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调控民法的路径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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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意义与内容

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意义与内容

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意义与内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意义与内容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宪法基本法。

作为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案的重要一环,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培养学生正确的法治观念,提升他们的法制素养具有深远的意义。

本文将从宪法的意义与内容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和理解宪法。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意义1. 弘扬宪法精神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能够帮助学生深入了解和理解宪法精神,加强对宪法的尊重和遵从。

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标准,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它是维护国家制度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根本依据和保障。

通过学习宪法,学生能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培养公民意识宪法是国家权力的源头和归宿,也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保障。

学习宪法不仅可以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还能够激发他们对公民权利的关注和维护。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例如言论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

通过学习宪法,学生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进一步培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公共事务。

3. 培养法治思维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能够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提升他们的法制素养。

宪法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法律体系,其中涉及人权保护、国家机构、法律体系、国家制度等方面内容。

通过学习宪法,学生能够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了解法律的作用和功能,形成正确的法治观念,培养独立思考和问题解决的能力。

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内容1. 宪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宣布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宪法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党的领导,保护人民的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

学生通过学习这些基本原则,能够从宪法层面上理解和把握党的基本路线,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

现代法中的民法与宪法关系

现代法中的民法与宪法关系
21 0 1年 3月
鲁 东 大 学 学 报 ( 学社 会 科 学 版 ) 哲 L dn nvrt JunlP i sp yadSca Si csE io ) uo gU i sy ora( hl oh n oi c ne dtn e i o l e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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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8卷第 2期
而要 求对私 权进行 较 多的规定 ; 其次 , 法典乃 习 该
惯法 之 汇编 , 习惯 法 又 以私 法为 主 ; 而 再次 , 重 在
值无 涉 的体 系 , 宁 是 包 含 着价 值 评 价 的标 准 。 毋 鉴 于 诸 多 学 者 将 法 律 分 为 外 部 体 系 与 内 部 体 系 , ¨ 笔者 对法律 地位 的判 断就采 取 规 范效
分 , 管并非 绝对 的分 离 。但学 界 在探 讨 二 者关 尽
系时将 区分 民法与宪 法关 系的这 两种面 向 区分 开 来, 在一 定程度 上导致 了问题 的复 杂 。因此 , 本文
故 本文对 民法 地位 的考察 以古代 成 文 法 、 近代 法 和现代法 的分期 进行 。分期依 据作 为上层建 筑经 济 基础 的经济关 系 , 别 为奴 隶 制 社会 到 封建 社 分 会 的简单 商 品经济 时期 , 工业 革命 以来 的 自由资 本 主义经 济时期 , 二战 以后 的混合资本 主义 时期 。
民法典 的建构 以及 司法 实践 中法官 做 出正 当判决
具有重 大意义 。

规范 。以《 十二表 法》 为例 , 部成 为 罗 马法基 础 这
的法 典 " 分 为传唤 、 审判 、 偿 、 父 权 、 承 及 求 家 继 监护 、 有权 及 占有 、 屋及 土 地 、 所 房 私犯 、 法 、 公 宗

宪法的法理原则与权力制衡

宪法的法理原则与权力制衡

宪法的法理原则与权力制衡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是规范国家政治制度与国家组织机构运行的基本法律文件。

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与责任,还保障了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而宪法的法理原则及权力制衡机制则是确保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一、宪法的法理原则宪法的法理原则是指宪法制定和解释所遵循的原则与方法。

我国宪法法理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依法治国原则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础,也是权力运行的规范。

宪法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及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权利与利益。

2. 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基本原则,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人民有权通过选举和参与政治活动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对国家的政策与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

3. 国家分权原则我国采用了宪法赋予的权力制衡机制,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个独立的机关,并规定了它们的权力范围和职责。

这样可以避免过度集中的政治权力,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4. 保障公民权利原则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各个方面的权益。

5.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无论个人的地位、身份、宗教信仰、财富等都不应该影响法律的适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宪法中的权力制衡机制宪法的权力制衡机制是为了避免国家权力过度集中,保障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我国宪法中,权力制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机关的权力制衡我国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和修改法律。

