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公示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

公示
记事
记事人:
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方
(代表)
对公示
结果的
意见
承包方(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公示结
果审核
意见
审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邮政编码
承包地块总数
共__块____亩
非承包地块总数
共/块/亩
地块Βιβλιοθήκη 名称地块编码地块四至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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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测
面积
土地
用途
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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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信息仅供家庭承包方式填写!
家庭成员总数:
共人
成员姓名
与户主关系
成员身份证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
第一页
发包方名称
发包方负责人
合同/权证编号
承包
方式
家庭承包拍卖招标转让
公开协商互换其他
承包起止日期
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承包方(代表)姓名
周琴
联系电话
承包方(代表)
证件类型
身份证军官证行政、企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或者法人代码证户口簿其他
证件
号码
承包方地址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3•【字号】眉府办发[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日眉山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切实维护流转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守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落实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离”,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流转三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并明确承担具体管理职能的机构和岗位。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承包方和受让方第六条承包方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其承包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和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和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辖市、县(市、区)农业局(委、办):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及《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要求(一)农村土地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二)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平等协商。
(三)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流转后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五)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禁止借流转之机打乱重分;必须保障农户承包地的流转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准截留、扣缴和挪用。
二、流转主体(六)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承包农户自主决定土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对象、方式、时间以及流转收益的处置。
(七)承包土地农户如委托发包方或他人帮助其流转,应提前三个月向发包方或他人递交委托书,但最终的流转合同仍由承包农户户主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认可。
没有承包方本人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流转农户承包地。
违背农户意愿,由乡村组织决定或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流转土地的,属违法行为,其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
(八)流入方如将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征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原流转合同有约定的按原约定执行。
三、流转方式(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互换、转包、转让、出租、入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公示(样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公示(样本)
登报式样:农户承包的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详见本村公告栏),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请在15日内向本村反映。
联系电话:。
村
年月日
村公开公示样式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让的公示
本村农户(共有人:)承包的亩土地(土地承包合同号,土地承包经营权号)中的以下地块:
申请人(承包方)经家庭成员协商同意,将上述块地共亩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乡(镇)村农户经营,转让期限自年月日止。
共年。
现予以公示。
如有异议,请在15日内向村经济合作社(村委会)反馈。
联系电话:。
村经济合作社(村委会)(公章)
年月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签订;(三)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四)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和监督管理;(五)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六)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七)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风险防范工作;(八)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农用地转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流转变得尤为重要。
农用地作为农业生产的基础,其转让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以下是对农用地转让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农用地转让概述农用地转让,是指农用地使用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转移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农用地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形式。
农用地转让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农用地转让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农用地转让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等物权法律关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针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规定了承包地的流转。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城市房地产交易进行了规范,其中也涉及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相关事宜。
三、农用地转让的条件1. 合法取得农用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依法取得农用地使用权,包括承包经营权、租赁权等。
2. 土地用途符合规定:农用地转让后,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
4. 不影响农业生产:农用地转让不得影响农业生产,不得破坏农业生态环境。
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可能还存在其他条件。
四、农用地转让的程序1. 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明确转让的农用地、转让价格、转让期限等内容。
2. 办理转让登记: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3. 公告期: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告期内对转让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4. 支付转让费用: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支付转让费用。
5. 领取土地权利证书:转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受让方应当领取土地权利证书。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滨政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滨政发〔2009〕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意义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农业规模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现实途径,也是适应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效益农业,加快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土地流转规模小,规模经营水平低。
二是流转程序不规范。
大部分土地流转是农民口头协议,责、权、利不明确,容易产生纠纷。
三是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不健全。
全市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信息渠道不畅,流转市场发育不良,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引导,规范管理,促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优化农业资源要素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完善管理服务机制,建立政策激励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原则。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31•【字号】吉工商合字[2010]85号•【施行日期】201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吉工商合字[2010]85号)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吉林省工商局制定了《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现予以发布。
请各地认真做好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各地在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推荐流转双方当事人使用《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文本样式可通过吉林红盾网、吉林企业信用网等下载使用。
二、《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指定印刷企业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部门,对擅自印制、销售《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各地在推广、使用《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工商局合同局。
附件:1、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2、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4、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5、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6、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7、吉林省农村委托流转土地明细表8、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申请表9、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公示(样本)10、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1:JL-F---2010---030合同编号: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合同编号:甲方(转包方、出租方):住所:联系电话:乙方(接包方、承租方):住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2022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新政策是什么
2022国家对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新政策是什么⼟地对我们尤为重要,⼟地可以给我们吃,给我们住,我们的⽣活是离不开⼟地的。
农村⼟地是可以进⾏承包的,农村⼟地承包后,⼟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2022国家对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新政策是什么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维护流转双⽅当事⼈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地的农业⽤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农业⾏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政区域内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章流转当事⼈第六条承包⽅有权依法⾃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式。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依法流转其承包⼟地。
第七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条承包⽅⾃愿委托发包⽅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地的,应当由承包⽅出具⼟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的书⾯委托,任何组织和个⼈⽆权以任何⽅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
第九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产经营的组织和个⼈。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
第⼗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平等协商确定。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州市农牧(业局: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省农业厅制定了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农业厅农村经营管理站。
附件:
1、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填写说明
2、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3、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4、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5、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
- 1 -
6、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
7、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
8、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台账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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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公示
本村农户(共有人:)承包的亩土地(土地承包合同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中的以下地块:
序号
座落
地名
等级
水田
(旱地)
面积
(亩)
四至界限
东
南
西
北
1
二亩南
23Biblioteka 合计(大写)亩(小写)亩
申请人(承包方)经家庭成员协商同意,将上述块地共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同村农户经营,转让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15日内向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反馈。
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
联系电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