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德州市行政审批申请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

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申请行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发〔2018〕8号)等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7〕274号)、《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933 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等规定,结合德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德州市范围内至市、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发生的守信和失信行为的认定、激励、惩戒、制约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申请人是指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等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审批申请人根据守信情况在行政审批领域分为守信申请人、失信制约人和失信惩戒人。

第四条对行政审批申请人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证据确凿、分类实施、动态调整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第二章守信申请人认定标准及激励措施

第五条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认定为守信申请人。

第六条守信申请人不发布具体名单,在行政审批办理过程

中,经工作人员查询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信息系统的“信用德州”端口,对红黑名单信息与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符合守信申请人认定标准的,即可享受激励措施。

第七条对守信申请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一)实行“绿色通道”便利服务措施,提供快速办理、专人帮办、免费代办、免费邮寄等服务。

(二)实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时,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或补交的,可以先行办理。

(三)实行“告知承诺”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时,对有文件依据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经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当场或限时办结相关证照。书面承诺资料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现场检查以及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核查处理。

第三章失信制约人的认定、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申请人的失信行为未达到失信惩戒的,在办理行政审批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失信制约人名单:

(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行政审批被核实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

(二)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审批被核实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审批被核实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

(四)实施“容缺受理”审批后未按期限提报申请资料经催告后仍未提交的;

(五)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后经核实实际情况达不到承诺内容的;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审批中的其他失信尚不构成惩戒的行为。

第九条将申请人纳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失信制约人,应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信息采集。行政审批部门通过事实调查、平台查询、审管互动平台推送、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对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失信行为进行基本信息采集,基本信息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注册地址(住址)、失信事实等内容。

(二)信息核实。按照“谁采集、谁核实”的原则,行政审批部门对拟纳入失信制约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真伪核实。

(三)信息告知。按照“谁采集、谁告知”的原则,在完成信

息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现场告知或邮寄送达当事人(已被撤销、注销、吊销主体资格的除外)。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权利,如对事实认定存在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并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四)信息公示。对确定纳入制约名单的主体信息,行政审批部门汇总并推送至德州市政务服务网。同时,在门户网站开辟信用管理板块集中公示。

(五)信息更正。行政审批部门对所采集的失信制约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形成更正或者变更信息,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公布途径予以修改或移除。

第十条行政审批部门对列入失信制约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采取制约措施,在全市行政审批服务领域“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具体制约措施包括:

(一)不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行政便利措施;

(二)将失信制约人信息推送至事中事后监管部门、信用官方网站、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三)在有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商会评定信用等级、

评先评优征求意见时予以反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

《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第二十六条

第十一条鼓励被纳入制约人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履行义务等途径修复信用,并向原信息采集部门申请移出,原信息采集部门应及时审核其信用修复情况,决定是否将其移出。

第三章失信惩戒人的认定标准和惩戒措施第十二条失信惩戒人的认定标准:

(一)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或医疗器械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应当认定为失信惩戒人,列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

(二)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相关企业资质或个人注册资格被查实的,应当认定为失信惩戒人,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失信惩戒人,列入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名单:

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受到行政处罚的;

2.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失信申请人,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名单: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失信惩戒人,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

1.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行政审批部门撤销的;

2.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证据确凿的。

(六)其他依据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应当列入行业或部门“黑名单”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失信惩戒人。

第十三条失信惩戒人的认定部门:

(一)对于第十二条第一项中列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将发现的问题推送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失信行为。

(二)对于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目中列入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名单的情形,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将发现的问题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核实,需作出行政处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履行处罚职权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并认

