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行政法

宪法与行政法
宪法与行政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与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3月8日)

划拨用地目录

(2001年10月22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007年9月28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2006年5月31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003年6月1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2006年5月31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9日)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1999年10月28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记办法

(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10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1993年2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征用与安置、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006年7月7日)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2001年10月22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2004年11月3日)

六、土地开发整理

土地复垦规定

(1988年11月8日)

退耕还林条例

(2002年12月14日)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

(2003年10月8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2008年8月29日)

七、土地使用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9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2009年2月4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19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8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27日)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2006年6月16日)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2007年9月5日)

八、土地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

九、争议与救济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1995年12月18日)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2005年8月31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00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6月18日)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2004年1月9日)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2001年7月17日)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2006年1月4日)

关于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汇总(2015版)收编日期截止至2015年5月1日

一、综合类

法条名称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版)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修订)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修订)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94年修订)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修正)

1.1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1.14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1.15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1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

1.17划拨用地目录1.18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土地权属登记

法条名称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修订)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2.4土地登记规则(1989年修正)

2.5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版)

2.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版)

2.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10修订)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9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2.10土地登记办法

2.1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修订)

2.12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2.13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

三、土地征收

法条名称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87年版)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98年版)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

3.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用土地、落实私房政策等具体行政行为相互矛盾而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复函

3.1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3.1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3.12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3.13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修正)

四、土地储备

法条名称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2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4.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4.4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4.5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4.6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4.7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4.8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

法条名称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5.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5.5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5.6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5.7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5.8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5.9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5.1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5.11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5.1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5.1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5.14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5.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1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5.17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5.18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5.1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5.2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修订)

5.2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修订)

5.2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5.2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5.24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5.25监察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法条名称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6.2建设部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请求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条文释义的请示》的复函

6.3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

6.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98年修正)

6.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修订)

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涉外法律相关

法条名称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90年版)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订)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修订)

7.4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5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7.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06年修订)

7.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修订)

7.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7.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收购境内土地使用权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7.10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7.1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7.12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7.1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八、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

8.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8.1.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8.1.2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8.1.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8.1.4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8.1.5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几个问题的答复

8.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8.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8.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8.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8.2.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8.3城中村改造

8.3.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版)8.3.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版)8.3.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8.3.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拆迁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8.3.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8.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8.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8.4农村宅基地

8.4.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版)

8.4.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2010修订)

8.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8.4.4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

8.4.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建国后的土地法制建设可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立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30日;第二阶段是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53年至1957年),1953年11月5日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首次以法律文件规定土地为集体所有;第三阶段是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1958年至1978年),1958年1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0次会议批准公布施行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同时《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明确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进一步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进一步完善了建设用地法律制度,法律上确立了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制.

建国以来土地法共有几部,尤其是1995-1996年用的是哪部?

一共三部,91~96年用的是88年的《土地管理法》

新中国土地立法概况1947年9-10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宣布“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根据土地改革实践和立法经验,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3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11月,政务院公布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列》和《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对大城市郊区和华侨的土地改革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1953年政务院公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7年修订)。事实上土地公登录。195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3章(第17条至24条),对土地使用制度作了专门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3章规定了入社的农民必须将私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同时,还规定了“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给社员种植蔬菜”。在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后,1975年和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了农村土地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集体所有。1982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古代土地法的内容比较简单,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奴隶制、封建制的土地关系。封建社会末期,土地法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制度的改革。在确立有利于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的土地制度以后,越来越多的内容是关于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和征用等问题。

宪法与行政法的法益保护界定

宪法与行政法的法益保护界定 宪法与行政法的法益保护界定 一、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概述 (一)上位法与下位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委员的四分之三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在宪法侧重的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而成的,同时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另外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也要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而行政法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而产生,所依照的法,便是宪法,不仅政府需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而且在行政法的制定程序上,行政法的基本精神不得违背宪法,而且行政法的制定也需要借鉴宪法,同时也要接受全国人大的审核才能生效,因而宪法要优于行政法。 (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作为派生法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不得违反我国根本大法的基本精神,而且行政法作为宪法的派生法律同其他法律一样,行政法不仅要接受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审查,另外在行政法实施的过程中可以对行政法中的具体条文提起违宪审查,维护具体个案的公平正义。 (三)法律的保护对象相同 规范限制国家权力是宪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使国家权力能够正确行使和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

