙潭新城、汤山新城、禄口新城、板桥新城、滨江新城、桥林新城、永阳新城、淳溪新城。新市镇则是指建制镇和街道所在地的集中建设地区。 都市区将形成城市中心、城市副中心、新城(地区)中心组成的公共活动中心体系。其中城市中心由“新街口—河西—南站地区”共同构成,承载南京区域中心城市服务职能。三个副城的设置,规划形成江北(浦口)、东山和仙林三个城市副中心,江北将“相对独立发展”。江宁规划的城市中心是在目前的凤凰港一带。仙林新市区,目前是集中主要精力在发展大学城片区,而预留的城市中心是百水桥一带。江北新城的城市中心,则不是在珠江镇,而是位于石佛寺一带,这是江北新城的一个滨江城市中心 【南京构建城际交通圈,两小时通达长三角中心城市】南京交通将构建以“2133、3155”为畅达目标,“2133”是指长三角中心城市2小时内通达;南京都市圈1小时通达;都市区通勤交通3刻钟(45分钟)通达;主城内30分钟通达。“3155”是指城市任意一点驱车15分钟上快速路、高速公路,市域所有规划村(或集中居民点)15分钟内能通达国省干线公路网;城市居民步行5分钟内可达公交、地铁车站。【将建成16条过江通道、16条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道路上,南京将规划形成“井字三环、轴向放射、组团快联”的城市快速路系统。同时将规划有16条过江通道,建成16条城市轨道交通线。 【南京规划提升公共服务】[仙林江北江宁都有三级医院] [步行8分钟到社区中心][打造30处地区商贸中心][9大片区集中供热] 南京在文化设施上建立五级文化设施体系,及市级文化设施集聚区、市级文化设施副中心、地区(新城)级文化设施中心、社区(新市镇)级文化设施中心、基层社区(村)级文化设施中心。 教育设施上,将把幼儿园服务半径控制在250米足有,小学服务半径控制在500米左右,初中服务半径控制在1000米左右。 医疗卫生方面,将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同时在仙林和江北两个副城中心各建一所三级医院,河西将增设一所三级医院,江宁也将扩建一家三级医院。实现三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覆盖向全市、全省乃至全国辐射的功能。在保障设施方面也将全面发展。 主城划分5大片区重点发展服务业。产业布局上,现代服务业主要在主城发展,重点发展金融保险、商贸商务、信息服务、软件研发、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 主城将形成四大服务产业聚集区,分别是老城服务业集聚区,河西服务业集聚区,南部新城服务业集聚区,北部新城服务业集聚区。 主城外结合副城和新城,以产业园区为载体,重点发展装备制造、精细化工、钢铁、航空物流以及高新技术等产业,并规划引导形成十二个先进制造业板块。 1、南京的城市性质与定位是什么 南京的城市性质被定位为“著名古都,江苏省省会,长三角承东启西的重要中心城市”;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 费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合同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保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整治及提供其它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价格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制定收费标准。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水平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举行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为普通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维护和保安、绿化管理等公共性服务以及停车管理、装磺垃圾清运等专项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为高级公寓、别墅、商住楼及非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提供的专项或特约服务及公共代办服务,除价格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外,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和管理的服务质量等因素,各类物业分等制定收费标准,实行评定等级收费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 城市规划、测绘等支 出。新办法规定,我 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 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 征收,并实行严格的 “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二)工业企业新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在

江苏(南京)-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蒋宏坤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 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 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 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 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章建设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文档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setting up shop signs in Nanjing 编订:JinTai College

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 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 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了规范店招标牌设置行为,美化城市环境,根 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店招标牌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以下称设置人),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地设置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室外标牌、灯箱、led灯、文字符号的 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店招标牌设置的 主管部门,负责店招标牌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店招标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店招标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标准,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店招标牌设置标准是店招标牌设置、监管的依据。 制定店招标牌设置标准,应当采取听证或者论证等形式征求专家、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设置店招标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图案等应当与所依附的载体以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街景特征。 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写字楼外立面设置店招标牌。 第七条店招标牌内容仅限于设置人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标识,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

最新《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宁规规范字〔2018〕3号)(以下简称《规定》)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标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筑工程(含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工程,下同)对照竣工测量成果、房产测绘成果、地籍测绘成果及现场情况,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是否在土地权属范围内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核实的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及受委托执法单位具体承担本辖区内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依据《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竣工测量技术规程》(宁规字〔2018〕119号)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并编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平面图

