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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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6月)-津政发〔1990〕8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6月)-津政发〔1990〕8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90年6月)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1990年6月27日津政发〔1990〕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今年二月,市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清理行政规章的通知》(津政办发〔1990〕8号),各有关部门根据通知的要求,对正在施行的经市人民政府(含原市人委、市革委)发布、批转和批准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目前第一阶段的清理任务已经完成。

共清理出与现行政策不符或已被新法纪、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十九件、现决定予以废止。

同时,清理出因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原因而自行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一并通知你们。

附:市政府决定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决定废止的十九件<font size=+1>序号名称文号废止原因1.私人房屋租赁暂行条例1951年3已被《天津市实月6日市施〈城市私有房政府颁布屋管理条例〉的细则》(津政发〔1986〕130号)代替。

2.烈军属使用公产房地减免1955年2针对当时情况而使用费暂行办法月11日津定,已不适应现委一字44实的需要。

号批复3.天津市物价分工管理试行津革发和现行的物价管办法(1974)理体制不符。

61号4.关于接受私有房屋的暂行津革发与现行的住房制规定(1976)度改革政策不13号符。

5.关于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津革发已被1988年11月若干问题的决定(1979)2日市人大常委6号会通过的《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代替。

6.关于计划生育问题的补充津革发同上。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20•【字号】津城管监〔2019〕209号•【施行日期】2019.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津城管监〔2019〕209号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委政务服务处、市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为加快推进对城市管理相对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有利于促使城市管理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提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2019年9年20日附件天津市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对城市管理相对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有利于促使城市管理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提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信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对城市管理相对人有关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XXX奖惩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XXX奖惩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发XXX奖惩的组织协调、统筹指导工作;负责在本部门网站开设专栏,依法依规通报发布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情况。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信用“红黑名单”的收集、审核、公示、报告。

第四条红名单发布标准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认定为城市管理守信行为。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和“一次办”负面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和“一次办”负面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和“一次办”负面清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和“一次办”负面清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中央驻津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天津市进一步深化“一制三化”改革打造一流政务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津职转办发〔2020〕4号)《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21年版)》,各有关部门(单位)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和“一次办”负面清单。

