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财政:印发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制度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购人失信行为第三章采购代理机构失信行为第四章供应商失信行为第五章评审专家失信行为第六章失信行为的记录与评价第七章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第八章评价监督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行为主体是指参加山西省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行为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非诚实守信行为。
第四条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行为主体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之外,相关行为主体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五条失信行为评价结果作为对相关行为主体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采购人失信行为第六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一)未按规定编制采购文件,情节较轻的;(二)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资金;(三)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采购人未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未中止履行合同;(四)未依法整理、保管、处置政府采购资料,情节较轻的;(五)未按规定上报政府采购统计信息;(六)未针对质疑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或与事实明显不符,情节较轻的;(七)被投诉后未按规定时间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材料内容不明确、不具体、不完整,情节较轻的;(八)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政务 失信 惩戒 制度

政务失信惩戒制度1. 引言政务失信是指政府及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承诺或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为了维护政务诚信,保障公众权益,建立和完善政务失信惩戒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深入探讨政务失信惩戒制度的必要性、构建原则以及具体实施方案。
2. 政务失信惩戒制度的必要性政务失信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损害公众权益政务失信行为直接损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例如政府未按时兑现承诺,导致企业无法获得应有的政策支持或补偿;政府违背公共利益,滥用职权,导致社会资源浪费等。
政务失信的存在严重破坏了政府与公众的互信关系,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2.2. 侵蚀政府公信力政府是社会治理的核心力量,其公信力是政府有效履行职责的基础。
政务失信行为会导致政府公信力受到侵蚀,不仅使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也会使政府在履行职责时遭遇困难,影响政府的决策和执行能力。
2.3. 阻碍社会发展政务失信行为阻碍了政府的有效管理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政府在不履行承诺、滥用职权、违法违规等行为下,无法有效推进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等重要领域,严重制约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建立和完善政务失信惩戒制度势在必行,以维护政府公信力、保障公众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3. 构建政务失信惩戒制度的原则构建政务失信惩戒制度需要遵循以下原则:3.1. 依法依规政务失信惩戒制度应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惩戒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政务失信的定义、认定标准、程序和惩戒措施,确保政务失信惩戒的程序合法、公正和透明。
3.2. 高效实施政务失信惩戒制度应高效实施,确保违规行为及时得到惩戒。
政府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政务失信行为,避免违规行为长期存在。
3.3. 综合治理政务失信惩戒制度应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包括预防、惩戒和修复等环节。
不仅要对政务失信行为予以惩戒,还应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诚信意识和履职能力,以预防政务失信的发生。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13•【字号】并政办发〔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6〕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3日太原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为积极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预防腐败体制机制建设,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六权治本”,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质量和效益,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
(二)基本原则1.政府推动、社会参与。
政府立足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结合实际,统筹推进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与服务提供,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2.资源共享、互通互联。
按照统一技术标准,采取“互联网+”方式,整合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共享交易信息、信用信息、专家、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便捷、高效服务。
3.深化改革、创新监管。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推动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深化改革,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督机制。
财政部等29部门:政采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丰体将受联合惩戒

财政部等29部门:政采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丰体将受联合惩戒【摘要】财政部等29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将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被惩戒单位将面临暂停参与政府采购和列入失信黑名单等严厉后果。
具体惩戒措施包括取消资格、予以通报、限制交易和降低信用等措施。
相关部门将加强政府采购领域监管,整治乱象,助推行业健康发展。
联合惩戒将有效约束违法行为,建设更加规范的政府采购市场,促进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推动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发展,有利于提升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政采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联合惩戒、财政部、政府采购、监管、乱象、健康发展、约束、规范市场、市场秩序1. 引言1.1 背景介绍政府采购是政府在履行职能过程中采购、租赁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是政府采购领域的一个重要部分。
政府采购活动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政府采购领域,也存在一些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政府和社会公共利益。
近日,财政部等29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对政府采购领域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单位进行联合惩戒。
这一严厉措施的出台,标志着政府对政府采购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态度越发严厉,彰显出政府强烈的决心整治政府采购市场乱象,维护市场秩序。
在这一背景下,政府采购领域的违法失信行为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惩罚与制裁。
这既是对违法者的警示,也是对整个市场的治理和规范。
通过联合惩戒,将有效约束违法行为,建设更加规范的政府采购市场,促进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
2. 正文2.1 相关部门提出严惩措施:相关部门提出严惩措施是为了严肃纪律,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财政部等29部门的联合通知,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丰体将受到联合惩戒,这一举措旨在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市场参与者的守法意识,推动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的规范化。
财政部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办 法 》指 出 ,采 购需 求应 当符 合法 律 法规 ,满 足国
家治理 体系 和治 理能 力现代 化 ,推进 公共 资源配 置决 策 、 家 、行 业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鼓 励 使 用 市 场 自主 制 定 的 团 体
执行 、管理 、服务 、结果 公开 ,扩大 公众 监督 ,增 强公 开 标 准 。专 业性 强 、技 术要 求较高 的政 务信 息系 统 ,可以邀
采购速览 BROW SE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推进
