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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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实施办法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实施办法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荆治工办〔2013〕1号•【施行日期】202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社会信用正文荆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守信和失信信用信息第三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四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制度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投资软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治工办发【20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活动的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企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及个人(包括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或出资人、主要股东等),在从事或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活动过程中的守信与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水利建设、国土整治、交通建设、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劳务支出、金融信贷、税费交纳、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等信用记录为重点。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为本办法的执行主体,负责制定本区域、本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守信和失信信用信息第五条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不良信用信息包括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的记录时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一)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的记录;(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或“市级知名商标”;(三)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质量奖项,或获得国家、省级用户满意工程;(四)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牌优质产品”;成功申报国家级新型施工工艺的记录;(五)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记录;(六)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认真履行借款合同;(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八)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徐政办发〔2015〕170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8日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失信行为认定第三章失信惩戒第四章信用修复第五章异议处理第六章守信激励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9号)、《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2016年行动计划》(徐政发〔2014〕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管理,以及企业守信的激励。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

各县(市)、区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推进辖区内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的实施及管理。

市政府设立的徐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负责徐州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企业失信行为认定第四条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标准,对企业失信行为予以认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市信用中心报送失信企业名单及失信内容。

xx学校教职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

xx学校教职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

xx学校教职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按照关于《绿色单位健康单位诚信单位创建标准》的通知,为加快我校教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我校营造诚实、守信、自律、互信的信用环境,结合教育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全面推进我校诚信建设,成立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校长副组长:副校长成员:中层领导二、建立和完善诚信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师德师风评价考核机制和教学科研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将教师信用评价制度与师德考核测评结果相结合,采取教师自评、互评,学生、家长参评,向社会各界问卷测评等方式,对教师进行诚信教育的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存入师德诚信档案。

开展教育和教研机构以及学生、教师和教育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将信用评价结果与招生录取、学位授予、职称评聘、职务晋升、项目申报、科研经费分配、评选表彰等挂钩,加大对学术(论文)作假、考试作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信用记录及信用评估结果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录入教籍系统统一管理。

建立健全学历甄别核查制度,防止学历造假。

将诚信教育融入学校日常工作,注重结合学校实际,将诚信教育纳入管理、服务、教育、教学之中,与日常工作进行有机整合。

建立和完善学校、教师以及学生诚信评价、考核机制,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学校目标责任挂钩,与教师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选先和师德考核挂钩,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评优评先、招生入学挂钩,逐步建立完善学校、教师和学生评价制度与体系。

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学校要利用校园广播、网站、宣传栏、班会等加大诚信知识、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广大师生积极参与诚信教育实践活动,提高诚信意识,加大对诚信事迹的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的曝光力度,及时发布诚信教育活动信息,营造教育系统诚信氛围,创设人人讲诚信的良好环境。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是指针对个人或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遵守诚信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采取的奖励激励和惩罚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建立诚信意识,促进社会和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守信激励措施:1.信用记录奖励:建立个人或机构的信用记录,根据良好的信用历史提供优惠政策或服务,例如信用卡额度提升、贷款利率优惠等。

2.信用评级认定:对个人或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给予相应的信用等级和评定标识,为持续维持优秀信用记录者提供更多机会和权益。

3.荣誉称号授予:对在特定领域表现出色、诚信守法的个人或机构授予荣誉称号,如“诚信企业”、“守法模范”等。

4.信用贷款支持:对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或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贷款支持,包括贷款利率优惠、贷款期限延长等。

5.政府激励政策:政府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对信用良好的个人或机构提供税收优惠、融资支持、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失信惩戒措施:1.信用记录惩戒:建立失信记录,限制个人或机构的信用额度、贷款额度等,严重者可能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2.行政处罚:对违法失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

3.司法追责:对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进行司法追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

4.限制准入:对失信个人或机构限制其准入特定市场、行业,例如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

5.社会舆论曝光:公开曝光失信个人或机构的信息,通过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进行曝光,增加失信成本和舆论压力。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的实施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共同努力,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和法律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一、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守法诚信是社会文明和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

为了鼓励和激励广大公民和法人单位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我国建立了守法诚信褒奖机制。

该机制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对守法诚信者进行褒奖,以此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风尚。

1. 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对守法诚信者给予奖励的政策和制度。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奖励条例》中规定了国家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褒奖的政策。

2. 政府部门的奖励举措:各级政府部门为了倡导守法诚信,自下而上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诚信奖励制度。

某市政府可以设立守法诚信奖,对当地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并且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

3. 社会各界的评选活动:社会上也涌现出一些守法诚信评选活动,积极推进着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某些企业举办“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对参与者进行严格审核,从而提升了企业的社会形象。