用地边界及坐标(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共配套设施及配套市政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间距、场地竖向标高、围墙、道路、绿化(集中绿地应单独标出区域)、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起坡点位置、停车位置等。 (二)建筑单体实测图 1.竣工剖面、立面图: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2.建筑分层平面布局图:建筑单元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场地;地下空间的平面、立面,以及地下功能区分布图。 (三)面积测算 1.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基底面积、集中绿地面积; 2.建筑面积:按房产测量成果填写地上、地下建筑面积; 3.折算面积:比对核准图,确定建筑工程超面积、超层高、超尺寸、超比例情况,制作建筑工程超建建筑面积折算表。 (四)配套市政管线 测量管线长度、走向、线位、埋深、间距、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图等。(五)与规划许可内容的比对情况 1.依据面积测算结果,比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制作建筑工程竣工测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比较表。2.与核准图不一致地方的以云线标注。 (六)对建筑工程验线成果报告的复核结论 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在允许误差范围内(0.20米)的,视为验线成果报告合格。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时应当铺设到位,且尚未覆土。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资料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Standard for Greening of Residential District and Companies in Jiangsu Province DGJ32/TJ 169—2014 前言

为规范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的规划建设及管理,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3]586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在《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B32/139–95的基础上,以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为依据,经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7章,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居住区绿化;4 单位绿化;5 园林式居住区;6 园林式单位;7 绿地面积计算。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负责具体条文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楼;邮政编码:210036)。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 主要起草人:王健张勤郭利萍贾莲莲 主要审查人:李蕾相西如李浩年赵毅郎倩 芦建国周俊杨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居住区绿化 (4) 3.1 建设要求 (4) 3.2 管理及维护 (6) 4 单位绿化 (7) 4.1 建设要求 (7) 4.2 管理及维护 (8) 5 园林式居住区 (9) 5.1 建设要求 (9) 5.2 管理及维护 (9) 6 园林式单位 (11) 6.1 建设要求 (11) 6.2 管理及维护 (11) 7 绿地面积计算 (12) 条文说明 (17) 1 总则

试谈南京总体城市规划

南京总体城市规划 指导思想: 1、立足宏观战略的思考; 2、体现区域发展的思路; 3、坚持空间布局规划与经济发展协同的理念; 4、表达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宗旨; 5、妥善处理好弹性和刚性的关系; 6、妥善处理好长远与近期、理想与现实的关系。 规划范围和期限: 现行总体规划规划期为2010年(近期2000年),远景展望到本世纪中叶。现行总体规划范围分为市域—南京都市圈—主城,本次规划调整对此没有修改。市域以及主城范围也没有改变,仅对南京都市圈作局部调整:鉴于江苏省城镇体系规划把以南京为核心的宁镇扬地区称为“南京都市圈”,本次规划调整把现行总体规划中的“南京都市圈”改称“都市发展区”。都市发展区范围根据乡镇行政区划撤并,以乡镇为完整单位作了局部调整。 南京城市概况 一、自然地理概况 南京市位于北纬33゜31′,东经118゜47′,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夏热冬冷,春秋短暂,雨量集中,历年平均气温16゜C,主导风向夏半年为西南风,冬半年为东北风。

南京地处我国东西水运大动脉长江与南北陆运大动脉京沪铁路的交汇点,素有“东南门户,南北咽喉”之称。南京境内绵亘着宁镇山脉西段,城东钟山若长龙蟠绕,城西石头山似猛虎雄据,故有“钟山龙蟠,石城虎踞”之说。万里长江自西向南滚滚而来,折向东去;秦淮、金川两河蜿蜒城中;玄武、莫愁两湖依偎东西山水之间,气势雄浑而景色秀美。 二、城市性质 南京是著名古都,江苏省省会,长江下游重要的中心城市。 南京为我国六大古都之一,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南京的规划和建设要继承古都历史精华,创造融古都风貌与现代文明于一体的城市特色。 南京是江苏省省会,也是该省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要保证省级管理职能的顺利行使,并形成省内最发达的金融、贸易、信息中心和科教文化对外交往中心。 南京作为长江流域四大中心城市和长江三角洲西部枢纽城市,要充分发挥沿江、近海的优势,增强跨省域的辐射功能和吸引力。 三、城市规模 1、人口规模 ?全市总人口2010年为680万左右,远景按1000万人口预留,城镇人口2010年为520万左右,远景按870万左右预留。 ?都市发展区总人口2010年为530万左右,远景按800万左右预留。都市发展区城镇人口2010年为450万左右,远景按740万左右预留。 ?主城人口2010年控制在300万以内,远景下降到260万以内。 2、用地规模 主城城市建设用地为243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2010年为81平方米,远景为93平方米。新市区、新城和重点镇人均建设用地按100平方米左右安排。 四、主城功能布局特征 主城布局以河流、铁路、城墙等为自然边界。分为东、西、南、北、中五个片区。以明城墙围合的主体中片(旧城)以发展第三产业为主,强调环境品质的提升和历史文化特色的体现;东、西、南、北四片区要在继续保持原区特色的同时,加强设施配套和功能完善,形成居住就业相对平衡,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综合性片区。 西片是主城的重要新区,具有以商务、体育、文化等功能为主的新城区的中心功能;居住与新业相协调的中高档居住区的功能;以滨江风貌为特色的主城西部休闲游览功能。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规字[2015]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16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6日 南京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门前三包管理行为,明确单位和个人门前三包权利和义务,共建整洁、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相关规定,使其责任范围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有序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门前三包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门前三包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门前三包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的行政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门前三包的日常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门前三包综合指导协调机制,确实推进门前三包工作。主要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听取门前三包落实情况的汇报,授权同级城市治理委员会对门前三包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市双拥办、文明办、住建、国资、交通、水利、公安、工商、商务、国土、园