调整后,“网上办”负面清单81项,“一次办”负面清单49项,清单以外政务服务事项均可网上办理或“最多跑一次”,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负面清单(81项)2.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负面清单(49项)2021年5月10日附件1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负面清单(81项)序号主管部门主项名称子项名称办理项名称事项性质实施层级 1 市民族宗教委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许可行政许可市级 2 市民族宗教委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批行政许可市级 3 市公安局枪支(弹药)管理许可公务用枪持枪许可行政许可市级 4 市公安局枪支(弹药)管理许可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行政许可市级 5 市公安局枪支(弹药)管理许可狩猎场配置猎枪的许可行政许可市级 6 市公安局枪支(弹药)管理许可民用枪支配购许可行政许可市级7 市公安局枪支(弹药)管理许可民用枪支持枪许可行政许可市级8 市公安局枪支(弹药)管理许可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许可行政许可市级9 市公安局枪支(弹药)管理许可射击运动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行政许可市区分层级10 市公安局枪支(弹药)管理许可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许可行政许可市区分层级11 市公安局枪支(弹药)管理许可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行政许可市区分层级12 市公安局枪支(弹药)管理许可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的许可行政许可市级初审13 市公安局开办营业性射击场许可行政许可市级14 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行政许可市级15 市公安局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许可(市级权限委托滨海新区实施)行政许可市区分层级16 市公安局集会、游行、示威许可行政许可市区分层级17 市公安局非机动车登记行政许可区级18 市公安局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行政许可市级初审19 市公安局恢复户口登记出国境、刑满释放、失踪后出现人员恢复公共服务区级20 市民政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行政给付市区分层级21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管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给付审核行政给付区、街道(乡镇)分层级22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管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付审核行政给付区、街道(乡镇)分层级23 市民政局养老机构评估管理其他类市区分层级24 市财政局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行政确认市级25 市财政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行政确认市区分层级26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政裁决市区分层级27 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备案公共服务市区分层级28 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办理公共服务市区分层级29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服务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公共服务区级30 市规划资源局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许可(市级权限委托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实施)行政许可市区分层级31 市规划资源局森林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区级32 市规划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其他类市级33 市规划资源局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房屋转让办理土地出让其他类市级34 市规划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变更其他类市级35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业主大会备案公共服务街道(乡镇)36 市城市管理委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建成区以内)行政确认市级37 市农业农村委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行政许可市区分层级38 市农业农村委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核发行政许可区级39 市农业农村委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行政许可区级40 市电影局国产电影立项、成片审查及电影发行、放映单位许可国产电影成片审查行政许可市级41 市电影局国产电影立项、成片审查及电影发行、放映单位许可国产电影立项行政许可市级42 市电影局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行政许可市级43 市市场监管委企业名称争议处理行政裁决市区分层级44 市药监局中药配方颗粒临床试用备案其他类市级45 市粮食和物资局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市级46 市出版局(版权局)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含出版新的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或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名称)审批(市级权限委托下放滨海新区实施)行政许可市级初审47 市出版局(版权局)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网络出版服务单位重大选题备案审核行政许可市级初审48 市出版局(版权局)违禁出版物的鉴定行政确认市级49 市出版局(版权局)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行政奖励市区分层级50 市出版局(版权局)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著作权合同登记其他类市级51 市出版局(版权局)境外委托印刷和复制境外出版物著作权授权登记其他类市级52 市出版局(版权局)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其他类市级53 市出版局(版权局)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其他类区级54 市档案局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行政许可市级55 市档案馆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未开放档案以及港澳台同胞、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审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未开放档案的审查公共服务市区分层级56 市网信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行政许可市级57 市保密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和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市级58 市保密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和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市级59 市保密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和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市级60 市保密局对无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自身也无定密权或超越自身定密权限的单位产生的拟定密事项进行定密行政确认市级61 市保密局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及有争议事项(含工程)进行确定行政确认市级62 市保密局保密奖励行政奖励市区分层级63 市税务局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身份认定申请行政确认市区分层级64 市税务局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行政确认区级65 市税务局电话咨询公共服务市区分层级66 市税务局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公共服务区级67 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公共服务区级68 市税务局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公共服务区级69 市税务局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公共服务区级70 市税务局临时开票权限办理公共服务区级71 市税务局同期资料报告公共服务区级72 市税务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公共服务区级73 市税务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公共服务区级74 市税务局面对面咨询公共服务区级75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公共服务市级76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公共服务市级77 市残联重度残疾人大病医疗救助金发放公共服务区、街道(乡镇)分层级78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邮政普遍服务受理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收寄业务公共服务区级79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邮政普遍服务受理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收寄业务公共服务区级80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邮政普遍服务受理信件收寄业务公共服务区级81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天津市分公司邮政普遍服务受理邮政汇兑业务公共服务区级附件2天津市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负面清单(49项)序号主管部门主项名称子项名称办理项名称事项性质实施层级 1 市教委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理由的确认行政确认市级 2 市教委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行政奖励市区分层级3 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许可行政许可市级 4 市公安局集会、游行、示威许可行政许可市区分层级 5 市公安局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行政许可市区分层级 6 市公安局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行政许可市级初审7 市民政局涉外、涉华侨和涉港澳台离婚登记行政确认市区分层级8 市民政局内地婚姻登记管理内地居民离婚登记行政确认区级9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政裁决行政裁决市区分层级10 市人社局天津市“项目+团队”重点培养专项申报工作重点培养创新类“项目+团队”申报工作公共服务市级11 市人社局天津市“项目+团队”重点培养专项申报工作重点培养创业类“项目+团队”申报工作公共服务市级12 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博士后设站申报公共服务市级13 市人社局养老保险服务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公共服务区级14 市规划资源局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许可(市级权限委托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实施)行政许可市区分层级15 市规划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其他类市级16 市规划资源局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房屋转让办理土地出让其他类市级17 市规划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变更其他类市区分层级18 市电影局国产电影立项、成片审查及电影发行、放映单位许可国产电影成片审查行政许可市级19 市电影局国产电影立项、成片审查及电影发行、放映单位许可国产电影立项行政许可市级20 市电影局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行政许可市级21 市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评审行政确认市区分层级22 市卫生健康委区级职业病鉴定行政确认市区分层级23 市卫生健康委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行政给付市区分层级24 市卫生健康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扶助金的给付行政给付区级25 市市场监管委企业名称争议处理行政裁决市区分层级26 市市场监管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市级27 市出版局(版权局)新闻记者证核发行政许可市级初审28 市出版局(版权局)出版单位设立、变更(含出版新的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或报纸、期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名称)审批(市级权限委托下放滨海新区实施)行政许可市级初审29 市出版局(版权局)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出版物审批行政许可市级初审30 市出版局(版权局)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网络出版服务单位重大选题备案审核行政许可市级初审31 市出版局(版权局)对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资质审批的初审行政许可市级初审32 市出版局(版权局)违禁出版物的鉴定行政确认市级33 市出版局(版权局)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行政奖励市区分层级34 市出版局(版权局)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著作权合同登记其他类市级35 市出版局(版权局)境外委托印刷和复制境外出版物著作权授权登记其他类市级36 市出版局(版权局)进口出版物目录备案核准其他类市级37 市出版局(版权局)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其他类区级38 市保密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和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市级39 市保密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和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市级40 市保密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三级)保密资格、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乙级)和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市级41 市保密局对无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自身也无定密权或超越自身定密权限的单位产生的拟定密事项进行定密行政确认市级42 市保密局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及有争议事项(含工程)进行确定行政确认市级43 市保密局保密奖励行政奖励市区分层级44 市税务局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身份认定申请行政确认市区分层级45 市税务局退税商店资格信息报告行政确认区级46 市税务局第三方涉税保密信息查询公共服务区级47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公共服务市级48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公共服务市级49 市残联重度残疾人大病医疗救助金发放公共服务区、街道(乡镇)分层级——结束——。

