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建立守信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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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管理条例

社会信用管理条例

社会信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信用管理,促进诚信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活动。

第三条社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有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信用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推动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开展诚信经营,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提升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建立信息共享、信用互认的机制,推动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和便捷查询。

第六条社会组织、媒体、学术界及其他社会力量应当积极参与社会信用建设,推动社会信用管理的普及和推广。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第七条各类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诚实守信、及时履行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有权依法收集和使用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但应当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九条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采取合法、正当、必要的方式,不得超出必要范围,不得损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做到权责对等和利益均衡,不得歧视、限制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第三章信用评价和等级分类第十一条信用评价是指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和信用风险进行评估的过程。

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信用评价工作,采集信用信息,进行信用分析和评价。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对信用优良的市场主体给予激励和优惠政策,对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和限制。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可靠。

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信用等级分类制度,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将其划分为不同的信用等级,并动态调整。

第四章失信行为的记录和惩戒措施第十六条失信行为是指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违反约定、损害他人权益,未能履行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旅游失信惩戒制度

旅游失信惩戒制度

邹城市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实施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倡导诚实守信社会风尚,惩戒虚假失信市场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旅游服务领域业务活动的企业及个人,在日常交易活动中的守信与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旅游咨询、导游业务、景区经营、星级酒店服务等信用记录为重点。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根据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及个人所承担的市场角色,对其主观的经营行为、履约能力、管理水平、服务保障、社会责任等方面所作出的客观评价。

第二章守信和失信信用信息标准第六条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不良信用信息包括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第七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识别信息:主要指企业名称、地址、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东情况、对外投资,经营范围、特许经营的产品等;(二)信贷信息:主要指企业因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履约信息;(三)公共信息:主要指企业财务经营状况、纳税、质量安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薪酬支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用服务事业缴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记录,以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掌握并依法公开的且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其他信息;(四)市场行为信息:主要指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诚信行为,包括企业竞争条件的信息对称、参与竞争的遵规守法、自觉缴纳相关费用等相关信息;(五)其他与企业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一)国家、省、市荣誉商标、荣誉品牌和质量奖;(二)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认证;(三)市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作出的嘉奖性评定认定;(四)依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被我市每年认定为工程建设领域“红名单”单位;(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市级及以上行业组织表彰;(六)获得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等级A级记录;(七)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宜府办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30日宜春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倡导诚实守信,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宜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80号)、《中共宜春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宜春建设的意见》(宜发〔2014〕3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信用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被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有关组织)依法认定形成信用信息记录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联合激励与惩戒,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对企业守信行为或失信行为,联合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其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联合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应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归集到宜春市“智慧宜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的企业信用信息。

联合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信用信息,应当以金融、保险、纳税、合同履约、产品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和生产安全等信用记录,以及司法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重点。

社会信用管理条例

社会信用管理条例

社会信用管理条例在当今社会,信用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资源,社会信用管理也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的行为,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社会信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信用管理,推动诚信建设,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信用管理应当依法平等、公正、透明、依法依约,建立诚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标准统一。

第三条国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采集、整合、共享和应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工作机构,保障社会信用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自觉树立诚信意识,履行信用承诺,接受社会信用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信用管理,推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社会信用信息采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信用信息采集机构应当依法明确信息来源,对信息来源进行审核核实,严格保护信息来源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信用信息采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追溯体系,确保信用信息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

第九条信用信息采集机构采集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信用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第三章信用评价与归类第十一条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评价标准和程序,公平、公正、客观地评价信用状况。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对信用主体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信用等级制度,提供信用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对信用主体进行信用评估,及时更新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四条信用主体应当通过信用评价,根据自身信用状况参与信用活动,自觉提升信用等级。

第四章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第十五条国家推动建立信用激励措施,鼓励诚实守信,提高信用主体信用等级。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施方案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施方案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施方案在当前社会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治理方式。

守信激励是指对守信者给予一定的奖励或激励,以促进其继续守信;而失信惩戒则是对失信者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以达到惩戒和警示的目的。

为了更好地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建立守信激励机制。

1. 加强守信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守信意识。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们对守信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营造全社会守信的氛围。

