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商管理制度

供货商管理制度
供货商管理制度

供货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商场管理,保护供货商利益,树立商场形象,确保商场信誉,特制

定供货商管理制度。

一、商品管理规定

1、供货商所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

行业标准,供货商必须提供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商品证明文件,经商场审核后,供货商方可销售。如供货商未依法取得营业资格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供货商承担。

2、供货商不得侵犯它人商标、标识、代理权、专利权、专有权等行为,如

发生侵权事件,供货商应负全部法律责任,商场有权向供货商追索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供货商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一经核实,商场有权没收全部假冒伪劣

商品,并给予1000元处罚,由此给商场带来名誉和经济损失的,由供货商全部

承担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清退处理。

4、供货商入场进货前必须申报经营品类及品牌,提供相关资质报告,经商

场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货,未如实申报造成重货现象发生,则按跟、重货处理,责

令退货外并对其供货商按重货规定处理。

5、供货商必须在商场指定周期提供四季商品,保证商品货源充足,款式,

花色,尺码齐全,以及当季、新款、畅销商品的调配和供应,供货商销售的货品

数量应不低于商场规定的库存标准,(三月、五月、六月、七月上旬、九月、十月每平米不低于20件,十一月、十二月、一月每平米不低于25件,腊月每平米库存不低于25件,中岛每平米25件,花车每辆不低于200件)否则商场有权从供货商货款中扣500元作为罚款,供货商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商品,方可返还。

6、供货商的商品自行保管,不得随意在公共区域或公共通道上堆放任何物品,更不得将危险品放在商品中,商场一经发现每次给予供货商100元处罚。

7、商品退场:

1)返货退场、重品牌退场、残次退场,导购员填写《柜组商品入出库单》

注明出库原因,如发现重货,主管要现场监督供货商把商品打包,经所属区域

主管签字审核、部门经理审批后,退场必须于当日18时之后至下班前退场,如未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出场,视同漏柜处罚。

2)一经发现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场的商品,对该供货商视情节处以200元的处罚。

8、供货商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必须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

有关规定和地方法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商场的服务承诺及相关制度。

9、一经发现在退货换货过程中有推诿、刁难顾客等行为,商场有权先行按

销售价格给顾客退货、退款,并按照服务投诉奖300元对供货商作出处罚。先行赔付金及处罚金额均从支付供货商销售款或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10、由于商品质量原因,造成的退换货,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11、由于供货商所经营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顾客投诉或媒体曝光等,商场有责任帮助供货商进行协调处理,所需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12、供货商必须按照商场统一规定的服务承诺及相关售后制度要求规范经

营,服从商场的统一管理。

二、价格管理规定

1、供货商提供的商品价格均须商场核准,必须明码标价并使用商场统一价签。

2、严禁不报、谎报进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一经查实罚款500元。

3、如供货商不报、虚报进价、有意错报品牌名称、私自定价,一经查实,

按差价100倍罚款(按照款式)。

4、严禁供货商互相串通有意虚报进价,商场一经查实,将对供货商各处以1000元罚款。

5、对于供货商在商场发生的跑单、场外交易、私下现金交易(顾客购物小

票未经收银员盖章收款,将商品拿走的,都属私下现金交易)、私卸防盗扣、漏

柜行为,一经查实,每项按交易价10倍罚款(5000元封顶)。

6、供货商保证同一时期内,在商场经营的同一商品价格不高于运城市行政

区域范围内其它商场(专卖店)的零售价,否则商场有权追索相当于该项商品差价总和(即供货商该项商品进货总数与单价差额之乘积)10倍违约金,并按照价格投诉奖300元处理。

7、供货商在运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其它商场(或专卖店)销售的商品有特

价及优惠促销活动,应事先通知商场,并且按商场要求同时降价或优惠促销,且价格统一,否则商场有权按前款规定追索乙方的责任。

8、商场委派专人对商场内、外(供货商所购和所售商品)进行价格市调,

发现有问题商品委派人有权进行采购,购回商品供货商应按照采购价无条件接

收;按照差价100倍处罚。

9、严禁供货商私自抬价、变价、变相搞价、私下打折、给顾客垫钱、商品

换黏贴价签、物价签等行为,一经发现,每项按交易差价100倍罚款(3000元封顶);

10、供货商如需降价处理商品,必须提前向商场申报填写《商品变价申请单》或《商品折扣申请单》,审批完成后方可执行,否则商场有权按照差价100倍处罚。

11、严禁供货商诱导导购员违犯本规定第5条、第9条,卖场一经发现,将对供货商进行1000元处罚,并对导购员进行200元处罚。

12、供货商必须严格按照商场的“价格管理规定”规范经营,服从商场的统

一管理,有违犯者,劝其出场。

13、为最大限度体现xxxx世纪广场所售商品的价格优势,增加xxxx世纪广场在消费者心中的美誉度与市场占有率,商场针对供货商销售的非品牌商品价格采用百分比加价率原则,统一加价率标准为:

1)进口代购:×2.5+10

2)广州、深圳:× 2

3)武汉、杭州:× 1.85+10

4)北京:×1.6+8

5)郑州:×1.5+3

6)西安:×1.45+1

7)侯马:×1.3+1

14、供货商上货、定价流程规定:

1)供货商持货至B2商管,报柜组及上货数量并签字,商管人员初验并通

知相关楼层管理部进行复验;

2)楼层管理部复验后,柜组填写《柜组商品入出库单》,签批完成后由楼层管理部人员在本班次将单据返回商管;

3)柜组持《柜组物资领用单》至B2商管领取磁扣、物价签。

4)供货商持上货单至楼层管理部,楼层管理部根据商场相关规定、进货

渠道及市场情况等与供货商协同定价,同时给每件商品黏贴价签,楼层管理部收回上货单原件备查。

5)柜组按商场要求给每件商品打磁扣并张贴物价局标价签,楼层管理人

员负责监督检查。

三、磁扣、黏贴价签、物价签管理规定

1、供货商不经商管人员同意不得私自拿取磁扣,一经发现每个处罚10元;

2、严禁供货商私自使用商场解码器,一经发现,商场将对供货商处以500元处罚;严禁供货商私藏解码器,一经发现,商场将对供货商处以5000元处罚;

3、商品入场后,在商场营业时间6个小时内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黏贴价签、

一经发现每项扣20元;不打磁扣,每件处罚50元;

4、不按标准将磁扣打在规定位置上,一经发现每例处罚5元;

5、如供货商经营区域内出现多余磁扣、一经发现每个罚10 元;一件商品上多打者,一经发现每个罚5元;

6、每件商品上都必须有相对应的黏贴价签。凡未挂黏贴价签者,一经发现

每件商品处罚10元。

7、供货商必须严格按照商场制定的商品加价率制定售价,必须使用商场统

一的黏贴价签、物价签,并不允许涂改;否则一经发现,每个处罚10元。

8、黏贴价签、物价签填写不规范,每个处罚5元;

9、正挂商品每款必须有物价签。

四、商品重货管理规定

为规范供货管理秩序,丰富卖场货品品种,提高商场整体竞争力,特制订重货管理规定:

1、重货区域划分标准

1)服装区:运动潮牌、时尚男装区、青少年装区、运动装区、童装区、内

衣区、裤区、中老年女装区、时尚女装区、休闲女装区。

2)鞋区:童鞋区、学生鞋区、运动鞋区、普男鞋区、时装鞋区。

2、重货版型界定标准

1)供货商采购的品牌、款式、颜色、面料等四者完全相同的货品,是重货

商品。

2)供货商采购雷同商品(款式、颜色、面料完全相同仅品牌不同的货品),是恶意跟货商品。

3)“四同或恶意跟货”由区域主管、楼层经理共同认定。

3、重货时间界定标准

供货商所采购的货品进入卖场,必须根据原始进货单据的进货时间填报录入单,商场根据所填报录入单时间确定是否重货。其具体办法:

1)供货商同上外省货(包括太原)的重货界定:

a凡同省采购者同日内采购的“四同或雷同商品”不属重货,凡第二天之

后所到“四同或恶意跟货”一律按重货进行处理;

b太原、郑州“四同或雷同商品”采购时间比西安采购时间迟一天不属于

重货;

c北京“四同或雷同商品”采购时间比西安采购时间迟两天、比郑州迟一

天也不属于重货;

d浙江、广东更远批发市场采购的所有“四同或雷同商品”均不属于重货

管理范围。

2)供货商同上本省货的重货界定:

a凡本省采购者当日10时以前上到“四同或雷同商品”不属重货;当日10时以后所上“四同或恶意跟货”商品一律按重货进行处理;

b从采购时间上计算,后上货者不可能见到先上货者所上的“四同或雷同

商品”不属恶意重货。

3)供货商本省采购货品与外省货品重货界定:

a凡本省采购者迟于外省采购者上到“四同或恶意跟货”一律按重货进行

处理;

b运动鞋类货品外省采购迟于本省采购者三天以内不属重货,三天以上按

重货进行处理;

4)柜组从一开始就经营的品牌与其它柜组出现相同款式、颜色、面料,不算重货。

4、重货免责范围

后上货者所进“四同或雷同商品”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者,可以继续销售,

不在收货、返货或处理范围:

1)后上货者所上货品采购价低于先上货者采购价8%以上(含8%)者;

2)先上货者虚报采购价的(并同时依据《xxxx世纪广场供货商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罚);

3)后上货者所重货品在上柜3日内没有人提出异议的;

4)外省采购者迟于本省采购者上到“四同或雷同商品”的;

5)后上货者所重之货为先上货者一周内未补单并且库存不达标的;

例如:女上装男上装库存货量暂定最低标准:均码类服装5件;两个码服装6件;三个码9件;四个码服装12件;五个码服装15件以上。裤装标准以一手货为最低标准。其它区域库存最低标准另行制定。

5、重货处理办法

供货商不得与同区域的供货商发生“四同或恶意跟重货“行为,违反者按以

下条款进行处理:

1)在区域主管的主持下,先上货者可优先按采购价收购后上货者的货品;

2)如采购价不同,先上货者以最低价为标准收购有意后上货者的货品,并

按照加价标准定价销售;

3)所重货品经区域主管处理解决后,后上货者不得有意再上已被收购过或

返过的货品,否则,没收其所重之货,并处200元罚款;

4)若先上货者不愿收购后上货者的货品,后上货者应下架返货,对因故确

实无法返回的在区域主管的主持下由后上货者自行销售,销完不再补进,否则,

处以200元罚款;

5)供货商采购运动鞋类货品出现“四同或恶意跟货”时,所重之货一律无

条件返回,不得销售,违者处以200元罚款;

6)鞋类货品出现“四同和恶意跟货”而后上货者由因故确实无法退回的,

可由后上货者按低价销售。

7)供货商从侯马采购的货品出现重货时,无论先上货者是否要求收货,后

上货者所重之货都必须无条件返回,不得销售,违者处以200元罚款;

8)同时进场(指供货商同日从侯马采购的货品进场时间前后相差不足一分

钟或侯马批发商同车送进场的货品)的侯马货品发生重货必须全部无条件返回,

违者处以100—500元罚款;

9) 逢季末(指每年夏季6月15日起至秋装新款上市前和每年春节前一个月)或重大节假日,如每年的五一、十一、圣诞、元旦期间,后上货者所上的“四同

或雷同商品”,可优先先上货者,不愿意被收购,如先上货者不愿收货,可由后

上货者按规定价格进行销售,区域主管会根据后上货者所处的位置、销售业绩和上岗情况讨论后确定是否批准后上货者正常补货。

10) 供货商对重货处理结果有疑义的,应于结果宣布当天向区域主管提出复查申请,区域主管必须在两日内做出是否修改重货处理的决定,复查阶段,按照原处理决定先行执行,拒不执行者处以200元罚款;

11) 供货商必须严格按照区域划分供货,未经批准不得私自采购跨区域货

品,违者商场强制撤货并处200元罚款。

五、供货商行为规范:

1、供货商在卖场内参与销售即视为导购员,不穿工服、不佩戴胸卡(罚款

10元),工服有污点、开线、掉扣、穿拖鞋、不穿袜子(罚款5元)。

2、供货商除进货外,其余时间和导购作息时间一样参与销售,以便了解市

场需求,少出勤一天者(罚款50元)

3、供货商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不允许带小孩,上岗迟到者每次(处罚10元),凡未写请假条未经主管批准,无故不到者每次(处罚10元)。

4、供货商在卖场内不得吸烟,违者处以(罚款100元)。

5、供货商在卖场内不得聚堆聊天、打扑克、吃零食、织毛衣等,做与工作

无关的事项,违者处以(罚款50元)

6、供货商要与员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协议,未办理相关手续者,供货商承担

一切后果。

7、供货商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商场对员工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支付工资及福

利(其费用由供货商承担并在货款中扣除),并向商场交人员保证金每人300元,同时向商场提供供货商本人担保函、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8、在节假日及销售旺季,供货商应积极加派临时促销,各柜组临时促销人

员必须经商场批准后方可上岗,并严格遵守商场各项制度,否则(处罚100元)

9、如供货商有泄露商场商品管理制度及商场运营管理制度等行为者,一经

发现,商场有权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元,情节严重者劝退出场。

10、供货商不得使用商场为顾客提供的免费电话,一经发现(罚款10元)。

11、供货商不得借用员工的9折优惠指标,一经发现除追回差价外,并处以(罚款20元),取消该供货商与导购当年的所有优惠指标。

12、供货商在卖场内不服从管理,每次(处罚50元)态度恶劣双倍处罚。

13、商场提倡文明经营、诚信服务,供货商在商场内不准争抢顾客、强买强卖,误导和欺诈顾客一经发现处罚100元。

14、供货商在卖场内不得对顾客出现态度冷漠、语言生硬、抬杠,对同事、

导购污言秽语,不讲礼貌,推卸责任等,一经发现处罚100元。

15、供货商在卖场与顾客争吵、打架,处罚300元—1000元,情节严重者清退出场并扣除其剩余房租及保证金。

16、供货商在卖场内不得散播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言论,一经发现处罚1000元,并劝退出场。

17、供货商不得以柜组或个人名义在各媒体上刊发转让、招商等方面的信息,违规者处以(罚款500元—1000元)。

18、供货商的广告宣传有涉及xxxx的内容,应将广告内容以书面形式经商

场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费用自理,未经商场允许,供货商从事商场以外其它

活动时,不得使用“xxxx”字样,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商场除对供货商清场处理外,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19、供货商必须遵守商场区域规划,不得占道经营,不得私自移动、拆卸、

破坏商场货架及物品,违者按价赔偿并处以罚款100元—500元。

20、供货商连续三个月经营坪效排名后三位者,商场有权劝其退场。

21、供货商必须严格服从商场统一管理和严格执行商场各项规章制度。

行政人事部(商管)

20161213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