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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是指针对个人或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遵守诚信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采取的奖励激励和惩罚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建立诚信意识,促进社会和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守信激励措施:1.信用记录奖励:建立个人或机构的信用记录,根据良好的信用历史提供优惠政策或服务,例如信用卡额度提升、贷款利率优惠等。
2.信用评级认定:对个人或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给予相应的信用等级和评定标识,为持续维持优秀信用记录者提供更多机会和权益。
3.荣誉称号授予:对在特定领域表现出色、诚信守法的个人或机构授予荣誉称号,如“诚信企业”、“守法模范”等。
4.信用贷款支持:对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或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贷款支持,包括贷款利率优惠、贷款期限延长等。
5.政府激励政策:政府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对信用良好的个人或机构提供税收优惠、融资支持、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失信惩戒措施:1.信用记录惩戒:建立失信记录,限制个人或机构的信用额度、贷款额度等,严重者可能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2.行政处罚:对违法失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
3.司法追责:对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进行司法追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
4.限制准入:对失信个人或机构限制其准入特定市场、行业,例如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
5.社会舆论曝光:公开曝光失信个人或机构的信息,通过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进行曝光,增加失信成本和舆论压力。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的实施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共同努力,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和法律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湘政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深入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覆盖全省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机制,为信用联合奖惩打下坚实基础,并在政务、个人及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发挥作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能够满足信用信息记录全覆盖,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时共享的需要。
到2020年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全社会守信践诺意识显著增强,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治理监管新机制基本建立。
二、重点任务(一)夯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基础。
1、构建信用信息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机制。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思考与建议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思考与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守信和失信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如何调动公民、企业和政府的参与度,有效推进守信奖惩制度,防范失信行为的发生,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当前社会需要探讨的问题。
在此,我就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思考提出以下建议:一、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1.建立守信激励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制度,通过多样化的激励方式,推动公民、企业、政府等各方守信。
可采取奖励税收、优先审批、简化手续、更高信用评级、免费公共资源等途径来实现守信激励。
2.加强宣传力度加强对守信激励政策和成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企业和政府的参与度,并激发社会正能量。
例如,可以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渠道和方式,宣传守信行为的成功案例和受益者,鼓励公民、企业和政府积极参与守信活动。
3.建立守信奖项建立守信奖项,如守信企业、守信市民等,以引导和表彰守信行为。
奖励机制可以采取现金奖励、荣誉奖励、名额奖励等形式实施,提高调动守信行为的积极性。
同时,建立年度守信评选机制,增强守信激励制度的竞争性。
二、建立健全失信惩戒体系1.把握惩戒的力度建立失信惩戒体系,并严厉查处失信行为,让违法、违规、违约者付出代价。
例如,可以采取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加重处罚、信用评级降低、停止合作等措施,从经济、政策和媒体等多方面施加压力。
2.提高违约成本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失信成本,以达到规则的有效执行。
同时,加强法律、监管、刑事司法等多方面合作,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
3.完善失信诚信信息公开平台建立统一的失信诚信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涉及失信企业、个人、政府的信息。
通过信息共享,切实加强数据监管和信息管理,加强统一管理和监督,促进信用交流和风险防范。
总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积极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
政府、企业和公民应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体系,加强制度的落实和监管力度,发挥守信和失信联合作用,推动信用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社会救助对象守信激励 和失信惩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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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

衡阳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衡阳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全市居民、企业等各类主体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诚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守信激励措施1. 设立守信奖励机制,对守信主体予以奖励,主要包括:(1)经济报酬方面,根据守信主体的表现给予适当的奖励,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用贷款等;(2)政策支持方面,对守信主体享受政策优惠,如优先批准、简化手续等;(3)行政便利方面,守信主体享受行政审批优先、简化等便利措施;(4)社会荣誉方面,对守信主体进行表彰和宣传,增加社会美誉度。
2. 建立联合奖惩机制,各部门间加强信息共享,形成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团队,强化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
三、失信惩戒措施1. 公示失信主体,将失信主体的相关信息公开,包括名称、信用记录、处罚结果等,便于市民对其进行诚信评估;2. 制定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的个人、企业等主体列入黑名单,限制其相关权益和行为,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3. 设立失信信用扣分制度,对失信行为进行积分,达到一定的扣分标准后,依法进行相应处罚;4. 限制失信主体相关权益,包括限制失信主体参与资质评审、申请贷款、获得政府项目资金支持等;5. 建立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对失信主体可以通过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和改正错误的方式,恢复其信用地位;6. 失信主体从事特定行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吊销其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照、资质证照等;7. 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失信主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守信和失信记录的管理1. 建立守信和失信主体的信用档案,对其守信和失信的行为进行记录和分类;2. 各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守信和失信信息的汇总和共享,及时更新信用档案;3. 建立信用评估机构,对守信和失信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为政府决策和社会评价提供参考。
衡阳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doc 7页)完美版

衡阳市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2号)和《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湘政发[2005]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各项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医疗卫生机构、中介机构以及个人,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日常交易活动中的守信与失信行为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应当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环保、劳动保障信用记录为重点。