2. 建立守信奖励制度,对守信者进行奖励。

可以通过表彰、奖金、荣誉称号等方式,激励守信者继续保持守信行为,树立守信榜样。

3. 加强守信培训,提升守信者的素质和能力。

通过开展各类培训活动,提高守信者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增强守信者的守信意识和能力。

二、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1. 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强失信者的信用约束。

对于违约、欺诈等失信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对其信用进行相应的惩戒处理。

2. 加强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严厉的失信打击态势。

对于失信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的惩戒处理,包括罚款、行政处罚、法律诉讼等手段,形成对失信行为的强有力打击。

3. 完善失信惩戒措施,提高失信成本。

通过加大失信者的经济、社会成本,对失信行为形成有效的打击和威慑,促使失信者改正行为,恢复诚信。

三、加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整体协调。

1. 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衔接机制,形成有机整合。

通过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衔接机制,实现对守信者的激励和对失信者的惩戒有机衔接,形成守信失信的有机整合。

2. 加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政策支持,形成政策合力。

通过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促进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有效实施,形成政策合力,推动守信失信工作向纵深发展。

综上所述,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是社会治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提升社会信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按照上述实施方案,加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工作的组织实施,推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为构建诚信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唐山市涉电用户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唐山市涉电用户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唐山市涉电用户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市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电力行业信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电用户,是指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及所属县(区)供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或《机组并网与供用电协议》,以及建立了事实供用电关系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居民、自然人等用户。

第三条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简称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全市涉电用户信用等级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等级修复和异议信息处理等工作。

各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涉电用户失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工信局授权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唐山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唐山供电公司)负责涉电用户信用档案管理、信用信息发布、信用信息报送等工作;负责跟踪监测实施效果,定期向市工信局反馈。

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辖区内涉电用户信用等级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等级修复和异议信息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国网唐山供电公司及所属县(区)供电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互动宣传渠道、微信公众平台、新闻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提升客户信用意识,加大对窃电、拖欠电费等失信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力度,鼓励客户依法履约、实名制用电等守信行为,共同维护良好供用电秩序。

第二章信用等级分类与评定第五条涉电用户信用等级分为“诚信用户” 和“失信用户”其中失信用户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两个等级。

第六条诚信用户的评定:涉电用户连续三年无本办法所列的失信行为,评定为诚信用户。

第七条社会法人用电失信行为的评定:(一)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拖欠电费个月及以上个月以内;. 一年内发生次及以上次以下未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电费;. 一年内发生次违约用电或次窃电(窃电金额万元以下);. 一年内发生次未及时整改用电安全隐患;. 一年内发生次计量装置故障,拒不整改、拒不补缴电费;. 一年内发生次违章施工,造成千伏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公用电网停电;. 故意破坏电力设施,情节较轻,且能主动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歪曲用电量事实或用电行为,企图通过恶意投诉取得不正当利益;. 高危及重要客户用电安全隐患拒绝整改或未按规定期限整改。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营造社会诚信环境,降低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成本,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的公共信用建设,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协调解决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其所属的公共信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的处理、披露、使用、服务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公共信用建设综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数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守法履约的意识和水平,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社会公众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履约践诺、诚实守信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

第七条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应当开展公共信用的宣传、普及工作。

鼓励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和诚信创建活动,培育单位信用文化。

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和新媒体等应当发挥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弘扬诚信文化和契约精神。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方案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方案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方案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是一种通过奖惩机制来促使个体或组织守信行为的制度。

下面是一个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方案:
一、守信激励机制:
1. 优惠政策:对于守信行为,可以提供一些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收、给予贷款优惠、降低审批难度等。

2. 奖励措施:对于守信行为出色的个体或组织,可以给予奖励,如荣誉称号、奖金、嘉奖等。

3. 信用评级体系:建立信用评级体系,对信用评级较高的个体或组织给予特殊待遇,例如优先进行业务合作等。

二、失信惩戒机制:
1. 限制措施:对于失信行为的个体或组织,可以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如限制获得政府支持政策、减少市场准入资格等。

2. 处罚措施: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吊销执照、禁止从事相关行业等。

3. 信用黑名单:建立统一的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失信个体或组织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参与。

