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的概念
《宪法学》练习期末考试新参考答案

《宪法学》练习期末考试新参考答案宪法学是一门研究宪法现象、宪法制度和宪法理论的学科。
在宪法学的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宪法的基本概念、历史发展、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的原则和制度等内容。
为了更好地巩固所学知识,下面我将结合练习题,对宪法学的内容进行总结和梳理。
一、宪法的基本概念1.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是规定国家制度、组织机构、权利义务和保障公民权利等事项的基本法律。
2.宪法的特点宪法具有以下特点:(1)宪法是最高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2)宪法是基本法律,规定国家制度、组织机构、权利义务和保障公民权利等事项;(3)宪法具有纲领性和稳定性,既要规定国家发展的长远目标,又要保持相对稳定。
二、宪法的历史发展1.世界宪法的历史发展世界宪法的历史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封建宪法时期:以欧洲中世纪时期的封建制度为基础,宪法主要是国王和贵族之间的协议,具有明显的阶级性;(2)资产阶级宪法时期:以欧洲启蒙运动和法国大革命为标志,宪法成为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3)社会主义宪法时期:以苏联为代表,宪法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法律基础。
2.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可以分为五个阶段:(1)南京临时政府宪法时期: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2)北洋政府宪法时期:1914年颁布的《中华民国约法》是北洋政府的宪法;(3)南京国民政府宪法时期:1947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期: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开端;(5)现行宪法时期: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现行宪法。
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1.宪法的制定宪法的制定是指制定宪法的过程和方式。
在中国,宪法的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1982年现行宪法的制定经过了两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讨论和审议。
第2篇——宪法的概念、本质、分类

日本的宪法辞源
"constitution 传入日本之初,译名很 constitution" 传入日本之初, 不统一.而后在明治14 14年 1881年 不统一.而后在明治14年(1881年), 政府为制定日本国宪法而派伊藤博文赴 欧洲考察时, 欧洲考察时,明治天皇对伊藤博文的 训条三十一项》 《训条三十一项》中第一项即必须去研
1901年出版的《扬子江》刊物《 1901年出版的《扬子江》刊物《专制之结 年出版的 一文写道: 君权何由抑?曰立宪; 果》一文写道:"君权何由抑?曰立宪; 民权何由申?曰立宪. 民权何由申?曰立宪." 郑观应亦指出: 盖学西文较华文易学, 郑观应亦指出:"盖学西文较华文易学, 学日本文较西文尤易.""日本近年已将 学日本文较西文尤易.""日本近年已将 泰西有用之书,择其最要者翻译刊布, 泰西有用之书,择其最要者翻译刊布,如 译西文之书难于东文, 译西文之书难于东文,不若译东文之书以 期简易. 期简易."
第一章 宪法总论
本章内容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概念,本质 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宪法的特性; 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宪法的特性; 宪法的渊源,惯例; 宪法的渊源,惯例; 宪法监督等 .
一,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1,宪法的概念 我们一般从三个意义上来使用 宪法"一词:辞源学意义上, "宪法"一词:辞源学意义上,法律形 式上,法学意义上 式上,
康有为曾多次述及效仿日本.他指出: 康有为曾多次述及效仿日本.他指出: 我朝变法, "我朝变法,但采鉴日本一切已 ""若以中国之广土众民 近采日本, 若以中国之广土众民, 足.""若以中国之广土众民,近采日本, 三年而宏规成,五年而条理备, 三年而宏规成,五年而条理备,八年而成 效章,十年而霸图定矣. 效章,十年而霸图定矣." 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 钦定宪法大纲》 年清政府颁布的《 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 照搬了日本明治宪法的模式. 照搬了日本明治宪法的模式.
