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

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的联系与区别

一、何谓思维?

人类将自己对情感信息的处理过程,称之为:思维。思维分广义的和狭义的,广义的思维是人脑对客观现实概括的和间接的反映,它反映的是事物的本质和事物间规律性的联系,包括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而狭义的通常的心理学意义上的思维专指逻辑思维。《辞海》对思维的定义也有三:(1)思考;(2)理性认识或者理性认识的过程;(3)相对于存在而言,指意识、精神。对思维进行类型化的考量,可作出不同的分类:按照思维的发展趋向,思维可以分为感性思维和理性思维;按照思维的构成机制可以分为形象思维、逻辑思维和灵感思维;按照思维的对象和方式可以分为法律思维、政治思维、伦理思维、经济思维等。

思维是主体对信息进行的能动操作,如采集、传递、存储、提取、删除、对比、筛选、判别、排列、分类、变相、转形、整合、表达等。按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思维主体主要指人,思维客体指主体思维的对象,包括人自己。自然界的动物如狗、猫等,也具备思维能力,但还不够高级;人工智能产品如机器人、电脑等,无论多么完善,都是人脑的产物,同样不具备思维能力。它的特征主要有三点:第一、概括性。概括性是说它是对客观事物本质的内在解释。第二、间接性。间接性是说它能够间接的反映客观事物的属性或状态。第三、思维是对经验的改组。说明它是在新问题产生的过程中得出的重要且具有重大意义的总结。

二、什么是法律思维?

对于什么是法律思维,在学界存在着一定的理论分歧。有点学者认为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根据现行法规范进行思考、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所影响的一种认识与实践法律的思维方式。有学者认为法律思维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也有学者认为法律思维是主体在对规范(法律)与事实的认识和和构建过程中利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具体法律方法得出法律结果的思维过程。法律思维首先是人的一种思维,这种思维依托法律方法、根据法律进行思维,或者依托法学方法进行思维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思维样式,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范式。所以,法律思维作为一种思维范式,既可以是一种思维方法,也可以是一种思维过程,而且不仅仅限于法律职业者这一主体范围。所以可以将法律思维定义为主体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价值、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思维方法或者过程。

法律思维作为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它具有诸多特殊之处,其中至少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由于合法性的认定与排除只能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分析来完成,因而,说法律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合法与非法之分析,与说法律思维方式的实质在于权利与义务分析,其意思是完全相同的。因此,法律思维就表现为以权利和义务为线索的不断追问:某主体是否有权利做出此种行为、享有此种利益和做出此种预期?与之相对的主体是否有义务如此行事或以此种方式满足对方的请求和预期?在这里,只有权利和义务才是无条件的和绝对必需考虑的核心因素,而其他因素是否应当予以考虑,则是有条件的和相对的,在许多场合,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第二,普遍性优于特殊性。法律规则中所规定的关系模式具有普遍性,而运用法律所要解决的具体法律问题则具有特殊性。由于法治的理想在于用普遍的规则来治理社会,因此,法律思维必然要突出普遍性的优先地位。在这里,对普遍性的考虑是第一位的,对特殊性的考虑是第二位的,原则上,不允许以待决问题的特殊性来排斥既定规则的普遍性,更不能以“下不为例”的方式来思考和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可以使特殊性优于普遍性:第一,不优先考虑特殊性,就会使具体法律问题的处理产生不同寻常的“恶果”,以至于同法律的基本理想发生令人难以容忍的冲突;第二,特殊性同时被提升为普遍性,使今后的类似问题得到类似的处理。

第三,合法性优于客观性。任何结论都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这是实证科学思维方式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治的、经济的和道德的思维方式的重要原则。然而,这个要求和原则对于法律思维而言并不完全适用,因为对于通过法律思维推导出一个法律上的决定而言,它必然具有以下三个特殊之处:一、面对不确定的客观事实,也必须做出一个确定的法律结论。对被诉的犯罪嫌疑人以有罪证据不足而做出无罪判决,即为其适例。二、已查明的客观事实可以被法律的证据规则所排斥。在某些争讼中,尽管某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让人们确信某一事实的存在,然而,其证据若带有合法性瑕疵,则完全可能被争讼的裁判者所否定,并做出与客观事实相反的法律结论。三、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以虚拟的事实做为裁判的根据,而且,不允许用客观事实来对抗这个虚拟的事实。例如,在拟制送达(公示送达)的场合,当事人实际上并未“收到”,并不构成一个足以推翻法律视为“已经收到”的理由。因此,在适用法律解决涉法性争端的场合,尊重法律是第一位的和无条件的,客观事实是否必须得到尊重,则需以它能够被合法证据所证明为前提条件。

第四,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形式合理性,也就是规则合理性或制度合理性,它是一种普遍的合理性。而实质合理性则只能表现为个案处理结果的合理性。借助于形式合理性来追求实质合理性,依据于这样的认识:对于社会正义而言,普遍性规则的正义或制度正义是首要的和根本性的,离开了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就不可能最大化地实现社会正义。人治理论轻视形式合理性的价值,实质上是轻视普遍规则和制度在实现社会正义过程中的作用,相反,它把实现社会正义的希望寄在个人品质之上,试图借助于不受“游戏规则”约束的圣人智者来保证每一个案都能得到实质合理的处理。历史经验证明,这种理想往往沦为幻想,即使获得短暂的成功,也严重依赖于偶然性因素。两相比较而言,人治理论主要借助官员的个人理性,一种不受普遍规则约束的“现场理性”来全权处理一切社会事务,法律只是“办事的参考”;法治理论主要是借助于规则化、形式化、客观化的公共理性——法律——来处理涉法性社会事务,官员的个人理性只是在法律允许的和有限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发挥作用。因此在法治国家中,当针对一个个案,通过法律思维来寻求一个法律结论时,对形式合理性的满足就不能不被放在首要的位置,尽管少数个案处理会产生不尽人意的实质不合理。

第五,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中实现的。法治原则要求人们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获得个案处理的实体合法结果,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就应当强调程序合法的前提性地位,这意味着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也将被否决,从而不能引起预期的法律效果。我们知道,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最关键的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实现个案实体正义最有力的制度性条件,在此意义上说,对程序问题的重视程度,恰恰是识别一个人、一个社会是否真正接纳了法治原则这一个文化公理的最佳方式。

第六,理由优于结论。法律思维对理由的要求有特殊之处,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其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换言之,它必须是一个在法律上能够成立的理由,而不是仅仅来自于纯道德的或其它方面的考虑。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它应当使“法律游戏的参加者和观众相信,结论不是来自于某一个人的主观好恶,而是本案事实认”游戏规则“内在的逻辑中所引出的结果。就此而论,与其说法律思维的首要任务是寻求解决问题的结论,毋宁说是寻求据以作出结论的理由——那些认同法律并依赖于法律的人们能够接受的理由。那种只提供结论而不提供理由的思维方式,是不符合法律思维方式本质特征的。

法治社会是一个观念的共同体,它依赖于某些共同观念的维系和滋养。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公民自治,以及由此决定的法律思维方式,就正是维系和滋养法治社会的最基本的共同观念,它们构成了法治社会得以生存的必要思想条件。

三、什么是法治思维?

