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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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徐政办发〔2015〕170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8日徐州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失信行为认定第三章失信惩戒第四章信用修复第五章异议处理第六章守信激励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9号)、《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2016年行动计划》(徐政发〔2014〕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管理,以及企业守信的激励。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

各县(市)、区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推进辖区内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的实施及管理。

市政府设立的徐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负责徐州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企业失信行为认定第四条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标准,对企业失信行为予以认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市信用中心报送失信企业名单及失信内容。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六盘水府发[2017]3号【发布部门】六盘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4.28【实施日期】2017.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六盘水府发〔2017〕3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现将《六盘水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4月28日六盘水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29号),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为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加强和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

以贵州省信用信息平台和“六盘水诚信网”为基础,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对信用数据进行归集、分析、挖掘并深度利用,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完善跨县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不断提升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全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最新)

全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最新)

全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最新)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X〕33号)、《X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X政办发〔X〕4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以下简称“信用联合奖惩”)的规划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强化基础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受益、失信难行”的良好信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X年,建成与我市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基本构建起以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为基础、以规章制度为保障、以激励惩戒措施为抓手的具有社会约束力的信用联合奖惩体系,切实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基础体系不断健全。

基本建成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全面融合。

形成“诚信典型范围清单”、“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范围清单”、“守信激励政策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政策措施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

——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健全信用承诺制度、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等制度,完善触发实施机制、信用修复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机制,推动政府和社会联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信用联合奖惩,逐步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信用信息应用范围不断扩大。

按照重点突破、逐步完善、巩固提升的原则,将信用联合奖惩率先用于政务管理领域、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领域、服务业行业,选取重点领域进行先行先试,形成成功经验后逐步在其他领域推广。

二、重点任务和推进措施(一)建立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

落实《X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X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和《X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X政办发〔X〕51号),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整合法人、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共享。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X〕33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发〔X〕40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以下简称“信用联合奖惩”)的规划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强化基础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受益、失信难行”的良好信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X年,建成与我市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基本构建起以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为基础、以相关制度为保障、以激励惩戒措施为抓手的具有社会约束力的信用联合奖惩体系,切实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基础体系不断健全。

基本建成市、县两级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体系,实现信用信息全面融合。

形成“诚信典型范围清单”、“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范围清单”、“守信激励政策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政策措施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

——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健全信用承诺制度、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等制度,完善触发实施机制、信用修复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机制,推动政府和社会联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信用联合奖惩,逐步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信用信息应用范围不断扩大。

按照重点突破、逐步完善、巩固提升的原则,将信用联合奖惩率先用于政务管理领域、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领域、服务业行业,选取试点县进行先行先试,形成成功经验后逐步在全市推广。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22•【字号】七政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七政规〔201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维护公平正义、健康有序、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打造“诚信七台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制定,集中实施。

汇聚全市各相关部门关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举措,制定我市综合性实施办法,明确各项操作规程,实现联奖联惩;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坚持突出重点,社会协同。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坚持营造氛围,服务发展。

衡阳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

衡阳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

衡阳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衡阳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全市居民、企业等各类主体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诚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守信激励措施1. 设立守信奖励机制,对守信主体予以奖励,主要包括:(1)经济报酬方面,根据守信主体的表现给予适当的奖励,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用贷款等;(2)政策支持方面,对守信主体享受政策优惠,如优先批准、简化手续等;(3)行政便利方面,守信主体享受行政审批优先、简化等便利措施;(4)社会荣誉方面,对守信主体进行表彰和宣传,增加社会美誉度。

2. 建立联合奖惩机制,各部门间加强信息共享,形成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团队,强化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