宪法

(一)宪法的词义 在西方:宪法一词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 在西方:宪法一词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英文 constitutio 中constitution与之相当,原为建立、组织、构造的 constitution与之相当,原为建立、组织、 与之相当 意思。 意思。宪法一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含义并不是一开始 就明确的,而是经过了一个长时间的演变过程。 就明确的,而是经过了一个长时间的演变过程。1787 年美国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使宪法一词的现 代含义才最后完全、普遍地确立。 代含义才最后完全、普遍地确立。
一、 宪法的概念
与其它部门法相对而言,宪法居于根本法的地 位,这体现了宪法规范的外部特征,也反映了宪法 这体现了宪法规范的外部特征,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三方面的因素: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宪法的 定义
一、 宪法的概念
可见,无论在中国和外国,“宪法”一词 可见,无论在中国和外国, 宪法” 虽然在古代即得到广泛的应用, 虽然在古代即得到广泛的应用,但都是指一般 意义的法律、法令,不具有现代宪法的含义。 意义的法律、法令,不具有现代宪法的含义。 资产阶级革命中确立的 现代意义的宪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确立的。 现代意义的宪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确立的。
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 权限等等的法律, 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 实际对比关系。 实际对比关系。” 这是宪法的阶级属性。 这是宪法的阶级属性。政治力量首先表现为阶 阶级属性 级力量,其次是其他政治力量。 级力量,其次是其他政治力量。
宪法的 定义
一、 宪法的概念
浅论宪法概念的再认识

浅论宪法概念的再认识(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论文摘要:本丈在对宪法概念的研究做出综述的基础上,对宪法概念有了一点自己的认识,即宪法概念应在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和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并存的两个层次上加以理解。
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以刘茂林教授的”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说”为代表;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则因为各学者的出发点或认识角度不同而呈现出多样性。
本文在理解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和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对本国实际法律生活进行分析,得出自己对于相对意义宪法概念界定上的一点认识,即宪法是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初次分配的根本法。
论文关键词: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初次分配卡尔.施米特在其《宪法学说》中将宪法划分为绝对的宪法概念与相对的宪法概念进行研究,本文在承认上述观点的前提下,将对宪法概念的理解建立在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与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并存的基础上。
一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卡尔.施米特的《宪法学况》中认为:”绝对意义上的宪法首先是可以只具体的、与每现存政治统一体一‘道给定的具体生存方式”,”第一层含义:宪法一一个特定国家的政治统一陛和社会秩序的具体的整体状态”,”第二层含义:宪法一一种特殊的政治和社会秩序”,”第三层含义:宪法=政治统一体的动态生成原则”。
在本文理解,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是超越了一切经济、文化和历史的局限性的,对于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要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去看待。
这正如刘茂林教授对于宪法的理解与界定”宪法乃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的组织共同体的规则,以及由该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刘茂林教授认为,宪法应该是从人类诞生的那天就随之诞生的,并且在人类社会发展到国家消灭的那天也不会消火,同时宪法应是跳脱出”国家”的历史局限性,超越东西方文化的局限性,具有普世意义的宪法。
因此,本文认为,刘茂林教授的观点正是从经济、政治形态和文化的历史范畴中解放出来的,不因各种因素的改变和改变的、稳定的、绝对意义上宪法概念。
《论宪法的概念王磊 读后感

《论宪法的概念王磊读后感《论宪法的概念》读后感,自从学了这篇文章以后,对于法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文中阐述了为何要制定宪法、如何正确认识和适用宪法等问题,对我们普及法律知识大有帮助。
在我看来宪法其实就是一种约束力,它规范着公民的行为准则,给予每个公民最大程度上的权利与义务平衡,即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且随时都可能因此遭到侵害或威胁,尤其当我们遇到各类矛盾纠纷时,往往会面临维护自己权益和尊重他人权益的选择。
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只要违反宪法都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便是宪法的重要作用所在。
“依法治国”是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之一,加强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也是解决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存在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迫切需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
把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既要求全党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带头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又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形势下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宪法通过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宣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提供了走向未来的精神指引,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旺盛生命力的基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怎样处理社会转型期中国的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论宪法的概念》读后感,文中说得很清楚:“要善于运用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方法,实现整个社会生活秩序化,实现整个社会结构稳定化。
要保证社会团结协调和社会和谐,就必须运用宪法手段来实现社会关系稳定性。