姜明安教授认为,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础上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可以看出,首先,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之上的,一个平时没有法治理念的公职人员、领导干部遇到问题时,不可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其次,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思考的过程。在这种过程中,执政者为认识和解决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首先要确定法律依据(包括法律规范、原则、精神),然后通过判断、推理,形成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结论、决定。法治思维就是依这样的逻辑思考和认识乃至解决问题的过程。

法治思维主要有如下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法治思维的主体是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一般而言,普遍存在的人是所有认知活动的主体,当然也是思维活动的主体。但是,由于生活环境、成长背景、知识结构和实践经验的差异,不同个体的人与人之间的思维方式也存在多样性。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只有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符合法治精神、原则、理念和要求的思维习惯和程式才属于法治思维。而不掌握公权力的普通个人也可能有符合法治精神、原则、理念和要求的判断、想法和主张,但这些思维活动都不能直接被应用于解决问题,只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意识”。当然,此类法治意识也可能通过沟通、交流和建议等方式传达、输送和注入给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进而演变成法治思维,形成符合法治理念的决策、行为和方式去解决具体的社会问题。

而且,在不同的国家地区、不同的历史阶段,主要的法治思维主体也会存在差异性。在英美法系,由于司法能动主义盛行,法官成为法治建设的主导者,自然也是法治思维的最主要的主体。在大陆法系的历史传统中,由于司法力量相对于行政力量更加保守落后,面对社会转型时期的重大棘手问题,往往是行政机关率先作出反应,充当重大社会矛盾的“灭火者”,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成为法治思维的最主要主体。即便是同一国家处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其法治思维的主要主体也会有所不同。在美国20 世纪30 年代的经济危机期间,罗斯福新政导致整个国家快速进入行政国家的历史阶段,政府成为纠正“市场失灵”的主体,自然也是该特定时期法治思维的主要运用者。而20 世纪60 年代以后,由于经济的“滞胀”展示出“政府失灵”,美国又很快进入了司法国家的历史阶段。理所当然,法官又成为了法治思维的主要运用者。

第二,法治思维的标准是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合法性”是法治思维活动得以开展的前提条件和出发点,是一种思维活动是否属于法治思维的判断标准。因为,

法治思维实际上是将法治精神、原则、理念和要求运用于具体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形成决策和行为的过程。因此,它必定要求思维活动的主体——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的大脑中已经存在一些具有普遍共识的法治精神、原则、理念和要求。它是公权力的行使所有正当性的来源,进而转化为老百姓对于该权力行使行为的可接受性。

第三,法治思维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法治思维的最终目标,它是法治思维活动展开之后的最后归属和“落脚点”。早在1789 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就非常鲜明地表达了“分权与人权”的宪政理想。这一理想得以在1945 年的《联合国宪章》和1948 年的《世界人权宣言》重申和响应。1950 年的《欧洲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公约》、1966 年《经济、社会及文化国际公约》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都蕴含着人权保障的基本精神。我国《宪法》第33 条也从总体上规定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而党的十八大报告更是提出,要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这是各国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也是各国法治建设者运用法治思维所要实现的最终追求。当然,在法治思维的运用中,人权保障的目标可以包含和分解为许多更加下位的子目标。如职权法定、自然理性、社会良知、程序正当和利益平衡等。

第四,法治思维的过程是一种具体化的思维过程。法治思维的展开是思维主体依据其大脑中已有的法治精神、原则、理念和要求这些抽象性的思维成果,适用于社会中具体问题的分析,进而将具体问题予以适度抽象,形成决策的过程。简言之,法治思维是“抽象—具体—再抽象”的思考过程。其一,这种思维过程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是思维不断提升的过程,从最初的一般的抽象,落实到特定的具体,再形成具体的抽象。它不是超越问题本身的一般化的思考过程,是面向问题、切入问题,继而超越问题的思考方式。其二,这种思维过程是一种能动性的思维。在这一过程中,思维主体与思维对象(社会具体问题)有一种能动作用,将一般的抽象应用于具体情形的同时,反过来又改造和提升了其自身的法治思维能力。因为,“主体具有意识性、自觉能动性和社会历史性等基本特征,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既扩大了现实客体的范围,又促进了主体本身自觉能动性的发展。”其三,这种思维过程是一种“反知性思维”。所谓知性思维,在黑格尔那里,是指对经验事实或有限事物的认知方式。这是片面追求分析的方式,其思维特征就是所谓“孤立、静止与抽象。”知性思维运用的关键在于找出事物之间的同一性,并且予以抽象化。而“反知性思维”则强调突出事物之间的差异性,反对本质主义的绝对抽象化,主张从事物之间的辩证关系中理解其个性,进而实施不同的解决思路。法治思维的运用并不意味着某种法治精神和理念在所有领域中的无差别适用,它恰恰强调不同情形中不同权利的排序,不同价值的取舍,是一种典型的“反知性思维”。

四、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联系和区别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作为思维的不同表现形式,它们都有思维所具有的概括性、间接性等一般特性,而且两者之间还有更为紧密的联系。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联系表现在不同的方面。

第一,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都是心理逻辑。作为认知过程中的心理逻辑,法治思维包含但不限于形式逻辑,包含但选择性使用数理逻辑,推崇并广泛地使用命题逻辑,禁止但难以根绝地使用直觉主义逻辑,这与法律思维具有一致性。这种心理逻辑的功能在于促进“法治解决意向”的理性,最终外化为一个权力行使的“可接受性”。这同法律思维对解决事实的理性运用以达到“可接受性”具有一样的逻辑基础。

