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
失信惩戒管理制度

失信惩戒管理制度一、失信惩戒管理制度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健全,个人和企业之间的交易和合作日益频繁。
在这种情况下,信用作为一种交易和合作的基础性要素,对于保障合同的履行、促进资源配置和市场交易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些个人和企业出于私利或其他目的,故意违反信用约定,采取失信行为,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其他合作方和整个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了失信惩戒管理制度,以惩罚失信行为,并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管理。
有鉴于此,失信惩戒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信用、促进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失信惩戒管理制度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提升交易合作的诚信水平,有效遏制失信行为的蔓延。
其次,失信惩戒管理制度可以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强化市场竞争机制,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最后,失信惩戒管理制度有利于推动社会诚信意识的加强,提高全社会的诚信素质,建设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
二、失信惩戒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方式失信惩戒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失信记录的建立、失信行为的处罚和失信主体的管理三个方面。
在实施上,失信惩戒管理制度需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多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确保其顺利实施。
1.失信记录的建立失信记录是指将失信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及失信行为的情况,纳入统一的失信记录系统进行登记和归档,供后续惩戒和管理使用。
失信记录不仅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等自然人,还包括单位和组织等法人和非法人主体。
失信记录的建立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建立失信信息数据库,对失信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和核实,并进行公示和通报。
2.失信行为的处罚对于失信行为的处罚,通常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限制等方式。
其中,经济处罚主要是指对失信主体按照其失信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相应的罚款、赔偿等经济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是指对失信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行政处罚、警告、责令改正等行政制裁。
从行政规制角度浅谈我国失信惩戒制度

从行政规制角度浅谈我国失信惩戒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失信现象逐渐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虚假宣传、欺诈行为、违约等失信行为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社会信用和消费者权益。
为了有效遏制失信行为的蔓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失信惩戒制度。
在当前改革开放新时期,透过行政规制的角度来深入探讨我国失信惩戒制度,不仅有助于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打击,也能够进一步提高社会信用水平,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失信惩戒制度通过行政规制,规范市场秩序。
失信行为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经营和正常生活。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我国积极推动了失信惩戒制度的落实。
通过行政规制的手段,对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有效遏制了不法行为的蔓延,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
从行政规制的角度看,失信惩戒制度为市场经济注入了规范性的动力,有效提高了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市场行为的规范性,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失信惩戒制度通过行政规制,增强了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效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标志。
在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中,行政规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相关部门依法行使权力,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和管理。
与此通过完善失信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失信信息共享,提高了失信行为的曝光率和打击力度,形成了失信惩戒的合力。
从行政规制的角度看,失信惩戒制度有效提高了行政执法的精准度和效果,加强了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社会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失信惩戒制度通过行政规制,加强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对于提高社会诚信意识、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失信惩戒制度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

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失信行为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增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经济损失。
如何有效地惩治失信行为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探析了失信行为惩戒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针对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
一、失信行为惩戒制度的现状从司法层面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失信行为惩戒制度。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信用中国”平台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这些制度不仅体现了政府对失信行为的重视,也为公民、企业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二、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失信行为惩戒制度,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惩戒力度不足。
当前,在一些涉及到利益的失信行为中,法律的惩戒力度不足,导致失信行为持续发生。
