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失信惩戒制度
旅游信用管理制度

旅游信用管理制度旅游信用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游客权益,建立一套针对旅游从业人员、旅游经营者及相关部门在信用行为、服务质量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评估和管理系统。
这种制度通常由政府和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实施,并采用信用评级、公示、惩戒等手段来推动旅游相关方在经营过程中合规经营、信守承诺和提高服务质量。
旅游信用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1. 促进旅游从业人员和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通过建立信用制度和评估指标,引导旅游从业人员和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
2. 倡导诚信经营和服务质量提升:通过公示和评级等手段,鼓励旅游从业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激励其积极改善管理和改良产品,提高整体服务水平,提供更好的旅游体验。
3. 增加游客的选择透明度和保证权益:旅游信用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提供相对准确和可靠的信用评级信息,游客可以根据评级结果选择可信赖的旅行社、导游和其他旅游服务提供商,减少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维权困难。
4. 形成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旅游信用管理制度可以筛选优秀的旅游经营者和服务提供商,提高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减少不合格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流通,有助于形成健康、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提升整个旅游产业的形象和声誉。
在实施旅游信用管理制度时,各地区可依据当地情况和需要,建立相应的信用评估机构,制定评估指标和评级方法,并明确信用评级结果公示的方式。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的信用约束和惩戒机制,包括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和监督机制,以推动旅游从业者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此外,与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合作和协调也是旅游信用管理制度有效执行的关键。
综上所述,旅游信用管理制度对于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游客权益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它能够引导旅游从业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增加市场透明度,提高消费者的选择能力,同时也对不合规经营行为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提升整个旅游产业的发展水平和声誉。
统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统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在我们的生活中,信任就像空气一样重要,没了它,生活可就难以呼吸了。
说到失信,那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
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听起来有点高大上,但其实说白了,就是为了让那些失信的人知道,咱们不是吃素的。
想象一下,一个人因为不守信用,结果不仅自己受罚,连带着周围的人也跟着倒霉,真是个让人无奈的局面。
你可能会问,这个制度到底是怎么回事?它就像一根无形的绳索,把失信者和社会的约定捆在一起,大家都知道,失信的代价可不小。
就拿贷款来说吧,很多人觉得,没事,我借了钱不还,最多也就被催收一下。
哎,殊不知一旦进入了失信名单,生活可就麻烦了。
想象一下,去超市买东西,结账的时候刷卡,结果被告知你在失信名单上,哎呀,那可是个大尴尬。
再比如,想去旅游,结果发现没法买机票,或者买票的时候被拦着,真的是让人哭笑不得。
这时候,或许你才会意识到,信用其实是和我们的日常生活紧紧相连的。
有些人可能觉得,这样的惩戒措施是不是有点过了?想想看,如果大家都觉得失信没什么后果,那社会可就乱套了。
失信就像撒在大街上的水,越流越远,最终滋生出更多的坏习惯。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联合惩戒制度就像一把利剑,斩断了失信行为的根源。
有人说,这样是不是有点严厉?其实不然,它不过是给了大家一个警示,提醒我们要做一个守信用的人。
说到这里,不得不提一下身边那些失信的小故事。
记得有个朋友借了我的书,结果三个月过去了,我还是没看到书的影子。
心里那个气呀,问他,他还一脸无辜地说:“啊,我忘了。
”这时候,我心里可乐开了花,要是他在失信名单上,借书这件事就没戏了。
很多时候,失信并不是故意的,而是因为人们对信用的轻视。
要是有个像样的惩戒制度,或许他们就会更加珍惜这份信任。
还有一个例子,是关于商家的。
有些小商贩为了眼前的利益,轻易地就抛弃了信用,结果一时的便宜换来了长远的失去。
想想看,如果大家都知道这家商店不可信,生意还怎么做下去?失信就像一颗炸弹,一旦引爆,后果可想而知。
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制度范文

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制度范文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制度,推动诚信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制度是指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丧失商业信用或其他信用,由有关部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的制度。
第三条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促使失信主体能够主动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建设,树立正确的诚信观念。
第四条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惩戒与帮教相结合、公正严明、法治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采集与共享第五条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失信信息采集、共享和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地搜集失信主体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失信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文书信息;(二)行政处罚记录;(三)经济纠纷案件信息;(四)社会公益诉讼信息;(五)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失信记录;(六)金融信贷记录;(七)失信主体自愿申报的失信信息;(八)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信息。
第七条失信信息采集应遵循合法、公正、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严禁泄露、篡改或滥用失信信息。
第八条失信信息采集机构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失信信息报告,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信息共享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失信评价与分类第九条失信主体的评价应综合考虑其商业信用、社会公德等方面。
第十条失信主体的评价应及时更新,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根据失信主体的情况,将其分为A、B、C三个等级,具体分类标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规定。
第十二条 A类失信主体为严重失信行为,应采取限制措施和名单公示。
第十三条 B类失信主体为一般失信行为,应采取警示教育措施,并限制其部分权益。
第十四条 C类失信主体为轻微失信行为,应采取警示教育措施。
第十五条失信主体的分类应建立举证制度,让失信主体有权知悉自己失信等级以及相关依据,并可以提供证据进行申诉和申请复核。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政策解读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政策解读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6月17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经司负责人李聚合介绍《指导意见》相关情况,回答记者问,从制定《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核心机制、激励和惩戒原则、主要内容、法规制度、诚信文化建设等方面对该项政策举措进行了解读。
我国发布第一部信用联合奖惩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的规范性文件,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具体举措。
《指导意见》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指导意见》制订出台的目的,是有效治理失信行为高发问题,使失信者付出足够的代价,并通过实施正面激励让守信者受益,做到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从而形成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社会治理能力,都将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
《指导意见》体现了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原则《指导意见》体现了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充分运用多种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进行激励。
对诚实守信者进行联合激励,重在褒扬,重在提供优先机会,重在减轻社会负担,比如优先办理行政审批,优先享受优惠政策,优先提供公共服务,减少审批环节,减少监管频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加大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
对违法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指导意见》提出的措施包括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四大类,重在约束,重在限制,重在提高失信成本,包括:降低信用等级,在行业内公开,面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股票上市,限制发行债券,限制银行信贷,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评先评优,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等。
旅游安全诚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旅游行业安全管理,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驾驶员、旅游从业人员以及游客。
