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预警信息反馈工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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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赣安〔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标准化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安〔2018〕14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管理升级,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8年3月29日江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一节企业标准化建设第二节企业自评及申请第三节评审单位评审第四节评审组织单位复核第五节部门公告第六节证书和牌匾第七节撤销和暂扣第八节期满复评和持续改进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管理升级,全面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27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其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

国家及本省有关部门对企业标准化建设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坚持政策引导支持、部门组织推进、企业自主创建、评审机构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督促推进全省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并将其纳入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内容,日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赣安监管办字〔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用的通知赣安监管办字〔2017〕5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信息系统试点地区安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江西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自去年6月份试运行以来,在试点地区得到大力推行,截止2016年底,系统共有注册企业2313家,企业自查自报隐患12677条,已整改12487条,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了科学高效的信息化平台,各试点地区也树立起一批先进典型,积累了宝贵经验。

为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速推进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省安监局决定自2017年起,在全省全面推广运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用推进行业在前期已经开展试点的所有行业推行信息系统全面运行。

涉及的行业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工贸、民爆(省国防科工办负责,下同)等5个行业(含职业卫生)。

按照《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细分为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烟花爆竹经营、黑色冶金、有色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商贸、烟草、民爆等15类。

煤矿企业的隐患排查分级实施指南将于近日印发,届时将一并纳入全面运行。

二、应用推进地区全省范围安监局及其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

个别已经开始使用自行开发信息系统的地区,必须同步开展信息系统的全面推行,并根据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格式定期向省安监局提供相关数据。

三、重点工作内容(一)企业层面,落实主体责任做好自查自改自报。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巡查督导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巡查督导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巡查督导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24•【字号】赣安〔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巡查督导方案》的通知赣安〔2018〕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集团公司:《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巡查督导方案》已经2018年度省安委会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8年2月24日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巡查督导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巡查督导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把“查问题、促整改”作为巡查督导的主要任务,通过常态有效的巡查督导,督促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巡查督导对象全省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延伸巡查督导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

三、巡查督导内容(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指示批示要求等情况。

(二)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情况;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推进实施安全生产年度各项工作等情况。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赣安〔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安〔2018〕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集团公司:《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度省安委会第二次全体成员(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18年7月10日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分级第三章级别升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分级,是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行业领域归属、经济属性、隶属关系、经济规模等特性进行分类,根据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坚持行业领域(职能)优先、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第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建立和规范分类分级综合性工作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专项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分级第六条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领域进行分类,并作为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据。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赣煤安字〔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煤炭及煤炭工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工作的通知各产煤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全面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11号)要求,江西煤监局和省安监局决定开展全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坚持检查与执法、发现隐患与整治隐患、摸清底数与完善监管监察机制紧密结合,围绕查大系统、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组织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技术专家,进行一次煤矿企业全面安全“体检”,摸清煤矿基本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抓紧治理安全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分类分级监管监察,提高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效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安全“体检”对象全省所有煤矿及其上一级公司。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一)企业自检自改(3月至4月中旬)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的要求开展自检自改。

(二)全面安全体检(3月至9月)此次全面安全“体检”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江西煤监局和省安监局共同组织,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参加。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0.08•【字号】赣安监管危字[2006]234号•【施行日期】200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危字[2006]234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全面推进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及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06〕73号)的要求,现将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试点企业名单二00六年十月八日附件1: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法律、法规,确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推动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使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实现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10•【文号】安监总厅〔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17〕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为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环节工作责任,切实增强失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全面规范的失信行为信息管理流程(一)省局相关信息报送和审核流程。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收集的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含“黑名单”,下同)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煤矿方面情况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报送),经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下同)审签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格式参见附件1);总局办公厅汇总并分类后,分别印送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有关业务司审核;有关业务司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反馈总局办公厅。

(二)通过总局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获得的相关事故信息报送和审核流程。

总局统计司要于每周一将上周接报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信息汇总梳理后,报送办公厅(格式参见附件2),由办公厅印送有关业务司;有关业务司会同相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严格审核并按规定格式进行完善,审核后的事故信息(含有关说明)经司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周五报送办公厅。

(三)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司局相关信息报送和审核流程。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赣安监管政法字〔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18〕9号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中共和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部署,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45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等规定,结合省本级安监工作实际,制定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报经省政府法制办核准同意,现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2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44号),坚持依法监管,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标准,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保障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的内生机制,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和任务(一)围绕全局中心工作,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关键部位、重点环节查深查实,问题查处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09•【文号】安监总统计[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一)严格安全调度值班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设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值班机构,建立健全安全调度值班制度,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岗位值班,确保及时接报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二)严格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要严格按照事故报告的时限、内容和要求逐级上报:1.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煤矿一般事故信息,要在事故发生后7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事故具体情况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可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随后及时报告文字材料;3.加强事故跟踪调度,及时续报事故抢救进展情况。

重特大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要每天早、晚各续报1次;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要每天续报1次。

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江西省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江西省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6•【字号】赣安〔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江西省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的通知赣安〔2017〕11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省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省安委会决定组织11个综合督查组,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对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时抽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油气输送管道、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粉尘涉爆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

二、督查内容(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情况;(二)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情况;(三)贯彻落实鹿心社书记、刘奇省长等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1月11日、3月1日召开)、省安委会全体成员(扩大)会议(5月19日召开)精神情况;(四)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第七巡查组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五)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夏季百日安全专项行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组织开展情况;(六)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企业层面重点检查汛期和高温季节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三、时间及分组安排6月中旬,省安委会综合督查组分赴全省各地开展督查,省安委会办公室派出1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并负责每个督查组的衔接工作;8月中旬,开展综合督查“回头看”。

各督查组在各设区市原则上工作3天左右时间,督查辖区内2个县(区),至少包括1个工业园区;随机抽查2-3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县(区)职能部门和1-2家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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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预警信息反馈
工作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布部门】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5.15
【实施日期】2013.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预警信息反馈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设市区安监局:
近年来,省安监局先后与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部门建立应急联动合作机制,并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时发布有关安全生产预警信息(含短信息),对各地、各单位提前做好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对预警信息的跟踪调度,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切实加强事故防范和应急响应工作,现就建立安全生产预警信息反馈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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