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地下水资源保护的管理措施

地下水资源保护的管理措施地下水是我国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地下水的利用率已经达到了40%以上,地下水不仅用于生产、生活和工业用水,还被广泛应用于农业灌溉、地热能开发等众多领域。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气候变化等原因,地下水受到了严重的污染和过度开采的威胁,保护地下水资源已成为当前我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将从水资源保护的必要性和管理措施的实施两个方面,对地下水资源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水资源保护的必要性地下水资源的保护是保障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维护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必要措施。
目前,我国地下水污染的情况十分严重,各种污染源不断涌现,各类重金属和有机物质的含量超标,导致地下水质量迅速下降。
与此同时,由于过度开采和不当利用等因素,地下水位持续下降,部分地区甚至引发地面塌陷、土地荒漠化等生态环境问题。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地下水管理措施,落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对于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
二、地下水资源保护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政策法规的制定、管理机构的建立、技术手段的应用以及社会宣传等多方面,下面就分别从这些方面进行探讨:1. 政策法规的制定政策法规的制定是地下水资源保护的基础,必须对所有污染源予以规范和限制。
政策法规的制定应该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开采管理以及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同时,政策法规的执行要求明确,对违规者进行力度惩戒。
只有在政策法规的严格执行下,才能将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2. 管理机构的建立地下水资源保护的管理机构应该是由政府或者专业部门建立的、管理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机构。
管理机构应该在对地下水资源和污染情况的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同时,地下水管理机构应该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对开采过程进行严格监管和管理,确保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3. 技术手段的应用技术手段是保护地下水资源的有力手段之一。
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

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一、地下水资源的概述地下水是指储存在地下岩石或土壤孔隙中的水,它是人类生活中非常重要的水资源。
据估计,地下水约占世界储水总量的97.5%,是地球上最丰富的自然水资源之一。
国内地下水资源丰富,特别是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地下水是满足灌溉、家庭、工业用水的主要来源。
二、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要保证其科学、合理、安全、协调发展。
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地下水监测地下水监测是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在一定时间和空间上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和信息管理,以推动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
监测的指标主要包括水位、水量、水质等。
2、地下水勘探和评价地下水的勘探和评价是指采用不同的勘探技术和方法,对地下水的储量、分布、水化学特征等进行综合研究,并对其经济价值进行评估。
3、地下水资源评估和规划地下水资源评估是指根据勘探和监测结果,对地下水资源的质量和定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关的地下水资源规划。
4、地下水资源开发与利用地下水资源开发与利用是指在保证水资源安全可持续的前提下,充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满足人类饮水、工业、农业、生态等各种需求。
三、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遏制非法采水行为非法采水是对地下水资源的严重破坏和浪费,严重威胁地下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因此,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非法采水行为的打击,切实保护地下水资源。
2、加强污染治理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的废水容易对地下水资源造成严重的污染。
因此,加强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是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关键。
3、建立地下水保护区按照地下水资源的特征和总量,设立各种不同层次的地下水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工作,保障地下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4、制定和推行水资源保护法规制定和推行科学的水资源保护法规,如地下水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法、水资源税等,可以从法律上保护地下水资源,提高管理效能。
四、结语地下水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因此,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是我们必须要做好的工作。
东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东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8月17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地下管线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还应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包括地下交通站(场)、人防设施、公共停车场、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地下管线等。
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管理。
市房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筑物的产权登记。
市住建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单独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除外)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东莞水处理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东莞水处理&*(技术导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已正式实施。
这一《导则》的发布,为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规范化、地下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
二、东莞水处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内容介绍1、《导则》规定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不仅适用于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而且适用于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的环评。
规划环评中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也可参照执行。
2、《导则》在对不同类型建设项目造成地下水环境影响大小的主要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规定了根据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的途径、影响的机理及影响的程度等指标,作为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的判据,给出了判断评价工作级别的分级表,分别对一、二、三级评价提出了相应的评价要求。
3、《导则》规定了地下水现状调查与评价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给出了详细的现状评价方法;规定了地下水环境影响预测的一般性原则、预测范围、预测时段和预测重点,并对不同类型建设项目预测因子的选取分别提出了要求,特别强调了对任何类型的建设项目都应进行同等深度的多方案影响预测;规定了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和要求,给出了具体的评价方法。
4、《导则》要求地下水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必须根据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特点制定,同时给出了不同类型建设项目应考虑的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的途径。
