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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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失信行为日益增多,给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有效应对失信问题,保护诚信市场环境,我国提出了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通过多部门联合行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推动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

一、建立失信信息共享平台。

为了实现失信联合惩戒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失信信息共享平台,各相关部门应将失信主体的信息及时录入平台,形成全面、准确的失信信息数据库。

同时,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部门之间失信信息的及时共享和交换,提高失信信息的全面性和权威性,为失信联合惩戒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二、建立失信主体分类管理制度。

针对不同类型的失信主体,应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于一般失信主体采取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参与招投标、限制其融资融券等措施;对于严重失信主体采取限制其出境、限制其从事相关行业、限制其高消费等措施。

同时,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情况,及时调整管理措施,对信用修复良好的失信主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三、加强失信联合惩戒的执行力度。

为了保证失信联合惩戒的有效执行,需要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

同时,应建立失信联合惩戒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失信联合惩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确保失信联合惩戒的有效实施。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为了推动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需要加强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失信联合惩戒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效果,引导全社会关注失信问题,增强诚信意识,共同维护诚信市场环境。

同时,应加强对失信主体的诚信教育和培训,引导其树立诚实守信的理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商业道德,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订。

为了更好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订,明确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规范失信联合惩戒的具体实施办法,保障失信联合惩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一、制定激励和惩戒措施为树立社会信用体系,我们应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首先,要明确激励和惩戒的对象、范围和标准,根据不同领域和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措施。

对于守信主体,应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受理、减少检查频次等优惠措施;对于失信主体,应采取列入黑名单、限制市场准入、限制获得荣誉等惩戒措施。

二、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了更好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需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通过建设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地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

同时,要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企业的信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三、完善红黑名单制度为了更好地激励守信行为和惩戒失信行为,我们需要完善红黑名单制度。

红名单应包括诚信典型、优秀企业家等守信主体,黑名单应包括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个人等失信主体。

同时,要明确红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开、公平。

对于红名单主体,应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对于黑名单主体,应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四、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联动监管为了更好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需要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联动监管。

各部门、各地区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动监管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

五、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建设为了更好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建设。

通过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创建活动,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同时,要加强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行为,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水平。

通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建设,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的良好氛围。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施方案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施方案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施方案在当前社会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治理方式。

守信激励是指对守信者给予一定的奖励或激励,以促进其继续守信;而失信惩戒则是对失信者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以达到惩戒和警示的目的。

为了更好地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建立守信激励机制。

1. 加强守信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守信意识。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们对守信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全社会守信的氛围。

2. 建立守信奖励制度,对守信者进行奖励。

可以通过表彰、奖金、荣誉称号等方式,激励守信者继续保持守信行为,树立守信榜样。

3. 加强守信培训,提升守信者的素质和能力。

通过开展各类培训活动,提高守信者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增强守信者的守信意识和能力。

二、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1. 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强失信者的信用约束。

对于违约、欺诈等失信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对其信用进行相应的惩戒处理。

2. 加强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严厉的失信打击态势。

对于失信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的惩戒处理,包括罚款、行政处罚、法律诉讼等手段,形成对失信行为的强有力打击。

3. 完善失信惩戒措施,提高失信成本。

通过加大失信者的经济、社会成本,对失信行为形成有效的打击和威慑,促使失信者改正行为,恢复诚信。

三、加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整体协调。

1. 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衔接机制,形成有机整合。

通过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衔接机制,实现对守信者的激励和对失信者的惩戒有机衔接,形成守信失信的有机整合。

2. 加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政策支持,形成政策合力。

通过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促进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有效实施,形成政策合力,推动守信失信工作向纵深发展。

综上所述,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是社会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提升社会信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按照上述实施方案,加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工作的组织实施,推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为构建诚信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方案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方案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方案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方案》
嘿,朋友们!咱们来好好聊聊这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方案呀!这可太重要啦!
你想想看,要是有人明明答应了事情,却像个没事儿人一样反悔,那得
多让人气愤呀!比如说,小张答应朋友要帮忙搬家,结果到了那天却不见人影,这不就是失信嘛!守信激励呢,就好比小红,她一直都很守信用,按时还钱,说到做到,大家都特别喜欢和她打交道,这就是守信带来的好处呀!
对于那些守信的人,我们得狠狠地奖励!给他们发小红花,哦不,是给
予各种实实在在的好处。

比如在办事的时候给他们开通绿色通道,让他们能更快捷方便;或者给他们一些荣誉称号,让他们脸上有光。

这就像是给他们送上一份甜蜜的蛋糕,让他们心里美滋滋的。

反过来,对那些失信的人,就得让他们尝尝苦头!就像小李偷偷拿走了
不属于他的东西,这能行嘛!那我们就要限制他们的某些权利,让他们感受
到失信的后果。

比如说不能坐高铁啦,不能贷款啦,这多难受呀!这不就像关他们紧闭一样嘛。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就像是天平的两端,维持着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每个人都得知道,守信是有好处的,失信是要付出代价的。

只有这样,大家才会更加珍惜自己的信用,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美好和谐呀!
干脆这样,我们每个人都从自己做起,答应别人的事就一定要做到,做个守信的好榜样!大家也互相监督,看到失信的行为就及时指出来,让那些不守信的人无处可逃!这样一来,我们这个大集体不就越来越好啦!
总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太重要啦,我们都要认真对待,一起把我们的社会建设得更美好!。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指导意见详解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指导意见详解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指导意
见详解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是一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措施,旨在激励守
信者,惩治失信行为,提升社会信用意识和规范行为准则。