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为了规范政府职权的实施,明确政府责任也需要对行政法进行制定与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但最终目的是保证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或者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的不法侵犯的时候也可以进行行政救济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法益和遵循的价值理念相同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基本的价值理念,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另外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与自由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本文由收集整理由、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而我们可以从法律条文中看出宪法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遵循的价值理念,而行政法也规定了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以及在涉及自身的利害关系时也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在法律地位上,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行政法中也规定了公民的诉权与遵循平等自由公正法治的理念。 二、宪法与行政法中关于财产法益的现实性问题 (一)行政征收财产的保护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规定在我国宪法第十三条中。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行政法的行政强制中的基本原则中也明确

宪法与行政法——北大考研心得

我谈谈一下几个大家可能会关注的问题吧。 1、要不要同时司法考试? 我从大二就开始思考这个问题,大家都知道司考的风格和内容与法学研究生考试是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总的来说,这是个个人选择的问题。基础好,学习习惯好,精力充沛,如果符合以上几点,不妨给自己一个充满挑战的一年。如果hold不住紧张的时间表,hold不住两次大考的压力,那还是建议大家稳妥一点。 2、要不要上辅导班? 针对北大考研的有凯程和英华,对于前者我并不了解。而我报了英华的综合课的和专业课的班。感觉效果很好。一是理清思路,尤其是民法这样的学科内容体系庞杂,而听完老师的课后,对于复习考研有了一个大概的思路。专业课的帮助也很大,它提供了信息和一些有用的资料。不能说报了辅导班就能如虎添翼,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指路灯的作用。最重要的是,不在乎你报了什么样的班,而在于你如何妥善运用手里的资料,如何举一反三。 3、要不要去北大听课? 说到底这也是个个人选择的问题,考研族在北大屡见不鲜,可见听课是由必要的,但是也要和自己的投入衡量一下。 4、timetable 时间安排也是我们第一次考研的人会遇到的难题。我建议可以将英语复习贯穿始终,英语是一个积累的过程,还是提前复习要好,譬如去年的下半年,最迟也要在今年的3月开始。如果基础很好,托福雅思无压力,也不要大意失荆州,因为考研英语的难度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真题+阅读,这是一大法宝。政治,从功利角度来讲,我个人感觉10月开始复习就OK了,上上视频课或者是面授班,多背背押题卷,肖秀荣、任汝芬、文都考研的最后五套题等等,多看多背,按照套路走,就不会有什么问题。 具体时间安排:10月以后:白天看专业,傍晚时候开始英语阅读3篇,晚上7点到9点,背政治,9到10点被英语作文,10到11点再复习一遍政治。10月以前,大概就是上午看英语,然后时间放在专业课上。这些安排是按我个人喜好来的,并没有什么科学依据,我想重点突出的是每天做自己的计划,不论计划的优劣,都能给你带来预期的结果。

宪法与行政法案例

黄某某系长沙某某纺织印染总厂的正式职工,系工人身份,未有违法乱纪行为。2010年,黄某某位于长沙市某某区某某路288号11栋1门4楼6号的私有住房一套,被长沙市拆迁指挥部以该房在某某新城项目的拆迁范围内为由要求限期拆迁其住房。黄某某认为其私房不在某某新城项目的红线范围内,不属于拆迁范围,长沙市拆迁指挥部把开发商做高层商品房项目捆绑在某某新城项目一起,不是用于公共事业,私自扩大拆迁范围,完全是违法的。黄某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采用了去北京上访的方式反映其诉求。2011年9月1日下午,黄某某与阮某某等十多人聚集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一起冲过天安门广场两道警戒线,闯入国旗警戒区内,采取打横幅、举状纸、喊口号、下跪等方式,制造混乱,扰乱了天安门广场的社会秩序,引起了数百名中外游客的围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1年9月3日,长沙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将黄某某依法刑事拘留。2011年10月10日,长沙市劳教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1)项、《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长劳教(2011)字58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黄某某收容劳动教养壹年。2011年10月11日,长沙市劳教委将该《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给黄某某。黄某某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2年1月21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长政复决字(2011)第1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劳动教养决定。2012年2月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给黄某某家属。市劳教委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的

