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总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认识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作为行政法的基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遵守对于行政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和理解。
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首要原则是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准随意变动,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合理和公正。
法治原则不仅仅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也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
只有符合法治原则的行政行为,才能获得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保障,维护公正和稳定的社会秩序。
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原则。
公正是行政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制定行政规章和采取行政行为时,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公正,不得滥用职权、歧视公民、泄露商业秘密等。
公正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公正和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再次,行政法基本原则还包括等级原则。
等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将行政机关的职权进行明确划分和归属,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等级原则还要求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程序合法的职权行使,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地位和权威性。
此外,行政法基本原则还包括程序正义原则。
程序正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必须依法进行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争议的公正和公平解决。
程序正义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最后,行政法基本原则还包括权责对等原则。
权责对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要依法行使权力,不能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和权限,行使权力时必须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权责对等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保障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和责任履行。
综上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是维护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对于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如税务部门有权扣押欠税者财产,若其可在 扣押产品与扣押设备之间选择,则一般应选 择前者,因为这对欠税者旳损害相对较小。
相当性原则,指行政权力所采用旳措施与 其所到达旳目旳之间必须合百分比或相当 (利益衡量)。
其要求国家行政权力旳行使,为追求一定 目旳而采用旳限制手段旳强度,不得与达 成目旳旳需要程度不成百分比。即因该限 制手段所造成旳侵害,不得逾越所欲追求 目旳而获致之利益。
第二讲行政法旳基本原则
一、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受现行法律旳约束, 不得采用任何违反法律旳措施。
法律优先只要求行政行为不抵触法律即可, 并不要求全部旳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根据, 所以是悲观意义旳依法行政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表白,除宪法外,法律在效力 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法律旳位阶居于 其他任何法律规范之上。法律优先原则无限 制和无条件地合用于一切行政领域。
1、自然正义原则
自然正义原则(Natural Justice)是英国一般法 上一种古老旳原则。在1723年旳一种案件 中,法官说,自然正义原则起源于发生在 伊甸园中旳人类历史上旳第一次审判。
法官说:“我记得一种非常博学旳人说过, 虽然是上帝,也是在召唤亚当进行辩护之 后,才作出判决。‘上帝说,亚当,你在 哪里?你没有吃过我告诫过你不能吃旳那棵 树上旳果子吗?’一样旳问题也问过夏娃。”
有关民主旳理论
理想旳民主主义:卢梭旳“公意(general will)”论,主张在人民主权旳基础上建立纯 粹旳民主制国家,即全体人民作为主体平 等地参加政治,自发形成社会秩序,具有 超越于法律旳自由。
现实旳民主主义:强调社会统合旳过程中 人民旳部分性政治参加,经过竞争性旳制 度安排和反馈机制保障群众对当权者旳监 督控制。
第2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则
▪ 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 管理工作。
▪ 一、职权法定 ▪ 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
授予。否则,其权利来源就没有法律依据。 ▪ 二、法律优先 ▪ 消极的依法行政。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
相抵触。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政活动在位阶上均低于法律 ,二是行政行为至少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 三、法律保留 ▪ 积极的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 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法律保留又分为绝对保留、相对保留。
▪ 一、诚实守信 ▪ 1、行政主体不得为了自身利益欺骗行政相对人,不得“钓鱼执法”和“养鱼
执法”。 ▪ 2、事先谨慎行动。 ▪ 3、不得任意反悔。 ▪ 4、法律规范应当具有稳定性和不可溯及性。 ▪ 5、行政活动应具有真实性和确定性。 ▪ 二、信赖保护 ▪ 1、信赖保护的适用条件:一是须有信赖基础;二是须有信赖表现。 ▪ 2、信赖保护的法律效果:分为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且两者之间存在选
向和目标,反映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宪法精神,规范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 ▪ 1、普遍性 ▪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贯穿于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和适用等行政法治实
践的整个过程,对全过程的参与者均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 2、适用性 ▪ 并不只是学理上的原则和指导,是行政法的构成部分,体现了行政法的价值和精神,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一)合法行政原则(二)合理行政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第三,比例原则(三)程序正当原则(四)高效便民原则(五)诚实守信原则(六)权责统一原则。
热门城市:青岛律师甘肃律师烟台律师广东律师威海律师盐城律师浙江律师承德律师阳江律师淮南律师大家可能都知道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内容较多,如今的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完善了。
因为这些众多的法律条文让我们的社会变得尽然有序。
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众多的法律分类中包括有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等。
那么,大家有了解过行政法吗?▲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定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
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
法学理论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
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达达到统一。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行为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行为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的法律科学,为保证行政机关的合法、公正行使权力,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立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对行政行为的进行、监督和申诉提供了基本框架。
本文将介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行政行为的相关要点。
一、法定主义原则法定主义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强调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的限制和规范之下进行。
法定主义原则包括权力合法性原则和程序合法性原则。
权力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依据或授权;程序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符合程序规定。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不得歧视公民或法人,对待所有人应当一视同仁。