天津市建委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4•【字号】津建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委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的通知津建发〔2018〕2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奖惩机制,促进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根据工作实际,市建委修订了《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2018年3月14日附件天津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奖惩机制,促进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强化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提高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奖惩,是指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信用良好的建筑市场主体的奖励激励措施,以及对存在失信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管理工作。

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奖惩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

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

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

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口,敢为人先,敢于突破,敢于创新,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牢固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主动念好市场、开放、绿色、创新、人民“五所大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以实际行动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诺审批,是指以行政相对人良好信用状况作为行政机关对各类事项作出审批决定的参考依据,在行政相对人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只要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作出自承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承诺,行政机关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和批文的办理方式。

第四条市、区、街道(乡镇)实施的各类事项均可采取申请材料容缺和具备条件承诺的方式办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利益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等特定事项和行政许可决定不可撤销的事项除外。

各市级行政机关应主动提出本系统、本行业适用容缺后补、承诺审批的各类事项和申请材料。

适用的各类事项和申请材料发生调整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对应调整,以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为准。

第五条承诺审批的适用对象是向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市审批办负责全市承诺审批制试行工作的组织、推动和检查考核,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每年度对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行政审批重点工作绩效考核范围。

各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本系统承诺审批制的具体实施工作,明确适用容缺后补和承诺审批的事项和具体要求,负责本机关职责范围内承诺审批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衔接,负责逐项制定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天津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津审〔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清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根据《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2018〕28号)的部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一制三化”改革)涉及的19个事项清单由市审批办印发,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具体实施,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我市“一制三化”改革工作,逐项落实“一制三化”改革5个试行办法和相关事项清单,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组织推动,分管负责同志具体研究落实,将“一制三化”各项重点改革任务,逐项制定实施细则,逐个抓好具体落实,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到部门(处室)、人员、事项、流程等具体业务上,一项一项做实做细做好,确保我市“一制三化”改革整体顺利推进。