三、安全诚信管理目标1. 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诚信意识;2. 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旅游安全事故发生;3. 建立健全旅游安全诚信体系,提升旅游服务质量;4. 促进旅游市场秩序规范,维护旅游行业良好形象。
四、安全诚信管理措施1. 安全教育培训(1)旅行社、旅游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从业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上岗。
2.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1)旅行社、旅游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2)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安全检查与监督(1)旅行社、旅游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2)旅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旅游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诚信体系建设(1)旅行社、旅游企业应建立健全诚信档案,记录从业人员诚信情况。
(2)对违反诚信规定的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5. 应急处置(1)旅行社、旅游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
(2)从业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游客权益保护(1)旅行社、旅游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2)设立游客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游客投诉。
五、安全诚信管理责任1. 旅行社、旅游企业应承担主体责任,确保旅游安全诚信管理制度的落实。
2. 旅游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自觉履行安全诚信管理义务。
3. 旅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旅游安全诚信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旅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认识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认识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是指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联合起来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进行惩戒,以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和惩戒失信人的社会管理制度。
下面是关于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认识正文和拓展:1.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概念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是指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联合起来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进行惩戒,以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和惩戒失信人的社会管理制度。
这种制度通常由多个部门共同制定和实施,包括法院、税务、交通、金融、医疗等多个领域。
2.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作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主要作用是惩戒那些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让他们无法享受一些优惠政策和便利,从而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和惩戒失信人的社会管理制度。
这种制度有助于加强社会监督和制约,防止某些人滥用权力,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内容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限制失信人的部分优惠政策和便利,如乘坐飞机、火车、高铁、酒店住宿、银行信贷等。
(2)对于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各部门会协同执行惩戒措施,如限制出行、禁止乘坐飞机、火车、高铁等交通工具,禁止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
(3)对于存在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各部门也会协同执行惩戒措施,如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4.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现状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尤其在一些重要的领域,如交通、金融、医疗等。
然而,由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不够,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惩戒力度不够、惩戒范围不够广等。
拓展:(1)当前,我国正积极推动建立更加全面、更加完善的信用制度,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各部门正在积极探索制定更加严格的惩戒措施,以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和惩戒失信人的社会管理制度。
(2)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也在不断升级,如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信息共享和协同惩戒。
未来,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会越来越完善,惩戒力度也会越来越大,以实现惩戒失信人的目的。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根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该规定旨在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提升行业的信用水平和服务质量。
本规定适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文化和旅游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一、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归集根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各相关主体应建立信用信息收集和归集机制,确保信用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及时性。
具体措施包括:1. 行政机关应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系统,全面收集从事文化和旅游经营活动的主体的信用信息。
各相关主体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2. 行政机关应采用科技手段,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和分析系统,综合评估各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主体,以便其了解自身的信用水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二、信用评价和分类管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要求对参与文化和旅游市场的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和分类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1. 行政机关应制定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对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将作为决策依据,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状况不佳的主体采取惩戒和限制措施。
2. 行政机关应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将主体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将作为市场准入、信用贷款、政府采购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三、信用惩戒和失信黑名单制度根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对失信主体将采取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并纳入失信黑名单。
具体措施包括:1. 行政机关应建立失信主体的记录和公示制度,及时公布失信主体的信息。
公示内容应包括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失信事实、处罚措施等。
2. 失信主体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惩罚,如限制市场准入、取消信用贷款、限制政府采购等。
四、信用修复和恢复机制《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强调了信用修复和恢复的重要性。
具体措施包括:1. 行政机关应建立信用修复和恢复机制,对信用状况不佳的主体给予指导和支持,帮助其改进信用行为。
旅游诚信奖罚制度

旅游诚信奖罚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增强旅游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促
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旅游服务的个人和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导游、旅行社、酒店、餐饮服务等。
二、奖励机制
1. 诚信服务奖:对于提供高质量、无投诉服务的旅游从业人员,给予
年度诚信服务奖,并颁发证书及奖金。
2. 优秀团队奖:对于年度内无重大投诉、客户满意度高的旅游团队,
给予优秀团队奖,并提供团队旅游奖励。
3. 创新贡献奖:鼓励旅游从业人员创新服务方式,对于提升旅游体验
有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创新贡献奖。
三、惩罚机制
1. 虚假宣传罚:对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旅游服务提供者,一经
查实,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 服务质量罚:对于服务质量低下、引起游客投诉的个人或团队,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暂停服务资格。
3. 严重违规罚:对于严重违反旅游法规、损害游客权益的行为,将依
法追究责任,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四、监督与执行
