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解读

《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4.12.1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解读《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11月10日以苏府办〔2014〕193号文件印发,自2014年12月10日起实施。
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开展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市场性、行政性、司法性和社会性的奖惩机制,使守信者得到奖励,使失信者付出代价。
加强失信行为惩戒必须通过制度建设予以保障,以此来明确惩戒的范围和手段,建立有效的惩戒机制和严格的程序,提高失信惩戒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国家和省对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明确的要求。
江苏作为先行省份,去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
省信用办发文要求各地必须按照省文件精神,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办法。
二、制定过程市相关部门全面梳理了中央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根据国务院《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省文件,起草了《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为使《办法》更符合我市实际,市信用办与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在领导小组会上提交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按照市法制办出台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网络公示和召开相关对象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经过综合以上各方反馈意见并作修改后,报送市法制办进行审核。
最后根据审核意见,对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制定的依据《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是《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00号)等法律法规,同时参考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等相关文件,并借鉴了无锡、南通、廊坊、杭州等地立法经验。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9〕6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19〕6号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9年10月22日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障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发〔2018〕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约考核信用管理。
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是指江苏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对参加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实行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定、应用等管理。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省水利厅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设区市(以下简称市)水利(务)局协助省水利厅开展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工作,其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履约考核信用档案管理第五条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从业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二)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记录;(三)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四)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失信记录;(五)“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等信用管理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3]10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5.28【实施日期】2013.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8日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人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自然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强化自然人信用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自然人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执行本办法,对自然人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失信行为第五条自然人失信行为,分为自然人商务服务领域失信行为、社会服务领域失信行为、社会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和重点职业人群失信行为。
第六条自然人商务服务领域失信行为包括:(一)信贷活动中的失信行为;(二)担保活动中的失信行为;(三)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商业机构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合同履约失信行为;(四)商务服务领域的其他失信行为。
江苏出台失信惩戒办法

江苏出台失信惩戒办法
严重失信者将被纳入黑名单
《光明日报》( 2013年07月06日 01 版)本报南京7月5日电(记者郑晋鸣通讯员丁奕)近期,江苏省将针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实施失信惩戒,严重失信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将被纳入黑名单。
日前,江苏出台的《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失信惩戒的范围和手段,通过建立有效的惩戒机制和严格的程序,提高失信惩戒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据江苏省经信委副主任戴跃强介绍,三个办法对失信行为进行分类,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的社会法人将被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有效期7年。
自然人信用行为一旦达到较重级别,即会被3年内取消报考公务员的资格;如果失信行为严重,除了被禁止报考公务员以外,还将被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公开,有效期5年。
江苏省信用办副主任储理石说:“现在江苏正在着手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库,建成后,所有自然人均可自行查询信用情况。
”不过,限于相关法律规定,每个人都只能查询各自的信用记录,任何人或单位在未经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均不得查询第三方的信用资料。
江苏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2023版)

江苏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参考清单
(2023版)
一、介绍
该清单旨在提供江苏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的参考信息。
以下是其中所涵盖的措施列表:
二、守信激励措施
1. 奖励与表彰:公开表彰守信主体的先进典型,并提供相关奖励、荣誉称号或资金支持。
2. 信用优先: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倾向于守信主体、信用良好的企业或个人。
3. 信用贷款支持:为守信主体提供利率优惠、额度更高的贷款支持,以促进其发展和扩大业务。
4. 共享资源:守信主体享受政府资源共享、专享等权益,包括共享办公、展示与推广等。
三、失信惩戒措施
1. 公示曝光:对失信主体进行公示曝光,公众可查阅其失信记录和处罚措施。
2. 限制准入:对失信主体限制参与政府采购、行业准入等活动,以降低其影响力和竞争优势。
3. 失信联合惩戒:与其他省份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联合惩戒失信主体。
4. 惩罚性赔偿:对失信主体给予惩罚性赔偿,强化其违约成本,提醒其遵守诚信行为。
四、其他措施
1. 信用监管:建立信用监管机制,监督和指导守信激励与失信
惩戒工作的开展。
2. 信息共享: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建立信用信息平台,提高信
息的透明度与互联互通。
以上所述为江苏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的参考清单(2023版)。
请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与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以进一步促进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的有效推进。
《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说明一、制定背景为贯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苏政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2016年,省民政厅、省信用办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联合制定出台了《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苏民规〔2016〕1号),就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公开、应用等内容作出制度化安排,并同步开发使用“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力推进了全省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
2018年1月,民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全面推进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制定出台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进一步理清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范围,明确要求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为做好制度衔接,我厅对苏民规〔2016〕1号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研究拟定了《江苏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我省在制定苏民规〔2016〕1号文件时,已充分征求有关专家学者、基层社会组织管理机关和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
此次修订,主要是依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范围进行了重新调整,同时增加了有关“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内容。
《办法》修订稿形成后,通过“江苏民政网”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并计划召开相关专家研讨会、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修订后的《办法》共二十九条,主要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定义、分类、适用范围、管理的基本原则、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程序、救济途径以及激励惩戒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公开、应用等活动作出规定。
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3•【字号】苏政发[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精神,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一)重要意义。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
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降低创业成本、激发投资热情,推动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对于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构建现代市场监管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我省经济环境好,社会投资活跃,政务服务便利,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必将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为稳中求进、科学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基本原则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强化信用约束,构建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一)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外,一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等限制性规定。
信用知识竞赛培训题及答案判断题