2. 制度漏洞。
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中,存在着信息不完备、过于宽泛和滥用等问题,对于某些恶意失信者来说相当于形同虚设。
3. 效果不尽如人意。
目前,在一些地方的失信行为惩戒制度中,对于失信人的处罚仅限于公示、限制资格、罚款等方式,这些方式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三、针对问题的解决方案针对以上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1.加强整合力度,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通过各部门间的联合惩戒,不仅可以加强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可避免一些失信行为者将自己裹挟于某些制度漏洞中获得利益。
2. 加强对失信行为信息的收集整合。
现今不少失信行为惩戒制度仅与特定行业关联,缺乏对跨行业、跨地区等失信行为全局的把握,因此,对于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失信行为,应该建立起一个信息收集共享的平台进行联动管理。
3. 深化制度改革,完善法律体系。
目前,对于民间借贷、网络贷款等行业的法律尚有不足,因此,应加强立法建设,完善法律体系,从而更有力地打击各种形式的失信行为。
四、结论失信行为在现代化社会中随处可见,场景繁多,且暗地里进行,想要根除这样的妨害社会安定的不良分子,需要加强制度建设、提升信息收集整合能力以及协同配合各部门对失信行为进行全方位打击,这样才能够使失信行为惩戒制度真正落实到位,最终实现惩罚恶人、保护善良人的目的。
《2024年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范文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加快,诚信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石。
然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仍存在一部分人因各种原因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对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
因此,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机制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现状、问题及优化策略,以期为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参考。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现状目前,我国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机制主要体现在法律、行政、社会等多个层面。
法律层面,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等法律文件对失信行为进行规范;行政层面,相关政府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失信行为进行制约;社会层面,通过舆论监督、行业自律等方式对失信行为形成社会压力。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存在的问题尽管已有一定的惩戒机制,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的界定不够明确,执行力度不足,导致部分失信者能够逃避惩戒。
2. 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不足。
由于各部门、各地区信息共享不畅,导致对失信行为的全面监控和惩戒难度加大。
3.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导致失信成本较低,部分人铤而走险。
4. 惩戒措施过于单一。
当前的惩戒措施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对于非经济领域的失信行为缺乏有效的惩戒手段。
四、优化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策略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优化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
明确失信行为的界定,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2. 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失信行为的全面监控和惩戒。
3.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失信成本,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
4. 多元化惩戒措施。
除了经济领域的惩戒外,还应加强对非经济领域的失信行为的惩戒,如限制出境、限制担任公职等。
5. 强化舆论监督和行业自律。
通过媒体曝光、行业内部通报等方式,加大对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促进行业自律。
从行政规制角度浅谈我国失信惩戒制度

从行政规制角度浅谈我国失信惩戒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失信现象在各行各业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失信行为不仅对个人和企业造成了损失,也对整个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对失信个体和企业进行惩戒和监管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政策选择。
而我国在失信惩戒制度方面也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本文从行政规制的角度出发,就我国失信惩戒制度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探讨。
一、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历程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
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失信惩戒制度并不健全,社会上流行“信用有价,失信无价”的观念。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人们不太重视信用,造成了很多失信现象的出现。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开始意识到了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的紧迫性。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对失信行为进行了规定,规定了公司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
2000年,《合同法》进一步完善了对失信行为的规定,对违约行为进行了处罚。
2006年,《企业信用管理条例》和《个人破产条例》相继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对失信行为的监管和制裁。
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实施,更是进一步提升了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法律效力,从而为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构成和特点我国失信惩戒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制度构建、强化监管和加强惩戒。
在制度构建方面,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由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和信用惩戒三部分组成,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记录和评价,并进行相应的惩戒。
在强化监管方面,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管机制,包括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监管部门等,对失信行为进行及时监测和处罚。