行政机关在决策、办理事务时要坚持公正、公平,不因个人偏见、特殊关系或不正当因素而对待不同群体或个体。
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价值观,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遵循真实、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权谋私,要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人民合法权益。
四、权利保护原则权利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权利保护原则包括法律权利保护原则和程序权利保护原则。
法律权利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要尊重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程序权利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要保障公民的申诉权和诉讼权,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高效、便捷,提高行政效能,为公民和法人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
效率原则旨在改善行政行为的执行效果,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水平,实现行政机关的良好运行。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一切具体行动,包括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等。
行政行为具有公共性、强制性和具体指向性的特点,是行政机关通过行动来实现具体目标和权益保护。
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1、法律优先。
法有规定不可违,立法和执法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法律保留。
法无规定不可为,行政机关的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
(首要准则,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根据是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形式行政法治)二、合理行政原则1、公平公正对待。
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
2、考虑相关因素。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
禁止过分原则。
行政权的形势虽然为达成行政目的所必需,但给公民造成的不利影响,不能超过目的所要求的价值和范围,必须在侵害人民权利最小的范围内行使。
包括: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追求公正,平等,正义,权利,属于实质行政法治)三、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众知情权。
2、公众参与。
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公民的意见,包括:获得通知权;参与权;表达权,即陈述与抗辩权;监督权。
3、回避。
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1、行政效率。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
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拖延。
2、便利当事人。
行政机关不得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性负担。
五、诚实守信原则1、诚实。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2、信用。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非因法定事由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合法有效。
2. 公正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正,不得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3. 透明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开透明,不得有任何不必要的秘密。
4. 自由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可以自由裁量,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公正原则行使职权。
5.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6. 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高效,不得浪费资源。
7. 保障人权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保障和促进公民的基本人权,尊重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8. 风险预防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预防可能造成的危险和损害。
9. 权责相对原则: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诚信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讲诚信,遵守守法道德规范,不得欺诈、误导公众。
1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2、法律保留:
法律保留,系指行政权的作用,仅在法律有授权的情况 下,才可以为之。换言之,如果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 即不能合法地作成行政行为。称之为积极之行政法治。 理论上关于法律保留的范围,存在很大的争议: 有侵害保留、全部保留、主要事项保留学说等。 依侵害保留说,法律保留仅适用于干预行政,仅在行 政权侵害国民之权利、自由或对公民谋以义务负担等不 利益的情况下,始有法律保留。 依全部保留说,既然一切国家权力源于人民,故代表 人民之国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一切行政行为,包括给付 行政,都应受立法者的意志支配。 依重要事项说,认为基于法治原则和民主原则,不仅 干涉人民自由权利之行政领域,应有法律保留的适用, 而且给付行政“原则上”也应有法律保留的适用。
四、我国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及内容 (一)依法行政原则 德国学者认为应包含三项子原则:法律创制; 法律优越(位);法律保留。 在我国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下述要求: 1、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 规、规章; 2、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 3、依法行政要求政府首先依行政管理法的规 定行政; 4、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 管理。
第三节
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
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1、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2、说明理由; 3、听取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公开原则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三、行政公正原则 1、依法办事,不偏私; 2、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3、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4、不单方接触; 5、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 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公平原则 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1、法律优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总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特征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行政法具体规范的最稳定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三、1、行政法基本原则产生于行政权各管理活动,它不是抽象的,是从客观实践中推导出来。 四、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法的内在特征。 五、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自然准则,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是不以个的意志为转移的。 六、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含义。 七、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几方面的特征: 八、(一)特殊性。 九、(二)普遍性。 十、(三)法律性和理论性的统一。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合法性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行政权的来源、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符合程序法规定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与违反程序法均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法治的发展密切相关。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在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演进。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地方规章等。