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概念及本质共43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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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宪法的概念、本质、分类

第2篇——宪法的概念、本质、分类

日本的宪法辞源
"constitution 传入日本之初,译名很 constitution" 传入日本之初, 不统一.而后在明治14 14年 1881年 不统一.而后在明治14年(1881年), 政府为制定日本国宪法而派伊藤博文赴 欧洲考察时, 欧洲考察时,明治天皇对伊藤博文的 训条三十一项》 《训条三十一项》中第一项即必须去研
1901年出版的《扬子江》刊物《 1901年出版的《扬子江》刊物《专制之结 年出版的 一文写道: 君权何由抑?曰立宪; 果》一文写道:"君权何由抑?曰立宪; 民权何由申?曰立宪. 民权何由申?曰立宪." 郑观应亦指出: 盖学西文较华文易学, 郑观应亦指出:"盖学西文较华文易学, 学日本文较西文尤易.""日本近年已将 学日本文较西文尤易.""日本近年已将 泰西有用之书,择其最要者翻译刊布, 泰西有用之书,择其最要者翻译刊布,如 译西文之书难于东文, 译西文之书难于东文,不若译东文之书以 期简易. 期简易."
第一章 宪法总论
本章内容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概念,本质 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宪法的特性; 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宪法的特性; 宪法的渊源,惯例; 宪法的渊源,惯例; 宪法监督等 .
一,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1,宪法的概念 我们一般从三个意义上来使用 宪法"一词:辞源学意义上, "宪法"一词:辞源学意义上,法律形 式上,法学意义上 式上,
康有为曾多次述及效仿日本.他指出: 康有为曾多次述及效仿日本.他指出: 我朝变法, "我朝变法,但采鉴日本一切已 ""若以中国之广土众民 近采日本, 若以中国之广土众民, 足.""若以中国之广土众民,近采日本, 三年而宏规成,五年而条理备, 三年而宏规成,五年而条理备,八年而成 效章,十年而霸图定矣. 效章,十年而霸图定矣." 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 钦定宪法大纲》 年清政府颁布的《 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 照搬了日本明治宪法的模式. 照搬了日本明治宪法的模式.

宪法知识点整理(1-6单元)

宪法知识点整理(1-6单元)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宪法两种意义上定义形式意义上,专指以宪法名称命名的规范性文件,与内容无关。

实质意义上是从内容上来界定的。

(1)分成固有意义上的指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或者是根本法,任何涉及国家统治权力的基础和构造的法我们都可以看作固有意义上的宪法。

(2)立宪意义上的专指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基本法。

两个要点:产生的时间是近代意义上的;把个人看作是最重要的,国家必须为个人而存在,保护个人应有的尊严和自由。

二、宪法姓公还是姓私-宪法的属性五种标准:按规范性质按照权力关系按照利益性质按照主体按照法律关系:就是按照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划分公法。

处理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或者公权力与私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就是公法。

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宪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主要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宪法还处理国家权力内部的关系,主要是处理国家公共权力。

所以依据法律关系来看,宪法是公法。

三、宪法是母法——宪法的地位宪法地位的三特点: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具有根本性的问题。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四、宪法究竟是什么——宪法的本质1、宪法是赋予国家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

2、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

3、宪法既是一种授权规范,也是一种限权规范的统一体。

五、宪法的特征宪法除了具有普通法律的规范性、普适性、公共性等基本特征之外,宪法还有着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

1.宪法是授权性的宪法首先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

普通法律的特点是其义务性。

宪法就是为了防止法律对公民自由的过分控制,宪法就是控制法律的法律。

2.宪法是一部保障每个人权利的基本法宪法不是保护一般的公民权利,而是保护对公民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关系到人性本质的基本权利(关于公民的人身、财产与精神方面的权利)3、在政治体制和国家设置方面也是最基本的4、宪法的出发点和一般法律不一样六、宪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两者法律效力的等级是不同的。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概念(一)宪法词义的演变1. 古代中国古代中国曾有“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出现,其含义主要有三:第一,指一般的法律、制度。

第二,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第三,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

2. 古代西方Constitutioncon stitutio其也在三个意义上使用:(1)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2)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3)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二)宪法的特征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序言: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A.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能与宪法相违背。

《宪法》第五条第三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讨论:有学者指出,“按学界通说,宪法属于公法领域,而民法属于私法领域…因此,宪法是公法的基本法,而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请针对上述观点谈谈你的看法。

B.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宪法》第五条第四款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讨论:有学者指出,“宪法不是普通的法,是管法的法,宪法约束法律,法律约束个人与组织。

第二讲宪法的概念

第二讲宪法的概念

第二讲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释义
二、宪法的本质
三、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释义
“宪法”词义的演变
古代中国:

一般的法律制度 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颁布法律、效法、实施法律
古代西方


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 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三、宪法的分类
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及程序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制定宪法的机关 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其他的宪法分类 1、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 2、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 3、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 法和独立民族主义宪法 4、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
宪法的特征
——————————
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请愿书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的定义
—————————— 中外学者的宪法定义 1、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角度定义宪法 如:宪法规定一个国家的一整套政治制度。 2、从宪法的法律特征角度定义宪法 如: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则的总体。 3、从法律的阶级本质角度定义宪法 如:宪法是统治阶级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根本法,具有一般法 的本质特征 4、从综合的角度来定义宪法 如:宪法就其性质而言,是根本法,这是由它所规定的内容来 决定的,宪法就其范围而言,是社会的总章程;宪法就其效 力而言,是最高法;宪法就其作用而言,是国家法或称政治 发。 宪法定义新探 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 国家根本法。

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笔记

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笔记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词源西方→日本→清末中国(2)原始意义上的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的是国家组织法,国家是人类社会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

(3)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立宪主义的实质是要通过制定宪法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

(4)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的规范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

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包括: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代表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国籍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国徽法。

(5)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1. 所为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指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 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世界宪法史上最为全面和明确的。

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宪法与法的其他组成部分有共同性;另一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高级法,是法律的法律。

(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内容:确认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

宪法基于制宪的基本理念,从根本上体现人民民主的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

(二)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过程1.制定方面(1)有一个专门的制宪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

(2)宪法草案通过程序比普通法严格2.修改方面:(1)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的主体才可以提出修改宪法而有效议案。

(2)修改宪法程序比普通法更严格(3)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宪法通过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

(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宪法是普通法的制定基础和依据2.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三、宪法的本质1.人民是一个概括性、总体性的概念,它包含了组成这个具体国家的所有社会成员的总称2.有特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宪法反映了一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一如何理解宪法的概念及其本质.doc

一如何理解宪法的概念及其本质.doc

一如何理解宪法的概念及其本质?答:在本质上,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但是,在一个已消灭了阶级对抗的社会,宪法本质的表现形式将发生变化。

所以,从更广泛意义上说,宪法客观地反映着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宪法与政治力量对比和政治形势发展变化的关系,表现为:首先,宪法是在政治斗争中取得了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任何一部宪法的产生,都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没有阶级斗争的胜利,没有取得政权并建立起阶级统治的国家,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宪法。

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为了建立适合于本阶级利益的制度,并使社会全体成员都能按照它的意志来行动,这就需要借助于宪法这一工具,来达到它的目的。

其次,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具体历史条件以及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决定并影响着宪法的具体内容。

即使是同一个类型的宪法,其具体内容也会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由于政治力量对比强弱程度的不同,以及政治形势的发展变化,因而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宪法,其内容也不尽相同。

总之,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反映着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宪法的制定或修改,总是和政治力量的对比以及政治形势的发展变化分不开的。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对宪法的概念作如下的归纳:所谓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二、如何对1954年宪法进行历史评价?答:1954年宪法的制定贯彻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原则,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

它是民主革命历史经验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经验、中国经验和外国经验、领导智慧与群众智慧相结合的产物。

它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起了巨大的作用。

同时它为普通立法提供了原则和依据,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概念

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通过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的本质:(1)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2)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阶级斗争的产物;●规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3宪法的特征:●宪法规定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4宪法的分类:一实质分类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

●这种宪法分类由马克思主义学者提出的。

●这种分类最鲜明的特点是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反映了宪法的阶级属性。

二形式分类(传统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这种宪法分类由英国法学家詹姆斯·布赖斯提出,这是对宪法最早的分类。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的优点是:结构严谨、条款清晰、内容系统全面、稳定性强、不容易被修改;其不足是适应性差、不容易顺应复杂多变的政治形势和社会发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这种宪法分类也由英国法学家詹姆斯·布赖斯提出。

●刚性宪法是也称硬性宪法、固定宪法,制定与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三种情况:机关特殊;程序特殊;机关和程序都特殊。

●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只有极少数例外,如1848年意大利宪法。

●柔性宪法也称软性宪法、弹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机关与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

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制宪的机关或主体的不同。

宪法复习资料

宪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宪法学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学的概念和本质一、宪法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严格(1)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专门的机构(2)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3)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能提出修宪的议案(4)修改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严格(5)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对修宪内容的限制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二、宪法的本质(一)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二)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2,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综上所述,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通过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宪法的分类和渊源一、宪法的分类(一)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二)其他分类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4,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标志:1918年苏俄宪法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二、宪法的渊源(宪法的表现形式)(一)宪法典(二)宪法性法律(三)宪法惯例(四)宪法判例(五)宪法解释(六)国际条约我国的宪法渊源:宪法典、宪法惯例、宪法解释。

第三节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一、宪法的制定宪法制定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一)制定机关与制宪程序1.制宪机关:是接受制宪权主体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

制宪机关部室宪法制定权的主体,宪法制定权的主体是全体人民。

2.制宪程序(1)设立制宪机关(2)提出宪法草案(3)通关宪法草案(4)公布二、宪法的解释(一)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制(社会主义国家)2.普通法院解释制3.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制(二)宪法解释的种类1.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依据宪法解释的效力所作的划分)2.合宪解释、违宪解释和补充解释(依据宪法解释的目的所作的划分)3.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依据宪法解释的方法所作的划分)(三)宪法解释的原则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2.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3.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4.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四)我国的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宪法的修改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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