长劳教(2011)字58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中认定黄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1年9月1日下午,黄某某与阮某某等十多人聚集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一起冲过天安门广场两道警戒线,闯入国旗警戒区内,采取打横幅、举状纸、喊口号、下跪等方式,制造混乱,扰乱了天安门广场的社会秩序,引起了数百名中外游客的围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以上事实有天安门广场的现场监控录像视频资料、现场处警民警、现场群众的证言、现场当班的国旗护卫队武警战士书写的事件经过,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出具“901”案人员的到案经过、对黄某某等37名犯罪嫌疑人的训诫谈话及对阮某某等5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方位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各违法犯罪嫌疑人也均对自己的行为有详细的供述。 长沙市劳教委做出劳动教养决定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有:1、长劳教(2011)字587-60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宣布(送达)劳教决定回执;2、天安门武警出具的处置经过说明、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训诫书、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黄某某供述及同案犯询问笔录; 3、黄某某户籍证明、《刑事诉讼法》; 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呈请劳教报告、拘留证、聆询及聘请律师告知书、聆询通知书、聆询笔录; 5、《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节选。 请问:1、黄某某闯入天安门广场国旗警戒区内下跪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试 题

西南政法大学2003年宪法与行政法专业试题 行政法部分(100分) 一、概念比较(解释概念并比较异同,每题5分,共20分) 1.行政滥用职权与行政越权 2.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3.行政先例与行政判例 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越权无效”是(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德国 E.日本 2.自19世纪以来,学者们援用宪法学及民法学的解释方法用以解释行政法律规范,其解释方面主要包括( )。 A.文义解释 B.论理解释和体系解释 C.历史及起源解释 D.目的论解释 E.合宪性解释 3.德国1977年1月1日生效的《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内容是( )。 A.行政手续的一般规定 B.行政行为 C.公法契约 D.特种手续 E.法律救济程序 4.以下属于行政立法主体的是( )。 A.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 B.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C.西安市人大常委会D.宁波市人民政府 E.无锡市人民政府 5.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受害人有权提起国家赔偿。 A.某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刘某行政拘留20天 B.某镇政府设立禁闭室,将违法超生的妇女李某某禁闭5天 C.某县人民政府在抗洪抢险中征用了公民张某的货车一辆,张某驾车前往指定地点时因交通事故而使该车辆报废 D.某公安干警在执行公务时,用警棍将口出秽言的何某打伤 E某交警执勤时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了驾驶员徐某某的合法利益 三、判断分析(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每题5分,共20分) 1.国务院所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都是行政立法行为。() 2.法律可以设定任何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被推定有效,非经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不得改变。()4.行政相对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审查。() 四、简答题(共30分) 1.简答行政权的性质及特征。(10分) 2.不宜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主要包括哪些?(8分) 3.简述“二战”后,外国行政法的发展近况。(12分) 五、论述题(20分) 试论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2