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法律优位 第三,法律保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 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其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公正、客观,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一般认为,合理性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相对人;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正确的考虑,即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应考虑无关的因素; 3、比例原则 (1)适当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衡量性原则 三、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正当原则是对行政权行使的程序性要求。 1、公开原则 2、参与原则 3、回避原则 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相对人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自己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审判官,行政主体对行政争议纠纷的裁决必须接受司法上的审查。——自然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 信赖保护原则的德国之源和中国之流 ----德国安寡金案和田勇诉北科大案 四、信赖保护原则 思考: 1.学校是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吗? 2.学校对学生的处罚权的界限是什么? 3.法院如何论证田勇在被学校处理后的两年,即在他毕业时仍然未丧失他的学籍? (一)信赖保护要件 1.信赖基础——使相对人产生信赖的行政行为 2.信赖表现——客观上有对行政行为信赖的表现行为 3.信赖利益——信赖利益明显大于变更、撤销或废止行政行为所代表的公共利益 (二)信赖保护方法 对抽象行政行为:采取合理补救措施或订立过渡期限条款 对具体行政行为:填补信赖利益损失。补偿(合法)或赔偿(违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证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相关法条: 《教育法》第28条第1款第5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5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的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章行政主体 第一节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涵义和特征 (一)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该项权力并对行为的效果 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第一、组织,行政主体应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第二、权,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第三,名,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四,责,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承受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并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范畴的界限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3.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 4.行政主体与公务人员 二、行政主体的类型和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 (一)行政主体的类型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主体作不同的分类。 1、依行政职权的来源及产生方式,有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2、依行政主体实施职权的范围,有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 3、本行政主体与派出行政主体。当一个行政主体与另一个行政主体之间具有派出关系时,前一个行政主体谓之本行政主体,后一个行政主体谓之派出行政主体。 (二)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 在我国,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涵义和特征 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组织和管理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 第二,行政机关是执掌和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它有别于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 第三,行政机关是具有执行性质的机关,在我国,它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种类 1、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4、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3、关于受委托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法上的独立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它们不是行政主体。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当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诉讼时,其被告应是委托的行政机关而非受委托的组织。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行政机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 (2)企业单位、事业单位。 (3)社会组织、社会团体。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关于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第一,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 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第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就行使所授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本身的非行政职能时,不享有行政权,也即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三、行政主体的资格 (一)确认行政主体资格的方法 1、按行政职权确定 2、按行为性质确定 (二)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转移和丧失 1、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法律要件:已由组织法或其他的法律规范规定了其职责和权限; 组其成立已获得有关机关批准; 织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工作人员; 要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 件有自己的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条件; 已经政府公报公告其成立 关于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依授权机关的授权行为而发生,授权决定的内容应当包括: 第一,授权人必须具有所授职权; 第二,授权人授出的职权应当小于或者等于自己享有的职权。 2、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 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主要有两种情形: (1)行政主体分解。 (2)行政主体合并。行政主体合并或分解后,其行政主体的资格由合并或者分解后的新的主体承接。 3、行政主体资格的丧失 行政主体资格的丧失有两种情形: 第一,行政主体被解散;第二,授权机关收回所授之职权或者授权期限届满。 (三)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 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行政主体实施法律行为和参与诉讼活动的个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不是组织; 2、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3、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行政主体进行活动; 4、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其行为效果归属于行政主体而非法定代表人。 四、行政主体的地位:是行政主体权利、义务及其综合体现 (一)行政职权 1.含义和特征:公益性和优益性 2.内容 3.行政职权的转让----行政授权 (1)概念 (2)授权的法定规则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与行政授权 4.行政职权的代行----行政委托 (1)概念 (2)行政委托的有效要件 法律依据问题 受托人资格问题 再委托问题 5.行政职权上的协助----行政协助 (二)行政职责 (三)行政权限 第二节行政组织法 行政机关组织法 行政机关编制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组织法 一、表现形式 1.宪法中关于行政机关设置及其职权职责的规定 2.专门的行政机关组织法 3.部门法中相关规定 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基本内容 1.行政机关的性质和地位2.行政机关的设置和权限3.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编制法 一、编制 二、编制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