第四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行业服务机构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
第二章守信和失信的界定第五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
第六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一) 被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的记录;(二) 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三) 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质量管理奖;(四) 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牌产品;(五) 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记录;(六) 按期偿还银信部门贷款、认真履行借款合同;(七)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设区的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七条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包括:(一) 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二) 拖欠债务、税款的记录;(三) 不能按期归还银信部门贷款,欠贷、欠息逾期在六个月以内;(四) 违法用工,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五)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六) 乱收费、乱涨价、非法集资;(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施方案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施方案在当前社会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治理方式。
守信激励是指对守信者给予一定的奖励或激励,以促进其继续守信;而失信惩戒则是对失信者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以达到惩戒和警示的目的。
为了更好地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建立守信激励机制。
1. 加强守信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守信意识。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们对守信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全社会守信的氛围。
2. 建立守信奖励制度,对守信者进行奖励。
可以通过表彰、奖金、荣誉称号等方式,激励守信者继续保持守信行为,树立守信榜样。
3. 加强守信培训,提升守信者的素质和能力。
通过开展各类培训活动,提高守信者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增强守信者的守信意识和能力。
二、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1. 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强失信者的信用约束。
对于违约、欺诈等失信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对其信用进行相应的惩戒处理。
2. 加强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严厉的失信打击态势。
对于失信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的惩戒处理,包括罚款、行政处罚、法律诉讼等手段,形成对失信行为的强有力打击。
3. 完善失信惩戒措施,提高失信成本。
通过加大失信者的经济、社会成本,对失信行为形成有效的打击和威慑,促使失信者改正行为,恢复诚信。
三、加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整体协调。
1. 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衔接机制,形成有机整合。
通过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衔接机制,实现对守信者的激励和对失信者的惩戒有机衔接,形成守信失信的有机整合。
2. 加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政策支持,形成政策合力。
通过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促进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有效实施,形成政策合力,推动守信失信工作向纵深发展。
综上所述,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是社会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提升社会信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按照上述实施方案,加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工作的组织实施,推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为构建诚信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税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案例

税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案例
税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案例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具体的例子:
1. 守信激励:某公司一直以来都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按时缴纳税款,没有发生过任何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税务部门根据其守信记录,给予该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部分税款、优先办理税务手续等。
这些激励措施有效地激发了该公司继续守信纳税的积极性,也带动了其他企业的守法经营和诚信纳税。
2. 失信惩戒:某公司因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部门查处,被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等处罚措施。
同时,该公司的失信行为也被记录在案,并被税务部门公示。
该公司因为失信行为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谴责,信誉受损,业务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这些惩戒措施有效地打击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也提醒其他企业要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要以身试法。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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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各项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医疗卫生机构、中介机构以及个人,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日常交易活动中的守信与失信行为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应当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环保、劳动保障信用记录为重点。
第四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行业服务机构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
第二章守信和失信的界定第五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
第六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的记录;(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三)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质量管理奖;(四)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牌产品(五)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 级以上的记录;(六)按期偿还银信部门贷款、认真履行借款合同;(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设区的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七条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包括:(一)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二)拖欠债务、税款的记录;(三)不能按期归还银信部门贷款,欠贷、欠息逾期在六个月以内;(四)违法用工,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五)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六)乱收费、乱涨价、非法集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八条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记录;(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并列入财政、审计公告的记录;(四)3 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2 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五)因逃废债务被银行业协会联合制裁的记录,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超过6个月以上或依法被认定骗税或偷逃税费的情况;(六)拒不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七)发生重大生产、交通、中毒、火灾等事故;(八)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的记录;(九)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情况;(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九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信息,应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5 年的;(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 年的;(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 年的;(五)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满3 年的;(六)无故拖欠银行贷款、恶意透支银行卡,或依法被认定偷逃税费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个人信用信息被列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一)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就业状况、学历、职称、从业资格、婚姻状况等;(二)交易信息。