加强惩戒方面,我国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包括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有效遏制了失信现象的滋生。
我国失信惩戒制度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一是全面覆盖。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认识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认识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是指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联合起来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进行惩戒,以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和惩戒失信人的社会管理制度。
下面是关于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认识正文和拓展:1.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概念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是指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联合起来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进行惩戒,以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和惩戒失信人的社会管理制度。
这种制度通常由多个部门共同制定和实施,包括法院、税务、交通、金融、医疗等多个领域。
2.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作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主要作用是惩戒那些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让他们无法享受一些优惠政策和便利,从而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和惩戒失信人的社会管理制度。
这种制度有助于加强社会监督和制约,防止某些人滥用权力,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内容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限制失信人的部分优惠政策和便利,如乘坐飞机、火车、高铁、酒店住宿、银行信贷等。
(2)对于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各部门会协同执行惩戒措施,如限制出行、禁止乘坐飞机、火车、高铁等交通工具,禁止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
(3)对于存在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各部门也会协同执行惩戒措施,如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4.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现状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尤其在一些重要的领域,如交通、金融、医疗等。
然而,由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不够,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惩戒力度不够、惩戒范围不够广等。
拓展:(1)当前,我国正积极推动建立更加全面、更加完善的信用制度,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各部门正在积极探索制定更加严格的惩戒措施,以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和惩戒失信人的社会管理制度。
(2)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也在不断升级,如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信息共享和协同惩戒。
未来,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会越来越完善,惩戒力度也会越来越大,以实现惩戒失信人的目的。
失信惩戒体系建设中的若干思考

04
完善失信惩戒体系的建议
加强信息共享和整合
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政府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实现失信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
整合社会信用信息
将企业、个人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形成完整的信用记录,为惩 戒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支持。
建立信息披露和查询机制
通过公开渠道披露失信行为,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同时促使失信者自觉纠正失信行为 。
03
当前失信惩戒体系存在的问题
信息共享不足
总结词
信息孤岛问题严重
详细描述
目前,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不足,导致无法全面掌握失信者的信用状况,从 而影响惩戒措施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惩戒措施单一
总结词
缺乏多元化的惩戒手段
详细描述
现有的失信惩戒措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较为单一,主要以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为主,缺乏多元 化的惩戒手段,难以对失信者形成有效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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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不完善
总结词
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详细描述
目前关于失信惩戒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在实施惩戒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容易引发争议和纠 纷。
社会认知度低
总结词
社会公众对失信行为的认知不足
《2024年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范文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诚信是社会成员之间交往和交易的基石。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部分个体或企业因各种原因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这不仅损害了其自身的信誉,也对社会信用体系造成了严重破坏。
因此,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有效的惩戒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研究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参考。
二、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现状目前,我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法律手段、信用惩戒、经济制裁等方面。
