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煤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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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备案和实施管理工作,做好应急预案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应用,保障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安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编制与审核(一)编制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所有企业单位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二)编制程序1.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基于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以防范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着火爆炸事故为主要目标,以减轻事故后果,切实保障生产经营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2.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状态、环境条件、作业危险性、周边环境等情况,结合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着火爆炸事故的特点,确定应急预案的编制标准和要求。

3.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做到完整、科学、系统、实用,并结合预警信息及时调整更新。

(三)审核程序1.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报所在地政府安全部门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备案。

2.审核单位应当在收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交的资料后,按照审查标准逐项审核,如有不适合要求的地方,应当要求编制单位进行整改。

(四)编制和审核要求1.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设置专业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相关标准等要求,紧扣生产经营特点,科学合理编制应急预案。

2.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应当遵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明确预警、预案确定程序、预案评估、应急组织体系、应急救援措施、应急物资配备、应急演练等要素,确保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3. 审核单位应当在审核时,对必要的内容进行抽查、复核。

审核标准应当明确,逐项验证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实用性。

三、备案管理(一)备案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四川省内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备。

(二)报备程序1.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由编制单位报所在地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预审。

2.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经所在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四川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安监〔2018〕43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2018年4月20日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市(州)、县(市、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整理)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方案

(整理)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方案

峨眉山市八益煤业有限公司苗圃井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设计方案说明书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安全技术中心二〇一二年六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矿井基本概况 (1)第一节矿井筒介 (1)第二节矿井灾害情况 (3)第三节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现状 (4)第四节避难硐室总体概述 (6)第三章永久避难硐室设计方案 (8)第一节系统概述 (8)第二节主要技术指标 (9)第三节硐室结构系统 (10)第四节环境控制及生命保障系统 (12)第五节供配电系统 (25)第六节通讯照明系统 (29)第七节相关接口 (30)第四章临时避难硐室设计方案 (32)第五章维护与管理 (38)第一节日常维护管理 (38)第二节救援应急管理措施 (39)工程概算 (42)前言峨眉山市八益煤业有限公司苗圃井(以下简称苗圃井)位于峨眉山市南西217°方向,距离峨眉山26.5km的龙池镇。

地理坐标东经103°19′50″~103°21′30″,北纬29°24′50″~29°26′50″。

主井口坐标X=3255370m,Y=34630328m,Z=+829m。

现有职工450人。

矿井始建于1958年,投改后矿井生产能力由90kt/a提高到150kt/a。

成乐(成都—乐山)高速公路,乐西(乐山—西昌)二级公路通过矿区两侧,北连峨眉、乐山、夹江、成都,南接峨边、美姑等地。

龙池镇距成昆铁路峨眉山火车站36km,交通方便。

根据2011年瓦斯鉴定情况,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为13.48m3/min,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为43.33m3/min,属于高瓦斯矿井。

但由于2012年5月5日苗圃井在+580米东翼采掘面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为突出矿井。

故本次设计按照突出矿井来设计。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立完善煤矿井下避险“六大系统”者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以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为了有效预防矿井安全事故或者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对井下员工的生命安全进行紧急避险。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12
•【文号】安监总政法〔2018〕28号
•【施行日期】2018.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维护法令统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部门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商有关部委和单位,并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193件安全生产文件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4年)
2.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5年)
3.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6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8年2月12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最新四川省火灾应急预案

最新四川省火灾应急预案

最新四川省火灾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应对和减少火灾造成的灾害损失,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突发火灾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重大火灾事故,应坚持“专责、防控、依法、科学”的原则,依法组织组织、指挥、协调力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应急管理厅)作为本省火灾应急预案的主管单位,负责本预案的具体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各市州、县区(以下简称地级行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救援体系,确保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条本预案所称火灾,是指火灾、爆炸等因火灾而导致的突发事件。

第二章预案基本原则第六条预案的指导思想是“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依法处置、科学施救、整体协同”。

第七条预计探测报警、组织应急救援、协调指挥、信息发布、救援救援和善后处理等环节,按照“专责、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依法处置、科学施救、整体协同”的原则予以推进。