以下是对该制度的详细解析:
1. 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 奖励机制:对守信行为予以奖励,例如通过评选“守信模范”进行表彰,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 优先权享受:守信者可以享受一些优先权,例如在获得信贷、购买票据等方面给予特殊待遇。

- 减免政策:在一些行政、税务等方面给予守信者一定的减免政策,提供一定的经济激励。

- 信用记录共享:将守信企业的信用记录在信用信息平台上共享,并通过信用等级评定,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守信证明,帮助其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

2.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 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者名单和信用不良记录,通过限制失信者的活动范围,降低其市场准入门槛,限制其获取信贷、投资融资等资源。

- 行政处罚:对失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例如罚款、行政拘留、吊销执照等,从经济和法律层面对失信者进行惩戒。

- 社会排斥:失信者在社会上的形象受损,会受到媒体曝光和社会谴责,产生负面影响,降低其社会声誉和商业价值。

- 法律追责:对于涉嫌犯罪的失信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通过刑事处罚进行惩处。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需要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包括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同时,还需要建立起健全的信用信息管理和共享平台,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此外,还需要加强信用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信用体系的认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维护社会信用的良好氛围。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落实《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落实《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落实《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津交发〔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落实《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诚信建设的工作部署,市交通运输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4月20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政研〔2017〕13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津诚信建设领导小组〔2019〕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将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完善交通运输市场机制、提升行业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以构建信用新型监管机制为重点,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改善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为交通强国天津实施、建设信用天津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我市诚信建设统一部署,对标国内先进水平,全面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方案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方案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方案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是一种通过奖惩机制来促使个体或组织守信行为的制度。

下面是一个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方案:
一、守信激励机制:
1. 优惠政策:对于守信行为,可以提供一些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收、给予贷款优惠、降低审批难度等。

2. 奖励措施:对于守信行为出色的个体或组织,可以给予奖励,如荣誉称号、奖金、嘉奖等。

3. 信用评级体系: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对信用评级较高的个体或组织给予特殊待遇,例如优先进行业务合作等。

二、失信惩戒机制:
1. 限制措施:对于失信行为的个体或组织,可以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如限制获得政府支持政策、减少市场准入资格等。

2. 处罚措施: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吊销执照、禁止从事相关行业等。

3. 信用黑名单:建立统一的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失信个体或组织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参与。

三、实施措施:
1. 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记录个体或组织的信用信息。

2. 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各相关部门可以共享信用信息,提高效率。

3. 定期开展信用评估,对个体或组织进行信用评级,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4. 宣传教育,加强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大众对守信行为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最后,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需要多方合作,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文化。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才能真正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目标。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X〕33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X政发〔X〕53号)和《X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X政发〔X〕17号)精神,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工作的重要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支撑,是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的具体举措。

建立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

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工作,依靠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牵头单位:县信息办责任单位:县政府各工作部门、驻X及双管单位二、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县级各行政管理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具体行政职权的驻X及双管单位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

县信息办是全县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统筹协调单位。

驻X及双管单位应按照全县统一工作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牵头单位:县信息办责任单位:县政府各工作部门、驻X及双管单位三、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步伐加快推进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我县后台数据建设,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加快实现县政府各有关部门间互联互通,并实现与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快速归集共享。

依托互联网,加快建设“信用X”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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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x〔x〕33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x和xx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一)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责任单位: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二)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

在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教育厅、人社厅、卫生计生委、住建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工商局等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三)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责任单位: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四)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

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

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地税局、国税局、人民银行x中心支行、x银监局,各市〔地〕政府〔行署〕)(五)大力推介诚信典型。

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

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

各级政府部门应将诚信典型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x”网站进行公示,在哈洽会、中俄博览会、绿色有机食品博览会等会展活动以及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团省委、省工商局、工信委、金融办、民政厅、商务厅,各市〔地〕政府〔行署〕)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六)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特种设备安全、进出境质量安全和卫生安全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以弄虚作假或行贿方式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泄漏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人社厅、水利厅、国资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知识产权局、人防办、人民银行x中心支行、x证监局、x检验检疫局、省法院,各市〔地〕政府〔行署〕)(七)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违法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等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事权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惩戒事项,在向国家申报时,注明失信情况,建议国家审慎对待。

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法院、省地税局、国税局、安全监管局、x证监局、省发改委、工信委、金融办、财政厅、质监局,各市〔地〕政府〔行署〕)(八)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公安厅、住建厅、民航x监管局、x铁路局、省旅游发展委、人民银行x中心支行、x银监局、x 证监局、x保监局,各市〔地〕政府〔行署〕)(九)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民政厅、环保厅、公安厅,各市〔地〕政府〔行署〕)(十一)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

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责任单位:省编办、人社厅、工商局、公安厅,各市〔地〕政府〔行署〕)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十二)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凡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通过“信用x”网站公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推动在“信用x”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责任单位: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十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

健全完善x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归集整合各地、各行业、各领域信用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依托x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根据有关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协同监管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建立信用信息应用制度,制定信用信息应用目录,将查询使用x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信用信息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健全政府相关部门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促进信用信息大数据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人民银行x中心支行、中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十四)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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