三、实施措施:
1. 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记录个体或组织的信用信息。

2. 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各相关部门可以共享信用信息,提高效率。

3. 定期开展信用评估,对个体或组织进行信用评级,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4. 宣传教育,加强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大众对守信行为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最后,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需要多方合作,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文化。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才能真正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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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条为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促进我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承诺制改革,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东莞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工作方案》《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专项改革试点方案》等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中的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建立和使用,以及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中提出事项审批申请的企业,由相关执行主体对其基本概况、资质业绩以及主观的经营行为、履约能力、管理水平、服务保障、社会责任等方面所作出的客观评价。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是指,在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中提出事项审批申请的自然人(主要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由相关执行主体对其身份信息、
执业资格以及在社会管理、商业信誉、行业服务等方面作出的客观评价。

第三条各级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行业管理机构为建立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具体工作的执行主体。

各级负有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各审批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依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对申请人所承诺内容进行检查的时间要求并按时完成。

各审批部门应依据本部门、本行业诚信的有关规定,依法在“东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相关工程项目信息、从业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并保证其提供的信息客观、真实、准确。

企业、个人在日常信用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并对其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其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识别信息:主要指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包含的信息;
(二)资质信息:主要包括等级名称、证书号、有效日期、证书核发机关等信息;
(三)公共信息:主要指企业纳税、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等信息。

第五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为守信企业的
记录;
(二)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表彰的记录;
(三)通过国际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奖项的记录;
(四)认真履行工程建设合同,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记录;
(五)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记录;
(六)按期偿还银贷部门贷款、认真履行借贷合同的记录;
(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设区的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六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不满足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而通过虚假承诺或填报不实信息获得政府审批文件的记录;
(二)未取得合法有效资质条件,从事编报审批所需相关报告书等材料的记录;
(三)因违反承诺内容,引致产生不良后果的记录;
(四)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记录;
(五)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七)在工程建设中有较大质量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八)不严格履行合同、造成工期严重滞后的记录;
(九)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记录;
(十)发生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记录;
(十一)因逃避债务被银行业协会联合制裁的记录,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超过6个月以上或依法被认定骗税或偷逃税费的记录;
(十二)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记录;
(十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执法、财政、审计机关处理并列入执法、财政、审计公告的记录;
(十四)税务部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记录;
(十五)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记录;
(十六)工程建设过程中,未落实蓝天保卫战中的有关扬尘防治措施,将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记录;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条个人信用信息包括:
(一)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性别、籍贯、职称、从业资格记录等;
(二)公共信息。

1、不满足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而通过虚假承诺或填报不实信息获得政府审批文件的记录;2、未取得合法有效资质条件,从事编报审批所需相关报告书等材料的记录;3、因违反承诺内容,引致产生不良后果的记录;4、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生成的与个人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
5、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生成的与个人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
6、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记录。

(三)交易信息。

包括个人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个人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发生赊购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
(四)特别信息。

包括各种受表彰的记录、欠缴依法应交税费的记录;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民事赔偿的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八条各审批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定期检验、安排和
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必须依法查询相关企业及个人的
信用信息,并采取相应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第九条对拥有良好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表扬;
(二)对其从事业务按法定资格条件、标准优先准入;
(三)在项目立项、环评安评、采购投标、资格审查、履约担保、质量保证、安排拨付有关补贴资金、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惠、奖励或优先办理;
(四)在执业资格申请、信贷政策、税费减免等方面优先给予扶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条对存在不良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规定时期内禁止或限制其参与采购招标、评优评先等活动及报名资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
(二)依法在资格审查、执照审核、政策性扶持、信贷支持、救助项目、财政性补贴资金等方面予以限制,严重失信记录依法向社会公示;
(三)一定周期内或无限期禁止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四)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高检查频率和力度;
(五)从严实施项目核准、备案及其他事项审批;
(六)向社会或在行业内进行曝光、警告或通报批评;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股东,或被认定为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暂停其执业活动;
(八)限制市场准入,禁止中介超市的进驻或使用;
(九)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十)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各审批部门要将承诺制审批事项纳入本部门、本行业领域重点监管内容,制定相应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内容,规范监管操作流程,实施事项监管清单化管理。

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或披露本地采集的重大信用信息,宣传诚实守信先进典型,公开严重失信行为,对严重失信典型案件及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强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热点、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管。

对因不主动查询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或查询后不严格依法依规执行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和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提请有关单位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失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失信信息的使用期限为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不超过3年。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信用信息的使用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本办法实施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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