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建设行为的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农村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农村地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集体土地上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直属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高淳县和溧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项建设活动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其中,工业企业应进入规划批准的工业园区统一建设;新建村民住宅应在规划布点村庄集中建设。 第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农村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划管理机构,保障规划管理经费的落实。 第六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与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城乡规划的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办理规划意见: (一)涉及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 (二)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规划意见的。 第八条申请办理规划意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报告、村(社区)委员会意见、拟选用地的现势地形图(或地籍图)和其他指定图件,并填写申请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上级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其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应出具初审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核发规划意见。规划意见的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有效期和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意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九条规划意见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内取得国土部门的用地规划审查意见。逾期未取得的,该规划意见自行失效。 第十条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集中新建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规划条件(办理规划意见时已领取规划条件的除外),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其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应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规划条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二)使用集体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现势地形图(或地籍图)。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条件之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内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逾期未申报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窗口号:226 一、事项名称: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二、办理依据: 1、《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第十四条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办理条件:无 四、数量:无限制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含内容要求) 1、书面申请; 2、项目立项文件; 3、规划红线图(改建项目为改建范围图); 4、规划总平面图; 5、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纸质文本一式两套、电子文件(CAD格式、光盘)一套; 设计方案应当包含:规划设计总说明(含绿地率等经济技术指标)、现状用地平面图、现状植物调查图、总体规划设计平面图、竖向设计图、植物配置说明及苗木表、植物配置平面图、喷灌、滴灌平面及系统图、绿地范围内其他管线

和地下建构筑物等位置图、有设施绿化的需提供剖面图。 6、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7、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图纸或文件。 六、办理程序或流程(文字表述)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 4、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5、绿地率不达标的项目,申请人应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手续并缴纳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后,凭有关票据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关于调整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08]263号) 八、办理期限:法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承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九、办理机构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十、办理机构电话:68505226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15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

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图区(以下简称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第八条市区、县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

绿化方案审批申请材料

绿化方案审批申请材料 篇一:绿化审批申请表 城市园林(道路)挖掘、损坏、占用许可 园林绿化类许可申请表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封面申请单位为企业的需加盖公章。 2、本表适用于园林绿化类各种许可的申请。 3、填报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4、表中“申请单位”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名称,应为全称。如是企业、公司其名称应与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批准的名称相符。 5、表中“施工单位”是指具体实施工程的单位名称,即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批准的名称(全称)。如是自建,应在此栏中注明。 6、表中“施工地点”请准确填写,具体到区、路、街和门牌号,如无门牌号,应写明参照物。 7、表中“植物种类”由申请单位按绿化管理部门核定的植物名称初步填写,如“香樟”等。详细列表及补偿方案的由园林局及行政许可处现场勘察时确认。

8、表中“用途”须详实填写,不得擅自改变用途。9、表中“示意图”请用专门的绘图工具绘制,应做到简明、准确。如设计 图复杂应在提交申请表时一并提交设计图原件以供审查,并留下复印件存档。 10、本表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工整,内容准确,不能随意涂改。 园林绿化类许可申请表 篇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申请表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申请表 收件日期:年月日编号: 篇三: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窗口号:226 一、事项名称: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二、办理依据: 1、《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第十四条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

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 (2007年5月3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 2007年7月2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和养犬管理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从事养犬经营活动以及对养犬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等特种犬以及动物园、科研用犬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 第五条本市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区”)。 其他区域和前款所列区域内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区(以下简称“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的街道、建制镇和人口聚集的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部门主管养犬管理工作,应当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工作会议,研究、协调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工商、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容)、市政公用、物价、财政、房产、园林、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犬只依法实行动物免疫制度。出生已满九十日的犬只未经注射狂犬病疫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第八条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提倡文明养犬,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 (2012-11-07 17:06:56) 转载▼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我省房地产业和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渡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征收标准为220元/㎡; (二)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征收标准为150元/㎡; (三)其他市、县征收标准为90元/㎡。 三、减免征收范围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1、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2、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 3、工业类项目;

4、限价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补缴已减免费用。 四、我省城镇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减免征收范围。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根据不同用地类别,不同容积率标准等条件,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细化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标准,按规定减免征收范围制定具体减免办法,报省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价格、财政、建设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执收单位必须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03]1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正).doc

#分类号=42201 d32a2400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70925 #实施时间=19900618 #失效时间= #内容分类=城市规划 #文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修正) (1990年4月7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1990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7月30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3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即南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严格控制主城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其他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任何建设不得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南京市规划局是南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负责本区、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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