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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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是指针对个人或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遵守诚信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采取的奖励激励和惩罚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建立诚信意识,促进社会和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守信激励措施:1.信用记录奖励:建立个人或机构的信用记录,根据良好的信用历史提供优惠政策或服务,例如信用卡额度提升、贷款利率优惠等。

2.信用评级认定:对个人或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给予相应的信用等级和评定标识,为持续维持优秀信用记录者提供更多机会和权益。

3.荣誉称号授予:对在特定领域表现出色、诚信守法的个人或机构授予荣誉称号,如“诚信企业”、“守法模范”等。

4.信用贷款支持:对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或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贷款支持,包括贷款利率优惠、贷款期限延长等。

5.政府激励政策:政府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对信用良好的个人或机构提供税收优惠、融资支持、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失信惩戒措施:1.信用记录惩戒:建立失信记录,限制个人或机构的信用额度、贷款额度等,严重者可能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2.行政处罚:对违法失信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

3.司法追责:对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进行司法追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

4.限制准入:对失信个人或机构限制其准入特定市场、行业,例如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

5.社会舆论曝光:公开曝光失信个人或机构的信息,通过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进行曝光,增加失信成本和舆论压力。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的实施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共同努力,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和法律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政策解读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政策解读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政策解读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6月17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经司负责人李聚合介绍《指导意见》相关情况,回答记者问,从制定《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核心机制、激励和惩戒原则、主要内容、法规制度、诚信文化建设等方面对该项政策举措进行了解读。

我国发布第一部信用联合奖惩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的规范性文件,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具体举措。

《指导意见》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指导意见》制订出台的目的,是有效治理失信行为高发问题,使失信者付出足够的代价,并通过实施正面激励让守信者受益,做到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从而形成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社会治理能力,都将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

《指导意见》体现了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原则《指导意见》体现了激励与惩戒并重的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充分运用多种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进行激励。

对诚实守信者进行联合激励,重在褒扬,重在提供优先机会,重在减轻社会负担,比如优先办理行政审批,优先享受优惠政策,优先提供公共服务,减少审批环节,减少监管频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二,加大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

对违法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指导意见》提出的措施包括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四大类,重在约束,重在限制,重在提高失信成本,包括:降低信用等级,在行业内公开,面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股票上市,限制发行债券,限制银行信贷,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评先评优,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等。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

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一、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守法诚信是社会文明和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

为了鼓励和激励广大公民和法人单位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我国建立了守法诚信褒奖机制。

该机制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对守法诚信者进行褒奖,以此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风尚。

1. 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对守法诚信者给予奖励的政策和制度。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奖励条例》中规定了国家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褒奖的政策。

2. 政府部门的奖励举措:各级政府部门为了倡导守法诚信,自下而上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诚信奖励制度。

某市政府可以设立守法诚信奖,对当地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并且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

3. 社会各界的评选活动:社会上也涌现出一些守法诚信评选活动,积极推进着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某些企业举办“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对参与者进行严格审核,从而提升了企业的社会形象。

4. 宣传报道的推动作用:宣传报道在守法诚信褒奖的机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各大媒体对一些守法诚信的典型案例进行报道,让更多的人了解到守法诚信者的功绩和价值,从而进一步激励更多的人踏上守法诚信的道路。

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与守法诚信褒奖机制相对应的是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机制。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违法失信行为,这些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建立一套有效的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显得至关重要。

1. 严格执法和严正惩处: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对于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查处,绝不容忍。

对于黑恶势力犯罪、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打击,绝不手软。

2. 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这是保障法治的基本要求。

对于严重失信行为者,可以采取暂停资质、吊销许可证等惩戒措施,以此警示和震慑其他违法失信行为者。

3. 失信记录公示和联合惩戒:在一些行业领域,可以建立失信记录公示评台,将失信信息向社会公布,以此强化宣传和警示效果。

褒扬诚信

褒扬诚信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措施诚信,就是要诚实守信,对自己,对他人,对集体,都要有责任感。

它不仅仅是我们中华名族的传统美德,还是每个人从小讲诚信最起码的标准。

为发扬诚信的美德,我校将举办“诚信标兵”的活动,特制定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措施。

一、评选范围二、所有在校学生三、二、评选原则诚信标兵评选要遵循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符合条件的推荐参评。

三、评选办法(一)、成立诚信标兵评选领导小组。

校长任组长,校委会成员、年级组长和部分教师代表任组员。

(二)、“诚信标兵”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学年突出一个主题,由学校统一安排时间,统一部署。