法律手段主要是通过司法程序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追责;信用惩戒则是将失信信息公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信用行为;经济制裁则是通过限制高消费、冻结资产等手段,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经济活动进行限制。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惩戒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三、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当前法律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追责力度和范围有限,部分领域存在法律空白。
同时,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不严格、执行不力等问题。
2. 信用惩戒效果有限:虽然有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部分失信被执行人仍能通过隐匿信息、转移资产等方式逃避惩戒。
此外,社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不足。
3. 经济制裁措施单一:当前经济制裁主要采取限制高消费、冻结资产等手段,缺乏多样化的制裁措施,难以满足不同类型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需求。
四、改进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追责范围,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制裁力度。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司法程序严格、公正、透明。
2. 强化信用惩戒: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地公示。
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舆论监督和道德谴责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3. 多样化经济制裁措施:根据失信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经济制裁措施,如限制出境、限制参与招投标、取消税收优惠等。
同时,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惩戒,如行业协会、征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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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惩戒制度探析【摘要】失信惩戒制度是针对失信者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一种制度,其具有惩戒功能、震慑功能和奖励功能,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与维护的重要环节。
中国现有的失信惩戒制度主要以传统的法律惩戒为主,存在诸多缺陷,基于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以及现代信用道德文化的培育,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专门的失信惩戒制度。
中国失信惩戒制度的构建应该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事前的征信机制设计、事后的惩戒机制设计以及配套协调机制设计。
【关键词】信用失信行为惩戒2012年上海在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征信两个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发布了《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年5月底,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面向政府部门开通试运行,年底前普通市民可以登录平台,一年一次免费查询个人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公共事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同时,《上海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已列为2013年地方立法预备项目。
这是继湖南省率先地方立法试水信用建设的再次突破。
2009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
决议提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当前,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逃废债务、偷逃税款、合同违约、拖欠工资、虚假证明等社会失信现象正日益增多,失信行为应该如何规制,失信惩戒制度又该如何建立?本文之论述由此展开。
一、失信惩戒制度的地位与功能1、失信惩戒制度的地位失信惩戒制度是对失信者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持社会信用,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环节。
“信用是指通过遵守诺言、实践成约而取信于人的一种伦理道德品质,这种伦理精神反映在经济中,表现为经济主体之间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以及由此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行为规范和交易规则”。
信用不仅具有道德内涵,而且具有一定的经济内涵,在经济生活中,相对于道德内涵的模糊性与不可操作性,信用的经济内涵更加受重视,反映在市场经济中则表现为信用交易大量产生和传统即时交易的不合时宜性。
在笔者看来,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的这种内在信用需求体现在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
由此,对信用的内在价值追求并非单纯的道德诉求,更根植于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信用是分工与合作存在的前提,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灵魂。
若没有信用规则,任何社会都不可能保留对生产至关重要的凝聚力。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失信惩戒只是制止失信行为的一种方式,失信惩戒制度并非针对所有的失信行为,以失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为标准可将失信行为分为仅受道德谴责的失信行为与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失信行为。
对于前者,道德约束是对其最好的惩戒与救济,而后者则需要通过法律进行防范与救济。
笔者认为,后者还可以划分为刑事违法的失信行为与一般违法的失信行为。
失信惩戒制度主要针对的是一般违法的失信行为,因为刑事违法的失信行为相关刑事法律已经能够很好地进行规制,而一般违法的失信行为虽然也能够通过司法审判的形式进行规制,但是在目前的国情之下,司法途径自身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执行难的问题,而且司法资源有限,完全依靠司法去规制失信行为是不现实的。
因此,只有通过将信用的获取、评价、交易系统化、制度化,通过维护信用进而达到对交易的维护与促进,失信惩戒制度之目的便在于此,这也决定了失信惩戒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维护社会信用,促进经济发展。
2、失信惩戒制度的功能学界认为,失信惩戒制度具有惩戒、威慑和教育三个方面的功能。
“首先,失信惩戒制度要具有对任何经济类型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的作用。
其次,失信惩戒制度还应对潜在失信者产生震慑、警示作用。
同时,失信惩戒制度还具备奖励功能,奖励诚实守信的商户和消费者”。
需要指出的是,从经济学角度而言,任何制度的运行均需要一定的成本,失信惩戒制度功能的发挥还要考虑到失信惩戒制度的运行成本,企业与个人是否能够承受得起,而且此种制度的作用范围应该如何界定,这些因素都对失信惩戒制度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的影响。
