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概念的时代性
我国的宪法知识点总结

我国的宪法知识点总结一、宪法的概念和作用1.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是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根本法律规范。
宪法的形式可以是宪法法典或宪法基本法等。
2. 宪法的作用宪法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统一国家制度的基本法律规范,规范国家政府的职责和行为。
二、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1. 我国宪法的历史我国的宪法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包括清朝宪法、辛亥革命后的宪政思想、国民党时期的宪法和现行宪法。
其中,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于1911年由清政府颁布的清宪,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度。
2. 现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并于198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之后又分别进行了4次修正,最近一次是在2018年进行的修正。
我国现行宪法总共有4个修改版本。
三、我国宪法的内容和特点1. 宪法的总体安排我国宪法总共有138条,分为四章,即总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国歌、基本原则,共分成四章总计。
2. 宪法的主要内容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的组织形式、国家的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经济基础、国家的法律制度等。
3. 宪法的主要特点我国宪法的主要特点包括具有历史性、时代性、及时性和政治性等特征,它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是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根本法律规范。
四、我国宪法的保护对象和方式1. 宪法的保护对象我国宪法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国家的组织形式、国家的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经济基础、国家的法律制度等。
2. 宪法的保护方式我国宪法的保护方式主要包括通过国家的机构和法律制度来保护。
例如,国务院、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构可以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宪法的内容。
五、我国宪法的权威性和适用性1. 宪法的权威性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是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根本法律规范。
宪法调研报告总结

宪法调研报告总结《宪法调研报告总结》1000字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制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宪法的学习和理解,根据组织的要求,对宪法进行了调研。
通过对宪法内容、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深入研究,得出了一些重要的结论。
首先,宪法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核心内容。
而且,宪法的内容是具有时代性和稳定性的。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需要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进行更新和修订。
同时,宪法也需要具有稳定性,保持其核心价值观和基本制度的延续性,以促进国家长期的稳定和法制秩序。
其次,宪法的实施情况总体上是良好的。
宪法的实施情况与国家的法制建设和法治进程密切相关。
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国家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宪法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律意识。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宪法监督机制,确保宪法的实施和执行情况得到有效监督和保障。
然而,宪法的存在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方面,宪法的知晓度和理解度仍然不够,很多公民对宪法的内容和意义还存在模糊和误解。
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国家机关在宪法的执行情况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破坏宪法的规定、超越职权范围等行为。
这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通过加强宪法教育和监督机制的建设,不断提高宪法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力。
为了进一步加强宪法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律意识,报告提出了一些建议。
首先,要加强宪法教育,通过宪法宣传周、宪法宣誓等形式,普及宪法的内容和核心价值观。
同时,要加强宪法的研究和解读,为公民提供权威性的宪法解释和指导,使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宪法。
其次,要完善宪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宪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问责。
最后,要加强宪法修订,及时修订和更新宪法的内容,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总之,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制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六年级的宪法知识点归纳