第二,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都是理性思维。理性是认识之源,也是认识之本。法律作为人类主观认识和建构的结果,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也是人类理性的象征。当然,法治作为一种现代国家的治理理想,必定要求它符合比现行法律“更高理性”的标准。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一样都是追求“更高理性”的认知活动,它们本身就是一种理性思维。首先,两者都是是一种逻辑理性。逻辑学适用于一切人。因而,它又是理性思维的裁判。就是说,由于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都是一种心理逻辑,这种逻辑中本身就体现出一种较高理性。其次,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是一种实践理性。法治思维强调思维主体对于思维客体(社会问题)的“穿透性反映”,进而能够形成具有科学性的“法治解决意向”。这种“穿透性反映”必定是思维主体在多次反复地认知实践中才能形成。日积月累,多次的“穿透性反映”也凝结成思维主体头脑中的“法治意识”。这种理性与法官通过判案所形成的“实践理性”——也就是通过法律思维的认知实践本质相同。再次,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是一种规则理性。法治思维的“法治解决意向”强调通过规则来解决具体问题,强调规则的语词表达和法律效果都必须有确定性,强调权力行使遵循形式要件。这与法律思维中对规则的理解与运用,以及运用法律的“明确性”这一基本理性相一致。

第三,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都是价值判断。法治思维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权。然而,人权本身必定包含价值判断。法治思维的精神活动过程中对事实的判断与法律思维活动过程中对特定的事实以法律的视角去审视一样,最为重要的必定是价值判断。齐佩利乌还认为:“一致的价值经验是认识正义的基础”,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的价值判断都是以一定的“价值经验”为基础。当然,法治思维的难处正在于实际获得一种广泛一致的价值经验。因为,“各种价值不仅有不同的‘高低阶层’,其于个案中是否应被优先考量,亦完全视具体情况而定。因此,一种‘较高’价值可能必须对另一‘较低’价值让步,假使后者关涉一种基本生活需要,而假使不为前述退让,此生活需要即不能满足的话。”可见,法治思维的价值判断与法律思维一样是要解决不同情形下不同价值的排序问题。

第四,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都是一种习惯思维。法治思维是人们遵从法治精神来思考、研究和解决问题的习惯性模式,作为一种习惯思维,法治思维反对把法治当成一种精确装配起来的科学结构,反对把法治当成多种要素复杂合成的器具技术。而法律思维也是主体遵从法律,在法律规范、学说等的指引下,对具体问题进行思考、研究的一种习惯性模式。

第五,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都是以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为依托。不论是法律思维主体还是法治思维的主体在应对各种具体问题时都会将这一问题纳入到法律知识体系中结合法治理念去思考、理解,也就是说两者主体都会拥有法律知识背景和经验以及对法治理念的理解与把握,都强调以“法”为中心,强调法律的地位,依法治理社会,以法律追求的价值为目标。

第六,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在内容上有一定的重合性。从上文我们知道,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都有植根于法治理念基础之上,符合法治的根本要求,两者都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分析、判断、处理现实问题的思维方法或者过程。而且,两者离不开分析、判断等逻辑思维,离不开法治原则、法治的精神实质、法治的价值追求等内涵。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联系虽不尽于此,但也可以明晰两者之间具有相当紧密的联系。同时,不可否认两者并不是同一思维过程与方式,它们还有一定的区别。

第一,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主体不尽相同。思维的主体无疑是自然人。由上文可知,法治思维的主体是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只有公权力

的享有者和行使者符合法治精神、原则、理念和要求的思维习惯和程式才属于法治思维。而不掌握公权力的普通个人的这些思维活动都不能直接被应用于解决问题,只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意识”。蒋传光教授也认为,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法治思维的概念主要是从治国方略的层面上使用的。而法律思维的主体可以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也可以是从事社会管理的行政执法人员,还可以是专门的法学研究者等等,可以说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和法学研究、传播者共有的智慧资源,是伴随法律专门化而形成的维系共同体的内在精神力量。可见二者的主体在一定的程度上有所重合,但是不完全相同。

第二,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性质上有所不同。法治思维是一种自然理性。它必定要求不得违反自然法则,不得违背社会良知,不得损害公序良俗,不得侮辱人性尊严等。法治思维不同于法律思维的职业思维偏向性。所谓职业思维是指某一特定职业习惯(比如律师)所形成的思维方法和程式。法治思维强调使用法治的精神、理念和方法去认知实践,解决问题。而法律思维更具有专业性、精确性和技术性。

第三,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对象不同。法律是法律思维的对象之一,而法治思维的对象不同于法律思维,其对象只能是现实中法治实践活动。法治思维作用的实践对象虽说可以是法学研究者进行规范分析、研究的相关法律事件、案件但较多的还是各级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实际问题。

第四,法治思维相对于法律思维更抽象,外延更广。法治思维是“十八大”从国家治理的高度提出的,而法律思维更多的是针对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人员提出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思维是法治思维在具有专门法律知识人员中的普及,更具有具象性。如上文所说,法治思维的主体是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其主体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具有法律思维,从这个角度看,法治思维的外延比法律思维的外延更广。

第五,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形成过程不同。法律思维的形成主要是以具有专门法律知识者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为前提。不管法律思维还是法治思维都不可能凭空产生,其必然以对事物的“先见”为前提。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人运用法律思维,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否则思考法律问题就会没有依据和方向;同时,法律职业者还必须具备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否则就无法认识事实构成。法治思维是党提出的,具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其形成不仅仅包括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而且还更加注重规则意识、权力制约观念等的培养,更要树立牢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要有学习国家方针政策,认清国家形势等过程。

第六,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不同。二者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都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都对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具有巨大的意义。但二者作用体现在不同之处,法治思维是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整体思维准则或是思维方式的,可以说是起到“掌舵人”的作用,而法律思维是具体到法律这一特有领域的思维,是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性思维,相对法治思维,可将之比作“水手”。二者不可或缺,但作用重点各有侧重。

考试复习指南答题第四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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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1、(单选题)依法行政是()的基础和保障。 A.文明执法 2、(单选题)在依法治国不断深入的当今, 行政机关()往往成为了行政权力运行中的 一大风险。 C.不依法决策 3、(单选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贯穿于宪法始终、体现在各部法律之内。B.权力制约 4、(单选题)培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先必须要(),深入学习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C.结合实际