”因此,必须做到科学立法、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那么什么是宪法呢?答案就藏在其名字中—— The constitution of china.翻译成中文,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宪法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占据多大分量了吧!如果没有宪法,你将失去享受公民权利的机会;没有宪法,法院审判时的裁判书将没有法律效力;没有宪法,人大代表选举时候将不会有足够的民众支持率……就像在以前有一句话叫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这次看完这篇文章,让我真正感觉到什么是规矩。
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笔记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词源西方→日本→清末中国(2)原始意义上的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的是国家组织法,国家是人类社会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
(3)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立宪主义的实质是要通过制定宪法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
(4)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的规范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
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包括: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代表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国籍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国徽法。
(5)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1. 所为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指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 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世界宪法史上最为全面和明确的。
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宪法与法的其他组成部分有共同性;另一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高级法,是法律的法律。
(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内容:确认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
宪法基于制宪的基本理念,从根本上体现人民民主的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
(二)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过程1.制定方面(1)有一个专门的制宪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
(2)宪法草案通过程序比普通法严格2.修改方面:(1)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的主体才可以提出修改宪法而有效议案。
(2)修改宪法程序比普通法更严格(3)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宪法通过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
(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宪法是普通法的制定基础和依据2.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三、宪法的本质1.人民是一个概括性、总体性的概念,它包含了组成这个具体国家的所有社会成员的总称2.有特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宪法反映了一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宪法的基本理论

五、宪法的分类
1、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家根据国家的类型, 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
区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
义类型的宪法两大类。
2、传统的宪法分类(形式)
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 钦定宪法 民定宪法 协定宪法
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
3、现代宪法分类
罗文斯坦:功能分类 规范宪法 名义宪法 时间分类
1999 12-17
1.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 义初级阶段 2. 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的道路 3.确立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 位 4.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5.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 6.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 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 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 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 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8.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 保护个体经济、私营 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实行引导、 监督和管理 9. 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 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
1978 年宪法 没有能够完全摆脱“左”的指导思 想影响的宪法。
1982年宪法 一部比较完善并且具有中国特色 的社会主义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宪法 1988年 1993年 1999年 2004年 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
1988 1-2
1.私营经 济是社会 主义 公有 制经济的 补充。国 家保护私 营经济的 合法权利 和利益, 对私营经 济实行引 导、监督 和管理 2.允许出 租、转让 土地使用 权
(四) 宪法的界定
1、形式意义的宪法
2、实质意义的宪法 (1)固有意义上的宪法
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及本质宪法的概念: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是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
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
②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程序严于普通法律(2/3或3/4多数)。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请愿书1、从宪法历史上看: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有密切的联系。
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从宪法内容看:宪法的出发点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1、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没有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社会主义宪法就无从产生,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3、民主事实:普通化是宪法产生的前提。