立法机关对行政、司法机关有监督权力,可以制定法律对其进行制约和监督。

2. 行政机关的权力制衡宪法规定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是行政机关,负责行政管理。

在我国,行政机关的权力制衡主要体现在政府内部的垂直和水平监督机制上,以及行政法院的独立运行。

宪法实施的主要路径

宪法实施的主要路径

宪法实施的主要路径宪法的实施是任何一个国家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制约、规范和约束国家机关、公民、法律人士和各方面社会生活发展的重要规范和指导。

宪法实施的主要路径包括宪法制定和修正、宪法监督和宪法实践三个方面。

一、宪法制定和修正宪法制定和修正是宪法实施的首要关键。

宪法制定和修正的主要路径包括宪法制定和修正程序、宪法的内容和精神、宪法制定和修正结果的效力和约束力等方面。

1.宪法制定和修正程序制定和修正宪法的程序是宪法实施的基础和保障。

在宪法制定和修正的过程中,需要进行相关的立法程序,涉及到宪法的制定和修正的要素、时间、程序、程序规定等方面。

宪法制定和修正的程序必须也紧密地结合国家的具体情况和现状,符合于社会的出现的需求和老百姓的利益,而不是凭空的安排或是没有一定的参考和依据。

2.宪法的内容和精神宪法内容和精神集中关注于宪法的制定和修正本身,关注于宪法的目的和意义,关注于宪法对国家机关、公民和社会的指导作用,关注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地位等方面。

因此,在宪法制定和修正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结合国情的原则,重视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注重科学、民主和公正的原则,确保宪法内容和精神的正确性和适应性。

3.宪法制定和修正结果的效力和约束力宪法制定和修正的结果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基础。

宪法制定和修正结果必须具有较高的效力和约束力,才能真正地维护和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地位。

因此,在宪法制定和修正的过程中,需要依法定制关于宪法结果的规范,包括宪法规定的效力和约束力,以及法律的规范与权威性等。

宪法制定和修正结果必须确保有力有序的实现宪法的实施,为国家的法制化、现代化、民主化、和谐化提供坚实保障。

二、宪法监督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和裁判机制。

宪法监督的主要路径包括监督机构的建设和完善、宪法监督的方式与手段、宪法监督的效力和作用等方面。

1.监督机构的建设和完善宪法监督机构的建设和完善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和要素。

在宪法监督机构的建设和完善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到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人民代表大会等各个社会组织和力量的合作和协调。

宪法对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宪法对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宪法对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宪法对依法治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 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宗教信仰、组织结社、平等权利等。

宪法的存在和实施,保障了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确保了公民享有平等和公正的法治环境。

2. 约束政府权力:宪法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以及对政府行为的限制和制约。

宪法规定了政府权力的来源和运行机制,明确了政府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和程序,不得滥用权力。

这对于保障公民的利益、防止专断和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3. 统一社会秩序:宪法确立了统一的法律秩序,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为社会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治理框架。

在宪法的基础上,能够形成全体公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4. 保障法治原则:宪法确立了法治原则,要求国家、政府和社会各方遵守法律,保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

依法治国的核心理念就是依靠法律来行使权力、管理社会、解决纠纷、保障公民权益。

宪法的存在和实施,促进了法治思维的树立和法治体系的建设。

5. 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宪法强调平等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和机会,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宪法规定
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责任,落实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要求。

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实现公正、公平和包容的社会发展。

总之,宪法对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在于保障公民权利、约束政府权力、统一社会秩序、保障法治原则和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只有通过依法治国,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民权益的保障。