规范视角下宪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规范视角下宪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相比台湾地区,行政学学者李建良教授也认为宪法具有最高效力,行 政法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的规范和基本原则,宪法对行政法有导引和 指示作用,另外通过行政法的制定与执行使宪法具体化,并且补充宪 法的疏漏与不足。德国学者弗立兹韦纳也认为“行政法是一个协调的法,将社会法治国宪法的指导原则予以具体化,来使多元化的民主得 以实现。”总来说之,宪法与行政法绝不是没有一丝相关性的,彼此 之间有着密切的互动联系。对于宪法在这种互动关系中,是从哪个层 面对行政法实行指引,以何种方式引领行政法,作者认为或许能够使 用宪法的基本原则实行规范分析,从中找到答案。 一、从规范角度看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及校车安全、房屋拆迁、食品 安全领域的行政法的原则 黑格尔有句名言“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 都是合乎理性的。”虽然这句哲学名言已经被唯物辩证法所否定,但 我们仍然认为这是研究的起点,因为一切研究都是能够从规范开始的,规范是一种先验的逻辑推理,学者们构建出来的,所以从规范切入是 一个研究的基础起点。我国的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订的,已修订四次。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等;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以及精神 文明协调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项内容, 完善了相关土地征用以及对私有财产保护等规定。关于我国的宪法的 基本原则也是众说纷纭,有西方学者将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为权力分 立与制衡、人权保障与有限政府三个原则。我国的宪法学者总结为人 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四个原则。作 者通过规范分析的方法,得出我国的宪法有五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基 本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即体现在宪法总纲第一、二条,强调人 民当家作主的地位;第二个基本原则是“权力制约原则”,体现在宪 法第三条,即全国人大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体现在宪法的第四条。平等作

宪法与行政法

某县卫生行政部门因某饭馆的卫生质量存在问题,遂以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条例》为由,对其作出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决定。这一行为属于( ) ?A、 行政处罚 ?B、 行政强制措施 ?C、 行政强制执行 ?D、 行政监督检查 正确答案:A 下列哪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合法的( )。 ?A、 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利用中秋节假日期间,对违法的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 ?B、 在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期间,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尽管催告期未满,行政机关仍然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C、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行政机关决定终结执行程序 ?D、 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的方式迫使其履行 正确答案:B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定,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三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B、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不到场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拘传措施

?C、 对于情况紧急的,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D、 对于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正确答案:C 对于行政机关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如果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毁损,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A、 当事人只能要求第三人赔偿 ?B、 当事人只能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并且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后不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C、 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并且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D、 由行政机关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C 下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 ( )。 ?A、 甲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负责人批准 ?B、 乙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派出了三名行政执法人员 ?C、 丙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主动出示了执法身份证件

行政法三段式案例分析

行政法三段式案例分析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研究生课程论文封面 课程名称宪法与行政法 开课时间2015年9月19-20日 学院法政学院 专业方向行政管理 学号2015216029 姓名李玮钢 学位类别MPA 任课教师黄勇斌 交稿日期2015年10月17日 成绩 评阅日期 评阅教师 签名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制 行政法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 原告李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华山村396-2号建有一间二层房屋。2013年6月27日,三被告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共同署名发出通知,在灵溪镇华山村396-2号原告的房屋上予以张贴。该通知内容如下:“你(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华山村建砖结构房,已涉嫌违反我国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为此,特通知你在2013年7月1日前自行纠正。否则,相关部门将依法立案处理。特此通知注:本通知系行政指导性行为。”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拆除房屋。2013年7月

10日,三被告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联合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上述房屋。原告不服该强制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苍南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案例分析] 一、权利与救济 1、权利侵害 本案原告李某某基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原告李某某在苍南县灵溪镇华山村396-2号建有的一间二层房屋,在法律上是属于该李某某所有的财产,该财产权是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 2、诉讼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毕业论文选题】86个行政法

86个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论文题目参考 1、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论行政主体 3、行政组织法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4、关于行政行为概念的探讨 5、论行政行为的效力 6、论行政立法 7、关于行政立法程序的思考 8、析行政许可标准和范围 9、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 10、行政处罚问题研究 11、论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12、行政强制措施研究 13、论行政强制执行 14、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关系之探讨 15、论行政程序原则和制度 16、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思考 17、完善行政复议程序的设想 18、论行政诉讼的功能 19、关于行政诉讼范围的思考 20、试析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 21、行政判决之研究 22、浅析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23、国家赔偿构成要件之研究 24、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1

25、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26、论行政立法体制 27、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功能 28、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29、行政处罚程序研究 30、论行政强制 31、行政赔偿制度研究 32、行政指导研究 33、论行政许可 34、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35、行政越权与滥用权力研究 36、论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37、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 38、行政侵权责任探讨 39、论显失公正行为 40、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1、行政诉讼的撤销判决与变更判决 42、行政判决、裁定的执行 43、论行政法治原则 44、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45、论行政立法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地位 46、论行政行为的条件与后果 47、行政合同研究 48、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49、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50、行政执法研究 2

