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宪法概念及宪法规范性
宪法概述

二、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定义
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大法。
二、宪法的特征(为什么说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1、内容的根本性(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
一般法律只规定有关国家、社会某一方面的问题);
2、效力的最高性(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最大权威性,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宪法比一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三、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基本原则:
(1)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2)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4)民主集中制。
四、宪法是国家最高法
(一)、宪法堪称“母法”,由五个部分组成: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
(二)、宪法为什么被称为最高法?
1、宪法规定国家最重要的根本问题,国家制度与基本国策
(1)国体:即国家性质。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政体:即政治制度。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3)国家结构形式: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4)国家基本国策:如改革开发、一国两制、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2、宪法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
(1)横向:
(2)纵向:主要由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组成。
宪法笔记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1.宪法的概念:1,原始意义上的宪法,国家组织法2,立宪意义上的宪法,限制国家权利而保障人权3,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规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在一个国家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4,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宪法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内容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3,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表现:1,宪法是一般法律制定基础和依据2,一般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3.宪法制定与普通法律的不同1,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其职责就是起草或指定宪法,在完成任务后,即予以解散2,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代表的特定多数4.宪法修改与普通法律不同1,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2,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3,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是指在一个国家之内,相对于所有社会主体的行为,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
宪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国家权力,而国家权力运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包括依据宪法制定法律和依据宪法作出具体的宪法行为。
国家权力运行最基本的方式是制定法律。
5.宪法的本质特征宪法是一国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的体现。
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要的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反映阶级关系对比关系,表现在: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主要表现为1,当阶级力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同志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发生宪法阶级性质的转换2,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总体框架相同而具体的对比关系存在量的差异时,宪法的具体内容也有所变化(同一国家+不同国家))6.成文宪法: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不成文宪法: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宪法规范特点

宪法规范特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体国民共同创制和共同遵守的最高法律。
它是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的基本准则,对于维护国家权威、实现政治体制正当性、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宪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最高性: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都必须遵守和符合宪法的规定。
任何其他法律和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如有抵触,宪法必须优先适用。
这是维护宪法权威和保障公正正义的基础。
2. 广泛性:宪法规范广泛,包括了国家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公民权利和义务、国家政策等方面的内容。
宪法关系到国家全体人民的权益,是国家制度和政策的总纲,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3. 稳定性:宪法的修订一般需要经过较为严格的程序,需要通过比较高的法定门槛,才能使宪法发生变动。
这种稳定性保证了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有利于社会秩序和法治的维护。
4. 基本性:宪法规范的内容是国家制度和政策的基本问题,是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的基本准则。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权力的组织运行方式,是规范国家行为和公民行为的基础。
5. 法律性:宪法是一部法律,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它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来源、行使和限制,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约束力。
宪法的实施必须依法进行,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违反宪法。
6. 人权保障: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
宪法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财产权、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保障。
7. 强制性:宪法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和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宪法的规定。
宪法规定了公共权力的运行原则和规则,对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和法律秩序具有强制力,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8. 可变性:宪法是有一定可变性的,可以根据国家的需要和情况进行修订和变更。
宪法修订的程序和条件一般比较严格,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进行,以确保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宪法重要知识点总结大全