六年级的宪法知识点归纳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各方面的基本规定。
对于六年级的学生来说,了解宪法的重要知识点对于培养法治意识和国家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归纳六年级学生需要了解的宪法知识点。
一、宪法是什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最高法律,也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基本准则。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制度、权力的组织和运行等重要内容,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宪法的作用宪法具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1. 确立国家的根本制度: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等,保障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2. 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 确定国家的权力机构和职责: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权力机构和职责,如国家主席、国务院等机构,保证国家的政府运行有序。
三、宪法的修正宪法的修正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对宪法进行修改。
宪法的修正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并且必须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
宪法的修正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国家需要,保持宪法的时代性和先进性。
四、公民的权利和义务1. 公民的权利: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公民享有平等、自由和尊严的权利。
2. 公民的义务: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法律、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等。
公民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五、国家的领土和主权宪法规定了国家的领土和主权的范围。
国家的领土包括陆地、领海、内水、领空等,国家行使主权并保护国家的领土完整。
六、宪法的保障机制为了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宪法还规定了宪法的保障机制,包括宪法监督、宪法解释等。
宪法监督是指对违宪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宪法的实施;宪法解释是指对宪法的解释和适用,保证宪法的统一和一致。
七、宪法教育的重要性宪法教育是指对公民进行宪法知识的普及和宪法意识的培养。
宪法教育对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国家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重要的作用。
学宪法讲宪法综合评价答案

学宪法讲宪法综合评价答案一、宪法基本概念及特点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法律的依据和保障。
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作原则、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特点1.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2.正式性:宪法具有明确的制定程序和形式,一般需要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才能修改。
3.内容的广泛性和稳定性: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些内容是相对稳定的。
4.具有指导性: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具有指导作用。
5.法治性:宪法体现了国家的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是国家行使权力的依据和限制。
二、学宪法的意义学宪法是一项重要的法治教育活动,对于全面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 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学宪法可以使公民了解和认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为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提供保障。
2. 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学宪法有利于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遵守和信仰,增强法律的威信和权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3. 促进法治国家建设学宪法可以推动法治国家建设,为国家的法治化进程提供支持和保障,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三、宪法的综合评价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下面从几个方面对宪法进行综合评价。
1. 直接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法制水平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法制水平。
良好的宪法应该能够在保障人民权益的同时,推动国家的发展,法律的制定过程需要符合合法程序,体现广泛的民主参与,承载国家的法治理念和政治方向。
2. 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正义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正义。
宪法的条文内容应当具有公正、合理和完备的特点,能够在保障个体权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宪法的概念

