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第一章 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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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不用看)二宪法的特征:(1)根本法:1.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最高法律效力两方面的含义:A.是制定普通法法律的依据;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的法律更加严格: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B.通过或批准宪法修正案的程序更加严格。
〈注意〉提议的主体(两个)全国人大常委,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修改的主体(一个)全国人大(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略)(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略)三宪法的本质(讲了三点)(1)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2)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3)宪法的定义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及其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一)近代意义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3点)(1)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2)政治条件:资产国家政权的建立(3)思想原因:自由平等人权(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宪法(1)英国最早制定宪法,也是最早实行不成文宪法(2)英国宪法包括两部分:宪法性法律(成文部分)和宪法惯例,判例(不成文部分)(3)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4)欧洲大陆国家第一部宪法是法国1791年制定的宪法(5)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二我国现行宪法:四部宪法颁布的时间:1954,1975,1978,1982(记)(1)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2)三次修正:1.1988年修改的两个方面(看)2.1993年第二条和第五条(看)3.1999年第二和第五条重要三宪法的分类:(一)宪法分类的意义(不用看)(二)分类:(1)成文宪法(P103)(2)不成文宪法(P104)(3)刚性宪法(P104)(4)柔性宪法(P104)(三)分类(不用看)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点比较重要)一人民主权(P105)二基本人权三法治原则四权利制约原则:资为分权原则;社为监督原则。
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笔记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词源西方→日本→清末中国(2)原始意义上的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的是国家组织法,国家是人类社会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
(3)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立宪主义的实质是要通过制定宪法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
(4)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的规范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
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包括: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代表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国籍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国徽法。
(5)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1. 所为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指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 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世界宪法史上最为全面和明确的。
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宪法与法的其他组成部分有共同性;另一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高级法,是法律的法律。
(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内容:确认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
宪法基于制宪的基本理念,从根本上体现人民民主的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
(二)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过程1.制定方面(1)有一个专门的制宪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
(2)宪法草案通过程序比普通法严格2.修改方面:(1)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的主体才可以提出修改宪法而有效议案。
(2)修改宪法程序比普通法更严格(3)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宪法通过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
(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宪法是普通法的制定基础和依据2.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三、宪法的本质1.人民是一个概括性、总体性的概念,它包含了组成这个具体国家的所有社会成员的总称2.有特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宪法反映了一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宪法学》笔记

《宪法学》笔记2009-5-18第一章宪法绪论1、(识)宪法具有法的共性。
2、(识)宪法。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3、(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根本法,与一般法律具有不同特点:①宪法的内容。
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
②宪法的效力。
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③宪法的规范。
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
④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
⑤宪法与一般法律相比,更加全面,更加集中地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4、(应)通过对特定国家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分析,说明宪法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美国:1787年《宪法》由55名代表参加的“制宪会议”制定的;宪法修正案须经国会两院2/3的议员同意,或者应2/3的州议会的请求而召开制宪会议,才能提出;而且该修正案必须经3/4的州议会或3/4的州制宪会议批准,才能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并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1954年《宪法》由毛泽东任主席,32名代表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经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5、(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为标准,划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中的宪法。
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6、(识)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
以效力和修改程序的差异为标准,划分为柔性宪法和刚性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宪法的法律效力及其修改程序同一般法律的效力及修改程序没有区别。
宪法学 笔记

绪论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关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包括公民权利的种类、内容、保障措施;国家权力的范围、配置模式。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形式上的宪法(宪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性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法解释及典型性宪法案例)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一章宪法的概念第一节宪法释义一、“宪法“词义的演变二、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①历史上,宪法是资产阶级及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②内容上,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②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③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三、宪法的定义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中国宪法学笔记

中国宪法学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1.宪法: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几种反映,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体现。
2.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1)都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2)都是统治阶级的工具3)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4)其内容都是有利于统治的物质生活条件3.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i.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其他一般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ii.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表明任何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抵触,抵触者无效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4.在我国,宪法修正案只能由全国人大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
5.宪法修改的要点:1)谁有权提出2)谁通过3)谁颁布6.宪法的本质属性: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7.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民主宪政理论8.英国宪法产生及其特点:产生:通过逐步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政治权力实现的。
特点:英国宪法由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形式的、颇具特色的不成文宪法。
英国最著名的三个宪法:《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9.美国宪法产生及其特点:产生:1787年制定、1789年生效特点: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比较典型地体现分权与制衡的思想,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进行调整和完善10.法国宪法产生及其特点:产生:1791年制定特点: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以保障人权为特点。
11.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1)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权利范围2)政府权利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宪法越来越着重政府权力的限制3)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4)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12.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1)建国初期的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2)1954年宪法---第一次制宪、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总的来说是好的3)1975年宪法—存在严重缺点和问题4)1978年宪法--- 在内容上坚持和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原则和内容,删除了1975年宪法中的一些错误的规定5)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13.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1)总结了历史的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2)发展了民主宪政体制,恢复完善了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3)强调加强民主和法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4)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主团结14.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1)对宪法“序言”的修改,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i.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ii.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iii.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对“经济制度”的修改,体现了保护“私权”的精神i.完善征用制度,区分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并明确了“国家补偿”的原则ii.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iii.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iv.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3)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修改,体现了保护人权的精神4)对“国家机构”的修改,体系那了服务实践的精神i.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ii.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iii.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iv.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15.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衡原则16.权力制衡原则的内涵涉及两个基本方面:1)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2)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平衡和相互制约的关系17.宪法的形式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英国学者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先提出的宪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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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不用看)二宪法的特征:(1)根本法:1.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最高法律效力两方面的含义:A.是制定普通法法律的依据;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的法律更加严格: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B.通过或批准宪法修正案的程序更加严格。
〈注意〉提议的主体(两个)全国人大常委,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修改的主体(一个)全国人大(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略)(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略)三宪法的本质(讲了三点)(1)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2)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3)宪法的定义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及其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一)近代意义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3点)(1)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2)政治条件:资产国家政权的建立(3)思想原因:自由平等人权(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宪法(1)英国最早制定宪法,也是最早实行不成文宪法(2)英国宪法包括两部分:宪法性法律(成文部分)和宪法惯例,判例(不成文部分)(3)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4)欧洲大陆国家第一部宪法是法国1791年制定的宪法(5)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二我国现行宪法:四部宪法颁布的时间:1954,1975,1978,1982(记)(1)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2)三次修正:1.1988年修改的两个方面(看)2.1993年第二条和第五条(看)3.1999年第二和第五条重要三宪法的分类:(一)宪法分类的意义(不用看)(二)分类:(1)成文宪法(P103)(2)不成文宪法(P104)(3)刚性宪法(P104)(4)柔性宪法(P104)(三)分类(不用看)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点比较重要)一人民主权(P105)二基本人权三法治原则四权利制约原则:资为分权原则;社为监督原则。
宪法笔记。