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 府信 息公 开的意见 》
财政部印发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 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
日前 ,国务 院办公 厅印发 《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
日前 ,财 政 部 印 发 《政 务 信息 系 统 政 府 采购 管 理 暂
政 府信息公 开的意见 》(以下简 称 《意见 》),对 公共资源 配 行办 法 》(财 库 [201 7]210号 )(以下简 称 《办法 》),
置领 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 出部 署 。
《办 法 》要 求 为社 会 公 众服 务 的政 务 信 息 系统 ,应 当将
《意见 》指 出 ,要全 面贯彻 党的 十九 大精神 ,坚持 以 公众 意见 或者使 用反 馈情 况作为 验收 的重要 参考依 据 。
习近平 新时 代中 国特色社 会主 义思想 为指 导 ,不 断推进 国
置领 域政 府信息 公开 。各地 区 、各 部 门要 根据 区域 、行业 采 购 人 的主 体 责 任 ,要 求 采购 人 应 当按 照 可 行 性研 究 报
特点 ,进一步 明确本地 区、本行业公 其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 告 、初 步设 计 报 告 、预 算 审批 时 核 准 的 内容 和 实 际工 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晋政办发〔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2日山西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57号)精神,切实把我省“放管服效”改革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分工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为目标,以破解当前我省“放管服效”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全力打造全国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六最”发展环境为着力点,采取有效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为塑造山西美好形象、实现振兴崛起增添新的动能和活力。
二、任务分工(一)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
1.大力推行“多证合一”改革,2017年10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工商登记前后涉及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涉企证照事项,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
大力推行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办理登记“零见面”、电子营业执照“无介质”为目标,进一步优化线上服务。
财政部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政府采购活动,使用信用记录政府采购活动,使用信用记录,信息化建设政府采购活动,信息化建设,信用记录【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库(2016)125号【发文日期】2016-08-01【实施时间】2016-08-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政府采购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政府采购中心: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以及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有关要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现就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是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举措,对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改善营商环境、高效开展市场经济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
近年来,财政部与有关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6b9655f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f31fb5e.png)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下发后,地方各级政府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大部分融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更加规范。
但是,最近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如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等。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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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财政:印发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制度
诚实守信是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价值基石。
为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方式,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优化营商环境,近日山西省太原市财政局印发了《太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
一、建章立制,为信用加码
《制度》分为七章共计三十二条,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等界定了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情形,明确了政府采购违法失信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部门,涵盖了惩戒结果运用、信用信息公开和信用修复等内容。
通过对政府采购活动各参与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诚信或失信行为的记录、发布和应用,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道德等手段,为信用加码、遏制失信行为,有利于逐步形成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损的机制。
二、失信惩戒,为信用护航
根据《制度》,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停或取消太原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准入资格,暂停或取消通过银行“政采智贷”等获得政府采购信用贷款资格。
采购代理机构在被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期间,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专家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有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太原市财政局将向山西省财政厅申请将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清退,同时禁止其参加太原市政府采购项目有关论证及履约验收评审等。
此外,将政府采购违法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发放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等的依据或参考,并推动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三、信息公开,为信用亮灯
《制度》从信用信息登记入档、信用信息公开和推送、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使用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对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管理作出规定。
太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政府采购信用档案,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采购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通过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太原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等平台公示,并及时归集至“信用太原”、“互联网+监管”等平台,提供太原各政府部门共享利用,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工作。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查询使用情况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四、支持修复,为信用打伞
为推动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规范化、系统化,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利,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制度》还对信用修复作出规定。
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在惩戒期限内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定不再作为政府采购违法失信惩戒对象的,
可以解除限制措施;解除限制措施之后,失信记录和被惩戒记录保留一定期限,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申请方能删除。
除此之外,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一些增加信用的方式主动修复、以履行一定义务的方式被动修复或者等待惩戒期满之后自动修复其失信行为。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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