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

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

“ 神支 撑” 该在 宪法 层里 获得 来源 并 由宪政 的 精 应 理 念构 筑 。 现 代行政 法 治 的核 心 问题 就 是 围 绕 着“ 障 保
权 利 与 制 约 权 力 ” 关 系 而 展 开 的 , 现 行 政 法 治 的 实
政信 息 的公 开成 为 政 府 法制 建设 的重 要 任 务 ; 在 行政 自由裁量 的领域 , 也体 现 出以人 为本 的精 神 ;
依 法行 政 的基本 法律框 架 已初 步确 立 , 行政 诉 如《 讼 法 》《 、 国家 赔偿 法 》 《 政 处 罚 法 》《 政 复 议 、行 、行 法》 等规 范具 体 行政 行 为 的法 律 都体 现 了人 权 保 障的宪 政理 念 ; 行政 执法 和监 督领 域 , 障人 权 在 保 也具 有 特别 重 要 的 意 义 。可 以说 , 离开 了人 权 保 障 的宪法 基础 , 行政 法就 会脱 离现 代 法治 的轨道 , 背 离 法 治 的核 心 价 值 追 求 , 治 政 府 也 不 可 能 法
的任 意权 力加 以限 制 , 以免 公 民个 人 及 其 财产 沦
为政 府恣 意 支 配 的 工 具 ” J 口 。由 于 宪 法与 行 政 法 在 限制政 府权 力 和 维 护 公 共 利益 方 面 的一 致 性 , 因此 , 法与 行政 法在 价值 上具 有 同一性 。 宪 公 共 权力 是政 府 为实现 公共 利益 的 目标 而进 行活 动 的工具 , 它来 源 于人 民 , 人 民将 自己固有 是 权 利 的一 部分让 渡 的结 果 , 人 民权 利 的派生 物 。 是 人 民通 过 宪法规 定 了政府 权 力 , 因此 , 公法 成为 政 府 拥有 和行 使公 共 权 力 的依 据 , 政 府 公 共 权 力 有 作用 的领域 就 存 在 公 法 。其 中 , 法 与 整 个 公 共 宪 权 力相 关 , 它解 决 政 府公 共 权 力 与 公 民个 人 权 利 之 间 的界 限以及 公共 权力 在不 同政 府 机构之 间 的 配置 与运 行 问题 ; 政 法 则 是 以公 共权 力 的一 部 行 分一一 行 政权 为 核心 , 于行 政 权 而 产 生 的行 政 基

保障宪法实施的意义

保障宪法实施的意义

保障宪法实施的意义
保障宪法实施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宪法实施使得这些权利和自由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例如,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人身自由等,保障宪法实施可以确保公民享有这些权利,不受侵犯。

2. 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框架,保障宪法实施可以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安全。

宪法实施对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维护国家的长期稳定和安全。

3. 规范政府权力:宪法规定了政府的权力和职责,保障宪法实施可以限制政府的权力,使政府依法行使职责,并避免滥用权力。

宪法实施对于建立权力制衡、防止腐败和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4. 保障司法独立和法治原则:宪法规定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法治原则,保障宪法实施可以保证司法机构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环境。

总之,保障宪法实施的意义在于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规范政府权力、保障司法独立和法治原则,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环境,促进国家长期稳定和发展。

宪法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依法治国的意义

宪法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依法治国的意义

宪法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依法治国的
意义
宪法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确立了法治的基本原则:宪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基本框架和底线。

宪法规定了平等、人权、自由、民主等法治原则,明确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事务都以法律为依据和保障。

2. 保障了公民权利和法律权益: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和人权,明确了公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结社等自由权利,同时强调了平等、民主、法治的原则,保障了公民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权益。

3. 建立了权力制约和平衡机制:宪法设立了国家权力的机关和职能,并通过在宪法中规定的制约机制来避免滥用权力和保障人民的利益。

宪法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权力机制和权力划分,确保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助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宪法中规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生态环境保护、教育事业等方面的原则和要求,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5. 增强了国家的法律实施力和公信力: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法规,具有广泛的法律约束力和公信力。

遵守宪法,参与法治活动,维护法律权益使国家具有高度的法治性,增强了国家形象和吸引力,提高了国际社会的信任和合作。

总之,宪法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依法治国的意义在于规定了法治的基本原则,保障了公民权利和法律权益,建立了权力制约和平衡机制,助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增强了国家的法律实施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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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调控民法的路径与意义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理念的深入,宪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不断加强,宪法不仅仅是立法需要认真对待的,更是司法需要认真对待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人权的司法保障”要求,我国将进一步发挥司法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这也意味着宪法将在司法实践中起到更重要的作用。

