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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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学分制实施办法

辽宁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学分制实施办法

辽宁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一、指导思想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

其目的在于贯彻因材施教,通过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充分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学生的自学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应在学校学习年限为(含休学和保留籍)3--8年(建筑学专业4--9年,专升本2--5年)。

二、课程分类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1.必修课程是指学生必须按照培养计划修读的课程和实践环节。

2.选修课程是为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拓宽知识面而设置的课程,分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

3.课程考试分考试课和考查课,每学期应学课程考试课为4--5门,其余为考查课。

考试课程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载,考查课程考试成绩以五级分制记载(一周以内认识实习等课程按两级分制记载,即合格或不合格)。

三、学分与绩点1.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学分的最小计量单位为0.5学分。

(1)课内学分是学习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所获得的学分,理论课程及单独设置的实验原则上以每16学时为1学分进行折算(2含3入,7退8进),体育课每学期记2个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按1学分计算。

(2)课外学分是学校在课内学习之外设置的学生必须修满的学分,为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活跃学术气氛,扩大学生知识面,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科研、教改、社会实践以及各类竞赛等,可视情况奖励学分绩点,见表一。

要求学生修满不少于2学分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项目学分。

2.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优劣的一个指标。

绩点与成绩对应关系见表二。

3.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与量的一个指标,它是对学生各种考核及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之一。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全校性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项目要求及学分(表一)注:1.未列及的其它项目,经所在学院(系)确认,学校研究决定后给予适当的奖励学分。

科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科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科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科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参考范文,科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我......科大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有: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文学、艺术学。

第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我校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

教务处负责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三条应届本科毕业生同时达到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完成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在校期间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4.补考所得学分在30学分(含)以内者,或所取得学分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规定要求者。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省级各类获一、二、三等奖者可以从补考学分中分别冲减5、4、3学分,国家级竞赛分别冲减10、8、6学分,各种竞赛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五条学士学位原则上不予补授,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漏授时,应予复议,可以取消所授学位或在有效期内补授。

第六条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学士学位档案由校、学院(部)两级建立并保管。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

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予以补充和修订。

第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辽宁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

辽宁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

辽宁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为确保我校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结合我校教学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组织领导在校党委领导下,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教务处为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各院(部)成立分学位委员会,分学位委员会可由5至7人组成,主任委员由院长(部主任)或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担任,其成员由副高职及以上的教师组成,另设一名专职或兼职秘书。

分学位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评定标准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3、学习期满学位课程(专升本为应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或大于1.6。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⑴ 有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经教育仍未转变者;⑵ 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⑶受行政记过处分或两次严重警告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如认识错误深刻,确有悔改的突出表现,毕业前经个人申请,院(部)考核,分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审核,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会成员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⑷考试、考评(包括各种记载成绩的测验)违纪、作弊受记过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如学生学习期满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4或取得研究生复试资格或参加各类科技竞赛获国家、省级奖,同时在校表现突出的学生,毕业前经个人申请,院(部)推荐,分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审核,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会成员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⑸学习期满学位课程(专升本为应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1.6以下者;⑹毕业时没有获得毕业资格而按结(肄)业处理者;⑺其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1.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申请;2.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3.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4.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并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5.学位申请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辽宁科技学院学士授予规定

辽宁科技学院学士授予规定

辽宁科技学院教务处文件辽科院教字[2007]7号《辽宁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在籍本科学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2.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必修课程(不含集中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当年确定的标准;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较差,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经教育仍不悔改者;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2.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留校察看或2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3.必修课程(不含集中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当年确定标准者;4.经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适宜授予学士学位者第五条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学院实施学分绩点奖罚机制。

具体奖罚办法如下:1.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未通过四级者(英语专业未通过专业英语等级考试四级者,艺术类招生专业未通过A级者),扣必修课平均绩点0.4;2.在校期间,每受到1次记过处分扣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0.3;受到1次留校察看处分,扣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0.8;3.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通过六级者(英语专业通过专业英语等级考试八级者),奖励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0.4;4.全国(辽宁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三级通过者,分别奖励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0.1,0.2。

5.凡经学院推荐,参加各类国家级学科竞赛取得团队一、二、三等奖励者,分别奖励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0.5,0.3,0.2;获得个人(集体)奖励顺次加计(减计)0.1;6.凡经学院推荐,参加各类省级学科竞赛取得团队一、二、三等奖励者,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分别加0.3,0.2,0.1;获得个人(集体)奖励顺次加计(减计)0.1;7.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的学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加0.20;8.毕业当年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录取者,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加0.2;9.未尽奖罚条款,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比照相应条款执行。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分要求和学习期限要求。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2.学士学位授予前,学校要求学生须完成指定的学习期限,即在指定的学制范围内顺利毕业。

对于因特殊原因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审查。

二、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授予者需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2.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学位拟授予名单。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学生,学校将明确指出原因,并告知申请复查和申诉的渠道。

3.学校组织学位答辩委员会对合格的学生进行学位答辩。

学生需要准备相关答辩材料,并按照学校要求参加答辩。

答辩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答辩情况评定学位授予的结果。

三、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1.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所获专业、学校名称和授予日期等信息。

2.学校将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给学位获得者,并正式授予学位。

3.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证书后,要自觉遵守学位授予的荣誉和权益,不得进行滥用学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和监督1.学校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

2.学校建立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和评估,以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公平性。

3.学校鼓励学生、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学校将充分重视并及时处理。

总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学校为了保证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位授予公正性而制定的规定和办法。

学校将依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审核和答辩,并最终授予学士学位。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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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为确保我校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结合我校教学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组织领导
在校党委领导下,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教务处为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各院(部)成立分学位委员会,分学位委员会可由5至7人组成,主任委员由院长(部主任)或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担任,其成员由副高职及以上的教师组成,另设一名专职或兼职秘书。

分学位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评定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学习期满学位课程(专升本为应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或大于1.6。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毕业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⑴ 有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经教育仍未转变者;
⑵ 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⑶受行政记过处分或两次严重警告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
位,如认识错误深刻,确有悔改的突出表现,毕业前经个人申请,院(部)考核,分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审核,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会成员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⑷考试、考评(包括各种记载成绩的测验)违纪、作弊受记过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如学生学习期满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4或取得研究生复试资格或参加各类科技竞赛获国家、省级奖,同时在校表现突出的学生,毕业前经个人申请,院(部)推荐,分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审核,最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到会成员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⑸学习期满学位课程(专升本为应修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
1.6以下者;
⑹毕业时没有获得毕业资格而按结(肄)业处理者;
⑺其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评定程序
1、各院(部)负责审查本单位每个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情况和学习成绩,依据本细则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意见并向分学位委员会汇报。

2、分学位委员会在听取院(部)审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审议,提出初审意见,各院(部)教务办将初审结
果公示一天。

3、各院(部)将分学位委员会通过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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