5、(单选题)下列关于职权法定的表述错误的是()。 C.非经法律授权,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超出法律授权范围,不享有对有关事务的管理权,否则都属于刑事违法 6、(单选题)()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础内容和基本遵循。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7、(单选题)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C.共产党执政

8、(单选题)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载入宪法,明确规定“()”。B.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单选题)行政机关的岗位职责来自于(),必须要牢固树立岗位权力清单意识,在想问题、作决策和办事情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切实做到依法尽职、依法行权。C.法律授权 10、(单选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D.权力清单 11、(单选题)1991年11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向世界公布了新中国第一份()

江苏省盐城市2016届中考语文专题复习论述类文本解读—“论证思路”题的解题思路

论述类文本解读——“论证思路”题的解题思路 目标:学会把握议论文的论证思路并用正确的方法表述。 过程: 一、知识回顾 1.议论文的三要素是: 2.议论文基本的论证方法是: 常见的论证方法有: 3.议论文一般的结构方式是: 二、小试身手 (一)①“我们爱朋友犹如爱自己”,这样说是不恰当的,因为有许多事,我们不为自己做而只为朋友做。②有时去恳求一个卑鄙的人,有时去冒犯一个不该冒犯的人,这些为自己本不值得去做的事,为了朋友却欣然去做了。③在许多情况下,有美德的人宁肯牺牲自身利益,而使朋友得到欢乐。④所以,应该说,爱朋友胜过爱自己。 (西塞罗《论友谊》)1.这段文字的层次是:①②③④ 2.概括每层大意: (二)①淡定可以升华出一份高尚的精神追求。②当世人面对纷繁的诱惑不能自持、随波逐流的时候,心怀淡定的人却决不如此。③居里夫妇发现镭并提炼成功以后,镭将用于治疗癌症,他们本可以一夜之间成为百万富翁,但是他们认为,镭是一种元素,应该属于全人类。④他们因此不申请专利,也不保留任何权利,放弃发明所带来的一切物质利益。⑤可见,拥有了淡定的心态,面对名利就会不为所动,为了人类的幸福而甘愿奉献出自己的一切,这样的人生也绽放出灿烂的光芒。(2015盐城中考说明材料) 1.根据材料(一)的学习,你会从哪几个方面分析这段文字? 2.你能概括这段文字的论证思路吗?

(三)阅读《底线》(2014年扬州中考语文材料) ①一个物欲的时代和一个非物欲的时代,人的底线是不同的。社会的底线也在下降。所谓社会底线下降,就是容忍度的放宽。原先看不惯的,现在睁一眼闭一眼了;原先不能接受的,现在不接受也存在了。在商业博弈中,谎话欺骗全成了“智慧”;在社会利益竞争中,损人利己成了普遍的可以获利的现实;诚信有时非但无从兑现,甚至成为一种商业的吆喝或陷阱。在这样的社会生态中,人的底线不知不觉在下降。 ②可是这底线就像江河的水线,水有一定高度,船好行驶,人好游泳。如果有一天降到了底儿,大家就一起陷在烂泥里。我们连自己是脏是净是谁也不知道了。 ③所以,人总得有自己做人做事的底线。其实这底线原本是十分清楚的。比如人不能“见利忘义”“卖友求荣”“卖国求荣”“乘人之危”,不能“虐待父母”“以强凌弱”“恩将仇报”“落井投石”,还有“不义之财君莫取”“朋友妻不可欺”等等。 ④这个古来世人皆知的底线,也是处世为人的标准,似乎已被全线突破了。 ⑤底线无形地存在于两个地方。一在社会中,一在每个人心里。如果人们都降低自己的底线,社会的底线一定下降。社会失去共同遵守的底线,世道人伦一定败坏;如果人人守住底线,社会便拥有一条美丽的水准线——文明。因此说,守住底线,既为了成全社会,也是成全自己。 ⑥然而,这两个底线又相互影响。关键是在碰到低于你的底线时,你是降下自己的底线,随波速流,还是坚守自己的底线,洁身自好?有人说,在物欲和功利的社会里,这底线是脆弱的。依我看,社会的底线可能是脆弱的,人的底线依旧可以坚强,牢固不破。 ⑦底线是人的自我基准,道德的基准,处世为人的基准。 ⑧人的自信是建立在底线上的。没有底线,一定会是一塌糊涂的失败的自我,乃至失败的人生。有底线,起码在“人”的层面上,获得了成功的自我与成功的人生。 概括本段文字的论证思路。 三、交流探讨 1.你的答案跟“题干”有什么不同?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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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方式和特点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 1 、法律思维是主体认知客体的一种方法。 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指法律职业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客体是指法律规范和客观现实。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世界就分为主体和客体两部分。主体和客体相分而结成认识关系,认识的方法就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思维。法律是人类思维创造的产物,同时又具有独立于人类而存在的客观性,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理论为法律介入社会生活提供了依据,法律思维则为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的互动提供了方法。 2 、法律思维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最低标准的一个思考过程。 进入法律视野的客观事实经常呈现纷繁杂陈、杂乱无章的现象。这些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法律思维作为理性的思考方式,需要对大量的现象进行分析加工,无数客观外界的现象通过人的眼、耳、鼻、舌、身这五个官能反映到自己的头脑中来,开始是感性认识。这种感性材料积累多了,就会产生一个飞跃,变成了理性认识。这种飞跃本身就是思考的结果。 但是,由于法律思维的对象一般都是发生过的事实,法律职业者只能根据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只能达到程序要求的法律真实,而不可能完全再现客观真实。因此,法律思维虽然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的思考过程,但这种思考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标准,即所谓的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3 、法律思维以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为前提。 与法律职业者相关联的不仅是法律规范整体,还涉及到具体的事实构成。法律思维不可能凭空产生,其必然以对事物的先见为前提。所谓先见是指个人在评价事物时所必备的平台,其先前的生活阅历、知识等构成理解倾向的基础因素,不可避免

