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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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合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建设单位:审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甲方):审查机构(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任务,并支付审查费用。

双方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建筑面积:m2高度:m 层数:层4、工程造价: 万元5、工程内容:6、设计单位:资质等级:7、勘察单位:资质等级:第二条施工图文件审查依据1、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等:(1)《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279号(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3]13号(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2004]81号。

(4)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5)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发[2004]66号。

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各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4、甲方提供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本工程详勘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条施工图文件审查范围本工程范围内的勘察、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节能专业设计.第四条施工图文件审查主要内容根据建设部[2013]13号文及省市有关文件,施工图文件审查主要内容为: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的安全性;3、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4、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规划批准文件和初步设计审批文件的要求;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第五条施工图文件审查周期合同生效后,当甲方和设计单位送审资料经乙方确认符合送审要求之日,作为审查周期开始日,项目即列为收审项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22•【字号】辽政办发[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外经贸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体改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精神,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解决好我省勘察设计单位所有制形式单一、经营方式落后、队伍结构不合理、税费负担过重、内部机制不活、抵御风险能力差等问题,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现就我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一)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原则,通过理顺和重组企业产权关系,创建科技型企业,加快勘察设计单位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使勘察设计单位真正成为市场竞争和社会化服务的主体。

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进步机制、质量监督机制、设计风险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工程勘察设计法规体系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和质量水平。

(二)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1.调整勘察设计单位的所有制结构,实现勘察设计单位与主管部门脱钩,重新确立单位与资产所有者或资产管理者的产权关系,做到产权明晰,责任到位,使勘察设计单位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科技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施工图技术审查合同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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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施工图技术审查合同文档Contract Template施工图技术审查合同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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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施工图技术审查合同范文篇一建设单位(甲方):审查机构(乙方):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任务,并支付审查费用。

双方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建筑面积:m2高度:m层数:4、结构类型工程造价:万元5、工程内容:6、设计单位:资质等级:7、勘察单位:资质等级:第二条施工图文件审查依据1、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等:(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xx]279号。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xx]134号。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20xx]81号。

(4)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xx]203号。

(5)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发[20xx]66号。

(6)沈阳市建委《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沈建委发[20xx]193号,(7)《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建委发[20xx]1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辽住建[2011]257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辽住建[2011]257号)各市、绥中县建委: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和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按照省纪委《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辽纪发[2011]21号)的要求,省厅决定对全省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省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重点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检查要求,重点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履行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项目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一)工程质量方面1.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的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

3.建设单位是否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

4.参建各方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5.工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以及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的质量情况。

6.房屋使用功能中墙体结露发霉、外保温墙面裂缝、填充墙裂缝、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屋面及有水房间地面渗漏、外窗渗漏等质量通病的防治情况。

7.是否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8.其他涉及工程质量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二)工程安全方面1.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施工现场“三类人员”证书情况。

3.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了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4.建设单位是否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沈建发〔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的通知沈建发〔2021〕48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优化相关手续办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所需材料进行调整和精简,具体明确如下: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任一均可);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6.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交直接发包手续);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特殊建设工程)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凭证、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一般建设工程)。

根据我市建筑工程实际,可区分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具体见附件1):(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情形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均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所需材料。

(二)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1.可提供不动产权证(租赁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替代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程应提供原结构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检测鉴定单位出具的可靠性鉴定报告替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可用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根据需要提供)替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20•【字号】辽住建安〔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住建安〔2019〕8号各市住建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严防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20日辽宁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标准图集

DBJT05-701
辽宁省建筑标准设计
44
道路构造
DBJT05-25
辽宁省建筑标准设计
45
采暖设备安装图
DBJT05-91
辽宁省家住标准设计
46
室外装修
辽93J1001
辽宁省建设厅
47
煤气设计安装手册城市及公共建筑部分
辽宁省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
48
乘客电梯图建技术条件图
DBJT05-1-88
辽宁省标准设计
辽91T901
辽宁省建设厅
25
采暖管道设备安装图
辽91T902
辽宁省建设厅
26
室内外采暖地沟管道安装
辽91T903
辽宁省建设厅
编制:年月日批准:年月日
现行有效文件和资料清单
SYJYY · G42 · 03表
部门:工程师事务所标准图集编号:02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发文部门
备注
27
采暖设备及管道保温
辽91T904
33
暖通空调标准图集合订本
T3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34
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
99S203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35
卫生设备安装
99S304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36
给排水标准图集
S3(下)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37
嵌装式装饰石膏板吊顶图集
98SJ230(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38
轻钢龙骨吊顶铝合金龙骨吊顶及金属吊顶
现行有效文件和资料清单
SYJYY · G42 · 03表
部门:工程师事务所标准图集编号:01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辽建[2006]109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2006]109号)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辽宁省节约资源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43号令),我们制订了《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九日辽宁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辽宁省节约资源条例》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14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辽宁省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能规划,制定省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辽住建[2011]171号•【施行日期】2011.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的通知(辽住建[2011]171号)各市建委、绥中县建委:目前,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从勘察设计源头确保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现就切实做好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立即组织开展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检查。

省厅将在各市检查基础上进行抽检。

2、严格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的备案管理,确保施工图的设计质量,确保符合《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的规定。

如因施工图审查机构误审或漏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落实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1、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导则”,通过精心设计,力求在较小的户型内满足居住和生活需要,做到基本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安全环保和经济适用。

2、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设计单位对已开工的项目要加强驻场设计服务和规范设计变更程序。

设计单位要了解现场施工情况,对施工单位发现的设计错误、遗漏或对设计文件的疑问,要及时予以解决,同时对施工安全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