4. 宣传报道的推动作用:宣传报道在守法诚信褒奖的机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各大媒体对一些守法诚信的典型案例进行报道,让更多的人了解到守法诚信者的功绩和价值,从而进一步激励更多的人踏上守法诚信的道路。

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与守法诚信褒奖机制相对应的是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违法失信行为,这些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建立一套有效的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显得至关重要。

1. 严格执法和严正惩处: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对于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查处,绝不容忍。

对于黑恶势力犯罪、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打击,绝不手软。

2. 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这是保障法治的基本要求。

对于严重失信行为者,可以采取暂停资质、吊销许可证等惩戒措施,以此警示和震慑其他违法失信行为者。

3. 失信记录公示和联合惩戒:在一些行业领域,可以建立失信记录公示评台,将失信信息向社会公布,以此强化宣传和警示效果。

社会救助对象守信激励 和失信惩戒方法

社会救助对象守信激励 和失信惩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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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

衡阳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

衡阳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衡阳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全市居民、企业等各类主体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诚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守信激励措施1. 设立守信奖励机制,对守信主体予以奖励,主要包括:(1)经济报酬方面,根据守信主体的表现给予适当的奖励,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用贷款等;(2)政策支持方面,对守信主体享受政策优惠,如优先批准、简化手续等;(3)行政便利方面,守信主体享受行政审批优先、简化等便利措施;(4)社会荣誉方面,对守信主体进行表彰和宣传,增加社会美誉度。

2. 建立联合奖惩机制,各部门间加强信息共享,形成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团队,强化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

三、失信惩戒措施1. 公示失信主体,将失信主体的相关信息公开,包括名称、信用记录、处罚结果等,便于市民对其进行诚信评估;2. 制定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的个人、企业等主体列入黑名单,限制其相关权益和行为,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3. 设立失信信用扣分制度,对失信行为进行积分,达到一定的扣分标准后,依法进行相应处罚;4. 限制失信主体相关权益,包括限制失信主体参与资质评审、申请贷款、获得政府项目资金支持等;5. 建立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对失信主体可以通过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和改正错误的方式,恢复其信用地位;6. 失信主体从事特定行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吊销其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照、资质证照等;7. 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失信主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守信和失信记录的管理1. 建立守信和失信主体的信用档案,对其守信和失信的行为进行记录和分类;2. 各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守信和失信信息的汇总和共享,及时更新信用档案;3. 建立信用评估机构,对守信和失信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为政府决策和社会评价提供参考。

告知承诺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告知承诺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告知承诺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尊敬的各位员工:文明乃社会之基石,诚信则是行业发展和企业长盛不衰的基石。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员工对承诺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认识,确保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我们制定了以下办法并试行。

现将具体内容向大家介绍如下:一、承诺制守信激励办法:1. 承诺奖励:公司鼓励员工积极承诺并履行承诺。

每个员工在入职时需要提交个人承诺书,明确个人在工作中的目标和承诺。

每季度将对所有员工的承诺进行评估,对达成承诺的员工通过发放奖金、升职等方式给予激励。

2. 公开表彰:公司将定期评选优秀员工,对达成承诺、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公开表彰。

表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荣誉证书、奖金、旅游等。

二、失信惩戒办法:1. 失信警告:对于未能达成承诺、频繁失信或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将给予失信警告。

警告记录将存入员工档案,对员工的晋升、奖惩、年终考核等产生影响。

2. 薪酬调整:对于多次违反承诺或失信行为的员工,公司将视情况对其薪酬进行调整,降低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3. 停止晋升:对于多次严重失信的员工,公司将停止其晋升机会,直至员工表现出改善的态度和行为。

4. 解聘处理: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形象受损或恶劣影响其他员工的情况,公司将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以评审委员会的审议和公司高层的批准为准。

我们希望各位员工能够认真遵守公司承诺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珍惜个人信誉和公司声誉,共同营造诚信守责的工作环境。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此致公司领导尊敬的各位员工:上文已经向大家介绍了公司的承诺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继续阐述更多关于这些制度的内容和重要性。

首先,承诺制守信激励是一种鼓励员工积极承诺并履行承诺的机制。

通过明确个人目标和承诺,员工可以更清晰地知道自己在工作中应该做些什么,以及怎样与团队合作共同实现目标。

当员工达成承诺时,将获得相应的奖励,这既是对个人努力的肯定,也是对团队合作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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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沟营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规范我镇市场经济秩序,加快我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全镇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河南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各项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医疗卫生机构、中介机构以及个人,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日常交易活动中的守信与失信行为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应当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环保、劳动保障信用记录为重点。

第四条本办法由五沟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行业服务机构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