宪法重要知识点总结大全一、宪法的含义和作用宪法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的总章,是最高的法律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切法律和法规的法源,是国家治理和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则。
宪法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国家权力机构的运行。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权力机构的组织、职权和运行方式,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制约,确保国家权力的合法行使。
2、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享有言论、出版、宗教、信仰、集会等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规范国家机构与个人、单位的关系。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与个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机构的合法权力。
4、稳定国家政治生活。
宪法为国家政治生活提供了基本的制度和规则,为国家的政治生活提供了基本框架和指导原则,促进了国家政治生活的稳定和发展。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我国宪法包括了宪法的总纲和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1、总纲。
宪法总纲规定了宪法的性质和地位、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的根本目标和基本原则、国家的国体和国家权力的分配、宪法的权威和效力等内容,是宪法的总则和总章,是我国宪法的基本依据。
2、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包括国家的性质和性质,国家元首和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职能和权力机构的运行方式等内容,是我国政治生活的基本制度。
3、国家的根本目标和基本原则。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根本目标和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方向、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原则等内容,是国家发展的基本指导和保障。
4、国家的国体和国家权力的分配。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体和国家权力的分配,包括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的行政体制、国家的司法体制等内容,是国家的国体和国家权力的组织规范。
5、宪法的权威和效力。
宪法规定了宪法的权威和效力,包括宪法的权威性质和宪法的效力范围、宪法法律的法律地位等内容,是宪法权威和效力的法律保障。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宪法的精神和要义,是国家政治生活中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
关于宪法的概念原则作用有什么

关于宪法的概念原则作用有什么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权力的分配与约束、公民权利和义务等重要事项。
下面将详细探讨宪法的概念、原则以及作用。
一、宪法的概念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它是国家政治和法律体系的基石。
宪法规定了国家组织和机构、国家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的内容通常包括宪法章程、人民权利和自由、国家机构、地方自治、国家经济与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二、宪法的原则1.法治原则:宪法确立了法治原则,即国家权力受法律约束,所有公民都平等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依据,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2.人民主权原则:宪法认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所有国家权力都来自于人民,并且必须为人民谋福祉。
这一原则强调了人民的参与和监督国家事务的权力,确保了国家的民主性质。
3.保护公民权利的原则: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它保护了公民免受国家滥用权力的侵害,给予了公民发展个人能力和实现自身价值的空间。
4.分权原则:宪法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并规定它们的相互制约与平衡,以避免权力滥用和集中。
这一原则确保了国家政权的稳定运行和公正性。
5.变革与发展原则:宪法必须能够适应社会变革和实践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进行修订和完善,并保持其权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宪法的变革可以通过修宪程序来进行,以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
三、宪法的作用1.约束和规范国家权力: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权力范围、职责和行使方式,通过制度设计和权力制衡确保国家权力不被滥用。
宪法设立的监督机制和法律程序有效约束国家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权力,确保他们公正行使权力。
2.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为其提供了法律保护。
宪法明确了公民的权力和权利,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并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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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第一节宪法的概述一、宪法的概念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确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
相同:都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即通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工具。
不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是民主政治制度化、法制化的基本形式,反映着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主要表现在:(一)宪法的内容与一般法律不同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的问题,包括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一般法律之规定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具体内容。
宪法主要规定以下内容:一是国家的主权归属和政治统治之形态和基础,这可以称之为宪法规范的根本制度层面;二是有关国家生活中的基本体制和原则,这属于宪法规定的国家和社会运作的的体制层面;三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权利的范围界限和具体内容,这是宪法规定的操作层面。
(二)宪法的法律效力和一般法律不同宪法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它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不能违背宪法的原则,不能与宪法的条文相抵触。
(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不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都是有特定的机关依照特定的程序进行的。
一般法律都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者修改。
(四)对宪法的解释和监督实施有特别的规定①立法机构解释制,即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②普通司法机构解释制,即由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③特设机构解释权,即设立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机构行驶宪法解释权。
二、宪法的历史沿革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正式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
三、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精神(一)宪法的普遍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的逻辑起点。
宪法