宪法与行政法专题

宪法与行政法专题 一、如何理解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这是习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依法治国的“法”,指的是以宪法为核心由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其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我国所有的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都是对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因此,依宪治国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 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了国家公权力的组织体系、职责权限和行为标准,确立了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相互监督机制。依宪治国,就是要按照宪法的要求,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良好运行,加强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由于宪法的许多规定主要是依靠国家机关去执行的,因此强调依宪治国,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好宪法,熟悉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严格依照宪法办事,真正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只有做到这三个“善于”,才能真正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优化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更好地提升党的执政能力。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核心在理念,关键在能力,重点在落实。一方面,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提高能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另一方面,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宪法的至上地位,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从宪法出发,我们就会走上建设法治国家的通衢大道;以宪法为基石,我们就能获得党和国家兴旺发达的蓬勃伟力。 二、论依法行政与行政程序法治化

【2018-2019】宪法与行政法专业课程-推荐word版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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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行政法期末试题

《宪法与行政法》期末考试试题 (MPA适用,开卷,120分钟)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40分)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2、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应是政府从决策到执行及监督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制化轨道,权利与责任紧密相联,集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于一身,并用法律加以固定即为法制政府。关键是要推进政府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据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 4、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5、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6、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小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摘要] 中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就得到迅猛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难免有各种各样的矛盾,甚至我们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会对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失,人民的权利意识的复苏和追求个人利益欲望的膨胀,这个都需要我们对我们国家的行政补偿惊醒深入的思考。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有什么区别。我们相信单纯的行政违法现象造成的对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的伤害还是应该少于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失的。行政补偿对于完善中国当前的行政法和对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是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 矛盾行政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国家赔偿行政补偿 如何协调和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中国现阶段需要加以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行政法上的行政补偿制度恰好是一个能为我们提供协调和处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的平衡器的一个法律制度的一个方面。 “对立统一规律也称矛盾辩证法的矛盾规律,它是唯物辩证法最基本的规律,也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①“所谓矛盾就是对立面的统一,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都包含着相反相成的两个对立面,对立面是平等的,又是统一的;是相互排斥的,又是相互联系的”。②“对立面的统一(统一物之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以及它们之间的互相关联)”。③在这里,我们要探讨的是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相对人合法利益的损失,行政机关(或者说国家政府)和相对人就是一对矛盾,或者二者之间产生和或者产生着矛盾,或者是彼此一直都是矛盾在维系着的。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artion,源于古希腊文Administrare,原意为‘事物的执行’”。④‘行政’在中国古代指执掌政务,《史记·周公》:“召公、周公二相行政”⑤,《左传》也有“行政政事、行其政令”⑥的说法。近代意义行政是国家权利分立的产物,而现代国家权利又出现了交叉和混同的状况,要定义行政的含义十分困难,全世界的学者至今未形成统一的见解,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致有“国家意志执行说”、“排除说”、“形成意义说”、“实

宪法与行政法关系辨析

在谈宪法与行政法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该将宪政行为与行政行为进行界分。这是因为:第一,宪政行为所要设定的宪政关系,是一种“全体对全体的比率”关系,即整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行政行为所要设定的行政法关系,是一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第二,宪政行为是沟通宪法规范与宪政权利之间的桥梁,行政行为则是沟通行政法规范与行政法上权利的桥梁。宪政权利往往是一种集合权(如选举权和集会、游行、示威权等)。行政法上的权利往往是独占权(如经许可开采矿产资源等)。第三,违宪的宪政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宪政责任,对不特定多数人或其代表机关承担的责任。违法的行政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是行政责任,是对特定相对人承担的责任。这就表明,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是认定责任性质的前提。第四,因宪政行为而引起的宪政纠纷,主要应当通过宪政诉讼机制来解决。因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则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来解决的。这就说明,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是确定案件主管或管辖的前提。 行政权的三个特征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第一,行政权对传统的三权分立理论中分属立法权和司法权作用的领域的广泛渗透和侵蚀,它的直接后果是不同形式的行政立法和行政裁判大量出现;第二,私权公法化和公权私法化。在强调公、私法划分的国家,行政权力开始涉入传统上国家不干预的领域,以社会公共利益等整合社会关系的名义对原有的私权领域进行重构性调整,对私权领域的个人自由作出程度不一的限制。更为突出的是,在谋求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下,政府可以进行的平等互利的外向事务管理行为,如公营企业、事业,公共资源开发与经营,财政投资等。在这些事务中,虽然政府被要求与私权主体一样必须遵守私权领域的游戏规则,如平等、自愿等,但是,由于政府特殊的身份和地位,这类规则事实上常被他们破