而在民事领域中,涉及国家对人权的保障义务和国家对私法自治的尊重与保护义务之间的冲突,如何更好地协调两者之间关系,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探讨。

宪法与民法关系之争在我国由来已久,其源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两大疑难问题:民事立法符合市场经济发展但可能与宪法文本规范相冲突,那么是否存在着“良性违宪”?①民事法院法官是否可以依据宪法相关规定来审理案件,这是否是法官在解释宪法?是否与宪法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宪法解释机关相冲突?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则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待宪法与民法的关系,两者是母子关系,是公法与私法关系,还是根本法与部门法关系?也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宪法权利条款与民事法律规范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升华仅仅具有一种宣示意义呢,还是具有实际的操作意义??对于前一个理论性问题,我国法学界逐渐形成一个共识,即宪法是统领公法与私法的根本法,民法是部门法中的私法:②而对于后一个问题,由于涉及国家宪政权力架构,而且由于我国目前仍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学者们似乎更倾向于认为,宪法虽然是统领各部门法的根本法,但这并不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本文拟通过相关案例来说明,宪法对民法的统领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在德国表现为宪法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衔接。

(一)我国宪法适用民事领域的四个发展阶段人民法院在民事法官是否可以引用宪法这一问题上的态度变化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明确在案件的审理中不能引用宪法;第二个阶段是笼统地引用宪法的原则或精神来审理案件;第三个阶段是在审理文书中具体指出所引用的宪法条款;第四个阶段是再次间接否定法院可以引用宪法。

第一阶段,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引用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批复》(1955年7月30日)中明确指出,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1986年10月28日)中明确列举了人民法院可以引用的法律规范,其中没有出现宪法。

第二阶段,1988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88)民他字第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中指出,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在批复中指出,民事行为违反了宪法的规定。

?此后,地方人民法院即采取这种不具体地引用宪法条款的方式来审理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人民法院只简单地提及宪法以加强说服力,这样既避免了引用宪法条款之嫌,又达到了增加说服力的目的。

④第三阶段,1997年9月22日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吴粉女退休后犯罪刑满释放诉上海长宁区市政工程管理所恢复退休金待遇案”,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4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金待遇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社会经济权利,……(被告)拒绝给予(原告)退休金待遇,亦缺乏充足的根据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应办妥有关手续”。

这一案例被1999年的《人民法院案例选》收录。

⑤1999年3月28日,四川省眉山县人民法院受理“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被告第八公司在与被告罗友敏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友敏负责’,把只有企业才能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前述有关规定。

”这一直接援引宪法条款审判的案例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5期发布。

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实践中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

③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进一步推动了地方人民法院直接援引宪法条款审判的热情。

④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发布的《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将该案定性为是宪法基本权利纠纷案件。

第四阶段,2008年12月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共废止了27项司法解释。

其中以‘‘已停止适用”为理由,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即“法释G001〕25号”),该决定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齐玉苓案的司法解释被废止,其意义到底是什么?有学者认为,该批复被废止的意义有两种可能性:第一,宪法规定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不能适用于齐玉苓这类民事案件,这是对“批复”停止适用的狭义理解。

第二,我国宪法条文并不可以被法院援引作为判案的依据,这是对“批复”停止适用的广义理解。

如果从广义上来理解,似乎是对我国有关宪法是否适用于民事领域的争议有了个权威的定论,而这似乎又回到了起点。

(二)宪法适用于民事领域的学说在法学界,学者们对于宪法是否可以适用于民事领域的规范层面问题进行了探讨,其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直接适用说20世纪90年代中期,很多学者在中国主流的法学期刊上发表文章,支持法院直接引用宪法条款进行审判。

⑤其理由很简单,宪法也是法,当然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2.选择性适用说2001年后,学者们对宪法基本权利条款效力理论进行了反思,发现在将西方宪法基本权利理论引入中国时面临着一个宪法制度上的阻碍,即宪法解释权的配置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才拥有宪法解释权,那么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引用宪法是否在解释宪法呢?是否违反了宪法对权力分配的规定呢?对此有学者认为,法院引用宪法只是对判决结果提供了价值上的论证,这并不是在解释宪法。