三、失信惩戒措施1. 公示失信主体,将失信主体的相关信息公开,包括名称、信用记录、处罚结果等,便于市民对其进行诚信评估;2. 制定黑名单制度,对严重失信的个人、企业等主体列入黑名单,限制其相关权益和行为,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3. 设立失信信用扣分制度,对失信行为进行积分,达到一定的扣分标准后,依法进行相应处罚;4. 限制失信主体相关权益,包括限制失信主体参与资质评审、申请贷款、获得政府项目资金支持等;5. 建立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对失信主体可以通过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和改正错误的方式,恢复其信用地位;6. 失信主体从事特定行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吊销其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照、资质证照等;7. 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失信主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守信和失信记录的管理1. 建立守信和失信主体的信用档案,对其守信和失信的行为进行记录和分类;2. 各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守信和失信信息的汇总和共享,及时更新信用档案;3. 建立信用评估机构,对守信和失信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为政府决策和社会评价提供参考。

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汉政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9日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诚信汉中”建设,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体制机制,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53号)精神,并结合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等3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6〕148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5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陕西省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7〕93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7月全面启动失信联合惩戒相关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工作及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

到2018年底,实现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化、部门信息共享全覆盖,基本建立政府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到2020年底,全面建成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构建联合奖惩基础工作1. 完善信用记录体系。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守信联合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守信联合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办法、长春市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8]18号【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3.05【实施日期】2018.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办法、长春市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8〕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办法》、《长春市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5日长春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长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守信受益、失信难行”的良好信用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备忘录,以及《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7〕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春市行政区域内法人、非法人组织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长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信用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市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职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有关信用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的规定,归集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为,形成本部门管理的诚信组织名单、严重失信组织名单,信用激励措施清单及信用惩戒措施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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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得益、失信受限”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X政办函〔2016〕7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法人,是指XX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条市金融办为全市信用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

第三条市有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受政府委托具有管理职能的行业组织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

各信用信息提供者应按照《XX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试行办法》(X政办发〔2016〕153号)、《XX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2016版)》(X信用办〔2016〕3号)的规定,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公共信用信息。

第四条社会法人对其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可以向信用主管部门或其他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和组织申请查询其信用信息。

信用主管部门或其他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门和组织应当提供相应服务。

第五条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分为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提供者应对信用信息的分类进行认定,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社会法人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的依法认定,对判断社会法人信用状况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用信息。

主要包括:(一)被各职能部门、行业组织评定为守信企业的信息;(二)获得绿色企业称号的信息;(三)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AA级企业的信息;(四)被列入海关企业类别A级、AA级的信息;(五)取得“驰名(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守合同、重信用”、“老字号”等称号的信息;(六)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市级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市级质量奖的信息;(七)被评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信息;(八)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XX省科技型企业、XX省创新型企业的信息;(九)被行业主管部门授予行业龙头企业称号的记录;(十)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A类的信息;(十一)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信息;(十二)获得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以上的信息;(十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我市及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表彰的信息;(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七条社会法人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的依法认定,对判断社会法人信用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

主要包括:(一)法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未经许可、批准,擅自实施的信息;(二)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定期检查的信息;(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信息;(四)一般、较大I、较大II、重大、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信息;(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六)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七)依法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存在欠税、欠缴社保费、偷税、骗税和抗税的信息;(八)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拍卖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或通报的信息;(九)单位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信息;(十)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被责令改正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十一)乱涨价、乱收费、非法集资被处罚的信息;(十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被处罚的信息;(十三)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或通报的信息;(十四)企业违法违规用地及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信息;(十五)违法募集资金、违规担保或关联方交易舞弊的信息;(十六)被列入进出口检验检疫、质检、药品安全、餐饮等黑名单的信息;(十七)走私、贩私信息;(十八)发行人、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的信息;(十九)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二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担保又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清偿责任的信息;(二十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走逃的信息;(二十二)恶意拖欠公共事业费用的信息;(二十三)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关闭或停产停业,撤销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信息;(二十四)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资格或其他有关证书、证明材料的信息;(二十五)互联网领域有诈骗、侵权等不良行为的信息;(二十六)拖欠贷款等金融领域失信的情形;(二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不良信用信息按照失信程度分为严重失信信息和一般失信信息。

严重失信信息是指第七条中列举的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详见附件)。

除严重失信信息外,其余认定为一般失信信息。

第九条信用信息有效期限规定:(一)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限为良好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或良好信用信息认定之日起5年;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信息认定之日起3年。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期限为信息认定之日起5年。