有学者则从更加具体的层面论述了失信惩戒制度功能发挥所应该具有的条件:“以对不同程度不讲信用的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对不讲信用的责任人作出按律处罚的决定;将处罚决定快速通报给各执行机构并迅速传达到市场等。
”从该论述中我们也可以更好地理解失信惩戒制度对维护信用的作用机制。
二、失信惩戒制度构建的必要性1、市场经济上的诉求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交易大多为信用交易,在此前提下,信用的缺失将会极大地影响到经济的发展。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因诚信缺失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800亿元。
其主要体现在逃废债务、合同欺诈、假冒伪劣和三角债等方面。
其中,逃费债务和三角债所占份额最重,都分别接近2000亿元的规模。
此外,近年来我国企业之间每年签订的合同约40亿份,但合同的实际履约率只有50%。
“目前,我国拖欠逾期的应收账款总量占贸易总额比已超过5%,而发达国家的拖欠总量仅占贸易总额的0.25%~0.5%,我国是发达国家的10—20倍。
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规模已经由过去的几百万元上升到数亿元水平。
企业间交易效率下降,交易成本提高,一些企业财务失真,明目张胆地编造假账、假数据,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屡禁不止”。
此外,华南虎事件以及频发的食品卫生安全事件在警醒我们,如果连最起码的信用都缺失,我们的社会要为此付出多大的代价。
因此,我们要坚持最起码的信用道德,个别的组织、企业、个人不讲信用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一批组织、企业、商家、个人不讲信用,而社会行为取向对此漠然,甚至默认、趋同、借鉴,直至相互效仿。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失信是理性经济人的一种自利选择,从成本与收益的视角而言,如果“失信收益”远远高于“守信收益”,则信用的作用将会大大被抑制,信用交易将无法进行,更多的被暗箱交易、关系交易所取代,此类交易只能是个别人获益,对整个社会而言则是损失,如同穆勒所说的那样,“商人是否愿意使用信用,取决于他对赢利的预期”。
因而,从这个层面而言,失信惩戒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增加失信的成本从而制止理性经济人此种经济选择,让其更多的通过信用进行交易,只有这种交易才具有普遍性,才能够更好地增进社会财富,推动经济发展。
2、道德文化上的考量尽管信用的经济内涵日益受到重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信用的道德内涵不重要,没有道德基础的信用正如没有地基的大厦一样是不可能长久的。
“经济活动基于社会习惯和道德之上。
如果离开这些,人们之间的交易活动就会受到重大的影响,交易的基础就会动摇。
”传统社会信用是建立在熟人社会互相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其维护则通过保持家庭宗族血缘关系进行,此种信用的缺陷在于其具有很强的排斥性,其更多的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信用,不具有普遍性,此种信用形式能够满足古代小农经济的需要,但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却很难容纳此种信用形式,因为现代社会更像是一个陌生人社会。
因此,要实现传统信用形式向现代信用形式的变革,关键在于培育符合现代信用形式的道德文化基础,此种信用基础的建立应该以全社会普遍信用的建立为标志。
笔者认为,从道德文化上考量,现代信用道德文化基础的培育是一件长期的任务,其手段也是多样的。
但是,失信惩戒制度作为社会信用维护的重要制度其对现代信用道德文化基础的培育具有重要的作用。
从以上对其功能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失信惩戒制度具有一定的激励功能,此种激励功能的设计是以全社会普遍信用的建立为目标的,有助于培育现代的信用道德文化基础。
三、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的可行性1、国外的制度模式不管是基于市场经济的诉求还是道德文化的考虑,失信惩戒制度的建立都是必要的,市场经济形式是以现代信用形式为基础的经济形式,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但还存在许多不足,因此,对于失信惩戒制度的建立而言,应适当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
美国现行的失信惩戒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将交易双方失信者或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失信行为,扩及失信方与全社会。
其次,对失信者进行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
最后,司法配合,对制假售假、恶意侵权、随意毁约、言而无信等失信行为根据相应的法律进行裁量,严重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触犯法律的失信者将留下蹲监狱的终生记忆。
美国还设立了少年法庭,对少年失信行为也进行相应的司法处理。
”德国迄今为止在信用管理领域还没有专门的立法,有关信用管理的法规散见于商法、民法、信贷法和数据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包含了对失信者的行为限制和惩戒措施。
与任何社会一样,英国也存在着失信问题,而英国政府和有关机构采取的对策是:加强对欺诈事件的调查和曝光,试图以名誉、经济和刑事等惩戒措施促使人们遵守法律,保持诚信。
尽管各个国家之间失信惩戒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他们也存在一些共同的特点。
有学者专门对此作了较为全面的总结:首先,惩戒形式的多样性,综合运用法律、道德、经济、行政、舆论、宗教的手段进行惩戒;其次,惩戒主体的多层次性。
发达国家对具体的制度设计,一般会“建立行业信用数据库依法公布行业内失信者的名单,细化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健全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形成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基本政务信息披露和开放制度;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维权的信用平台,逐步形成同业征信制度;建立以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为主体和市场化运作为主要形式的社会信用信息的调查、资信评级和信用管理服务制度。
”2、中国的制度选择(1)中国现行失信惩戒制度的评价。
我国没有建立专门的失信惩戒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不存在失信惩戒制度,我国的失信惩戒制度是以法律惩戒为主,通过法律对各种失信行为进行制裁,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以及司法执法的不完善使得法律惩戒具有极大的局限性。
首先,失信惩戒的效果有限。
失信惩戒制度规制的失信行为多为商业失信行为,一般由工商行政部门以行政处罚进行规制。
由于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此种行政处罚并不能具有完全的法律制裁性质,不能起到很好的制裁作用。
而且当前的失信行为仅仅在个案中受到规制,其并没有纳入统一的失信登记记录系统,由此违法违信行为仅仅局限于一定范围被一定地域的相关当事人知晓,除非被相关媒体报道,否则其在社会上传播的范围很有限。
其次,失信惩戒的手段单一。
如上所述,我国目前主要以法律作为失信惩戒手段,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使得此种惩戒模式具有更大的局限性。
我国目前并无专门立法就信用以及失信问题进行全方位的规制,而且现行的法律法规比较散,彼此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其对失信行为的规制存在漏洞与缺陷。
其突出表现在食品质量与药品卫生安全领域,近年来该类事件日益增多,造成的后果越来越严重,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以至于影响到了国家的国际贸易交往以及在国际上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