①而童之伟教授则认为法院的做法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遵守性援用”,一种是“适用性援用”。

两者的区别在于:(1)法院是否依赖有关宪法条文作为其判决的直接依据;(2)有关宪法条文的含义是否完全明确、并无争议、无需法院对它进行解释。

如果引用的宪法条文无任何争议,法院无需作任何解释,只是将之作为论证或说理的一部分,判决的直接依据是宪法以外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那么这便是“遵守性援用”的情况;反之则是“适用性援用”。

前者是可以的,后者不可以,因为后者是在解释宪法。

童教授列举:1988年撮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和2001年撮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即“法释(2001〕5号”都是“适用性援用”,特别是2001年的批复直接指出,陈晓琪侵犯了齐玉苓宪法上的受教育权,这完全是将宪法上的受教育基本权利直接适用于民事案件,所以完全是一个“适用性援用”,法院是不能直接适用宪法来裁判的,更不能将宪法基本权利条款适用于民法中的私人行为。

②3.完全不适用说根据一般宪法学原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用来规范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基本权利本身是对“国家一人民”关系的一种表述,仅在‘‘国家一人民”之间这个特定公法背景下才存在;若抽离这一背景,场景换为私法领域,基本权利立刻化为乌有。

私人拥有的又能被其他私人侵犯的,只能是民事权益“私人间基本权利的侵犯”本身就是个“关公战秦琼”的问题。

③可见在我国,对于宪法是否适用于民事领域的探讨主要是在规范层面上进行的,其中涉及宪法解释权的分配、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等。

如果仅从规范层面来理解,会造成许多现实的问题。

例如,如果我们认为宪法解释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所有,我们就会得出法官不可以解释宪法,极端一点的,我们就说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不可以引用宪法,但这又与宪法也是法这一原理相冲突;妥协一点的,就是在实现中区分,哪些情况是法官在解释宪法,哪些情况是法官在以宪法为依据,但是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都无法提出一个明确的区分标准。

所以宪法是否适用民事领域的问题在中国陷入一个死胡同。

那么如何将宪法解释权的唯一性与宪法是法,宪法基本权利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这两个价值规范在现实中很好地融合在一起呢?德国宪法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探索值得我们借鉴。

三、德国基本法调控民法的路径及其意义与美国不同,德国宪法理论认为宪法解释权与法官纠纷裁决权是不相同的,但是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又是可以直接适用的,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具体到民事案件中,德国宪法理论认为,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可以有选择地适用于民事领域,但是其标准并不是法官是否解释了宪法,而是根据案件所涉及的权利是否具有公法属性,而判断权利属性的方法主要有四种路径。

(一)基本法调控民法的四种路径1.基本法通过民法一般条款来间接调控私主体行为在1958年“联合抵制电影案”中,①联邦宪法法院首次回应了宪法是否适用于民事领域的问题,也就是宪法第三人效力问题。

它首先否定了两种极端的观点:将基本权利视为是一种完全针对国家的规范或将其视为一种还可以直接针对公民个人的规范,这两种观点宪法法院都不予以支持,《基本法》并非价值中立的文件,其基本权利条款建立了价值的客观秩序,而这一秩序又显著加强了基本权利的效力,成为衡量立法、公共行政和司法领域中所有行为的准绳。

因此基本权利影响私法,每项私法条款都必须符合这项价值体系,且都必须根据其精神予以解释。

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法基本权利都可以直接适用于私法领域,是否适用于私法还要看宪法基本权利与私法条款的关系。

如果宪法基本权利影响了私法条款,那么民事法院的法官就必须运用宪法基本权利来解释私法条款。

德国《民法典》第826条禁止“违反良好道德故意损害他人”的行为,这是一项超越私法的社会性规范,因此脱离了单纯由私法控制的范畴而进入公法领域。

对这类社会规范的解释必须考虑整个民族的价值观念,因此这类私法条款将会受到宪法的显著影响。

如果法官在解释私法一般条款时,忽视了宪法基本权利对该条款的影响,那么他就侵犯了客观宪法价值秩序,同时他作为公共官员还侵犯了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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