一、地下水环境问题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地下水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1/3,全国有近70%的人口饮用地下水。
目前,东莞水处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部分地区地下水严重超采。
据有关部门调查,在过去几十年内,为满足不断增加的用水需求,我国地下水开采量以每年25亿立方米的速度递增。
这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部分地区含水层疏干,在造成大范围降落漏斗的同时,对自然生态系统也产生了严重影响,引发了诸如地面沉降、土地沙化等环境问题。
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

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地下水是地球上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人类利用地下水已有几千年的历史。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地下水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而且由于当今社会的加速发展,人类对地下水资源的利用和开采已经越来越多。
然而,不规范的开采和使用方式不仅会威胁到地下水本身的存量和质量,而且可能会引发地下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因此,有必要对地下水资源进行管理与保护。
一、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从最基本的制定规划与管理开始。
各国政府应该根据本国地下水资源现状和需要,制定出本国的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规划,根据规划进行管理,通过加强管理和监测,确保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并尽可能地保障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 制定地下水资源规划制定地下水资源规划是土地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的规划需要符合国际标准并结合地方实际,同时需要满足科学性、综合性、可操作性等基本要求。
规划应该包括地下水资源的总量、质量、分布、水文地质、使用目标、管理要求等重要信息。
同时需要特别强调对地下水蓄水条件和地表水的协调利用。
2. 建立地下水资源监测系统监测地下水资源的状态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情况。
监测可以对地下水资源提供实时信息,了解数量、质量和分布等基本情况。
此外,需要确定监测点位、水位的变化和水量的变化等内容,对保障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显得异常重要。
3. 地下水利用的合理性在地下水资源开发和利用方面,应当实行科学、合理的开发与利用方案,采取应对措施,防止过度开采导致地下水资源不足。
同时,应当以保护和维护地下水资源为首要目标,其他方面的经济利益必须顺应和服务于这一主目标。
二、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是确保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证。
地下水资源受到人造污染的影响时,污染威胁是长期和不可逆的。
保护是采取不同措施保证地下水资源免受污染和过度开发。
需要通过加强管理和监管,提高社会意识和观念等多种方式来实现。
1. 污染物入侵控制通过开发和采用新的技术和方法,我们可以大大减少污染物进入地下水资源的风险。
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地下水作为人类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成为关系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以保护地下水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
本文将从立法背景、法律体系、主要内容以及执行情况等方面对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律规范进行探讨。
一、立法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人类对地下水的需求不断增加,而地下水受到的污染和过度开采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了解决地下水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我国于XXX年颁布实施了《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
二、法律体系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由地下水法和相关附则组成。
其中地下水法作为核心法律,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利用、监测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配套的附则则对地下水的保护区划、监测方法、处罚措施等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三、主要内容1. 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是地下水保护的基础和前提。
地下水法规定了地下水资源的划分和归属,明确了地下水管理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了地下水资源管理的制度和机制。
2. 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为防止地下水的污染和过度开采,地下水法规定了地下水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
对于重要的地下水源地,法律要求建立专门的保护区来限制开发和使用活动,保护地下水的水质和水量。
3. 地下水资源的利用地下水法对地下水的合理利用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法律规定了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制度,以确保地下水的合理开采和利用,避免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
4. 地下水资源的监测与评估地下水资源的监测和评估是保护地下水的重要环节。
地下水法要求建立健全地下水的监测网络和监测方法,开展定期的地下水水质和水量监测,及时掌握地下水资源的变化情况,提出保护和管理的对策。
5. 违法行为的处罚为保证地下水资源的合法保护和管理,地下水法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开采、污染地下水等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罚款和刑事责任,并加大了处罚力度,以起到威慑作用。
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地下水是自然界重要的水源之一,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必需的水资源,但是它的使用也面临诸多挑战,如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水质污染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地下水资源,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加强监测和评估、推广节水措施、加强水资源保护等。
以下是对这些方面的探讨。
一、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地下水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而且不同区域的地下水量和质量也存在巨大差异。
因此,为了避免地下水资源被过度开采和破坏,我们应该实行地下水资源的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
控制地下水开采不仅是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也是保障水安全的必要措施。
二、加强监测和评估监测和评估是评估地下水资源是否受到损害的关键。
准确地了解地下水资源的质量和用量变化是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重要前提。
优秀的监测和评估体系能够利用现代技术不断更新数据,遏制地下水开采和抑制其短期暴发,避免破坏地下水系统的平衡与稳定性。
加强监测和评估还可以帮助提高地下水资源的管理效率和保护水质的能力。
三、推广节水措施节水是保护地下水资源的重要方式之一。
采取节水措施能够有效地减轻地下水开采压力,特别是在干旱缺水的地区,如何节约用水至关重要。
可以通过开展节水宣传,强化节约用水的意识,鼓励大众采取生活方式的调整和改进,并逐步建立水价、用水定额制度等主要措施加以推进。
四、加强水资源保护水资源保护是维护地下水和地表水生态系统的重要手段。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对水资源的损害,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快处理污水流程、注重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工业排水的净化,建立环境防治监测,完善地下水污染治理机制,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总体来说,对于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我们需要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监管,修缮、完善地下水系统,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件,建立完整的保护和管理体系,以此保护和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从而达到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地下水资源保护与管理