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

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 【摘要】失信惩戒制度是针对失信者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一种制度,其具有惩戒功能、震慑功能和奖励功能,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与维护的重要环节。中国现有的失信惩戒制度主要以传统的法律惩戒为主,存在诸多缺陷,基于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以及现代信用道德文化的培育,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专门的失信惩戒制度。中国失信惩戒制度的构建应该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事前的征信机制设计、事后的惩戒机制设计以及配套协调机制设计。 【关键词】信用失信行为惩戒 2012年上海在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征信两个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发布了《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年5月底,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面向政府部门开通试运行,年底前普通市民可以登录平台,一年一次免费查询个人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公共事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同时,《上海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已列为2013年地方立法预备项目。这是继湖南省率先地方立法试水信用建设的再次突破。2009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提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当前,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逃废债务、偷逃税款、合同违约、拖欠工资、虚假证明等社会失信现象正日益增多,失信行为应该如何规制,失信惩戒制度又该如何建立?本文之论述由此展开。 一、失信惩戒制度的地位与功能 1、失信惩戒制度的地位 失信惩戒制度是对失信者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持社会信用,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环节。“信用是指通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而取信于人的一种伦理道德品质,这种伦理精神反映在经济中,表现为经济主体之间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以及由此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行为规范和交易规则”。信用不仅具有道德内涵,而且具有一定的经济内涵,在经济生活中,相对于道德内涵的模糊性与不可操作性,信用的经济内涵更加受重视,反映在市场经济中则表现为信用交易大量产生和传统即时交易的不合时宜性。在笔者看来,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的这种内在信用需求体现在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由此,对信用的内在价值追求并非单纯的道德诉求,更根植于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信用是分工与合作存在的前提,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灵魂。若没有信用规则,任何社会都不可能保留对生产至关重要的凝聚力。”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失信惩戒只是制止失信行为的一种方式,失信惩戒制度并非针对所有的失信行为,以失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为标准可将失信行为分为仅受道德谴责的失信行为与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失信行为。对于前者,道德约束是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法人失 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4】4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除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以下统称社会法人)。 第三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社会法人,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其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实施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应当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的社会法人信用信息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信用失信记录以金融、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劳动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资质资格评定和审核、统计调查、价格欺诈、虚假广告、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投保索赔及民事赔偿等为重点。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失信记录是指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发生的所有记录。本办法生效前产生的失信记录由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本行业的有关惩戒制度执行。 第七条自治区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相关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对社会法人

单位工作人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 庙下镇中心小学 2017年11月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立一个健康的导向和合理的激励机制,来调动全体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教师诚信奖惩制度如下: 一、师德: 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每一位教师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做到教师“八条禁令”规定。认真研读教师诚信“十不准”,树立以德立教,以诚立信,为人师表的思想,做到既教书又育人,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严禁有损师德(如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参与赌博、搞不团结及有偿家教、参与邪教活动宣扬封建迷信、工作期间饮酒、下棋、网购、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等)、有损学校声誉、有损教师形象的现象发生。学校实行记分制,如无违反师德规定,每学期诚信得分为满分;如有家长、学生、社会群众或上级部门来电、来信或来人向学校领导反映有违反教师诚信“十不准”的现象,并经调查核实,按照教师失信信息录入标准规定减分,录入并上报教育局失信教师信息。并与教师年度考核直接挂钩。 二、考勤: 每一位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做到有事请假,有病请假,不无故迟到、早退,擅自

调课、停课、缺课。每位教师应请假应由校长批准,并交教导处备案并及时销假。如未请假则按旷工对待计入教师失信档案。教导处要对教师到校和离校情况根据及时告知和无告知按周进行统计,每周定期以公告形式进行公布,并作为年度考核和评选诚信教师的依据之一。 三、能力: 教育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教师的业务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好坏。因此,每一位教师必须认真抓好教学和教研工作,做到不备课不上课,认真批改学生作业。加强业务进修,积极参加各类培训,积极开展教育科研,积极参加高学历进修,努力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业务和理论水平,更好地为教育服务。学校设以下各项奖励: 1.教师的教改论文及经验介绍发表学校给与相应的奖励。 2.教师个人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凡经教育部门层层推荐的各级教学业务类的集体竞赛进行奖励。 3.教师个人上公开课,按照级别给与相应奖励。 4. 凡经教育部门层层推荐的各级立项的获奖教育科研成果给予奖励。 以上奖项必须独立完成,不能抄袭他人论文和教学成果,购买虚假证书骗取荣誉。如若违反将录入失信信息,并与教师年度考核直接挂钩。 四、业绩: 全校教师要树立校兴我荣的集体主义荣誉感,为学校的集体荣