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能力

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能力 【摘要】十八大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表明,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文章分析了我国当前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问题能力现状,并从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问题的自觉性,改善法治环境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环境 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五部分,用一个专题,以较大篇幅论述了依法治国方略。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执政党报告中首次出现,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到如此高度,这说明,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建设已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发展中还存在一些社会矛盾亟待化解,法治建设任务任重道远。而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 一、深刻理解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内涵 2010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首次提出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的要求。党的十八大的提法则更进一步,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法治思维”是思想层面的要求。指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能够运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和逻辑对所遇到和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推理和做出结论的思想认识过程。法治思维强调思想转变,要求领导干部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时,无论是在决策、执行和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要做到权力行使的目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合法。 “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指领导干部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律创制的制度、机制、程序处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法。 二、当前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能力现状 从当前来看,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为我国社会整体法律素质的缩影,有了明显的提高,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观念和习惯也在逐步养成。但是种种现象也表明,领导干部,尤其是一些基层的领导干部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下问题。

法律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方式: 是指从法律的角度和逻辑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职业能力。在法治国家中,一切法律问题都必须用法律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和解决。 简述法理学研究对象。答: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所谓一般性问题,就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在内的法律运行全过程,以及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答: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为依据,总结以往法学研究的成果,我们可把法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如法院判决。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这两种说法意思是一致的,因为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这种统一性是建立在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基础之上的。法的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指除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从法的统一性又可以引申出来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制裁。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利益或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形式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是否具有国家强制力,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必须指出,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系统化的暴力。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惟一力量。 法的实质渊源,即法是根源于国家权力还是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主意志、人民意志抑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法治思维主题

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法治思维主题 让法治思维深入基层干部之心 过往的法治实践活动,我们对法治的追求总是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序位,法治经常沦为政治的附庸,在与政治的互动中,永远扮演着配角。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治思维不仅是对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是对整个社会的要求。“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只有基层干部做好表率作用,以法治思维方式处理问题、化解矛盾,才能真正建成法治国家。 学而思,做学法懂法的带头人。“法者,治之端也。学则治,不学则乱。”为官之义在于明法,基层领导干部学法懂法,不仅是修身自持的要求,更是适应依法治国、从严治党新常态的要求。要把学好“修身法”作为立身之本,把学好“专业法”作为执政之纲,把学好“民生法”作为重中之重,三者不偏废其一,既做到“术业有专攻”,又做到“十个指头弹钢琴”。要带头好学、勤学、真学、善学,带动所在部门、单位的干部职工一起学,形成上下齐学的良好氛围,使学法经常化、制度化。要有钻研精神,发动干部职工认真研读法规条文、思索法理,带着问题学习,联系实际思考,不断领悟、不断参透,克服“好学法,不求甚解”的心态,避免“学而不思则罔”的困境,做到学有所得、思有所悟。 思而行,做守法用法的先行者。基层领导干部光学不练,守法用法停留在脑海里、口号上,则如同耕地不播种,终无所获。扯开嗓子不如甩开膀子,行动是最好的诠释。要在法律框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坚持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做到心有所畏、身有所正、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谨慎处理公和私、情和法、利和法、权和法的关系,严于守法而不逾矩、不妄行。要带头严格依法行政,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把合不合法、合不合规作为决策的前置审查条件,切实做到决策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严于用法而不打折扣、不钻空子。要真正做到立说立行,把“修身法”融入到个人日常习惯中去,把“专业法”贯彻到具体工作实际中去,把“民生法”运用到为民服务工程中去,严于笃行而不抛弃、不放弃。 行而信,做尊法护法的卫道士。实践是意识的来源,意识具有能动性。正所谓行而信之,信而行之。基层领导干部只有不折不扣地依法行政,才能以上率下树立法治理念不动不摇;只有坚定法治信仰,才能更好地督促自身和下级依法行政不偏不倚。要带头尊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牢牢守住宪法法律不能逾越的底线,自觉消除人治思维和特权思想,把法律意识深化为内心信仰,转化为行为模式;要带头信法,领导干部信权不信法,群众也就会信访不信法。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养成凡事依靠法律解决的思维习惯;要带头护法,积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对那些法治观念淡薄、“拍脑袋”作决策、不作为、乱作为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人和事,坚决实行“零容忍”。 “法治才能大治,严治方为真治。”昔日曹操为整顿军纪,曾“割发代首”,树守法之典范,“于是三军悚然,无不禀遵军令”;当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领域的

法律基础法律思维方式

四、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修养 (一)法律思维方式 “在我们每天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很少意识到法律的存在或运行。我们付款,是认为这是应该的;我们尊重邻里的财产,是因为那是他们的;我们靠马路右边走,是因为这样做是谨慎行事。我们很少去考虑这些我们界定为…应该的?、…他们的?或…小心驾驶?的集体的判断和程序。”在一般公众的心目中,法律离我们日常生活的世界很遥远。“然而,在我们的社会生活里,随时随地渗透着一种平常而实在的法律。”诸如出生、死亡、婚姻、停车标志、警服、证书等无不显示着法律的存在。法律既平常又神秘,平常是因为其到处可见,而神秘则是因为其规则数量庞杂、原理高深难测。在推进法律职业化的进程中,法律的神秘又被推到了极端,出现了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分裂。与这种分裂倾向相反,在法治社会中也出现了另外一种倾向,即日常生活中又呈现出越来越多的法律性。这样,大众的日常思维与法律人的法律思维、生活的“自然”性与法律性就经常处于矛盾之中。 法律思维是人们运用法律概念、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去思考问题,表达和阐释法和法律现象的复杂的心理过程。 2.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讲法律 (1)法律思维要求以法律为准绳来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 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做出判断。如果脱离开法律来思考与处理问题,就根本谈不上什么法律思维。请看一则案例(材料案例2)。某年山东省日照市一次110特别行动中,公安人员追歹徒到男青年甲的菜园里,并发生了搏斗。公安人员最终制服了歹徒。正当公安人员押着歹徒准备离开时,甲对着众多记者和摄影机突然提出,要求公安人员赔偿被损害的20多棵萝卜。此事经媒体报道后,社会舆论一遍哗然,邻居谴责说:“公安人员是为了抓坏人,是为了大家,甲作为新时代的青年,不应当要求赔偿20多棵萝卜。”当事公安人员也表示不可理解,说:“当时我们一个同事身负重伤,鲜血直流,可甲居然提出赔偿他20多棵萝卜。”甲所在单位专门召开了一周的批判会,批判甲。在当年日照市评选精神文明先进单位中,甲所在单位也因此而失去了资格。甲在社会舆论的重压下,不得不离家住到姐姐家中,并且对记者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和反感。 讨论:人们为什么对甲的行为都只有从道德而没有从法律视角去评价呢? 教师小结:人们的意识和观念还局限于道德领域,没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学习法律后,就应当树立相应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结论: 以法律为准绳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而这就是法治思想 (2)当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时,要遵守有效的法律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法律明显不合理,也不能随意地抛弃或搁置法律。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在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我们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2、讲证据 法律思维要讲证据,以证据为根据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正确地分析与处理法律案件,就要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运用法律。其中首要问题就是证据问题。只要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讲证据,意味着思考与处理法律案件时,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法治国家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法治国家 [摘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十八大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是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新阐述。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 [关键词]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十八大报告中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首次在党的报告中对领导干部提出的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阐述、新要求。早在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就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从国务院发布的意见到党的报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提出表明了决策层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立场,表达了决策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和诠释,同时也是对中国是否坚持走法治道路以及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的明确回应。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内涵 究竟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按照法学专家的解释,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改革、发展、纠纷、维稳等各种相应问题以及对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而“法治方式”则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以及法治精神的指引下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律创制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处理各种改革、发展、纠纷、维稳等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争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式、方法。由此可见,法治思维强调的是一种法治理念。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法治思维就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思想上认识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对于中国的重要性,突出党对法治的理念态度,规则意识,这是在思想层面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明确要求。法治方式强调的是一种行为准则。报告中说:“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人类社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经历了从人治到法治、从权力支配法律到法律支配权力的历史发展过程。法治作为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运用法治方式意味着执政者要时刻用法律标尺来考量自己的行为,这是在操作执行层面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明确要求。 治国首在治吏,法治重在治权。“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中国的法治道路属于政府推进型,决定了领导层必须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方式的大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学习“法治方式”已经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对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要求。 二、制约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形成的因素