驻场设计服务阶段的主要责任人,要定期编制驻场服务报告。

设计单位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加强与建设、施工单位的沟通,不断优化设计,规范设计变更程序,降低工程风险。

3、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各市、绥中、昌图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保障性住房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组成督查组,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目的通过对各地的督查,督促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及质量管理,及时发现各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地进行整改,坚决纠正骗购骗租、变相福利分房等违规分配行为。

同时,通过督查,发现、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工作。

二、督查内容(一)分配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分配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办法出台情况,本地区确定住房保障范围、准入条件,制定分配政策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收益分成办法,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当地实际等情况;分配机构建立情况;准入退出实施情况,包括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准入审核、公示制度、轮候办法以及退出机制等实施情况;动态监管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建设、档案管理、定期复核,以及房源、保障对象、轮候规则、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公开情况;后期管理情况,包括保障性住房管理、小区物业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等情况。

(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参建各方主体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执行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情况;参建各方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参建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和复检制度执行情况;工程主要使用功能质量情况及分户验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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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审查人员总数不少于 6 人,其中结构专业不少于 2 名,其他专业 不少于 4 名。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微机管理手段; (六)实施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查收费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 行,并设有专门账户。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专以上学历和 10 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 (二)年龄在 35 到 65 岁之间; (三)熟练掌握国家和辽宁省现行标准、规范; (四)结构、建筑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资格,作为专业负责人或 主要设计人主持完成过 3 项二级以上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设计;勘察专业及其 他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章、签署齐全的施工图; (七)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施工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审查。
第十四条 政策性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是否将勘察设计任务委托给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 位;
(二)是否按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三)勘察设计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收费标准并按合同约定付讫; (四)委托设计时,勘察报告是否已经审查批准; (五)是否执行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制度; (六)勘察设计文件是否加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辽宁省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文件(图纸)专用章”; (七)是否违反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 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后,颁发审查资格证书。 审查机构的专职审查人员,有注册执业资格的,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转移注册执业关系。
第四章 政策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十二条 凡列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设计单位提供的全套施 工图后,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图 报审手续。
第十七条 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卫生、地下空间(人防)、无障 碍设计等要求; (三)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
安全、可靠; (四)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条 施工图审查结果是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审查机构应 按《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评定标准》,将每个项目首次
送审的质量评定结果记入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记录手册,并定期上报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审查人员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 审查。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审查工作 业绩突出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予表彰和奖励。
决定。
第六条 市建委勘察设计主管部门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其 职责如下:
(一)受理建设单位报审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 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项目核发《辽宁省建筑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二)对本地审查机构的有关活动(包括审查机构的运行、审查人员情况、 收费情况、审查服务协议、审查质量和服务质量等)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技术性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凭审查机构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报告,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申领审查批准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凭《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 书》及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办理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否则不 予办理。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对涉及到主体结构安全及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内 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重新报 请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政策性审查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政策性审查通过后,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技术性审查通知书,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 查。特殊情况需委托外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第五章 技术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时应由建设单位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服务协议,明确送 审项目的审查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等。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 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审查费由建设单位向审查机构支付。
(一)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制定有关管理政策和 规定;
(二)负责全省审查机构的管理、审查许可证的申报、批准以及审查人员 的资格认定、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全省审查机构资格年检工作,组织专家对各审查机构已审项目 进行定期调审和质量评定;
(四)对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经 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
进行验收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所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 勘察设计单位对所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审查质量,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定 期调审各审查机构的已审项目。甲、乙级审查机构每年被调审的项目不少于 2 项,丙级审查机构不少于 1 项。
第二十五条 凡属审查范围而未取得《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的项 目,擅自交付施工的,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56 条的规定给 予处罚。
第三条 施工图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施工图审查包括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政策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委托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 的技术性审查机构承担。
第二章 审查管理部门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
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五)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审查机构应在合同签订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性审查工作, 特别复杂项目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技术性审查报告并 在主要设计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二)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审查意见,由建 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技术性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 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由省建设厅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作出仲裁决定。
第二十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 1 月 30 日前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年检。主要内容 包括:审查人员变动情况、审查人员参加培训情况、被调审项目质量情况和 审查工作服务情况等。凡年检不合格的,要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降低或吊销审查资格等处罚。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设立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每名审查人员工作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甲级不少于 20 万元,乙级不少于 10 万元,丙级不少于 5 万元; (四)各级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组成应达到以下要求(其中专职人员不少 于三分之二): 甲级:审查人员总数不少于 15 人,其中结构专业不少于 6 名,建筑、勘 察专业各不少于 2 名,其他专业不少于 5 名。 乙级:审查人员总数不少于 10 人,其中结构专业不少于 4 名,建筑、勘 察专业各不少于 1 名,其他专业不少于 4 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报审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规划部门签发的工程用地红线图,初步 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文件及初步设计审批意见书;
(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及年检证明; (三)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四)由外埠设计单位完成的项目,需提供单项入境注册证明; (五)已支付设计费的证明; (六)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
(三)协调与各专项审查部门和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 审查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各地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审查机构的设置实行
总量控制,合理分布。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甲级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后,报国家建设部审批;乙、丙级由当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 建设行政主管审批。
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辽建〔2002〕105 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查管理部门 第三章 审查机构及人员 第四章 政策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章 技术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 国务院第 279 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在《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 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 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工程。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图经审查机构做出合格结论后,如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影响主体结构安 全的质量问题,审查机构应承担审查失察责任;若其直接原因是由于勘察设 计单位按照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做出修改并经审查机构确认的,审查机构应 与设计单位共同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人员对与本单位及本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 图进行审查时,应实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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