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失信惩戒办法(试 行)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落实行政机关联合惩戒办法,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津政发〔2018〕14号)、《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津政发〔2016〕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对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实施中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联合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审批办负责建立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改革失信惩戒制度,做好组织推动和实施考核工作。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落实联合惩戒制度,编制完善联合惩戒目录,改进完善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 各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职责范围内实施失信惩戒工作,并制定相关细则。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失信惩戒工作。

区级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失信惩戒相关实施工作。 区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按照职责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严格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并纳入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失信惩戒应当遵循“谁主管、谁监管,谁惩戒、谁教育”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失信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三)未经许可、批准,擅自从事承诺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 (四)未按照信用承诺审批时限约定补齐承诺申请材料的; (五)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六)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

招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 药品是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的利益,是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焦点。我国正在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在药品生产经营领域中的诚信体系建设有其独特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招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利用垂直管理、专业管理、全过程管理的优势,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企业诚信意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促进全市医药经济健康发展,招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年发出了《关于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知》,加大激励与惩戒力度,及时向社会通报覆盖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信用评级结果,对守信企业进行表彰,对7家失信企业进行警示,对2家严重失信企业给予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处罚。下一步,省局将按照“部门引导、行业自律、中介评价、社会监督”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省医药企业诚信建设:一是强化医药企业自身建设,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奠定基础。二是加强科学监管,为诚信评价提供详实信息。三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为诚信评价搭建平台。 一、收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审方人员、产品目录等,建立动态信息档案。 二、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中的行为采用扣分式管理。借鉴交警对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模式,给企业设定一定的基础分值,当某一企业诚信分数被扣除完时,该企业必须停业整顿,组织人员参加培训教育。 三、对违规企业和品种建立“黑名单”制度,企业行为和药品质量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相关规定,达到一定的次数和严重程度的,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时限内禁止在本辖区内流通和使用该企业供应的品种,解决打不痛、打不死的问题。 四、建立诚信记录通报制度。定期对失信的企业和品种,在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通报,对列入“黑名单”内的企业,在一定的时限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向其采购药品;列入“黑名单”的药品,有关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一定时限内不得经营和使用该品种。 五、建立退出机制。在系统内单位间建立联动监督,使失信企业“一处失信,步步难行”。并与工商、金融机构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共享系统,使违规失信企业和个人丧失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资格,退出药品生产经营市场。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措施

铁铺镇中心学校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措施诚信,就是要诚实守信,对自己,对他人,对集体,都要有责任感。它不仅仅是我们中华名族的传统美德,还是每个人从小讲诚信最起码的标准。为发扬诚信的美德,我校将举办“诚信标兵”的活动,特制定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措施。 一、评选范围:所有在校学生 二、评选原则 诚信标兵评选要遵循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推荐参评。 三、评选办法 (一)、成立诚信标兵评选领导小组。 校长任组长,校委会成员和部分教师代表任组员。 (二)、“诚信标兵”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学年突出一个主题,由学校统一安排时间,统一部署。 (三)、“诚信标兵”评选的内容及标准 1、根据学校关于“诚信标兵”评选的标准和要求,分思想政治、道德行为、学习态度、考试成绩、事迹行为五个方面。 2、评定标准根据“诚信标兵评选意见”评定。 四、评选标准及步骤

1、评选前由每个参选学生根据本人在各个方面的表现写出书面总结,考核时向考核领导小组汇报个人事迹,由考核小组成员对每个学生进行评定、打分。 2、学校再依据每个参选学生这一年在各方面的考核成绩,分别给予评定,打分。 3、由学生为每个参选学生进行评定打分,占考核20%。 4、由教师对每个参选学生进行评定打分,占考核20%。 5、由考核领导小组为每个参选学生评定打分,占考核60%。 6、最后由考核领导小组对每个参选学生进行综合考查考核,选出诚信标兵。 五、待遇 学校对诚信标兵颁发证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并在学校进行全校表扬。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 1.有考试作弊行为。 2.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3.有严重违反学生规范。 “诚信标兵”评选是一项细致严肃的工作,要每个教师和学生都要以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评选工作,严禁敷衍了事、弄虚作假,对态度不认真的领导及教职工,学校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全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全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 社会诚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大力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诚信“红名单”制度,把各行业领域推荐的诚信典型列入“红名单”,让守信者受到激励,得到便利和优惠。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广泛树立诚信典型。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本行业领域监管需要,加强行业信用分类管理,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做好诚信典型推荐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将诚信会员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服务对象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新闻媒体挖掘诚信典型。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新网媒体要积极报送诚信典型信息,推动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各乡镇各部门要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自我声明公开产品服务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县委宣传部、发改局牵头,县人社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务局、住建局、卫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地税局、团委、国税局、邮政管理局负责)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实施“容缺受理”措施。