信用知识竞赛培训题及答案「判断题」2017信用知识竞赛培训题及答案「判断题」判断题(请判断各题内容说法是否正确,在括号内标明“√”和“╳”)1、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永远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3、2011年12月29日,江苏省政府召开政府部门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示范工程启动会议,决定省公安、人社、住建、交通、环保、国税、地税、工商、质监、药监等10个省级部门率先实施“政府部门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示范工程”。
(√)4、被公示严重失信黑名单当事人为社会法人的,除要公示其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的`姓名也应当公示。
(√)5、《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持有我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和在我省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
(√)6、《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7、社会法人对其失信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
(√)8、自然人严重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完全公开查询。
(√)9、具有较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3年。
(√)10、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使用年限为永久。
(╳)11、《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知情权是指个人有权知道征信机构掌握的关于自己的所有信息,并到征信机构去查询自己的信用信息。
(√)用报告或个人信用评估报告中披露禁止采集但由被征集人自愿提供的个人信息。
(╳)13、《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中规定的信用评级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14、《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明确: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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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江苏高院联合省住建厅制定下发《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今后,在工程项目的招标中,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将给予在有效期内限制直至永久取消其投标资格的惩戒。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为了加强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制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和诚信江苏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决定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
第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构成失信,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将予以失信惩戒的风险提示内容。
第二条除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中止的情形外,《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以下简称失信被执
行人)的失信信息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采集汇总后及时提供给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首先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第四条失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省法院向省住建厅提供下列信息:
1、失信被执行人姓名;
2、失信被执行人的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3、失信被执行人证件号码;
4、执行法院名称;
5、执行法院代码;
6、执行案件案号;
7、立案日期;
8、执行依据文书编号;
9、执行标的金额;
10、已执行标的金额;
11、结案日期;
12、执行案件结案方式。
第五条失信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省法院向省住建厅提供下列信息:
1、企业名称;
2、组织机构代码;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4、执行法院名称;
5、执行法院代码;
6、执行案件案号;
7、执行依据文书编号;
8、立案日期;
9、执行标的金额;
10、已执行标的金额;
11、结案日期;
12、执行案件结案方式。
第六条执行法院需要更正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应当向省法院申请更正。
省法院审核核准后,于接受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更正信息提供省住建厅。
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认为其失信信息有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
失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到执行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失信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到执行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于3日内作出更正决定并报送省法院,由省法院提供省住建厅。
第八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其失信信息: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第九条省住建厅应当将接收的失信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整合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公共信息平台”中,供工程项目的招标人进行查询和使用。
第十条全省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的过程中,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失信信息进行查询,对存在较重失信行为的,给予信用分减半的惩戒;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在有效期内限制直至永久取消其投标资格的惩戒。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参照前款的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进行查询和惩戒。
第十一条全省各级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实施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过程中,发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未执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要求招标人予以纠正;发现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未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和惩戒的,应当向其作出风险提示。
第十二条省住建厅应当定期汇总全省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使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情况和效果,并向省法院反馈。
第十三条省住建厅将根据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情况,逐步将省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应用于本系统
其他行业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本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施行前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不予惩戒。
第十五条本意见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