(三)、“诚信标兵”评选的内容及标准1、根据学校关于“诚信标兵”评选的标准和要求,分思想政治、道德行为、学习态度、考试成绩、事迹行为五个方面。

2、评定标准根据“诚信标兵评选意见”评定。

四、评选标准及步骤1、评选前有每个参选学生根据本人在各个方面的表现写出书面总结,考核时向考核领导小组汇报个人事迹,由考核小组成员对每个学生进行评定、打分。

2、学校再依据每个参选学生这一年在各方面的考核成绩,分别给予评定,打分。

3、由学生为每个参选学生进行评定打分,占考核20%。

4、由教师对每个参选学生进行评定打分,占考核20%。

5、由考核领导小组为每个参选学生评定打分,点考核60%。

6、最后由考核领导小组对每个参选学生进行综合考查考核,选出诚信标兵。

五、待遇学校对诚信标兵颁发证书,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并在学校进行全校表扬。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1.有考试作弊行为。

2.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3.有严重违反学生规范。

“诚信标兵”评选是一项细致严肃的工作,要每个教师和学生都要以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评选工作,严禁敷衍了事、弄虚作假,对态度不认真的领导及教职工,学校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3•【文号】国办发〔2016〕98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推动,社会共建。

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

规范发展征信市场,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合力。

二是健全法制,规范发展。

健全个人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三是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机制。

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个人征信机构,分别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个人征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

四是强化应用,奖惩联动。

积极培育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产品应用市场,推广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社会化应用,拓宽应用范围。

建立健全个人诚信奖惩联动机制,加大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

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汉政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9日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诚信汉中”建设,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体制机制,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53号)精神,并结合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等3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6〕148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5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陕西省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7〕93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7月全面启动失信联合惩戒相关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工作及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

到2018年底,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化、部门信息共享全覆盖,基本建立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到2020年底,全面建成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构建联合奖惩基础工作1. 完善信用记录体系。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思考与建议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思考与建议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思考与建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近年来在社会治理中提出的两种重要机制。

其中,守信联合激励旨在鼓励守法诚信的个人和单位,通过各种奖励措施提供正向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则旨在惩罚不讲诚信的个人和单位,对其实施限制和惩罚措施。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进行思考和提出建议。

首先,对于守信联合激励,我认为应该注重以下几点。

首先是强化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使人们更加了解守信的重要性和益处,从而提升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道德观念。

其次是建立健全的评价体系。

应该建立评价体系,全面考核个人和单位的诚信情况,将守信情况作为重要指标,对守信者进行奖励和表彰。

此外,还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守信者进行评价,增加评价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最后,建议加大奖励措施的力度。

通过丰富多样的奖励形式,如减免税费、贷款优惠、资金支持等,激励守信者更加坚定守信诚信的信念,并推动更多的人参与到守信行动中。

其次,对于失信联合惩戒,我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是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

各部门之间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享失信信息,实现信息的全面、及时、准确的传递,以便于进行失信惩戒工作。

其次是加大失信行为的露骨度。

对于严重的失信行为,应当公开曝光,以形成舆论监督和社会压力,使失信者有所顾忌,遏制其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此外,应建立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如限制参与公共招投标、限制获得贷款、限制参与国有企业合作等,对失信者进行惩戒,以达到警示效果。

最后,应建立失信修复机制。

失信者可以通过积极补偿、道歉赔偿等方式修复失信行为,重新获得社会信任。

总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机制。

在守信联合激励方面,需要通过宣传教育、建立评价体系和加大奖励力度来提高全社会的守信诚信意识;在失信联合惩戒方面,需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增加失信行为的露骨度和建立失信修复机制。

只有通过综合运用这些措施,才能更好地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作用,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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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
药品是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的利益,是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焦点。

我国正在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在药品生产经营领域中的诚信体系建设有其独特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招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利用垂直管理、专业管理、全过程管理的优势,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企业诚信意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促进全市医药经济健康发展,招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年发出了《关于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知》,加大激励与惩戒力度,及时向社会通报覆盖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信用评级结果,对守信企业进行表彰,对7家失信企业进行警示,对2家严重失信企业给予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处罚。

下一步,省局将按照“部门引导、行业自律、中介评价、社会监督”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省医药企业诚信建设:一是强化医药企业自身建设,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奠定基础。

二是加强科学监管,为诚信评价提供详实信息。

三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为诚信评价搭建平台。

一、收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审方人员、产品目录等,建立动态信息档案。

二、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中的行为采用扣分式管理。

借鉴交警对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模式,给企业设定一定的基础分值,当某一企业诚信分数被扣除完时,该企业必须停业整顿,组织人员参加培训教育。

三、对违规企业和品种建立“黑名单”制度,企业行为和药品质量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相关规定,达到一定的次数和严重程度的,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时限内禁止在本辖区内流通和使用该企业供应的品种,解决打不痛、打不死的问题。

四、建立诚信记录通报制度。

定期对失信的企业和品种,在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通报,对列入“黑名单”内的企业,在一定的时限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得向其采购药品;列入“黑名单”的药品,有关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一定时限内不得经营和使用该品种。

五、建立退出机制。

在系统内单位间建立联动监督,使失信企业“一处失信,步步难行”。

并与工商、金融机构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共享系统,使违规失信企业和个人丧失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资格,退出药品生产经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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