第二章守信和失信的界定第五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

第六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一) 被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的记录;(二) 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三) 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质量管理奖;(四) 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牌产品;(五) 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记录;(六) 按期偿还银信部门贷款、认真履行借款合同;(七)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设区的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七条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包括:(一) 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二) 拖欠债务、税款的记录;(三) 不能按期归还银信部门贷款,欠贷、欠息逾期在六个月以内;(四) 违法用工,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五)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六) 乱收费、乱涨价、非法集资;(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八条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记录;(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并列入财政、审计公告的记录;(四)3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五)因逃废债务被银行业协会联合制裁的记录,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超过6个月以上或依法被认定骗税或偷逃税费的情况;(六)拒不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七)发生重大生产、交通、中毒、火灾等事故;(八)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的记录;(九)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情况;(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九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信息,应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一) 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二)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5年的;(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五) 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满3年的;(六) 无故拖欠银行贷款、恶意透支银行卡,或依法被认定偷逃税费的;(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个人信用信息被列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一) 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就业状况、学历、职称、从业资格、婚姻状况等;(二) 交易信息。

包括个人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个人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发生赊购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三) 公共信息。

包括各种受表彰的记录以及欠缴依法应交税费的记录;(四) 特别信息。

包括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信用信息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民事赔偿的记录;(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

第三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行业服务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干部提拔、公务员录用、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表彰评优、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必须依法查询征信机构记录,要求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资料,并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对拥有第六条所列良好信用信息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中介机构),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减少或免除日常监督检查;(二)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三) 在评优评先、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四) 在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对存在第七条所列提示信用信息、第八条所列警示信用信息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中介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 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二) 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在1-3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禁止参与评优评先、项目招投标;(三) 在信贷支持、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方面予以限制;(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四条存在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警示信用信息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股东,或被认定为对发生重大生产、交通、火灾、中毒、医疗等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消其参与评优评先资格、暂停其执业活动,或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存在第九条所列情况的个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不得从事管理工作,不得晋升职务和工资。

并采取“不提拔、不调动、不评优、停职、停薪”的“三不两停”等措施。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部门、业主、评标委员会在政府采购活动和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查询有关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记录,将其信用状况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存在相关提示或警示信用信息记录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明确的限制性条款。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管理机构、行业组织在实施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公务活动或业务活动中,必须查询企业、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

对向征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理,并及时将其使用虚假信息的行为予以披露。

银行、通信行业应逐步将核实身份信息作为落实实名制的必要手续之一。

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逐步把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作为选拔、聘用人才的必备手续之一。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查询征信系统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受理企业、个人贷款申请或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时,按照约定的服务方式利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企业、个人信用报告,依据风险高低确定信贷服务价格。

对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好、还贷能力强和诚实守信的低风险企业,在贷款授信额度和利率上给予优惠待遇;对管理较差、亏损严重、还债能力差,或拖欠贷款、逃避银行债务、偷税骗税等有信用信息记录不良的企业,根据情节予以信贷限制、提高利率或拒绝贷款。

第十九条保险经营机构在受理投保业务时,应当查询征信机构记录的投保人的信用信息。

对信用状况好的投保人,在保费方面给予优惠;对信用状况不好的投保人,特别是对有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生产事故、火灾事故,逃废债务和偷盗抢劫等不良记录的投保人,应当提高投保人的保费标准。

保险经营机构在受理理赔业务时,也应当查询征信机构记录的理赔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了解理赔申请人的信用状况。

第二十条证券经营及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必须查询征信机构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对信用状况中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乱收费、乱涨价、非法集资等情况的企业不得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

第二十一条提倡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信用交易或其他活动过程中,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及其服务产品。

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等商业活动中,提倡企业和个人查询征信机构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或主动提供由征信机构制作的信用报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

商业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时,应当查询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核实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二条建立和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因不查询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的信用记录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通过“衡阳市政务信息网”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企业、个人在开展信用交易活动过程中,可以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服务产品,判断当事人的信用状况。

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提倡企业和个人查询征信机构记录的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或主动提供征信机构制作的信用报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

商业征信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时,应当查询公共征信机构的数据库,核实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人在日常信用活动中,必须提供真实信息,向征信机构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档案,如反映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缺乏相关信息,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行业服务机构有权拒绝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或服务。

第四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制度保障第二十五条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公安、环保等各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要加快自身系统网络电子化建设,加强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加快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构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六条经委、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督促中小企业加快内部信用制度管理,按照会计准则完善财务制度,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要加强指导,督促中小企业珍惜信用记录,积累信用财富。

第二十七条各成员单位要将使用征信产品,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列入第十一条要求的相应工作方案中,并在工作结束时将结果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及时通报或披露本系统采集的重大信用信息,研究制定严重失信典型案件及重要信息新闻发布制度,宣传诚实守信先进典型,披露严重失信行为,强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热点、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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