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一)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1、宪法只能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
2、宪法会随统治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二)在政治力量对比中,还有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和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
(三)宪法集中和全面地表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法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二)基本人权原则(三)法治原则(四)权力制约原则三、宪法与宪政(一)宪政的概念:亦称“民主宪政”、“立宪政体”。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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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什 么 是 宪 法 的 概 念
经 典 意 义 的 宪 法 理 论 认 为 “ 法 是 国家 的 根 本 大 法 , 宪 是 众 多 的 宪法 书 籍 对 宪 法 概 念 的 分 析 大 都 是 从 三 个 方 面 是 或 宪 来 说 明 的 , 是 从 内 容 上 , 是 从 本 质 上 , 是 从 特 征 上 。 民主 制 度 的 法 律 化 , 阶 级 力 量 对 比 的 表 现 ” 者 “ 法 是 一 二 三 表 。 多 数 宪 法 学 者 也 只 是 从 宪 法 概 念 有 哪 些 , 法 该 怎 样 去 定 确 认 民 主 制 度 、 现 阶 级 力 量 实 际 对 比 关 系 的 根 本 大 法 ” 宪
一
摘 要 : 清 概 念 是 认 识 事 物 的 首 要 环 节 , 法 概 念 是 宪 法 学 的 基 础 问 题 , 入 研 究 宪 法概 念 是 对 宪 法 学任 何 问 题 进 厘 宪 深 步 探 讨 的 基 础 。如 果 对 这 个 基 础 性 的 问 题 没 有 弄 清 楚 , 么进 而 研 究 宪法 其他 方 面 的 问 题 也 只 能 如 空 中 楼 阁 。 因 此 , 那 有
宪 义 的 角 度 进 行 研 究 , 些 路 径 都 往 往 忽 略 宪 法 概 念 本 身 就 这 种 观 点 认 为 宪 法 规 定 的 内 容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问 题 , 法 的 这 制 定 和修 改 程 序 比一 般 法 律 更 为 严 格 , 法 具 有 最 高 的 法 宪 是 一个值得 分析 的问题 , 因此 , 者 首 先 把 宪 法 的 概 念 当 做 笔 宪法 是 普 通 法 律 制 定 和 修 改 的 依 据 。 宪 法 的 根 本 个 整体来 看 , 就 是 说 , 先来 看 看 什 么是 宪 法 的概 念 。 律效力 , 也 首
关 键 词 : 法 ; 法概 念 宪 宪
必 要 对 宪法 这 一 概 念 加 以 深 入 研 讨 。
中图分类 号 : 9 D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239(02 1—100 17-182 1)7 6—1 0
性 , 般 应 当 遵 守 三 个 原 则 : 是 要 正 确 的 划 分 概 念 所 存 在 一 一
. 的 观 点 。 其 实 , 宪 法 的 概 念 问 题 的 研 究 是 宪 法 学 最 基 2 2 什 么 是 宪 法 的 概 念 对 学 界 所 认 为 的 宪 法 概 念 常 常 有 三 种 状 态 : 是 从 宪 法 一 础 的 理 论 性 问 题 。德 国 学 者 克 纳 德 认 为 , 实 定 宪 法 理 解 对 即古 今 中 外 文 献 中 最 初 创 是 以 宪 法 概 念 的 理 解 为 前 提 的 , 有 以 宪 法 的 概 念 的 理 解 的 辞 源 学 说 上 来 谈 宪 法 的 概 念 , 只 为基础 , 我们才 能分析各种 宪法 问题 , 寻求 解决 问题 的办 设 宪 法 这 个 词 语 是 用 它 来 表 达 什 么 含 义 。二 是 从 法 学 上 来 并
1 研 究宪 法概 念的 重要性
注 二 当 今 世 界 , 法 成 为 了一 种 普 遍 现 象 , 过 宪 法 这 种 最 的 语 言 文化 环 境 , 意 概 念 所 具 有 的 文 化 特 性 , 是 明 确 界 宪 通 防 高法 律的形式来 规 定 国家 的 根本 制 度 , 定 人 民基 本 权 利 定 概 念 所 指 向 的 认 识 对 象 的 范 围 , 止 人 民 因 在 不 同 意 义 规
No 1 , 0 2 . 7 2 1
现 代 商 贸工 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r ui s T a e n ut n I r
21 第 1 0 2年 7期
论 宪 法 的概 念
赵 肖楠
( 中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 北 武 汉 4 0 7 ) 湖 3 0 4
义 务 , 范 国家 政 治 经 济 生 活 成 为 各 国 实 现 法 治 的 重 要 途 上 使 用 同一 概 念 而 对 概 念 的 内涵 和 外 延 产 生 不 必 要 的 认 识 规 三 突 径 。可 是 对 于 到 底 宪 法 是 什 么 这 个 问 题 由 于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分 歧 , 是 在 使 用 概 念 的 目的 上 达 成 基 本 共 识 , 出强 调 概 文 化 和 背 景 意 识 形 态 的 不 同 , 国 学 者 还 没 有 给 出 一 个 统 念 的逻 辑 功 能 和 作 为人 们 认 识 感 的 目 的 。 保 证 人 们 在 交 往 活 动 中 所 使 用 的 概 念 的 同 一 示 了 宪法 具体 的一 面 , 以很好 的 反驳 宪法 无用 论 者 的论
一
1 0 6
一
N o. 17, O1 2 2
现代 商贸工业 Mo enB s e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t ns n r
一
也 要 弄 清 楚 宪 法 的 概 念 是 什 么 这 个 问 题 , 要 首 先 要 弄 清 楚 大 法 的 性 质 是 宪 法 区 别 于 其 他 法 律 的 关 键 所 在 , 是 宪 法 就 所 特 有 的 属 性 。但 是 这 种 定 义 的 缺 陷 在 于 它 只 适 应 于 来 理 什 么是 概 念 。
2 1 什 么 是 概 念 .
解 中 国 的 宪 法 是 什 么 而 不 能 对 其 他 国家 的 宪 法 做 一 个 统 一
概 念 是 人 们 用 来 描 述 认 识 对 象 特 性 的 逻 辑 形 式 。 正 是 的界 定 。一 个 宪法 概 念 所 包 含 的 内 容 必 须 为 每 一 部 宪 法 所 至 通 过 概 念 这 种 逻 辑 形 式 , 们 才 会 将 自然 现 象 和 社 会 现 象 具 备 , 少 是 在 已 知 的 宪 法 中 没 有 相 反 的 情 况 存 在 而 使 概 人 纳 入 自身 的 认 识 体 系 , 人 类 认 识 世 界 和 改 造 世 界 提 供 必 念 所 揭 示 的事 物 属 性 发 生 内 部 的 矛 盾 。经 典 意 义 的 宪 法 概 为 要 条 件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于 人 们 认 识 水 平 的 差 异 , 由 以及 使 念 恰 恰 就 是 在 这 一 点 上 存 在 逻 辑 上 的错 误 或 缺 陷 。 () 法作用 的角度考察宪法 的概念 。 1宪 用 概 念 的 目的 不 尽 相 同 , 以 , 不 同 的 语 言 表 达 环 境 下 , 所 在 刘 茂 林 老 师 认 为 , 法 是 人 为 了 自 己 的 生 存 和 发 展 有 宪 同 一 概 念 可 能 会 指 向 不 同 的 内 容 , 现 代 社 会 中 , 人 们 所 在 为 以 使用 的概念这 种逻辑 形式也存 在一个 统 一 内涵 和外 延 的 问 意识 的 组 织 政 治 共 同 体 的 规 则 、 及 由 该 规 则 构 建 的 社 会 题 , 然 , 同 的 人 群 使 用 同 一 概 念 就 无 法 达 到 交 流 思 想 和 秩 序 。从 宪 法 作 用 的 角 度 界 定 宪 法 的 概 念 一 方 面 很 好 的 揭 不 不
l 引 言
略社会 责任 。跨 国公 司在 产 品质 量 、 务操 作 、 营 战略 、 税 经
公 众 普 遍 认 为 , 国 公 司 对 中 国经 济 的 贡 献 是 跨 国 公 接 连 发 生 一 系 列 问 题 使 笼 罩 在 跨 国 公 司 头 上 的 光 环 正 在 逐 跨 司 进 入 中 国 市 场 带 来 资 金 、 术 、 代 企 业 管 理 方 法 和 增 加 渐 褪 色 。 技 现
.