论宪法的概念我国宪法书籍有关宪法的概念比较一致,大都是这样表述的,即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它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它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不难看出,这是从三个方面来说明宪法的,一是从内容上,二是从本质上,三是从特征上。
宪法学界的同仁都知道这个定义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因为给一个事物下定义应当抓住该事物的种的属性,也就是说宪法作为法的一种或法的组成部分而应当具有的种的属性。
其他部门法在下定义时基本上都符合逻辑上的这一要求,即都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下面,笔者分三个部分来研究宪法的概念,目的在于摆脱传统的宪法概念的思维定式,并最终将宪法概念定位于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
一、古代中国和欧洲中世纪所使用的宪法的含义现代“宪法”一词不同于古代中国和欧洲中世纪所使用的宪法的含义,宪法在古代中国和欧洲中世纪的含义又各不相同。
首先,中国古代“宪”字与“法”字含义相同。
“宪法”一词在我国古代就已经使用,宪法在我国成为专有名词,起自晚清,是近代学习西方资产阶级的文化和法制的结果。
其次,欧洲中古时期的“宪”与“法”词义不同。
在拉丁文中,宪法是规定、结构、组织的意思,在不同历史阶段,其具体含义不一样。
(1)在古罗马帝国的立法中,它曾被用来表示皇帝的诏书,和普通法律也有区别。
(2)在封建时代,即欧洲中世纪有时用来表示封建主和教会特权的法令。
从欧洲中世纪的宪法含义中已经隐约可见现代宪法的影子,即宪法较普通法更为重要,后来便发展为现代宪法的根本法观念等。
二、近现代以来有关宪法的几类观点今日用宪法这个名词,是借用旧的名词以表达新的意义。
同时,近代意义的宪法还有其他不同的名称,如宪章、国法、约法、信条、政府组织法、共同纲领、宪法大纲。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特别是1 8世纪美国独立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制定了宪法,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才最终形成和确定。
宪法精神的时代性与创新性

宪法精神的时代性与创新性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体现着该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原则和价值观念。
宪法精神不仅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引领,也是社会稳定和法治的基石。
宪法精神的时代性与创新性,体现了宪法对于变革和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能力。
本文将从宪法精神的时代性和创新性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宪法精神的时代性宪法精神的时代性体现在其与时俱进、与社会进步相一致的特征上。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发展迅速,人权意识、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等问题日益凸显,宪法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宪法的时代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宪法时代性的表现之一是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追求也不断深化。
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应当及时反映和保障人们的需要和愿望。
例如,近年来,多国陆续通过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宪法也应当及时地对这一变化进行适应。
其次,宪法时代性还表现在对社会问题的回应。
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宪法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
例如,在科技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宪法需要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等问题作出规定,以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宪法的时代性还体现在对社会意识和价值观念的承认和尊重。
在多元文化的社会中,不同群体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有所不同,宪法应当能够适应不同群体的需求,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宪法精神的创新性宪法精神的创新性体现在其对传统观念的突破与新理念的引领上。
传统的宪法发展主要关注政治权力制衡、公民自由权利等方面,而现代社会的发展对宪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创新性是宪法精神不断发展的重要条件。
首先,宪法创新性的体现之一是理念的更新。
宪法不仅是一份规范性文件,更是体现国家精神和价值观念的宣言。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宪法应当紧密联系实际,提出与时俱进的理念。
例如,21世纪以来,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宪法也应当体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其次,宪法创新性还表现在制度设计的创新。
宪法小常识

宪法小常识宪法概念的最早形成:来自英文constitution,而英文又源于拉丁文c onstitutio。
古罗马时期用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皇帝所颁布的诏令、谕旨之类文件,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中世纪英国建立的代议制度后来为欧美各国广泛采用时,人们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constitution,即宪法——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在我国,19世纪80年代郑观应在其《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