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分析复习进程

行政法-案例分析举例 分析

行政法 案例分析 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大学,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田某在参加一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该课程公式的经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某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同时,北京某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按退学处理。田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北京某大学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意义上的行政? 分析 本案中北京某大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一种公共组织,其对田某退学处理的行为是基于法律授予其学籍管理权而作出的,因而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案例分析(一) 1988年6月至1989年6月,航天工业部某省管理局所属某厂,以“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维护高压电线路”为由,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在某县无证砍伐高压线路下林木达12.3亩。据此,某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之规定,对某厂接到决定后,以“在其管辖的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砍伐或修剪危及线路安全的林木、竹子属于正常的线路维修工作,对线路的管理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授权,并按上级部门的指令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砍伐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林木,是合法行为,不是滥伐森林的行为”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涉及哪些行政法法源,它们的效力位阶如何,当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 分析 在案中所涉及的法律《森林法》和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一定的冲突,在制定法法源序列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的位阶次之,法规的位阶又次之。据此,本案应适用《森林法》而不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案例分析(二)“会议纪要”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原告:河南省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省开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原告诉称:原告是响应开封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来汴投资设立企业,并决定在开封市金明广场南侧开发建设高档住宅小区“浪漫之都”。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落实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形成了“关于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开发项目的会议纪要”,包括人防费在内的全部税费以150万元总包干。而被告却作出了要求原告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225464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其数额高出上述会议纪要中的150万元的包干数额。认为被告作出的汴防处字(2004)02号处理决定书显失公正,请求判决变更。 被告辩称:1.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开发项目的会议纪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无效的。2.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显失公正、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的问题。3.其作出的汴防处字(2004)02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判决维持其作出的处理决定。

行政法小论文

行政法论文 我认为行政是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赎回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集合和分配公共利益的一种国家职能。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行政是对国家事务或社会事务的管理,必须由一定的法律主体来进行。所以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行政并不是国家的所有活动,而是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权的活动。所以行政具有执行性。现在行政管理首先是依法管理,行政活动不能超越法律,要受法律的约束。所以行政具有法律性。行政是国家的活动,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行政的实施以国家的政权为后盾,以法律的强制力为保障。所以行政具有强制性。行政是一种与公共权力相联系的国家行为。所以行政具有公益性。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既有来自权力机关的监督,也有行政机关自身的约束,还有来自政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自然人的监督。所以行政具有受监督性。 我国行政法是在我国特定的国情条件下孕育和发展起来的。与其他国家的行政法有共同特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在确定我国行政法的概念的时候,应当既有合理吸收外国的理论营养,又要符合我国行政法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基于此,我们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法的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有3个特点:由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非常广泛,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关系极为繁杂并且总是处于迅速变化之中,因而很难制定一部统一的、包罗万象的行政法典。而且行政法形式多样,数量庞大。另外,行政法的实体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相互交织。当然,行政法律规范的这一特点并不影响把共同的行政程序独立出来,不影响行政程序法的独立存在。 对于行政法的发展历史,我认为有必要着重讲述一下。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历史,尤其是行政法的发展历史,所以我决定将中外行政法的发展历史进行比较。本人认为,为了更好地比较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应该首先了解各自的发展历史,这是前提所在,然后再分别对中国行政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进行比较。 一、新中国建立以前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在中国产生于民国初期。1914年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条例》,同年7月15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诉讼法。1914年3月21日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平政院具有行政法院的性质,行政审判权不属于普通法院,而属于平政院。1932年11月27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行政诉讼法》,1945年4月16日又颁布了《行政法院组织法》,这两个法律规定,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专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它规定行政诉讼有三个步骤,当事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诉愿和再诉愿,不服的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二、新中国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行政法的初创阶段(1949-1956年)。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初创阶段,没有制定系统的行政法体系,甚至对行政法的认识也是有限的。 2、行政法的倒退与破坏阶段(1957-1977年)。这一时期由于反右运动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的爆发,行政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被破坏殆尽。 3、行政法的恢复阶段(1978-1988年)。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82宪法开始,行政法进入了恢复阶段。许多领域的行政法律规范相继制定,初步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这一规定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诞生的。 4、行政法的发展阶段(1989年-)。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具有重大意义,确立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给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切实的保障,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浅析宪法与行政法的法益保护界定