议论文论证思路及例题

议论文论证思路及例题 一.学习目标 1、学会具体分析议论文某个文段或者整篇文章的论证思路 2.了解议论文的结构与论证思路的关系,熟悉一般答题格式。 结构:引论——本论——结论 “最后”一类表承转的词语。 建议:连词+论证方法+论据概括+论点 例题:①珍惜亲情的“有效期限”。②父母可以陪伴你的上半生,却无法呵护你的下半生;儿女能够陪伴你的下半生,却不可能参与你的上半生……③你无法在所有的时空里称心如意拥有你想要的全部天伦之乐,就像一只鸟无法在每一个

季节都拥有自己优美的歌喉。④于是,有了孔子“父母在,不远游”的教诲;有了“香九龄,能温席”的孝行;有了“子欲养而亲不待”的慨叹……⑤亲情的“有效期限”贯穿了我们生命的全过程,充塞着我们心灵的每一个角落。 问:请你简要分析上述文字的论证过程。 解题分析: (3)解决问题(结论):得出什么结论;强调什么中心论点;号召人们什么;补充论证了什么。 B、 论点在开头: 格式:首先提出什么观点,接着用……事例或名言(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论证,

最后得出……的结论。 论点在结尾: 格式:首先举了(引了)……例子(名言)(从正反两方面),然后得出什么结论(或证明了……的观点) 例题: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师范读书时,正由于课外阅读了《新青年》等进步书刊, 起作用,他们的功成名就也是主观努力的结果。 问:说出论证过程 例题:要不耻下问。〈〈论语? 公冶长〉〉载:子贡问曰:“孔文子何以谓之文也?”子曰:“敏而好学,不耻下问,是以谓之文也.”意思是,要不耻于向地位或学问比自己差的人学习。这就是成语典故“不耻下问”的由来。自古以来,有成就

法律思维方式有哪些特征(最新)

法律思维方式有哪些特征 1 、法律思维是主体认知客体的一种方法。 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指法律职业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客体是指法律规范和客观现实。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世界就分为主体和客体两部分。主体和客体相分而结成认识关系,认识的方法就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思维。法律是人类思维创造的产物,同时又具有独立于人类而存在的客观性,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理论为法律介入社会生活提供了依据,法律思维则为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的互动提供了方法。 2 、法律思维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最低标准的一个思考过程。 进入法律视野的客观事实经常呈现纷繁杂陈、杂乱无章的现象。这些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法律思维作为理性的思考方式,需要对大量的现象进行分析加工,无数客观外界的现象通过人的眼、耳、鼻、舌、身这五个官能反映到自己的头脑中来,开始是感性认识。这种感性材料积累多了,就会产生一个飞跃,变成了理性认识。这种飞跃本身就是思考的结果。 但是,由于法律思维的对象一般都是发生过的事实,法律职业者只能根据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只能达到程序要求的法律真实,而不可能完全再现客观真实。因此,法律思维虽然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的思考过程,但这种思考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标准,即所谓的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3 、法律思维以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为前提。 与法律职业者相关联的不仅是法律规范整体,还涉及到具体的事实构成。法律思维不可能凭空产生,其必然以对事物的先见为前提。所谓先见是指个人在评价事物时所必备的平台,其先前的生活阅历、知识等构成理解倾向的基础因素,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的主观色彩。 法律职业者运用法律思维,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否则思考法律问题就会没有依据和方向;同时,法律职业者还必须具备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否则就无法认识事实构成。因此,只有具备了法律知识与先见这两个前提,法律思维才可能发生。 4 、法律思维以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为思考质料。 法律思维的逻辑起点是进入法律视野的自然事实或者说案件,这些自然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行为、动机等等。法律思维通过法律规范要求,区分出自然事实和法律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建构,区分出法律事实的性质。法律思

2017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 第 1 页 共 1 页 2017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 一、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概念和分类。二、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特殊思维,它指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主要包括:法律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是一种站在人性恶的立场上思考的一切行为的思维方法;是一种求实的以寻求利益为目的的思维方法。第二节法律渊源的识别一、法律渊源的概念法律渊源是指法官等职业法律群体对什么样的法律性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它包括法源理论和法律表现形式两个方面。二、法律渊源的识别三、法律渊源的主要表现形式法律渊源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约、法理学说、公平正义观念等。第三节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一、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概念,法律推理有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两种。二、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应具有合宪性、专门性及待处理案件的关联性特征。法律解释的原则主要包括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三、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凯程法硕优势: 凯程法硕辅导经验丰富,每年都有大量学员考取北大、清华、人大、中国政法、贸大、中财、北师大、中央民族大学、社科院、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等院校,在凯程官方网站有他们的经验谈视频,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他们的经验对每位同学都有很大的帮助。对法硕参考书、就业、择校、分数线、备考指导等不清楚的同学,可以查看凯程的官方网站,可以联系咨询老师,为同学们详细解答。 凯程法硕成功学员经验谈视频: 很多机构说自己考了多少人,亮出来多少经验谈,但是几乎没有机构把自己学员的经验谈视频亮出来,凯程有实力把凯程学员部分学员视频经验谈亮出来,体现凯程的绝对优势。详细请查看凯程官方网站法硕栏目。 凯程简介: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1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索玉柱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依法治国需要养成法治思维

