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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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文(10篇)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文(10篇)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文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一、目的与定义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管理职权的一种具体措施。

学校、教师可以采取教育惩戒措施,旨在教育学生遵守纪律,纠正不当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全日制的普通中小学,不适用于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三、基本原则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尊重和保护相结合;公正、公平、公开;依照校规校纪和程序。

四、教育惩戒的类型口头警告;书面检讨;短暂隔离教室;校园服务;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停学、停课;其他必要的教育惩戒措施。

五、教育惩戒的实施学校应当制定具体的校规校纪,明确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序和标准;教师应当根据校规校纪和教育需要,适时实施教育惩戒;教育惩戒应当与学生违规、不当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教育惩戒应当注重教育效果,以纠正学生行为为目标,防止过度惩罚。

六、教育惩戒的监督与保障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评估教育惩戒的实施情况;教师应当接受专门培训,学习教育惩戒的法律规定、实施程序和方法;学生及其家长有权对违反规定的教育惩戒行为提出异议或投诉。

七、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教育惩戒行为,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依法依规处理;对违规教师,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处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文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一、目的与定义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管理职权的一种具体措施。

学校、教师可以采取教育惩戒措施,旨在教育学生遵守纪律,纠正不当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全日制的普通中小学,不适用于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三、基本原则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尊重和保护相结合;公正、公平、公开;依照校规校纪和程序。

四、教育惩戒的类型口头警告;书面检讨;短暂隔离教室;校园服务;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停学、停课;其他必要的教育惩戒措施。

五、教育惩戒的实施学校应当制定具体的校规校纪,明确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序和标准;教师应当根据校规校纪和教育需要,适时实施教育惩戒;教育惩戒应当与学生违规、不当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教育惩戒应当注重教育效果,以纠正学生行为为目标,防止过度惩罚。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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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文档模板: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版本号:教育部发文【2020】号发布日期:20年月日生效日期:20年月日签署单位:教育部一、前言1.1 简介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是为了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行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推动中小学教育优质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教育惩戒工作。

1.2 定义1) 教育惩戒:指学校对学生不当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惩处的行为。

2) 学生不当行为:指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纪律行为准则以及校园公共秩序的行为。

1.3 目的与原则目的:确保学校教育惩戒工作的公正、科学、规范和有效,最大限度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原则:1) 追求公正:教育惩戒应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不偏袒、不歧视。

2) 注重教育:教育惩戒应以教育为主导,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

3) 限制权力:教育惩戒权力应受到限制和监督,避免滥用和不当行使。

二、基本原则2.1 权责一致原则教育惩戒的实施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教育惩戒能力。

2.2 公开透明原则学校应将教育惩戒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师生及其家长进行公开,并及时通知学生的教育惩戒决定和结果。

2.3 报告告知原则学校应当及时向学生和其家长报告教育惩戒的具体内容、原因和依据。

2.4 适度合理原则教育惩戒应当依据学生不当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采取相应的教育和惩处措施。

三、教育惩戒行为及措施3.1 纪律处分措施学校可以对学生的不当行为进行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留校察看、勒令停课。

3.2 行政处分措施学校可以对学生的严重不当行为进行行政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降级、开除学籍等。

3.3 其他惩戒措施根据学生不当行为的情况,学校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教育惩戒措施,如限制活动、责令认错、参加心理辅导等。

四、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附件1:教育惩戒记录表2、《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附件2:学生违纪行为分类及相应措施表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学生违纪行为:指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纪律行为准则以及校园公共秩序的行为。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津教委规范〔2021〕1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证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惩戒的实施第三章教育惩戒的保障第四章教育惩戒的救济第五章附则(联系人:教师工作处黄怡;联系电话:83215127)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证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为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指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性质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工作,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小学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教育政策和教育教学规律,遵循教育规律和心理发展规律,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安全稳定,提高教育育人水平和教育品质。

第三条中小学教育惩戒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注重教育,以矫正为辅,严格规范手段,落实责任,确保教育惩戒工作科学、公正、有效。