浅析宪法与行政法的法益保护界定 一、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概述 ( 一) 上位法与下位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委员的四分之三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在宪法侧重的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而成的,同时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另外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也要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而行政法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而产生,所依照的法,便是宪法,不仅政府需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而且在行政法的制定程序上,行政法的基本精神不得违背宪法,而且行政法的制定也需要借鉴宪法,同时也要接受全国人大的审核才能生效,因而宪法要优于行政法。 ( 二) 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作为派生法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都不得违反我国根本大法的基本精神,而且行政法作为宪法的派生法律同其他法律一样,行政法不仅要接受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审查,另外在行政法实施的过程中可以对行政法中的具体条文提起违宪审查,维护具体个案的公平正义。 ( 三) 法律的保护对象 相同规范限制国家权力是宪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使国家权力能够正确行使和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

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为了规范政府职权的实施,明确政府责任也需要对行政法进行制定与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但最终目的是保证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或者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的不法侵犯的时候也可以进行行政救济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 四) 维护法益和遵循的价值理念 相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基本的价值理念,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非法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另外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与自由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而我们可以从法律条文中看出宪法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遵循的价值理念,而行政法也规定了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以及在涉及自身的利害关系时也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在法律地位上,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行政法中也规定了公民的诉权与遵循平等自由公正法治的理念。 二、宪法与行政法中关于财产法益的现实性问题 ( 一) 行政征收财产的保护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规定在我国宪法第十三条中。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行政法的行政强制中的基本原则中也明确了适

宪法行政法案例(终审稿)

宪法行政法案例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案例讨论与交流 案例1 民警张某在开车执行公务返回的途中,顺便路过其小孩上学的学校,准备先将其小孩接回家后再回公安局。但在载小孩回家的途中因违章与另一辆车相撞并导致对方损失8千余元。 问题:8千余元的损失应由民警张某个人负责赔偿,还是由公安局负责赔偿? 案例2 某公安派出所所长王某酒后与他人斗殴,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第一,对王某治安拘留5日;第二,免去其派出所所长的职务,降级为普通干警。王某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法院是否可以受理此案? 案例3 2002年7月29日,李某因产后大出血被急送至佳县医院,途中,急送李某的“急救车”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拦下,要求司机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司机向警察作了解释:车上拉着重病人,因走得太急未来得及拿上相关证件,请求交警放行急救病人,随车的医生和家属也作了解释,交警经确认后立即放行。然而,刚被放行了200米,该车又被交警队指导员刘某等人拦住,任凭司机、家属和医生如何解释和哀求,都无济于事,始终坚持“有病人也不行,必须接受检查。”(病人在痛苦挣扎时,执法用的警车就停在附近,曾有围观的群众建议:“用警车先送病人到医院急救”,然而,执法交警仍固执地依“先执法,后救人”的观念办事。)一小时后,在众怒难犯的情况下,刘某等人才被迫放行“急救车”。病人由于失血过多,待送到医院时已来不及输上血液就永远地闭上了眼睛。 问题:李某的家属可否要求国家赔偿? 案例4