依法治国需要养成法治思维 原文作者:佚名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历次党代会都根据党在不同阶段的历史任务,不断深化对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治国理念和指导方针的认识,并作出新的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大继往开来,不仅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要求,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且首次明确提出了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从而把党对法治的认识提升到了一个新水平。特别是法治思维问题的提出,预示着党在领导人民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将更加注重从精神文化的层面推动形成对法治的自觉认同和遵循。[论文] 思维本来是一个哲学概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思维是指处于理性认识阶段的人的思想过程,是客观现实在人的大脑中间接和概括的反映。以此观之,所谓法治思维,就是指人们对法治的原理、精神和本质的一种认识,以及由此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作为一种理性认识,法治思维具有理论性、连贯性、稳定性、规律性、辩证性等诸多特点,是引导人们尤其是治国理政者坚守法治、践行法治的重要逻辑出发点。 法治思维的核心是法治的理念、精神和原则。在通常意义上,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有时也与德治相提并论。不过,法治本身并不排斥德治,也毫不否认人在法治中的主观能动作用。从构成要件看,现代法治大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的权威得到普遍的尊重和服从,即法律至上原则;二是法律的制订充分体现了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理念和对人的权利平等保护的精神,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三是公权力受到法律和人民的有效监督与制约,即权力有限原则。在实际生活中,现代法治有许多不同的表现形式,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护人权、人人守法等等。所有这些归结到一点,就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各项活动都应该而且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或者说,在一个成型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必然成为人们奉行的一种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 纵观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程,法治思维课题的提出,深刻反映了当今我国法治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建国60多年来,从注重人治到重视法制,从加强法制到走向法治,从过去比较多地强调带有外部灌输性的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到养成内心深处的法治思维,我国的法治建设正一步步迈上社会主义法治中

如何分析论证思路

如何分析论证思路 试题特点: ?本题考查学生理清文章思路,把握议论文内部逻辑层次的能力。 ?考查学生阅读议论文的核心能力和思维的条理性。论证思路题的考查类型:?1 、文章某(些)段的论证过程。 ?2 、文章的某些段是从哪几个角度论证的? ?3 、文章的某部分能否删除, 为什么? ?4 、文章的某部分能否调换,为什么?题型1:分析某段的论证过程例一 读《冠军,曾“输在起跑线上”》请简要分析选文第②段的论证过程。 贝多芬曾说,只有在不利和艰难的遭遇里百折不挠才能成就卓越。江苏女孩吴晶从小双目失明,站在这样的“人生起跑线”上,她却乐观自信,在艰难中磨练自己,最终不仅成了杰出的残疾运动员,还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大学生。今年初,美国的斯坦福大学、耶鲁大学、哈佛大学都同意接收她入学。吴晶虽然“输在起跑线上”,但同样“跑”出了精彩的人生。再如,浙江的滕头村在创业发展之初,“起跑”时也大不如人,但坚持不懈的努力却使它成为闻名中外、富甲一方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典型。所以,自暴自弃、怨天尤人是无济于事的,只有充满自信,不言放弃,才能将“起跑线上的输”最终转变为“终点上的赢”。 这些答法对不对?为什么? ?答法一:这段用江苏女孩吴晶和浙江滕头村的事例证明中心论点。(答题不全面) ?答法二:先引用提出贝多芬的话证明要百折不挠才能成就卓越。然后列举江苏女孩吴晶从小双目失明,站在这样的“人生起跑线”上,她磨练自己,最终不仅成了杰出的残疾运动员。接着列举浙江的滕头村在创业发展之初,“起跑”时也大不如人,但坚持不懈的努力却使它成为闻名中外、富甲一方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典型。最后指出只有充满自信,不言放弃,才能将“起跑线上的输”最终转变为“终点上的赢”。从而证明了文章的中心论点。(概括不到位、不简练)

考试复习指南答题第四章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第四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1、(单选题)依法行政是()的基础和保障。A.文明执法 2、(单选题)在依法治国不断深入的当今,行政机关()往往成为了行政权力运行中 的一大风险。 C.不依法决策 3、(单选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贯穿于宪法始终、体现在各部法律之内。B.权力制约 4、(单选题)培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先必须要(),深入学习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C.结合实际 5、(单选题)下列关于职权法定的表述错误的是()。 C.非经法律授权,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超出法律授权范围,不享有对有关事务的管理权,否则都属于刑事违法 6、(单选题)()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础内容和基本遵循。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7、(单选题)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C.共产党执政

8、(单选题)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载入宪法,明确规定“()”。B.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单选题)行政机关的岗位职责来自于(),必须要牢固树立岗位权力清单意识,在想问题、作决策和办事情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切实做到依法尽职、依法行权。C.法律授权 10、(单选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D.权力清单 11、(单选题)1991年11月1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向世界公布了新中国第一份()的白皮书,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权在中国政治发展中的地位。 D.《中国的人权状况》 12、(单选题)()成为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抓手。 D.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13、(单选题)行政垄断指行政机关(),违法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违法指定特定企业从事特定业务、违法设置条件限制其他企业参与竞争等行为。 A.滥用行政权力 14、(单选题)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央的要求,把()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C.法制建设成效