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此后“宪法”成为特定法律术语。
最早的资产阶级宪法:出现在17世纪中期首先爆发资产阶级革命的英国,体现为不成文宪法,主要有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律》、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等。
最早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
最早的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
历史最悠久的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仍有效,到目前只制定了27个修正案。
司法独立原则在宪法上的最早确立: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司法活动。
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宪法上的最早确认:1903年列宁指导下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党章中首先确立,1936年《苏联宪法》最早从宪法上确认这一原则,作为建设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基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宪法上的最早确立: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六条规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
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
无产阶级的第一个选举制度:1871年巴黎公社实行了第一个无产阶级选举制度,1918年《苏俄宪法》是历史上规定绝大多数人享有选举权的第一个法律。
最早的制宪会议:为制定或修改宪法而专门召开的会议,最早系1787年美国13个州在费城为修改《邦联条例》而召集的。
弘扬宪法精神争做时代新人征文

标题:弘扬宪法精神争做时代新人导言:弘扬宪法精神,争做时代新人,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在新时代下,我们更需要以宪法为指导,积极践行宪法精神,努力成为一名符合时代要求的新人。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弘扬宪法精神的重要性,以及争做时代新人的内涵和具体行动。
一、宪法精神的重要性1.1 法治精神宪法体现了法治精神,是国家、社会和公民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弘扬宪法精神,就是践行法治,使国家各项事业都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1.2 社会公平正义宪法倡导了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弘扬宪法精神,就是要以平等和公正的态度看待社会各个群体,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1.3 公民权利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公民都应该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弘扬宪法精神,就是要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争取自己的权利。
二、争做时代新人的内涵2.1 时代责任作为时代新人,我们要肩负起时代责任,不断学习实践,积极为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2.2 社会担当争做时代新人,就要具有社会担当,关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社会稳定和谐贡献自己的力量。
2.3 个人修养时代新人也要注重个人修养,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素养和道德水准,成为有担当、有情怀的人才,为社会发展带来活力。
三、具体行动3.1 尊崇法治积极宣传尊崇法治的理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倡导法治精神。
3.2 参与公益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为社会稳定和谐出一份力。
3.3 自我提升不断学习进取,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为国家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多智力支持。
总结:弘扬宪法精神,争做时代新人,是我们每个公民应该努力实践的目标。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蕴含着法治、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的理念。
争做时代新人,则需要具有时代责任感、社会担当和个人修养。
通过尊崇法治、参与公益和自我提升等具体行动,我们可以积极践行宪法精神,成为符合时代要求的新人,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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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概念的时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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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端洪
一、本义与专门意义
概念是用来指称事物的符号,当我们发现新的现象或事物无法用既有的概念表达时,我们就会制造一个概念,用这个概念来盖称同类现象或事物,以区别于其他现象或事物。
这样我们就能够清楚地思维,当大家都接受了这个概念的时候,人们就能晓畅地交流。
对于物理世界来说,人们的概念在内涵上相对比较确定,对于社会现象、精神现象,概念的内涵往往容易带有很强的时代性和地方文化性,因此当我们使用同一概念来称谓不同时代、不同地方的社会现象的时候,常常会发生理解的混乱。
宪法这个概念就是如此。
宪法这个词有物理意义,也有社会意义。
物理意义有时也用在对于社会现象的指称上,社会意义又具有时代性,而且包含了浓厚的意识形态内涵,因此又具有很强的地方性。
这样,在有关宪法的交流中常常会出现概念冲突。
Constitution源于拉丁文con stitututio,这个名词又源于动词constituere,con是“一起”(together)的意思,situere是“设”、“置”(set)的意思。