第四条中小学教育惩戒应当遵循科学、人道、公正原则,使学生学会自律、守法、遵纪守纪,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章惩戒规则第五条学校应当对中小学生不守纪律等违法行为进行教育惩戒,但教育惩戒不得侵害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条教育惩戒的方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训诫、组织学生检查、让学生写检查、责令赔礼道歉、表彰奖励好学生等,但应当根据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和性质及其影响,科学、合理地选择教育惩戒方式。

第七条因学生违法违纪行为需作出处分的,应当及时确定处分依据和处分程度,并告知涉事学生及其家长。

第八条学校教育惩戒工作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学生及其家长应当依法参加教育惩戒工作,对教育惩戒工作有异议的,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章教育惩戒监管第九条学校教育惩戒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加强对教育惩戒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避免教育惩戒工作中出现滥用惩戒和不当惩戒的现象。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教育惩戒档案,完整记录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教育惩戒情况。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则、滥用惩戒和不当惩戒的,应当取消教育惩戒资格。

对涉嫌从事学生虐待、体罚和以赚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则所涉及违法违纪行为和教育惩戒手段的具体说明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简要注释如下:1、本规则旨在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工作,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并提高教育育人水平和教育品质。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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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文档模板范本: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一、引言本文旨在规范中小学教育阶段对学生的惩戒行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学生,教育部有权对其进行解释和修订。

二、学生的违纪行为及相应惩戒措施1. 学生违纪行为的定义及分类1.1 课堂纪律方面的违纪行为1.2 校园纪律方面的违纪行为1.3 学生处室规定的其他违纪行为2. 惩戒措施的种类及使用条件2.1 奖励性惩戒措施2.1.1 表扬2.1.2 嘉奖2.1.3 其他奖励性惩戒措施2.2 惩罚性惩戒措施2.2.1 批评教育2.2.2 辅导2.2.3 约谈2.2.4 记过2.2.5 记大过2.2.6 临时离校2.2.7 开除学籍三、学生惩戒的程序及权责1. 惩戒决定的程序1.1 违纪行为的查证与调查1.2 惩戒决定的研究与决策1.3 惩戒决定的告知与执行2. 惩戒权责的明确2.1 校长的职责和权力2.2 班主任的职责和权力2.3 系部/年级组/学科组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力 2.4 学生处室的职责和权力四、家长参与学生惩戒的相关规定1. 家长的权益保障2. 家校协作与联络五、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附件1: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示例表格2. 附件2:学生违纪行为分类及相应惩戒措施说明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物权:指在法律上保护个人或组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法律概念。

2. 行政法规:指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行政管理活动的具体事项的普通法律。

七、实施过程中的可能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学生对惩戒措施视而不见,不愿配合解决办法:加强惩戒措施的宣传力度,增加家长的参与和监督,与学生进行有效沟通与引导。

2. 困难:学生家长对惩戒措施存在异议解决办法: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解释相关规定,明确惩戒措施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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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是一项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行为的文件。

它旨在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教育权益,规范学校及教师对学生的惩戒行为,防止滥用权力和对学生造成伤害。

该规则对中小学教育惩戒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惩戒的目标:教育部要求,教育惩戒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纠正错误、改正不良行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2. 惩戒的原则:教育部规定,中小学教育惩戒应坚持以德育为核心,注重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合理使用惩戒手段,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考虑学生的年龄、心理和身体特征等因素。

3. 惩戒的行为:规则明确了可采取的惩戒行为,包括口头警告、批评教育、课外有益活动等非体罚形式的矫正措施,禁止采取体罚、虐待、非人道惩戒等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的行为。

4. 惩戒的程序:规则规定,学校和教师在执行教育惩戒时,要按照程序进行,包括调查事实、听取学生陈述、征求家长意见等,
确保公平公正。

5. 惩戒的监督与责任:规则要求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育惩戒工作机制,指定责任人负责惩戒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教育惩戒的正
确实施。