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企业守信联合激励的文件要求,对诚信典型开通“绿色通道”等支持激励措施。在同等条件下,对诚信典型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政策。在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认定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投标管理等工作中,对守信企业给予优先办理;在实施财政补贴政策过程中,对守信企业给予优先考虑;在业务办理中,对守信企业提供优先、快捷的服务;在申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时,对守信企业采取优先审批等教励措施。(县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经信局、住建局、环保局、水务局、交通局、国土局、地税局、公安局、农科局、国税局负责)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认真落实自治区企业守信联合激励的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机制。探索将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嵌入行政管理事项流程,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积极推行信用报告制度,提倡依法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县发改局、财政局牵头,县教育局、人社 局、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优化诚信示范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市场监督部门应根据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制度与措施

****中心关于诚信建设的奖罚制度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中心形象,促进全中心稳步、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做好诚信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意义 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为载体,以相关职能部门为依托,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手段,以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为推动,以培养诚信文化为根本,营造“奖励诚信、约束失信、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 二、奖励制度 1、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2、全体干部职工要积极参加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争做思想先进、行为规范、举止文明的表率,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3、在诚信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在年终总评时给予表彰奖励; 4、在诚信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事迹典型,被新闻媒体表扬或受到社会赞扬的,视情况进行表彰,在年终总评时给予一定奖励; 5、诚实守信的事迹突出,受到社会赞誉的,视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进行表彰,并酌情给以物质奖励;

6、在文明优质服务中,事迹先进、成绩突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三、下列情况属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1.在诚信建设和文明创建活动中,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或损害单位诚信建设和文明创建工作的,年终不得评为先进,适当扣减绩效工资,并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2.不能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者社会公开批评,影响单位荣誉和形象的,给以通报批评或者适当经济处罚直至纪律处分; 3.在社会活动中,见危不救、遇难不帮,失信、影响恶劣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4.在执行公务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文明诚信服务规定的,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处罚。 5.上述奖励或处罚,均要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组织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诚信教育实践活动。中心成立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工作,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中心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诚信教育实践活动,努力提高全体职工的诚信意识,加强对全体职工的诚信教育,培育全体职工的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质。在领导和党员中广泛开展“诚信为本、服务社会”的宣传教

旅游失信惩戒制度

邹城市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实施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倡导诚实守信社会风尚,惩戒虚假失信市场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旅游服务领域业务活动的企业及个人,在日常交易活动中的守信与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旅游咨询、导游业务、景区经营、星级酒店服务等信用记录为重点。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根据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及个人所承担的市场角色,对其主观的经营行为、履约能力、管理水平、服务保障、社会责任等方面所作出的客观评价。 第二章守信和失信信用信息标准第六条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不良信用信息包括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第七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识别信息:主要指企业名称、地址、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东情况、对外投资,经营范围、特许经营的产品等; (二)信贷信息:主要指企业因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履约信息; (三)公共信息:主要指企业财务经营状况、纳税、质量安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薪酬支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用服务事业缴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记录,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掌握并依法公开的且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 (四)市场行为信息:主要指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诚信行为,包括企业竞争条件的信息对称、参与竞争的遵规守法、自觉缴纳相关费用等相关信息; (五)其他与企业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国家、省、市荣誉商标、荣誉品牌和质量奖; (二)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认证; (三)市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作出的嘉奖性评定认定;

失信惩戒诚信奖励制度

失信惩戒诚信奖励制度 (最新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工作,加快构建建筑市场信用平台,整合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多形式信用评价机制,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等方面综合运用信用信息,完善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优化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促进建设市场秩序的好转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重点范围