(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用信息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十条市信用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社会法人信用评分工作。

按照信用信息类别、条数、权重的不同,信用评分分布在0到100之间,分数越高表明信用越好。

根据社会法人的信用得分,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E五类:(一)A类,信用分值在90分以上,一般指有良好信息,且无不良信息;(二)B类,信用分值在75-90分之间,一般指无良好信息,且无不良信息;(三)C类,信用分值在65-75分之间,一般指有少量一般失信信息;(四)D类,信用分值在50-65分之间,一般指有较多一般失信信息;(五)E类,信用分值在50分以下,或者有严重失信信息。

第十一条有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受政府委托具有管理职能的行业组织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信用等级为A类的社会法人,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减少主动上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频次;(二)加快行政许可证照审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属于上级机关权限的,优先予以上报;(三)在财政资金拨付予以重点支持,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推荐;(四)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医药采购招投标的,在评选时予以加分;(五)参与土地、矿产、水、森林等有限资源开发利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授予相关权利;(六)在信贷与金融授信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七)优先享受市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八)在“信用XX网”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实施的其它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对信用等级为B类的社会法人,不奖不惩。

第十三条对信用等级为C类的社会法人,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增加检查频次;(二)严格核准或审批企业新项目;(三)在行政审批、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并不得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四)减少或降低政策支持、财政扶持力度;(五)在政府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中扣除少量分值。

第十四条对信用等级为D类的社会法人,除采取本办法规定的对C类社会法人的惩戒措施外,还可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一)限制享受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减免税等相关优惠政策,暂停审批新项目扶持资金申报;(二)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加大现场核查;(三)禁止参与评优评先,降低相关评估等级,不得评为纳税信用A级;(四)在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中,扣除较大分值;(五)降低信贷规模,适当提高贷款利率;(六)不得列入供电部门VIP资格;(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五条对信用等级为E类的社会法人,除采取本办法规定的对D类社会法人的惩戒措施外,还可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一)符合法律规定限制条件的,由市场监管部门限制相关当事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二)不再授予当事人严重失信行为领域的相关资质;(三)在企业首次公开募股,上市公司配股、发行债券、资产重组等方面予以限制;(四)由国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供应土地时进行必要限制;(五)在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予以限制;(六)在政府采购和政府招投标等方面一票否决;(七)在企业新增项目核准或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八)对融资、担保活动采取必要限制措施;(九)由主税种征收单位按年进行企业纳税风险评估或税务稽查;依法收缴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十)不列入我市专业市场招商范围;(十一)不得进驻我市国企物流平台;(十二)停止实施绿色通道、直通放行等便利措施,停止检验检疫和签证流程时限的优惠措施;(十三)对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六条信用等级为E类社会法人将作为社会法人“黑名单”的备选企业,具体办法参见《XX市社会法人“黑名单”曝光实施细则》(X政办发〔2016〕115号)。

第十七条鼓励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在进行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开展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前,使用信用核查或信用报告,以降低信用风险。

第十八条社会法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向作出认定的信用信息提供者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信用信息提供者认为社会法人已经整改到位,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修复决定书面告知社会法人和信用主管部门,修复后不作为惩戒的依据,但不删除相关失信信息;认为社会法人整改不到位,可以决定不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不予修复的决定书面告知社会法人。

社会法人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允许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社会法人对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自信息公示或知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市信用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市信用主管部门受理社会法人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后,应对已发布的异议信用信息予以标注,并在30日内向提出异议申请的社会法人作出书面答复。

需要信用信息提供者进行信息核对的,市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信用信息提供者,由信用信息提供者自接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附证明材料。

异议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

由于信用信息错误导致守信失信行为认定不准确的,市信用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信用信息更正结果告知实施激励和惩戒的部门和组织,相关部门和组织应依据更正后的信用信息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社会法人对激励和惩戒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5日内,可向实施激励和惩戒的部门和组织提出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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