该规则的颁布使得中小学教育惩戒工作得到更好的规范和保障,有利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教师的良好教育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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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文档范本一、引言教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行为,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制定了本规则。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本规则的目的是确保教育惩戒在合法、合理、公正、文明的范围内进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2. 原则:教育惩戒应坚持以下原则:(1) 感情教育原则:秉持爱、关怀、尊重的理念,关注学生的身心发展和人格塑造。

(2) 公正原则:依法、公正、公平地实施教育惩戒,不偏袒,不刁难学生。

(3) 适度原则:教育惩戒应合理适度,避免过度惩罚或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4) 教育导向原则:教育惩戒应以教育为主,注重引导和培养学生正确行为习惯与价值观念。

(5) 有备而来原则:教师和学校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并在实施前做好准备工作。

三、范围和定义1. 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所有中小学校及其教职工、学生以及与教育有关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2. 定义:本规则中涉及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1) 教育惩戒:学校教育过程中,为了纠正学生不良行为而采取的组织和实施的行为。

(2) 不良行为:学生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纪律、欺凌他人、故意破坏学校财产等行为。

(3) 惩戒措施:对学生不良行为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课等。

四、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1. 基本原则:(1) 不得使用肉体惩戒:禁止对学生使用体罚、虐待等形式的肉体惩戒。

(2) 保护学生权益: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禁止对学生进行歧视、侮辱、体罚、变相惩戒等行为。

(3) 依法行使权力: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惩戒过程中应依法行使权力,严禁滥用职权、超越权限或违法惩戒。

(4) 重视个别差异:根据学生的特点和差异,因材施教,对特殊学生给予更多关注和支持。

五、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序1. 个案研判:教师和学校应对学生不良行为进行个案研判,探究背后的原因和动机,并将情况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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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教育中的惩戒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小学的教职工、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在中小学教育中的惩戒行为。

第三条中小学教育惩戒应坚持以下原则:1. 依法、公正、合理的原则;2. 尊重学生人格,保障学生权益的原则;3. 紧急、必要、适度的原则;4. 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5. 个案分析、个别化处理的原则;6. 符合实际、可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惩戒的适用范围第四条惩戒适用的范围包括以下情况:1. 违反学校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行为;2. 社会公德缺失、不良习惯或不文明行为;3. 学习不进步或作业不完成的行为;4. 暴力、欺凌、歧视、侮辱等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5. 造谣、诽谤、淫秽、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6. 涉及违法犯罪及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章惩戒方式及程序第五条惩戒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 批评教育;2. 恢复行为方法;3. 莫须有的惩戒行为;4. 书面警告;5. 组织教育;6. 咨询辅导;7. 处罚;8. 暂时或永久开除学籍。

第六条惩戒程序应遵循以下流程:1. 收集、固定、整理证据;2. 制定惩戒方案;3. 通知学生及其家长;4. 进行听证;5. 决定惩戒措施;6. 执行惩戒措施;7. 监督跟踪,落实教育辅导。

第四章教育惩戒的限制第七条在执行教育惩戒时,应注意以下情况的限制:1. 严禁歧视、虐待、体罚或任何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和权益的行为;2. 严禁使用任何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惩戒方式;3. 严禁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4. 严禁打骂、侮辱学生的言行。

第五章惩戒悬挂及解除第八条班级、学校可以对惩戒措施实行悬挂并设定解除条件。

第九条针对特殊学生,可以制定个别化的惩戒措施,但应符合学生特点及教育需求。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育惩戒工作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教育惩戒工作进行评估,并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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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行政审批申请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申请行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发〔2018〕8号)等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 -(发改财金〔2017〕274号)、《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933 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等规定,结合德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德州市范围内至市、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发生的守信和失信行为的认定、激励、惩戒、制约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申请人是指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等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审批申请人根据守信情况在行政审批领域分为守信申请人、失信制约人和失信惩戒人。

第四条对行政审批申请人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证据确凿、分类实施、动态调整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第二章守信申请人认定标准及激励措施第五条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认定为守信申请人。

第六条守信申请人不发布具体名单,在行政审批办理过程- 3 -中,经工作人员查询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信息系统的“信用德州”端口,对红黑名单信息与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符合守信申请人认定标准的,即可享受激励措施。