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按照省治工办要求,在在市治工办统一指导下,住建、交通、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分段负责、共享应用。同时,以施工企业和招标代理单位为重点对象,集中力量抓好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广。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各级工 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认真梳理工程建设领域工程项目、企业和个人相关信息,做好参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的收集、审核、记录,完善信用档案,健全信用平台。本着实事求是、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建设综合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 (二)建立和健全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机制 1.全面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 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业企业进行上半年度、下半年度和年度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和不良行为信用分。基本信用分由初始分和动态分构成。良好行为信用分以企业在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的良好信用信息为基础,对照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进行加分计算。不良行为信用分由综合检查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江苏高院联合省住建厅制定下发《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在工程项目的招标中,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将给予在有效期内限制直至永久取消其投标资格的惩戒。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为了加强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制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和诚信江苏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决定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 第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构成失信,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将予以失信惩戒的风险提示内容。 第二条除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中止的情形外,《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以下简称失信被执

行人)的失信信息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采集汇总后及时提供给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首先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第四条失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省法院向省住建厅提供下列信息: 1、失信被执行人姓名; 2、失信被执行人的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3、失信被执行人证件号码; 4、执行法院名称; 5、执行法院代码; 6、执行案件案号; 7、立案日期; 8、执行依据文书编号; 9、执行标的金额; 10、已执行标的金额; 11、结案日期; 12、执行案件结案方式。 第五条失信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省法院向省住建厅提供下列信息: 1、企业名称;

简述失信惩戒机制

简述失信惩戒机制 冰魂 【摘要】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信用市场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有效制约和降低不良信用的形成、生长和扩散,保护和激励良好信用的发展,维持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转。失信惩戒机制是由信用市场各主体的,发挥惩戒机制的功能,依托联合征信平台,通过市场和法律的运作,实施对失信行为的打击,覆盖全国的惩戒机制可以使失信者名誉扫地,在相当长时期内使失信者不能取得任何信用方式的便利,使失信者承担其失信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成本。失信惩戒机制的运转需要政府的推动和监督。 【关键词】信用;失信;失信惩戒机制;信用体系;信用管理 一、失信惩罚机制概述 失信惩戒机制是由信用市场各授信主体共同参与的,以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记录为依据的,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的公开,来降低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约束社会各经济主体信用行为的社会机制,是信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作用就是经济手段和道德谴责手段并用,惩罚市场经济活动中失信者,将有严重经济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从市场的主流中剔除出去。 失信惩戒机制的主要功能是实施对所有失信行为的法人或自然人实施实质性打击,使人轻易不敢对各类经济类合同或书面允诺违约。同时,失信惩罚机制维护诚实守信者的利益,对诚实守信者进行物质性奖励。它以合法和遵守市场规则为原则。一个国家只有具有了运转正常的失信惩戒机制,才能具有完整和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和信用制度,才能有效保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失信惩罚机制所要对付的违约失信行为就是居于道德示范与诈骗犯罪之间的经济失信行为,大量处罚额度非常小且不便使用公检法手段处理的经济类违约失信事件。失信惩罚机制不是一种对失信企业和个人进行类似刑事处罚的国家机器,处罚尺度不出自《刑法》或《民法》,公检法也因此不是失信惩罚机制中的执法机构。当然,触犯《刑法》的失信活动另当别论,既要受到失信惩戒机制的惩罚,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失信惩戒机制的执行单位可以是各种各样的授信机构,在征信国家中,也可以是法律或政府有关机构委托的民间机构。执行机构的作用是把不良记录和相关意见记录在信用调查报告中。企业的主要经营者或公民个人一旦有了不良信用记录,这些记录将伴随他们度过一段时间。时间的长短由相关的法律决定,例如,美国法律规定个人失信记录被信用局保存和公示的时间为7年,个人破产记录被保存和公示的时间为10年;英国法律规定个人失信记录被信用局保存和公示的时间为6年,个人破产记录被保存和公示的时间为15年。 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为防范和打击失信行为而设计的失信惩罚机制在实施方法和效果上具有一下基本特征:主动打击经济失信行为、在社会上全面渗透、使失信者受到经济性惩罚,在若干年内丧失生活的便利、潜移默化地改变社会文化和社会资本状况、具备对诚实守信者进行奖励的政策倾向性、可由民间进行投资并操作,采取市场检验和淘汰机制、非司法刑事处罚性质,但也非道德谴责、打