西南某院校一位女大学生在假日旅游期间,与男友在校园外宾馆度过激情一夜,后被校医院查出怀孕并报告了学校当局。校方责令女大学生作深刻检讨,交待性行为细节,承认自己“道德败坏”。学生和家长认为,校方行为侵犯个人隐私,拒绝接受校方的要求。校方依据《XX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20条:“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以两学生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违反校规校纪”为由,勒令两人退学。 学生以受教育权和隐私权被侵犯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请求赔偿名誉损失。诉讼中,原告撤回了赔偿的诉求。据悉,一、二审法院皆以学校开除学生是内部行政管理行为,不属法院管辖为由,驳回的原告的起诉。 问题:该女生应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与行政法有关的论文

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行政法分析 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已成为国家和社会经济建设中的首要任务。在我国农村内部,人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人民之间的贫富距离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大,同时,农村的不稳定因素在增加。加强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推动性的作用,同时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现状 我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通过采取一些行之有效有效的方法,从而预防和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建设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①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总数占我国人口总数的绝大一部分。因此,完善我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利于巩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为我国现代化的建设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目前,我国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农村土地承包流程不符合规范 我国农村目前在土地承包问题上,对土地承包者和土地所有权转让者的定义界定不明确,对土地合同的签署和土地合同的最终解除没有流程上的明文规定。更为严重的是有的村委会为了开办个人工厂、扩大道路设施,私自挪用农民的土地,完全不按土地承包流程运作,对于农民应得的土地补偿款也迟迟不发。这些问题都直接侵犯了农民自身利益,容易引发农民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甚至引起大的农民群体性事件。 例如近期发生在河北唐山顺城县顺城村关于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一则案例:唐某拥有对土地的所有权,且本打算在此盖房,巧的是本村道路扩建正好占了其一大部分土地。村委会在未征得唐末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占去了他的土地,且对于国家应该给唐某的补偿金一直未给,类似事件也同样发生在周某和张某身上。三人在和村委会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组织了一大批村民直接围堵了县委会,甚至发生了流血事件。这种事件的发生都是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流程不规范造成的。 (二)农村流氓团伙气候严重 目前在我国农村,存在着一股非常严重的流氓团伙气息。这些流氓团伙严重危害着农村的社会治安,他们几乎操纵着整个农村委员会的工作流程,经常结伙作案,甚至对农民的财产私自占有。他们的这些行为已严重危害了农村经济建设,影响了农村人民的正常生活。农村的这些流氓团伙逐渐由无组织、无纪律演变成有一定的组织规模,且在组织构成上更加严密。 例如发生在黑龙江省张北县万新村的一则案例,刘某是出了名的村中恶霸,村民都是非常怕他,更不要说招惹他。刘某性格乖戾,出手非常凶残。他的亲戚仗着刘某的恶势,在村里也是四处作恶。有一次,他的亲戚因为一点儿琐碎的小事和村民发生了纠纷,村民知道他和刘某的关系,亲自登门赔礼道歉。但刘某的亲戚不依不饶,他拉上刘某,把这位村民的家中打砸一空,并把村民打成重伤。村民虽有气,但绝不敢多言,因为他清楚的明白,如果自己还想在这个村中生活,就不能去招惹这个流氓团伙。这则案例告诉我们增强农村人民的法律意识,帮助农民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整顿农村社会治安已迫在眉睫。 (三)农村村民赌博现象严重 在我国农村内部,村民的赌博事件屡禁不止。这主要是因为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农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口袋中的剩余资金越来越多,再加上农村几乎没有娱乐设施,很多村民就把赌博当成了一种放松的方式。 目前,农村村民赌博的形式越来越多。有的甚至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经常把地点选在深山里,并派有专人站岗盯梢。例如在广东的一所偏僻的小山村里,村民赌博现象非常严重。他们经常会聚集在一起,三五成群的进行赌博,有一次,在赌博过程中,村民因为赌博资金的多少,发生了财产纠纷。起初是两个人的纠纷,逐渐演变成两个团伙的纠纷,由口头上的争吵演变成行为上的拳打脚踢,有的甚至动起了刀子。最终造成了3人重伤,12人轻伤。这种结果的产生对村民自身来说,不但给家庭带来了重大的经济负担,同时对农村的稳定,对国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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