各区、各部门要在9月19日前将制定的实施细则报送,审核后各自印发实施。

二、加大改革力度要在现有取消、下放、合并各类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改革成果,全面实行承诺审批制度,将所有事项确定为承诺审批事项,将所有材料明确为“容缺后补”要件,更多地推出和完善取消申请材料、“以函代证”申请材料、可共享申请材料、取消办理环节、减少审批时限、信用承诺、“网上办”、“马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取消各类证照、“无人审批”、取消各类证明、“一证通办”、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权限同级同权、互联互通业务系统等事项清单,切实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05•【字号】津交发〔2019〕160号•【施行日期】201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交发〔2019〕160号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全市跨部门及本系统联合奖惩工作实际和职能分工,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1月5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跨部门及交通运输系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以下简称联合奖惩)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政研〔2017〕13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6〕18号)等规定和国家层面联合奖惩备忘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交通运输委开展全市跨部门及本系统联合奖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联合奖惩对象为按照联合奖惩备忘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入红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有关责任人(以下统称当事人)。

本办法中对当事人进行评价并认定为红黑名单的市级其他部门统称为市处理部门;配合市交通运输委对当事人实施联合奖惩的市级其他部门统称为市实施部门。

对当事人进行评价并认定为红黑名单的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统称为委处理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联合奖惩的委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统称为委实施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津政办发[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16日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通过规范促进信用信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社会信用信息分为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

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的信息为企业信用信息;能够反映个人信用的信息为个人信用信息。

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管理坚持政府引导、依法管理、健全制度,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启发自觉、坚持自律,强化监管、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市场主要包括征信、评级、担保、中介、金融交易、格式合同、登记等与信用相关的机构和业务,以及相关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产品。

社会信用信息服务业务坚持依法保密、依法公开,自愿征信、强制征信,客观征信、审慎评级,资信登记、公开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社会信用信息服务业务管理第五条社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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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失信惩戒办法(试
行)
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落实行政机关联合惩戒办法,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津政发〔2018〕14号)、《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津政发〔2016〕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对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实施中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联合惩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审批办负责建立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改革失信惩戒制度,做好组织推动和实施考核工作。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落实联合惩戒制度,编制完善联合惩戒目录,改进完善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

各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职责范围内实施失信惩戒工作,并制定相关细则。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失信惩戒工作。

区级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失信惩戒相关实施工作。

区级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按照职责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严格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并纳入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失信惩戒应当遵循“谁主管、谁监管,谁惩戒、谁教育”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失信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三)未经许可、批准,擅自从事承诺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
(四)未按照信用承诺审批时限约定补齐承诺申请材料的;
(五)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六)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纳入统一黑名单数据库;将失信企业列入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措施目录,严格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根据惩戒信息,分别对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产生的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失信主体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不良记录,通过计算机系统推送联合惩戒信息,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使失信主体处处受限。

第八条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实施审批前查阅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依照联合惩戒目录确定联合惩戒措施,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相应限制或禁止。

第九条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应当对严重失信主体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荣誉授予、资质资格认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予以惩戒。

第十条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对诚信主体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审批服务、招投标、有关补贴资金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十一条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产生信用信息的修复工作,具体做好受理申请、审查材料、
调查情况、作出决定、实施修复,可自行作出修复决定并实施修复操作。

第十二条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向对失信行为作出认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修复申请书;
(二)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证明;
(三)按照事项行政审批条件补齐相关申请材料证明;
(四)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证明材料;
(五)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消除危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六)行政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信用修复结果发布生效后,作出认定的行政机关应根据信用修复情况将严重失信主体退出黑名单,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不再对该行政相对人采取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对逾期未进行年检年审等轻微失信行为,应当以教育引导为主,酌情减轻或者不予惩戒。

第十五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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