包括个人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 个人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 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发生赊购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三)公共信息。
包括各种受表彰的记录以及欠缴依法应交税费的记录;(四)特别信息。
包括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信用信息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民事赔偿的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
第三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行业服务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干部提拔、公务员录用、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表彰评优、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必须依法查询征信机构记录,要求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资料,并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对拥有第六条所列良好信用信息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中介机构),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一)减少或免除日常监督检查;(二)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三)在评优评先、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四)在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对存在第七条所列提示信用信息、第八条所列警示信用信息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中介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二)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在1-3 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禁止参与评优评先、项目招投标;(三)在信贷支持、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方面予以限制;(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四条存在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警示信用信息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股东,或被认定为对发生重大生产、交通、火灾、中毒、医疗等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消其参与评优评先资格、暂停其执业活动,或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存在第九条所列情况的个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不得从事管理工作,不得晋升职务和工资。
并采取“不提拔、不调动、不评优、停职、停薪”的“三不两停”等措施。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部门、业主、评标委员会在政府采购活动和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必须查询有关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记录,将其信用状况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存在相关提示或警示信用信息记录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明确的限制性条款。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管理机构、行业组织在实施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公务活动或业务活动中,必须查询企业、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
对向征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理,并及时将其使用虚假信息的行为予以披露。
银行、通信行业应逐步将核实身份信息作为落实实名制的必要手续之一。
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逐步把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作为选拔、聘用人才的必备手续之一。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查询征信系统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在受理企业、个人贷款申请或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时,按照约定的服务方式利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企业、个人信用报告,依据风险高低确定信贷服务价格。
对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好、还贷能力强和诚实守信的低风险企业,在贷款授信额度和利率上给予优惠待遇; 对管理较差、亏损严重、还债能力差,或拖欠贷款、逃避银行债务、偷税骗税等有信用信息记录不良的企业,根据情节予以信贷限制、提高利率或拒绝贷款。
第十九条保险经营机构在受理投保业务时,应当查询征信机构记录的投保人的信用信息。
对信用状况好的投保人,在保费方面给予优惠; 对信用状况不好的投保人,特别是对有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生产事故、火灾事故,逃废债务和偷盗抢劫等不良记录的投保人,应当提高投保人的保费标准。
保险经营机构在受理理赔业务时,也应当查询征信机构记录的理赔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了解理赔申请人的信用状况。
第二十条证券经营及服务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必须查询征信机构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对信用状况中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乱收费、乱涨价、非法集资等情况的企业不得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
第二十一条提倡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信用交易或其他活动过程中,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及其服务产品。
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等商业活动中,提倡企业和个人查询征信机构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或主动提供由征信机构制作的信用报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
商业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时,应当查询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核实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二条建立和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因不查询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的信用记录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通过“衡阳市政务信息网”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企业、个人在开展信用交易活动过程中,可以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服务产品,判断当事人的信用状况。
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提倡企业和个人查询征信机构记录的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或主动提供征信机构制作的信用报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
商业征信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时,应当查询公共征信机构的数据库,核实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四条企业、个人在日常信用活动中,必须提供真实信息,向征信机构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档案,如反映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缺乏相关信息,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行业服务机构有权拒绝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或服务。
第四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制度保障第二十五条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公安、环保等各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要加快自身系统网络电子化建设,加强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加快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构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六条经委、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督促中小企业加快内部信用制度管理,按照会计准则完善财务制度,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要加强指导,督促中小企业珍惜信用记录,积累信用财第二十七条各成员单位要将使用征信产品,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列入第十一条要求的相应工作方案中,并在工作结束时将结果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