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德州市行政审批申请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 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申请行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发〔2018〕8号)等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7〕274号)、《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933 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等规定,结合德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德州市范围内至市、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发生的守信和失信行为的认定、激励、惩戒、制约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申请人是指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等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审批申请人根据守信情况在行政审批领域分为守信申请人、失信制约人和失信惩戒人。 第四条对行政审批申请人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证据确凿、分类实施、动态调整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第二章守信申请人认定标准及激励措施 第五条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认定为守信申请人。 第六条守信申请人不发布具体名单,在行政审批办理过程

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

广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市信用联合奖惩联动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8年底,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化、部门信息归集共享全覆盖,基本建立市级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2020年底,全面建成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对象认定 (一)奖惩对象。 国家下发的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市区两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统一标准认定各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所形成的市级“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认定依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拒不履行司法裁决信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三)认定程序。 由认定部门依据认定标准形成联合奖惩对象的初步名单,并履行告知和公示程序。 1.“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认定程序:初步名单形成后,与各领域正在执行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主体从初步名单中删除,确保其不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比对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则正式认定为“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有异议则由认定部门核实。 2.“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认定程序:初步名单形成后,与各领域正在执行的“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相关主体如之前已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红名单”,应由“黑名单”认定部门通知之前的“红名单”认定部门将相关主体删除。初步名单通过认定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则正式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有异议则由认定部门核实。自然人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由认定部门实行事前告知。 (四)名单内容。

《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管理,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江苏省常州市园林绿化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行政区域内,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承接使用政府预算资金进行绿化养护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绿化养护,是指绿地内苗木养护和包含在绿地内的园林建(构)筑物、小品、铺装等设施维护和保安、保洁。 第四条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抓手,以绿地养护项目为载体,建立渠道畅通、制度可循、诚信有价、监管依规的市场监管新次序。 第五条信用管理的内容包括:建立信用档案、信息采集记录、信用评价内容、考核细则及分值计算、信用评价结果使用。

第二章建立信用档案 第六条建立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管理档案,从业企业需填报《常州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第七条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是指企业的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地址、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注册资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工作联系人信息、联系电话、近三年业绩等。 二、企业履约能力,是指企业履行养护合同的实际能力。主要核对企业的税款总额、专业人员配置、养护业绩、企业获得的表彰(奖励)等。 三、养护项目信息,是指在评价周期内,反映企业承接的养护项目养护水平的信息。包括:综合考核通报、月度考核通报等。 四、现场负责人信息,是指反映养护项目现场负责人能力水平的信息。包括:养护管理台账、养护业绩、表彰(奖励)、专业培训等。 五、不良行为信息。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行为规范的,经辖市(区)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二是养护项目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违反项目管理规定、行业技术规范、城市长效管理规定,被监管机构(部门)查实(曝光)的不当行为。三是现场负责人在养护项目管理期间,违反行业技术规范和监管机构(部门)管理规定,被监管机构(部门)查实(确认)的不当行为。

山西省太原市财政:印发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制度

山西省太原市财政:印发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制度 诚实守信是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价值基石。为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方式,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优化营商环境,近日山西省太原市财政局印发了《太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 一、建章立制,为信用加码 《制度》分为七章共计三十二条,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等界定了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情形,明确了政府采购违法失信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部门,涵盖了惩戒结果运用、信用信息公开和信用修复等内容。通过对政府采购活动各参与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诚信或失信行为的记录、发布和应用,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道德等手段,为信用加码、遏制失信行为,有利于逐步形成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损的机制。 二、失信惩戒,为信用护航 根据《制度》,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停或取消太原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准入资格,暂停或取消通过银行“政采智贷”等获得政府采购信用贷款资格。采购代理机构在被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期间,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专家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有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太原市财政局将向山西省财政厅申请将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清退,同时禁止其参加太原市政府采购项目有关论证及履约验收评审等。此外,将政府采购违法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发放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等的依据或参考,并推动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三、信息公开,为信用亮灯 《制度》从信用信息登记入档、信用信息公开和推送、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使用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对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管理作出规定。太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政府采购信用档案,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采购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通过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太原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等平台公示,并及时归集至“信用太原”、“互联网+监管”等平台,提供太原各政府部门共享利用,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工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查询使用情况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四、支持修复,为信用打伞 为推动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规范化、系统化,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利,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制度》还对信用修复作出规定。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在惩戒期限内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定不再作为政府采购违法失信惩戒对象的,