第七条对守信申请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一)实行“绿色通道”便利服务措施,提供快速办理、专人帮办、免费代办、免费邮寄等服务。

(二)实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时,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或补交的,可以先行办理。

(三)实行“告知承诺”便利服务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时,对有文件依据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经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当场或限时办结相关证照。

书面承诺资料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现场检查以及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核查处理。

第三章失信制约人的认定、实施和管理第八条申请人的失信行为未达到失信惩戒的,在办理行政审批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失信制约人名单:(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行政审批被核实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 4 -(二)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审批被核实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被核实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四)实施“容缺受理”审批后未按期限提报申请资料经催告后仍未提交的;(五)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后经核实实际情况达不到承诺内容的;(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审批中的其他失信尚不构成惩戒的行为。

第九条将申请人纳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失信制约人,应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信息采集。

行政审批部门通过事实调查、平台查询、审管互动平台推送、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对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失信行为进行基本信息采集,基本信息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注册地址(住址)、失信事实等内容。

(二)信息核实。

按照“谁采集、谁核实”的原则,行政审批部门对拟纳入失信制约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真伪核实。

(三)信息告知。

按照“谁采集、谁告知”的原则,在完成信- 5 -息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现场告知或邮寄送达当事人(已被撤销、注销、吊销主体资格的除外)。

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权利,如对事实认定存在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并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四)信息公示。

对确定纳入制约名单的主体信息,行政审批部门汇总并推送至德州市政务服务网。

同时,在门户网站开辟信用管理板块集中公示。

(五)信息更正。

行政审批部门对所采集的失信制约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形成更正或者变更信息,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公布途径予以修改或移除。

第十条行政审批部门对列入失信制约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采取制约措施,在全市行政审批服务领域“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具体制约措施包括:(一)不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行政便利措施;(二)将失信制约人信息推送至事中事后监管部门、信用官方网站、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三)在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商会评定信用等级、- 6 -评先评优征求意见时予以反馈;(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第二十六条第十一条鼓励被纳入制约人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履行义务等途径修复信用,并向原信息采集部门申请移出,原信息采集部门应及时审核其信用修复情况,决定是否将其移出。

第三章失信惩戒人的认定标准和惩戒措施第十二条失信惩戒人的认定标准:(一)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或医疗器械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应当认定为失信惩戒人,列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

(二)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相关企业资质或个人注册资格被查实的,应当认定为失信惩戒人,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失信惩戒人,列入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名单: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受到行政处罚的;- 7 -2.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失信申请人,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失信惩戒人,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1.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行政审批部门撤销的;2.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证据确凿的。

(六)其他依据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应当列入行业或部门“黑名单”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失信惩戒人。

第十三条失信惩戒人的认定部门:(一)对于第十二条第一项中列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将发现的问题推送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失信行为。

(二)对于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目中列入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名单的情形,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将发现的问题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核实,需作出行政处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履行处罚职权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并认- 8 -定失信行为。

(三)其他不含行政处罚的认定情形,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认定为失信惩戒人的主体为:(一)列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主体为:1.申请人为企业的,列入主体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2.申请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列入主体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3.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列入主体为本人。

(二)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失信惩戒人主体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列入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名单的失信惩戒人主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

(四)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的失信申请人主体为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

- 9 -(五)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的失信惩戒人主体为文化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六)其他应当列入行业或部门“黑名单”的失信惩戒人主体。

第十五条正式列入失信惩戒人名单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约束措施,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失信惩戒人认定有异议的,可向认定名单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认定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于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名单的异议,认定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

经核实申诉理由成立的,应当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告知当事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失信惩戒人名单公示内容包括:(一)基础信息。

失信惩戒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示内容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公示时隐去部分号码段)等;失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公示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公示时隐去部分号码段)、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号等。

(二)列入的事由,包括认定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 10 -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八条失信惩戒人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限:(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公示期限为两年,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公示期限为一年,期限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计算。

(三)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名单公示期限为一年,期限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计算。

(四)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公示期限为两年,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五)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公示期限为五年,期限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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