在 华 跨 国公 司社 会 责 任 的 现 状 和 缺 失 的 原 因 , 出 了促 进 在 华 跨 国 公 司承 担 社 会 责 任 的 措 施 。 提 关 键 词 : 国 公 司 ; 会 责 任 ; 议 跨 社 建 中 图分 类 号 : 9 D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0 2 1 -1 10 1 7 —1 8 2 1 ) 70 6 -2
21 0 2年 第 1 期 7
跨 国公 司在中 国的社会责任 问题 分析
杨 增 凡
( 南 财政 税 务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 南 郑 州 4 0 0 ) 河 河 5 0 2
摘 要 : 国公 司 在 东道 国 忽视 社 会 责 任 引 发 的 一 系列 问 题 使 笼 罩 在 跨 国 公 司 头 上 的 光 环 正 在 逐 渐 褪 色 。 深 入 分 析 跨
一
法 。因 此 , 法 的 概 念 问 题 是 宪 法 学 研 究 中 的 元 问 题 。 具 将 宪 法 与 法 的 概 念 进 行 比较 来 理 解 宪 法 是 什 么 。三 是 在 具 宪 从 体 来 说 宪 法 的 概 念 问 题 之 所 以 重 要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体 的 法 律 制 度 中 , 法 律 形 式 上 来 理 解 作 为 法 律 的 宪 法 的 概 念 。笔 者 认 为 , 辞 源 学 上 和 法 律 形 式 上 都 无 法 清 楚 和 从 面 :1 宪 法 的概 念 关 系 到 宪 法 的 实 质 与 作 用 , 于 概 念 的 () 对 应 即把 宪 界 定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影 响 了 宪 法 学 科 的 体 系 和 研 究 宪 法 的 方 完 整 的 界 定 宪 法 的 概 念 , 把 宪 法 作 为 一 种 法 来 看 , 因 法 。( ) 法 对公 民基 本权 利 的 确认 是社 会 秩 序 得 以存 在 法 作 为 法 学 概 念 的 法 来 看 , 为 它 不 仅 具 体 的 指 作 为 一 种 2宪 而 监 的 基 础 , 法 治 得 以 存 续 发 展 的 支 撑 。 而 宪 法 概 念 的 界 定 形 式 的 规 范 , 且 还 包 括 了 创 制 、 督 等 具 体 运 作 的 制 度 , 是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决 定 了一 部 宪 法 在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与 国 家 权 力 同 时 也 包 括 宪 政 思 想 等 各 种 意 识 形 态 。 既然概念是人们用来描述认识对 象特性 的逻辑 形式 , 那 矛 盾 这 个 问 题 上 的 态 度 。( ) 法 的 概 念 中 包 含 了 许 多 国 3宪 际上通行 的概 念 , 究 宪法 的 概念 , 是 法 治 现代 化 、 际 么 宪法 的 概念 就 是 人们 对 宪 法 的 特 性 进 行 描 述 的逻 辑 形 式 。 研 也 国 人 们 对 宪 法 的 特 性 的 描 述 不 同 , 导 致 了 人 们 对 宪 法 概 念 的 也 化 的必 然 要 求 由 于 宪 法 赖 以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文 化 背 景 不 关 同 , 及 意 识 形 态 的 不 同 导 致 了 从 不 同 的 角 度 和 不 同 的 标 不 同 界 定 。然 而 宪法 概 念 的 界 定 , 系 到 人 们 对 宪 法 实 质 和 以 同时也在很大程度 上决定 了宪法学 范畴体 系的 准来看 宪法概 念会 得 到不 同 的结 论 , 因此 笔 者试 从 概 念 的 功能的认定 , 界 定 出 发 , 讨 对 宪 法 概 念 的界 定 。 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