1. 成立旅游诚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2. 定期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诚信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
3. 建立游客反馈机制,鼓励游客对旅游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旅游诚信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3. 本制度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以适应旅游业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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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实施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倡导诚实守信社会风尚,惩戒虚假失信市场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旅游服务领域业务活动的企业及个人,在日常交易活动中的守信与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旅游咨询、导游业务、景区经营、星级酒店服务等信用记录为重点。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根据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及个人所承担的市场角色,对其主观的经营行为、履约能力、管理水平、服务保障、社会责任等方面所作出的客观评价。
第二章守信和失信信用信息标准
第六条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不良信用信息包括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第七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识别信息:主要指企业名称、地址、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东情况、对外投资,经营范围、特许经营的产品等;
(二)信贷信息:主要指企业因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履约信息;
(三)公共信息:主要指企业财务经营状况、纳税、质量安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薪酬支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用服务事业缴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记录,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掌握并依法公开的且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
(四)市场行为信息:主要指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诚信行为,包括企业竞争条件的信息对称、参与竞争的遵规守法、自觉缴纳相关费用等相关信息;
(五)其他与企业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国家、省、市荣誉商标、荣誉品牌和质量奖;
(二)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认证;
(三)市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作出的嘉
奖性评定认定;
(四)依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被我市每年认定为工程建设领域“红名单”单位;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市级及以上行业组织表彰;
(六)获得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等级A级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九条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经批准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查、检验、认定;
(二)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
(三)拖欠债务、税款;
(四)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欠贷、欠息逾期在六个月以内;
(五)拖欠社会保险费;
(六)乱收费、乱涨价、非法集资;
(七)违反用工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员工工资;
(八)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市场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十条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
(四)3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五)恶意拖欠贷款超过6个月以上或依法被认定骗税或偷逃税费;
(六)拒不支付工程款和员工工资;
(七)拒不交纳社会保险费;
(八)发生重大及以上产品质量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
(九)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
(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的法定义务及仲裁机关生效仲裁裁决;
(十一)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依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被我市每年认
定为旅游服务领域“黑名单”单位;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个人(企业法定代表、高级管理人员、重点从业人员)的下列信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满5年的;
(三)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高级管理人员或重点从业人员,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高级管理人员或重点从业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未满3年的;
(六)无故拖欠贷款、恶意透支信用卡或依法被认定偷逃税费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公共信用信息。
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使职权过
程中生成的与个人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生成的与个人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
(二)个人履职信用信息。
包括个人履职过程中与有关主管部门生成的与个人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
(三)个人其他信用信息。
包括征信服务机构按照约定方式向个人、企业、行业协会、社会机构、公共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征集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息的采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每季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旅游局办公室提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具体提供信息的范围、时间、方式和格式等另行规定。
信息的客观、真实、准
确性由信息提供者负责。
第十四条旅游局委托有关信用评价专业机构对各类信用信息进行系统整理,形成包括企业资质、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个人执业信息、项目业绩、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在内的“全市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库”。
公开选择信用评价专业机构按照信用评价的基本规范对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给予信
用标识,出具信用评价报告。
市试点工作协调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每年公布旅游服务
领域红黑名单榜。
第四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五条对信用评价列为“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二)在评优评先、享受政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在政府采购和政府性项目招投标中纳入预选库;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对存在第九条所列提示信用信息、第十条所列警示信用信息的企业,按其不良行为的程度,根据有关规定采取下列相应惩戒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二)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评优评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活动;
(三)在信贷支持、财政扶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行政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存在第十一条所列警示信用信息的企业法定代表、高级管理人员、重点从业人员,或被认定为对发生重大生产、交通、火灾、中毒、医疗等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消其参与评优评先的资格,并依法采取暂停其执业活动等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在同等条件下,对拥有良好信用信息的个人,其本人在就业、社会救助等方面优先照顾;符合入党、提干、参军条件的,优先考虑;个人创业、经办企业的,在政策和资金上优先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提倡和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等商业活动中,查询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或要求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或主动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
第五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制度保障
第二十六条对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良行为不及时准确公开信用信息,搞地方和行业保护,或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市场壁垒,甚至信息公开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监管体
系。
第二十七条建立和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因不查询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公开予以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