简述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简述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你知道如何简述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吗?下面是整理的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一、法律至上。 指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显然这规矩就是规则,按规则来规范国家的行为,规范公民的行为。 规则治理与民主治理相辅相成。 法治本身也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反映民众期望,符合民众利益,体现了共同信念,共同理想,故法治应当受到尊重遵从。 国家行为和公民行为都应在法治框架下进行,法不阿贵,法不阿权,法律是平衡器。 无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是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和公民个人在做决策、解决问题时,都要遵从法律、依法办事,如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科学立法。 指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换言之,立法机关在符合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对必须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并形成法律规范的活动。 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构建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科学立法,体现良法之治。 只有良法之治才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效力。 三、严格执法。 它包含权由法定,权责相等,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说细一点,无权不执法,标准要一样,不能放松,不能走样,要严厉,要公平,要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凭好恶执法,不凭关系执法,不凭人情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如随意执法,则会秩序混乱,就等于人治。 四、公正司法,或称司法公正。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不付诸于实践,即使写在纸上,也形同虚设。 公正司法指弘扬法治,惩恶扬善,匡正压邪,要公开,要公平,要公正,无罪推定,罪由法定,罪行相当,公正裁判,禁止刑讯逼供这些现代法治原则,也是公正司法的重要标志。 当然公正司法,还靠独立司法做支撑。 司法不公永远是司法腐败之源。 五、保障人权。 以人为本,保护人权,实则是保障公民个人人权,规范公权,有效防止政府的侵害。

法律思维方式有哪些特征

法律思维方式有哪些特征 思维的分析和综合是相反而又紧密联系的同一思维过程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没有分析,人们则不能清楚地认识客观事物,各种对象就会变得笼统模糊;离开综合,人们则对客观事物的各个部分、个别特征等有机成分产生片面认识,无法从对象的有机组成因素中完整地认识事物。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法律思维方式有哪些特征,希望大家喜欢! 法律思维方式有哪些特征1 、法律思维是主体认知客体的一种方法。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指法律职业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客体是指法律规范和客观现实。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世界就分为主体和客体两部分。主体和客体相分而结成认识关系,认识的方法就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思维。法律是人类思维创造的产物,同时又具有独立于人类而存在的客观性,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理论为法律介入社会生活提供了依据,法律思维则为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的互动提供了方法。2 、法律思维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最低标准的一个思考过程。进入法律视野的客观事实经常呈现纷繁杂陈、杂乱无章的现象。这些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法律思维作为理性的思考方式,需要对大量的现象进行分析加工,无数客观外界的现象通过人的眼、耳、鼻、舌、身这五个官能反映到自己的头脑中来,开始是感性认识。这种感性材料积累多了,就会产生一个飞跃,变成了理性认识。这种飞跃本身就是思考的结果。但是,由于法律思维的对象一般都是发生过的事实,法律职业者只能根据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只能达到程序要求的法律真实,而不可能完全再现客观真实。因此,法律思维虽然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的思考过程,但这种思考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标准,即所谓的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3 、法律思维以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为前提。与法律职业者相关联的不仅是法律规范整体,还涉及到具体的事实构成。法律思维不可能凭空产生,其必然以对事物的先见为前提。所谓先见是指个人在评价事物时所必备的平台,其先前的生活阅历、知识等构成理解倾向的基础因素,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的主观色彩。法律职业者运用法律思维,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否则思考法律问题就会没有依据和方向;同时,法律职业者还必须具备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否则就无法认识事实构成。因此,只有具备了法律知识与先见这两个前提,法律思维才可能发生。 4 、法律思维以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为思考质料。法律思维的逻辑起点是进入法律视野的自然事实或者说案件,这些自然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行为、动机等等。法律思维通过法律规范要求,区分出自然事实和法律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建构,区分出法律事实的性质。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将法律研究和事实研究结合起来的过程,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则是这个思考过程的质料。用简图可以表示为:自然事实初步法律研究法律事实及其性质法律事实和证据研究深入法律研究裁判事实。 5 、法律思维以法治理念为价值指引,以定分止争为目的。如前所述,法律思维是一种法律方法,其既是实现法治的条件也是法治自身的固有要求。关于法律思维以法治理念为价值指引的问题,将在下文论述。多数情况下,法律思维表现为一个判断过程,以得出结论并给出理由为结果,其现实意义就是定分止争,即案件的审结。定分是对争执问题是与非的判断,止争是在判断的基础上据法裁断,给出法律结论和理由。在此,法律的目的与法律思维的结果形成了契合。法律思维的方式(1)法律思维必须以权利义务的分析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 (2)形式合理性优先于实质合理性; (3)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4)普遍正义优先于个案正义; (5)理由优先于结论; (6)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乔智)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途径

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途径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对这些思想进行了系统化阐释,对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破解社会治理难题,提出了更为具体、更为紧迫的要求。面对改革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新情况、新挑战,领导干部要“增强六个意识,提高六种能力”,在实践中学习好、运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增强公平正义意识,提高捍卫秩序能力。只有坚持公平正义,法治才能得到实现。牢固规则至上的思维。长期以来,遇事找关系、走后门的不良思维定势,导致办事不按规定“排队”,偏要“插队”,实则背离了公平公正原则。在法治社会,任何人都要遵守规则。强化规则至上思维,必须克服特权思想,通过制定权责清单、限制自由裁量权等措施,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透明。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只有坚持司法公正,把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作为标准和目标,提升法律公信力,纠正司法腐败、司法不公问题,才能守住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准确把握次序和秩序。讲次序就是讲规矩,就是尊重公序良俗和乡规民约。比如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应当自觉排队、礼让老弱,这里体现的既是次序也是规矩;但如果不

讲次序,推挤上车、争抢座位,就容易造成事故和伤亡,就影响了社会秩序,变成了法律问题。次序方面的问题主要用道德和规范来解决,秩序方面的问题主要用法律解决,通过约束和制裁不文明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增强公众知情意识,提高规范执法能力。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众知情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在信息化时代,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事件,信息是否公开,公众是否知情,往往是关键所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利。政府做出涉及民生的决策时,要保障公众知情权,特别是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好指引性告知和宣传,再进行严格执法,这有助于消除决策在执行中的障碍,避免因抵触情绪而出现“好心办坏事”的局面,保证执法的顺利实施。履行信息告知义务。随着公民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政府不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公民就可能依法起诉政府。激发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参与的基础是知情,公众参与公共决策过程,对决策的接受程度会大大提高,从而有利于决策的成功执行。通过公众的参与配合,使违法人员无落脚之地,达到源头治理的目的。 增强法律评价意识,提高行为判断能力。在信息化迅速发展的时代,准确的判断,有利于掌握事物的发展趋势,并作出正确决策。明确判断事件性质。运用法治思维综合衡量在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和矛盾,有意识地分析其属性、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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