宪法一、概念: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与普通法律的区别与联系:1 区别: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及其表现(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与精神相违背;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并非普通立法机关;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制定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四分之三以上的半数通过,普通法律一般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名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名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半数通过。
)2、联系: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都是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实现资产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内容都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三、宪法的根本属性:1 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2 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 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的集中表现四、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1 产生:1949年9月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第一次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通过了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有许多错误的宪法1978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虽经1979和1980两次局部修改,但总体上不能适应新时代的发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名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的内容:1982年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修改的,在结构上除序言以外,仍然包括第四章,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歌国旗国徽首都共138条宪法主要内容和特点:1、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2、明确国家新时期的根本任务3、重视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国家机构的设置4、规定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文化制度5、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6、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7、维护国家统一和名族团结。
宪法的名词解释

宪法的名词解释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组织结构、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确保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宪法的名词解释涵盖了它的主要内容、性质和作用等方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索宪法的名词解释,以期更好地理解宪法的意义与用途。
一、宪法的起源和定义宪法一词源于拉丁语“constitutio”,最早出现在罗马帝国时期。
它最早的含义是指罗马帝国君主所颁布的法令。
随着时间的推移,宪法逐渐演变成了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法律。
不同国家的宪法定义略有差别,但总体上可以理解为一部国家根本法,目的是确立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律文书,其主要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
首先,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组织结构,例如国家元首和政府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其次,宪法界定了国家权力的范围、机构和运行方式,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三个基本权力机关。
再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例如言论自由、私人财产权和选举权等。
最后,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政权的交接方式和修宪程序等。
三、宪法的性质和特点宪法具有一系列独特的性质和特点,这些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的重要性和法律地位。
首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是其他法律的根本依据和准绳。
宪法明确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保证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次,宪法是一部长期有效的法律,其修订和废止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和条件。
宪法的长期有效可以保护公民的权益,避免政治权力的滥用。
最后,宪法是国家社会制度的基础,它为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等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宪法的作用和意义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深远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宪法是维护国家政权合法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手段。
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和运行方式,控制和限制政治权力,保障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其次,宪法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限,防止政治腐败和权力滥用,促使政府履行其职能,服务社会和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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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概念及宪法规范性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浅析宪法概念及宪法规范性 摘要本文首先从我国宪法概念定义的现状出发,引申出界定“宪法是什么”的必要性;并驳斥“宪法不是法”这一现象;其次讨论宪法应具有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宪法只在第62条第(2)项以及第67条第(1)项简单地规定了宪法监督制度,并没有完善地规定违宪审查制度,这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宪法的权威性与实效性,因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实属必要。 关键词宪法概念规范性实效性违宪审查 宪法概念是宪法学研究的基础性和根本性问题之一,属于一般法律学说的研究领域。关于“宪法是什么”的表述,学界有不下三百多种的理解,传统的宪法概念一次次被突破,新的见解不断产生,对宪法概念的探讨从未停止过,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作为一名学习宪法的后生,自是甚为愉然。但遗憾的是,学者们基本上都是从一种抽象的、高度概括的角度去阐释“宪法是什么”,以便达到一种包罗万象的程度,从而形成宪法概念的经典定义与常识观点。然而很少有学者着手于以宪法的某一或某几个具体特征为出发点和落脚处来定义宪法,来梳理和缕析宪法到底是什么。 首先借用某君的一句话来明解宪法在我国的当前地位,即“在当今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任何一部规范性文件像宪法这样重要,也没有任何一部规范性文件像宪法这样不重要。”这句表达本人十分赞同。