第八条强化火灾防控,强化单位自我防范和应急建设,促进形成全社会防火的合力。

第九条强化科学施救,注重救援人员专业素养、救援器材设备和技术手段的统一规范和提高。

保证救援行动的及时、有效、科学。

第十条强化整体协同,加强不同机构、职能、领域和地域之间的协同配合,保障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整体协同。

第三章火灾应急预警第十一条地级行政区应急管理局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自辖区的火灾应急预警体系,根据各类火灾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火灾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火灾应急预警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做出:一是火灾综合预警信息,包括气象、地质、水文等多方面信息;二是社会火灾事故隐患信息,包括各类火灾隐患排查的结果;三是火灾监测预警信息,包括企业、乡村、城镇等场所的火灾监测信息。

第十三条启动火灾应急响应级别由地级行政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火灾情况和预警信息等确定。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安全生产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安全生产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1、四川省应急管理副处长祝小刚基本资料我想知道属于个人隐私,回答违反知道规定,建议致电四川省应急管理处,必有满意答复。

2、应急厅是干什么的?(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省级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省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省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吉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协调国家和省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市县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划拨和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批准、发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的危害特点和应急响应需要,预先制定的组织、指挥、处置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性文件。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批准、发布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有效、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编制要求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风险等级分类进行,包括一般类、重大类和特大类。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生产现场基本情况和特点;(二)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程度和影响范围;(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四)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储备、使用和保障;(五)应急演练和培训计划;(六)应急救援队伍和力量调配;(七)应急指挥系统和通信保障;(八)应急预警、报告和信息发布;(九)其他与应急预案编制相关的内容。

第三章审核、批准和发布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审核应当由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包括预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有效性的评估。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批准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批准后,由制订单位负责向各相关单位进行发布,并确保及时更新和通知。

第四章管理和落实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由各相关单位内设的安全管理部门或专门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监督和检查预案的执行情况;(二)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三)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的管理;(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通信设备的维护;(五)应急预警和信息发布的管理;(六)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协调合作;(七)记录、整理和归档相关应急情况。

第十二条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活动,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响应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川安监[2012]26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12.12【实施日期】2012.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响应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安监〔2012〕262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机关各处(室)以及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的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响应办法(试行)》经2012年11月15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结合实际,针对本地区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本地的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响应办法,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制度。

同时,要建立与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国土、气象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内部信息渠道,确保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信息,以最快的速度启动相应预案。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局机关处室和相关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落实。

附件: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响应办法(试行)2012年12月12日附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响应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反应快速、运行有序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便于启动应急预案,提高处置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四川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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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安监〔2011〕368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有关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现将《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抓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臵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应急处臵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州)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臵的需要。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性分析、重大危险源分布以及本行业、本地区易发事故等情况编制。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风险种类、生产规模等特点进行编制。

第七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三者要相互衔接,形成预案体系。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现场处臵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臵程序、应急处臵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形成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三)应急能力与事故风险相适应;(四)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五)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臵措施和保障措施科学适用,清晰具体,操作性强;(六)要素完整,文字简洁;(七)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与发布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论证或评审,并征求应急预案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的有关专家或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科研及技术支撑机构中的有关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评审报告并附有参与评审的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二)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中央驻川企业、外省驻川国有控股企业、省属企业应急预案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抄送企业所在地市(州)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市(州)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州)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填写并提交《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提交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报告或论证意见;(三)提交报备的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各1份。

第十五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发布实施。

第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在应急预案备案过程中,删除所有涉密内容。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树立科学救援、安全救援的理念,采取有效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臵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臵能力。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应急预案的岗位培训,使其了解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程序和岗位应急要求,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正确处臵措施和自救技能,防止盲目施救。

第二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级、本单位年度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易发事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并向应急预案备案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一)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较大变化的;(二)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组织机构、有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工作程序等已经调整的;(三)应急预案中相关部门、单位或人员以及与其他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发生较大变化的;(四)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重大危险源情况发生变化的;(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完工后或因周围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形成新的危险源的;(六)应急预案管理部门或应急预案演练、响应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认为应当修订的。

(八)当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宣传、演练、修订等相关工作提供相应保障,并确保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办或改扩建工程竣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依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未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编制应急预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没有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的,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附件:1.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2.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3.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4.现场处臵方案要素评审表5.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附件1: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及要求评审意见封面应急预案版本号、应急预案名称、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发布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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