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
对《新会计法》修订背景下会计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

对《新会计法》修订背景下会计管理若干问题的探讨作者:盖全正来源:《时代金融》2019年第06期摘要: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我国的《会计法》进行了修订,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并以第8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新修订的会计法是对原会计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正和补充,对新形势下会计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指明了道路,本文对新会计法修订背景下会计管理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新会计法会计管理问题探讨目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并以8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作为一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的法律,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为了更加规范的进行会计管理,这次的《会计法》有针对性的修改了若干内容,比如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会计从业人员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等。
《会计法》作为一部会计工作的根本规范,此次修订必将深刻的影响今后的会计管理工作,让会计工作更加的法制化和制度化,切实解决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问题。
一、关于会计人员的管理新《会计法》修订后虽然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是并不是降低了对会计人员从业的相关要求,而是对会计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比如新《会计法》中保留了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应该具备会计师以上职称的要求,同时要求会计从业人员要具备专业胜任能力、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这说明今后的会计工作不再以看证书为准,而是将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与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会计的职业道德结合在一起,因此对于广大的财务工作者来说,这既是一种难得的机遇,但同时也是严峻的挑战。
表面上看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降低了会计行业的准入标准,贯彻了国务院关于精简放权以及放管结合的相关政策,满足了会计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但是通过对修订内容进行仔细解读会发现,修订后的《会计法》实际上在无形之中提高了从事会计工作的门槛,对会计人员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涉及的主要会计法律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对于维护投资者利 益、保障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促进 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财务报表的编制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财务报表的格式、 内容、编制方法和披露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了企业会计政策和 会计估计变更的条件、程序和披露要 求。
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
法律责任
规定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及其相 应的法律责任。
审计法的发展历程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8日,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自2006年6 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 行。
05
《税法》
税法的定义和重要性
定义
税法是规定税收征管、纳税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重要性
税法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调节经济的重要工具,对于维护国家利益 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涉及的主要会计 法律法规
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企业会计准则》 • 《企业财务通则》 • 《审计法》 • 《税法》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
会计法的定义和重要性
定义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 组成部分。
重要性
会计法是规范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核算、会 计监督和会计管理活动的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 障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发挥会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发挥会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一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7.1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发挥会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一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基础性法律。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的会计法,在第二条中增加“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进一步明确了会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发挥的基础作用,这既是对党领导会计事业具体实践的历史性总结,也为我国未来持续推进会计改革与发展明确了根本方向。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是我国会计事业不断发展的坚强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伟大历程中得出的一条根本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将其作为开创党和国家事业新局面的根本政治原则。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保证。
坚持党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关键在于会计各项工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这是我国会计工作有效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也是我国会计事业行稳致远、蓬勃发展的坚强保证。
(一)党的领导为会计事业发展指明正确方向。
我们党基于对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深刻把握、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的深刻总结、对时代潮流的深刻洞察、对人民群众期盼和需要的深刻体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坚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带领中国人民艰苦奋斗、不懈探索,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逐步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日益在世界上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巨大优越性。
新版《会计法》附修改前后对比(已施行)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删去第二款。
(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五)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7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党组书记、副主任袁曙宏二、关于拟取消职业资格事项涉及法律规定的修改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设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考虑到目前涉及会计执业能力评价的考试较多,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其他会计类考试证明执业能力,还可以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学历教育等方式来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据此,草案对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作了修改,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认定,并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作了相应修改.同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一并作了修改。
会计法 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会计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对登记会计帐簿的依据、方式及对会计帐簿如何更正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帐簿,是具有专门格式,并以一定的形式联结在一起的帐页或者簿籍。
为了满足决策者全面、系统地了解经济活动全过程的需要,必须把会计凭证所反映的大量分散的资料,通过一定的程序,分别记入由专门格式的帐页所组成的帐簿中,对整个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综合的反映,以提供经济管理上所需要的会计信息。
按照一定的程序在帐簿中的帐户上登记经济业务引起的资金增减变化,叫做记帐。
登记帐簿是会计核算的一种专门方法,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
规范会计帐簿的登记程序,对于系统、全面、连续记录经济活动情况,形成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本条对会计帐簿的登记作出专门规定。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会计核算的程序,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应当先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然后再根据记帐凭证一一记人会计帐簿。
从内容上看,会计凭证是反映个别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而会计帐簿是汇总反映一定期间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
因此,会计凭证是会计帐簿登记的依据。
为了保证会计帐簿记录的真实、准确,会计人员应当依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经过审核作为登记会计帐簿依据的会计凭证,应当是格式和内容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并由记帐人员、审核人员等签名或盖章的会计凭证,未经会计人员审核的会计凭证,不能作为登记帐簿的依据。
会计法规定计账方法

2023-11-07contents •会计法概述•会计法规定计账方法•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分析•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法规定计账方法的应用和发展目录01会计法概述会计法定义会计法是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法律规范。
会计法的重要性会计法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会计法的定义和重要性会计法基本原则会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准确性原则等。
会计法规会计法规是贯彻实施会计法的重要法律规范,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等。
会计法的基本原则和法规我国最早的会计法可追溯到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奠定了我国会计工作的基本法律基础。
会计法的发展历程早期阶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不断对会计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会计工作要求。
发展阶段目前,我国最新的会计法为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一步规范了会计行为,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当前阶段02会计法规定计账方法或两个以上的账户中进行记录。
和差错。
账户则分为收入和支出两个部分。
借贷记账法是一种常用的会计记账方法,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商业语言。
对于资产和费用账户,借方表示增加,贷方表示减少;对于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账户,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
在借贷记账法中,“借”和“贷”是代表账户中两个不同的方向,分别表示增加和减少。
这种记账方法能够清晰地反映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便于分析和检查。
增减记账法是我国传统的会计记账方法之一,也称为“增减法”或“三栏式账法”。
增减记账法在增减记账法中,账户分为“增”、“减”和“余额”三个部分。
其中,“增”表示增加,“减”表示减少,“余额”则表示结余。
对于资产和费用账户,增加记入“增”栏,减少记入“减”栏;对于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账户,增加记入“减”栏,减少记入“增”栏。
期末余额在“余额”栏中计算得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华中农业大学审计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华中农业大学审计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10月31日(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按照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名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专门规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大经济治理和财务治理,提升经济效益,爱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按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明显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能够按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专门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方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会 计 法

三、会计核算 (六)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1) (2)
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 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
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 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
(5)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 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 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三、会计核算 (五)建立会计档案制度
第 13 页
《会计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 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 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会计 档案资料是各单位经济活动的历史记录和证据,充 分利用会计档案资料对于指导生产经营管理、查证 经济财务问题都有重要作用。
第5 页
根据《会计法》第36条规定,各单 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 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 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 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 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会
根据《会计法》第37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 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 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 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 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 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7 页
三、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 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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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17.11.04
【实施日期】2017.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
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