一方面,宪法为什么最重要呢理由与原因肯定如下: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调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是其他部门法的立法根据和立法基础;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较之其他法律更为严格,等等。总之,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另一方面,宪法为什么又是最不重要呢答案也很明显:我国宪法没有司法化,条款中没有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诉讼机制的规定。说白了,就是我国现行宪法“没有牙齿”。在英语世界里,如果一部法律没有相应配套的罚则,或者没有什么实效性,就会被称为“没有牙齿”的法。借用这样的说辞反观我国当今的法律体系,现行宪法正是一部典型的“没有牙齿”的法律。 有些学者一直在思索如此问题却也不得其解,即研究宪法的概念到底有无必要英国宪法史学家梅特兰(maitland)在其《英格兰宪法史》一书中作这样的评述,“宪法”几乎根本就不是法律文件中的专门术语。他接着说道:“我并不关心这一术语是否曾出现在制定法中,或者哪个法官自告奋勇地为它下定义。”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学者认为需要认真探究并明确厘定这一概念,因为他们遇到的不仅是实践问题,还有来自理论的困扰。学者之所以努力为宪法下定义,其中一个目的就是为了说明,我们该怎样在法律制度中使用“宪法”一词,这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比如说,这些学者想要弄明白宪法与行政法或者其他部门法的区别,大范围地说就是划定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界线。人们探究“什么是宪法”这一问题的另一个目的则在于,他们想弄清楚: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中所包含的宪法性规则和通过政治常例或宪法惯例而确立的宪法性规则之间到底有没有明确的区别。戴雪在其《英宪精义》一书中也曾讨论过这个话题。诚然,在此,我们可以很肯定,研究“宪法究竟是什么”这一课题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历史必然性。 既然上文已经肯定了研究宪法内涵的必要性与必然性,因此大多数学者只是在定义宪法的方式与方法上以及最终得到的结论上存在分歧与争议而已。但是,最近几年来,现实的生活和实践已经屡屡向我们发问:宪法到底是不是法这是一个令人震惊并感觉危险的问题,但也不乏省思性。虽然它亵渎了宪法的应有权威,但却又实实在在。比如,讨论某个问题是不是宪法问题、某个诉讼是不是宪法诉讼,那些繁杂的定义又表现出“无所适从”和“力不从心”。如果宪法只能作为立法的根据,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而且又无适当地程序和机构来审查立法是否违宪并予以纠正或救济,那么,质问宪法是不是法,便不足为怪了。和其他部门法相比,宪法的确带有浓厚的政治性,但不容置疑地是宪法仍然是法。颇有名气的国家法理论家伯尔纳茨克也承认:宪法是一种法律类型。假如我们不承认宪法的法性质,又泰然自若地研究宪法,并大胆地将宪法置于“除宪法之外全部立法的根据”这一境地,恐怕有一种犬儒式的自欺欺人。因此,我们必须端正态度: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才能考虑和探究宪法是怎样的法,应如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发挥实效。 此文中,笔者决定在重新认识“宪法是什么”的时候兼论宪法的规范性和实效性(制度上表现为违宪审查),这是一种尝试的视角,不免会存在定义宪法的不全面性和不足性。从宪法概念的滥觞追溯到今天,我们的确可以了解宪法概念的整体演变路径与完善丰富过程,但是最终又不免陷入经典定义的循环之中,而经典宪法却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如时代局限性,文化局限性等。 比较宪法学的权威k·罗文斯坦根据宪法的实施效果将宪法分为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标签性宪法三种。意大利学者g·萨托利也有近似的分类,他将宪法分为保障性的宪法(真正的宪法)、名义性的宪法、装饰性的宪法(冒牌的宪法)三种。他们之间的共同点就是强调真正的宪法必须具有规范性和实效性,能够在社会实践中良好运作和适用。宪法的规范性并非宪法规范自身可以设立的,而是有赖于实践的检证。宪法是一种活的制度,而不仅仅是一套规范。即使某种宪法在法律上具有效力,但现实中的政治动态过程并不依照它进行,那就表明这种宪法的规范性或实效性尚高阙如。自由法治国体制的经典代言人基佐认为:只有当法律规范不是一种实在的意志和命令,而是一种合理的正当性、理性和公正性,具备某些特定品质,才谈得上“拥有主权”。k·罗文斯坦也认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要产生出名实相符的宪法,即“成活的宪法”,就要向它提供对其成活是恰到好处的“水土条件”。依笔者陋见,我国现行宪法若要成活就必须供给这一养分条件——违宪审查制度。经验告诉我们,若不建立专门机构来负责宪法实施,宪法能发挥的作用就将微乎其微。 违宪审查(又称司法审查)制度,是指由有关国家机构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并就其是否违反宪法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是综观比较,美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在世界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在长期的宪政实践中展示了自己独特的魅力,成为许多国家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范本。美国主要通过普通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基本上仿效美国;德国则设立专门的审查机关——宪法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参照德国模式。但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宪法只在第62条第(2)项以及第67条第(1)项简单地规定了宪法监督制度,并没有规定违宪审查制度,这在极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宪法的权威性与实效性。所以,很多学者认为我国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但是他们关于此制度的设计却各有自己的见解。一部分学者认为,应仿行美国,由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但又有一些学者赞成由权力机关(我国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审查权,理由是在我国本身就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不过,宪法既然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吾人认为,应建立专门的审查机关(如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进行司法审查,这样就可以维护宪法的“至高无上”,从而在终极意义上保障公民权利与限制国家权力。
也许学者会认为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会让宪法“掉价”,但是随着福利国家原则与社会国家原则的逐步落实,私人会越来越多地分享公权力,继而达成一种协商制度,在协商制度所涉的领域,国家基于公共福祉的目的会弱化统治地位,私人的自治空间会不断膨胀和扩张,诚然更需要法律的规制。其次,现有很多领域、行业(例如电信、网络),他们受到行业自律章程的约束比任何一部法律(包括宪法)更实际、更有直接效果。再次,欧盟以及一系列超国家的组织的出现,而这些超国家的政治实体或政治组织的管理与运作自然会受到一系列国家性的条约、规范的约束。这些“去国家化”的现象都在促使内国的宪法的整合性的范围在不断缩小。总之,规范不断涌现的新主体、新行为、新程序都需要宪法发挥实效。所以,要使宪法不再成为摆设的“花瓶”,不再是“闲法”,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实属必要。 顺便解释一下,笔者在界定“宪法是什么”的时候提及宪法的规范性与实效性,并引申出违宪审查制度并非是牵强附会,强行堆砌。德国着名法哲学家阿图尔·考夫曼曾经认为:法律必须是规范性的,必须是当为规范的,故其不可能是纯粹的经验概念,所有的法律概念都会充满“规范性的精灵”。 总而言之,现实生活中,学者们一次次不厌其烦地、谨慎而严肃地追问“宪法是什么”,想必现有的宪法概念存在相当的局限性,确有重新完善的必要。由于宪法内容具有多样性,因此,功能性宪法概念比实质性宪法概念更具有优势。依吾人看,拟将宪法界定为:保障和救济公民权利,限制和监督国家权力,并对其他立法能够进行违宪审查的一种法规范。这种界定因为太具体所以甚是冒险。但是,一种法律概念的意义,往往就取决于法关系所需的内涵。无论是广义宪法还是狭义宪法,近代宪法或现代宪法,形式宪法还是实质宪法,都离不开公民权利的确定与国家权力的分立这两大主题,这也能从法国《人权宣言》第16条的规定中得以体现。从我国宪法的“当为”来看,此界定中的“违宪审查”不失为“宪法是什么”的一种应然状态,德国学者卡尔·施密特曾有这样的表述:宪法不是一种基于存在的状态,也不是一种动态的生成过程,而是一种规范性的东西,一种单纯的“应然”。随着实践的发展与宪法自身的完善,宪法规范从“只有宪法之名”成长到“宪法名实相符”也就并非匪夷所思了。在此,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宪法是一种法规范;第二,对公民权利的救济是允许通过司法途径实现的,即宪法具有可诉性和司法性;第三,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不仅是立法机关的职责,也是司法机关的任务之一。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