地下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地下水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在人类的生产生活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工业化的发展,地下水资源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威胁。
为了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加强监测和评估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首先需要了解和掌握其状况。
因此,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网络是至关重要的。
监测包括地下水位、水质、水量等指标的定期测量和数据记录。
同时,进行地下水资源的评估,了解地下水资源的储量和可利用性,能够更好地制定保护和管理政策。
二、加强源头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源头保护进行的。
源头保护包括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避免化肥农药等污染物的渗入地下水层。
为了实现源头保护,我们需要加强对农业、工业和生活污水的处理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并且普及水资源管理和节约意识。
三、实施合理开发和利用合理开发和利用地下水资源是保护和管理的关键。
我们应该建立科学的地下水开发规划,制定合理的开采指标,避免过度开采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和地下水污染。
此外,鼓励节约用水和循环利用水资源,加强用水管理,推广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技术。
四、建立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需要有科学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作为保障。
政府应该加强立法工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地下水资源的归属、使用和管理规定。
同时,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
总之,地下水资源是我们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是我们应该重视和关注的问题。
通过加强监测和评估、源头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建立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确保其可持续利用。
只有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下,我们才能保护好地下水资源,为我们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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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和
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取水 许
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
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地下水资源的勘探、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于
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储藏于地表以下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 类型的地
下水。
第三条
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同而改变。依法实行
取 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开采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遵循地表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统一规划、开源与
节流相结合、合理开发、有偿使用、防止污染的原则。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符合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要求,防止 地面沉
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和海水入侵。
第五条
市水务、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
节约和保护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节约地下水资源的义务,有检举、控告违法开采、破 坏和污染地
下水资源的权利。
第七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或者开采地下水容易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地区,应当 划定禁止
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范围由地级以上市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向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
领取取水许可证。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不需要申请领 取取水许可
证除外。
第九条
我市的地下水取水行政许可, 实行分级审批、 加强监督管理、 合理开发利用、“谁
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
取用地下水凡属应当办理取水许可的但没申请办理,要求其限期补办取水许可 有关手续,
对于限期不申请办理的或者没审批不通过的,对其依法进行处理、必要 时可采取强行拆除取水
工程或者设施,并强制封井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 担,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不得开采地下水。经批准开采 的矿泉水、
地热水除外。
第十二条
地下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需经我市水行政 主管部门
批准同意后,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取水户档案,包括取、退 水监测结
果,以备检查;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按规定 进行定期
检验,保证其正常运行。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取水量按照取水设
施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污染地下水资源。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 置排污
口。
第十六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 圾填埋场
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 进行监测,防止地
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
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
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 物。
第十七条
对实施封填的地下水取水口,封井费用由取水户承担。封井后须经水行政主管 部门验
收。在规定期限内未封井的取水户,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采取强制封井措 施。
第十八条 市、镇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任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
证;
(二) 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四) 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 的;
(五)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六)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被侵占、截
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规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依照 《取水许可
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或者取水许
可证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 让取水
权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
条规定处罚。
(一)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用水情况及年度报表的;
(二)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部正常的,依照《取
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 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依照《取 水许可和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编辑文案使用,请按实际需求再行修改编辑
2020 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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