动词的意思是用各种部分(部件)或成分组织或组建一个事物。
名词乃是指事物如何做成的方式、结构、组织、气质。
从纯粹的描述意义上说,任何事物,有机体或人造物都有其constitution。
国家在其概念自身就包含了这个意思。
Constitution的基本思维方式就是假定事物的可分解性,假定事物是由可分解的部分按照一定的方式整合而成的。
其实,科学的任务就是认识事物的constitution并利用这些认识改造事物或建构新事物,自然科学如此,社会科学也不例外。
这就是为什么孟德斯鸠讲法的精神要从民族、地理等要素入手。
宪法一词的物理意义是指事物的构成方式,比如桌子椅子、人体都有其特定的构成方式。
这就是通常所谓的词的本义。
这个本义也被移用到社会现象上,比如说家庭、公司、国家、民族等都有其特定的构成方式。
这个本义是描述性的,它不带有价值色彩。
虽然用到国家问题上该词本义非常宽泛,很难具体描述或概括,但是这是书面宪法制定的基础,在我们分析书面宪法的可行性时,最令人困惑的。
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宪法是注定的”。
这非常令后进国家悲哀。
但是宪法一词在更多的时候是在国家制度的意义上使用。
宪法理论直接关注的是这层意思。
在制度意义上,该词又有两种用法,而且围绕这两种用法发生了许多舌战和笔墨官司。
一个就是国家制度的概称,这就是所谓古代宪法;另一个就是体现为法律文件的根本法,这就是现代宪法。
这两个子概念需要加以说明。
二、古代宪法与现代宪法
古代宪法概念最精当的阐释是博林布鲁克的界定,按照他的说法,宪法就是“法律、制度和习惯的集合,它源于理性的某些确定的原则,指向公共利益的某些确定的目标,它构
成普遍的制度,共同体同意依据这个制度被治理。
”这个界定已经与本义区分开来,而不是把国家一定的构成要素与结构方式都囊括在内,相反它明确地指出了宪法与理性原则的一致性,制度的普遍性和合法性(接受度)。
这样,他所谓的古代宪法,不能等同于宪法一词的古代用法,比如古罗马的用法,也不能等同于当代学者的用法,即把古代宪法等同于落后习俗甚至专制制度的用法,不是泛指古老的国家制度。
否则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宪法,我们便无法解释为什么英国是宪政的母国,而不能说每个国家都是宪政的发源地。
为了和美国、法国革命以后的宪法相区别,西方学者把前现代欧洲国家和欧洲外落后民族的国家的制度统称为古代宪法,这种用法其实容易给人们造成思想的混乱,似乎宪法是一个古老的制度,存在于每一个国家。
关于现代宪法的定义,人们经常会引用潘恩。
“宪法不是政府的行为,而是人民构建政府的行为,没有宪法的政府是没有权利的权力”;“宪法先于政府,政府是宪法的产物。
”根据哈佛大学著名的政府科学教授CharlesHowardMcIlwain的分析,潘恩的话蓄含以下要点:1、人民的政府和人民的宪法有别,不能将宪法和政府混为一谈;2、宪法界定从而也限制政府的权力;3、超出限制的政府权力是没有权利的权力;4、哪个国家宪法与政府的界限没有遵守,哪个国家就没有宪法,就是专制。
潘恩的观点是宪法史上一种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宪法观,它反映的是以美国立宪为理想模式的人民自觉构建政府的政治建构理性主义。
我理解,现代宪法首先是一个建构行为,与这个行为相关,有一个建构时刻或者说立宪时刻,还有一个建构文本,也就是带书名号的宪法。
这是现代宪法的形式意义,也就是说它是可以简单符号化的。
通俗地说,宪法不是长出来的,而是做成的,是人民缔结的契约。
第二、宪法对于国家和政府的作用,它不仅具有建构的作用,而且也是政府合法性化的渊源,由于具有了成文的形式,因此日常政治可以也必须围绕宪法的解释而展开。
潘恩所说的宪法先于政府不仅仅具有时间意义,更具有规范意义,意即宪法高于政府。
这样宪法就构成了对政府的限制,立宪政体就是有限政体。
第三、潘恩没有明确指出,Ulrich在他的书中特别论证了这样一个观点,那就是宪法把一群个体组织起来,使之变成人民,变成行使政治力量的“政民”的作用。
新宪法观实质上体现了新的主权观念,首先是人民与政府权力的关系,其次是政府权力受实在法律制约的新主权观,此所谓立宪主权。
这种新宪法观首先被法国接受和发扬,但是在英国,被取笑为“照着食谱作布丁”,因为它与英国将宪法视为可以从一个国家实际的制度和发展推演出来的实质原则的传统宪法观格格不入。
现代世界历史的经验已经明确告诉我们,现代宪法的形式已经具有普适性,尽管他的许多价值观念并没有得到普遍的奉行,但无论如何,宪法构成了政治评判的重要话语渊源
三、现代宪法相对于古代宪法的优越性
宪法是人类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它相对于古代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其实是人类社会现代性,特别是现代性的必然性的一个方面。
现代性的根本特征就是理性至上,一切事务最终都要诉诸人的理性,理性才是最高的立法者。
宪法是对现代性的两个基本条件的回应。
第一、中世纪世俗皇权和教权的平衡被推翻,代之以单一的主权国家权利。
个人自然权利或自由的观念,根据这原则,个人的义务产生于他自己的利益。
宪法就是主权权利和个人的自然自由共存的架构,就是要使最高的无限的权利受到法律约束力的规则的限制。
立宪不仅仅意味着统治模式的变化,它相当于创设一个新的世界。
这样伟大的事业过去属于神圣领域,现在由世俗的人——有限的治理和德行的人——来履行,人的命运不再依附于暴力或神恩。
这个观念具有革命意义,从美国到欧洲,震撼了整个世界。
人们对社会古老的统治秩序的永久性和神圣性的信任从此烟消云散,一切都可以推倒重来,理性可以建构一切。
现代宪法的优越性首先体现在它高扬人的理性和自由,生活在宪法之下的人不再是纯粹的客体,而是拥有权利的人,是民族的一员,是公民。
这种宪法给了人们无限的自信和希望,人们可以通过理性设计和选择来决定自己的制度,接受统治,政治秩序必须根据理性的标准来论证。
其次,它为人们批判专制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武器,人们把社会的罪恶、贫困、不公、腐败都归因于专制制度,似乎只要立宪,一切美好的东西就会自动到来。
第三、宪法组织各个个体,使之同质化,成为人民,成为民主的政民。
一群个体如何可能实行自我统治呢?如何成为政治体唯一的合法性渊源呢?人民必须走出自然状态,发展成一个实体,可以表达自己的意志,进行审议并采取行动。
宪法就是人民实行集体自我组织的手段,可以说是宪法诞生了人民,使他们从自然的个人发展成为一个政治实体。
这样人民的概念具有了神秘的色彩,是一切的归所。
最需要防止人民被取代。
第四、宪法解决了人类长期无法解决的权力腐败的问题。
他不再把希望寄托在贤人政治家身上,或政治家的美德上,而是谋求实实在在的体制性保障。
最根本的是结构思维,相信结构决定了功能。
经过长期的摸索、试验和反思,人类终于达到了这样一个阶段,即把国家权力从本质上分为三大类,是三种权力各自独立,相互制衡。
由于上述原因,宪法被看成是历史进步的产物,是政治文明化的标志。
一切非立宪的国家都是落后的、野蛮的、或者说自然的。
这样在世纪政制种宪法产生了两种后果,一个是落后国家被拽入现代化的行列,多数通过了殖民。
二是落后国家纷纷兴起反对专制、实行立宪的浪潮。
于是乎,整个人类社会进入了现代化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