XX学校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制度措施

XX学校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制度措施 (2018修订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诚信建设,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只适用于xx学校内部事宜。 第三条本办法简称“红黑榜”,是指学校各处室或个人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标准确定的学校诚信“红榜”和“黑榜”。 第四条“红榜”,是指教育管理规范,教育秩序稳定,教育质量较高,信誉良好,通过本办法确定并予以表扬的各处室及个人。 第五条“黑榜”,是指教育管理松懈,教育秩序混乱,教育质量低劣,存在不良教学行为,产生社会不良影响,通过本办法确定并予以通报的各处室及个人。 第六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入“红榜”: (一)诚信体系完备。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坚持育人为本,以诚为先,自觉信守承诺,教育教学注重社会效益;遵守诚信制度,积极响应诚信单位建设。 (二)教学行为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个人办公环境优美,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在教育教学、服务学生等

方面,行为规范,管理到位。 (三)社会高度认可。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因管理失范、虚假失信等行为受到社会举报和职能部门的查处;教学业绩显著,具有良好的教学声誉。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榜”: (一)发布虚假广告、违规从事有偿家教的; (二)教育教学或管理混乱,在日常检查中两次不合格且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被投诉举报且被查证属实,拒不改正的; (四)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有权部门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在职称评审中弄虚作假的; (九)安排参加培训无特殊原因不报到或不按时完成研修任务的; (十)获得相关荣誉称号不履行相关义务或有与获得称号不相符行为的。 第八条诚信“红黑榜”由鹤壁市淇滨区xx学校诚信教育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收集、认定、发布。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办法

五沟营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规范我镇市场经济秩序,加快我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全镇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河南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各项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医疗卫生机构、中介机构以及个人,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日常交易活动中的守信与失信行为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应当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环保、劳动保障信用记录为重点。 第四条本办法由五沟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行业服务机构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 第二章守信和失信的界定 第五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 第六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 被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的记录; (二) 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 (三) 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质量管理奖; (四) 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牌产品; (五) 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记录; (六) 按期偿还银信部门贷款、认真履行借款合同; (七)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设区的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七条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 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 拖欠债务、税款的记录; (三) 不能按期归还银信部门贷款,欠贷、欠息逾期在六个月以内; (四) 违法用工,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五)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 (六) 乱收费、乱涨价、非法集资;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八条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记录;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并列入财政、审计公告的记录; (四)3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因逃废债务被银行业协会联合制裁的记录,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超过6个月以上或依

失信惩戒诚信奖励制度

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政治的民主化和法制化以及文化的多元化和交往方式的现代化,无不凸显着诚信的价值并要求践行诚信。 以下是为你整理的失信惩戒诚信奖励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工作,加快构建建筑市场信用平台,整合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多形式信用评价机制,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等方面综合运用信用信息,完善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优化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环境,促进建设市场秩序的好转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重点范围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按照省治工办要求,在在市治工办统一指导下,住建、交通、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分段负责、共享应用。 同时,以施工企业和招标代理单位为重点对象,集中力量抓好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广。 三、主要任务(一)建立和完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各级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认真梳理工程建设领域工程项目、企业和个人相关信息,做好参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的收集、审核、记录,完善信用档案,健全信用平台。 本着实事求是、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在“工程建设综合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信息,实现

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 (二)建立和健全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评价机制 1.全面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业企业进行上半年度、下半年度和年度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和不良行为信用分。 基本信用分由初始分和动态分构成。 良好行为信用分以企业在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的良好信用信息为基础,对照“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进行加分计算。 不良行为信用分由综合检查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和其他不良行为分组成。 市住建局在每年三季度和次年一季度将企业得分、排名情况进行公示、公布,并将企业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记载在企业的信用手册上。 2.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从业单位的相关信用信息档案健全水利建设企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我市水利建设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加强对水利建设系统内各方主体诚信行为的动态监管。 建立的水利建设企业电子诚信档案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投诉信息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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