第一章宪法总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与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近代以上的宪法:近代意义的宪法不仅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成为“法律的法律”,即国家的根本法;是人权保障法。
2.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指国家组织法。
3.立宪意义上的宪法:实质是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人权,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
4.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间关系的规律规范的综合,既包括宪法也包括宪法性法律。
5.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宪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意过的法的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单纯指宪法典。
(二)宪法的一般特征1.形式特征:①宪法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或说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这表现在:宪法是一般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与宪法条文抵触时,普通法律失效②宪法的创制、修改异于普通法律。
这表现在:制定、修改的机构与一般法律不同;制宪或修宪时通过程序更为严格。
2.实质特征:①个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②国家最重要机关的组织职权及其相互关系③宪法的修改(三)宪法的本质特征1.发展过程:“神的意志论”→“全民意志论”→“阶级意志论”2.我国目前的通说: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第二节宪法的分类(一)宪法的传统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用一个宪法典或数个法律文件来表现宪法规范的立宪方式。
不成文宪法:没有一个法典,有关内容只散见在各种习惯法或多个单行法律中。
二者的区别:仅在于程度上,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有部分内容由成文法规定,而在成文宪法国家,也会有相当的内容作为宪法惯例存在。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柔性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二者的区别:也只是程度的区别。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钦定宪法: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自考宪法学笔记

《宪法学》听课笔记第一章宪法绪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二、宪法是根本法宪法不同于其它一般法律,宪法是根本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2、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先,宪法是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其次,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决定并影响着宪法的具体内容。
最后,当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变化时,必然影响宪法的变化。
3、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第一、宪法是其它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第二、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第三、宪法的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宪法的概念: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宪法规范的特点二、宪法规范所表现的主要特点1、最高权威性2、原则性3、概括性4、适应性5、无具体惩罚性6、相对稳定性7、广泛性8、历史性9、灵活性10、纲领性第三节宪法的分类和宪法的原则一、宪法的分类传统的宪法分类:1、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从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3、从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二、宪法的一般原则资产阶级宪法的主要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主权观念最先由法国的波丹提出,后来卢梭创立了人民主权学说2、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分权原则近代分权学说是英国洛克首先倡导而由法国孟德斯鸠所完成的。
社会主义宪法的主要原则1、权力属于人民原则2、保障公民权利原则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4、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三节宪法的原则一、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1、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力2、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二、宪法对法制的作用1、为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2、为法制的完善奠定基础三、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1、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2、改革国家政治体制四、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五、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1、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2、促进经济的发展五、宪法发挥作用所必备的条件1、宪法的充分实施2、法制的健全和完备第五节监督宪法的实施一、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性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的意义在于:1、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国家的根本制度2、有利于健全法制3、有利于真正发挥宪法的作用二、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1、审查法律、法规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合宪性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三节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五、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的伟大意义第一、正确地总结了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经验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并且注意吸收了国际上的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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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课堂笔记◆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重点掌握宪法的概念与本质,了解宪法的分类、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掌握宪法渊源、宪法规范、宪法典的结构。
掌握宪法的创制、宪法监督以及宪法的社会作用。
◆知识点整理一、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法的概念1、辞源学上的含义在西方:古希腊的宪法一词的含义是规定、组织和结构;古罗马的宪法词意是用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诏令;中世纪的欧洲的宪法词意是指封建主所享有的特权;近代意义的宪法是强调宪法必须是限制国家权力、保证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律。
在中国:古籍中的宪法的词义是代表一般的法律,尤其是指刑律。
中国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一书中,首次便用宪法一词; 1908 年,清政府颁《钦定宪法大纲》后,宪法一词在汉语中被用来作为专门的法律名词术语。
2、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含义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主要区别在于:(1)内容不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确立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而法律、法规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制定,同时,法律法规的主要功能是为了保障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得到实现。
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也涉及到宪法所规定的各个方面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但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效力不同:宪法要求法律法规必以宪法为基础而产生,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创制程序不同:宪法的创制需要经过一个特殊程序,而法律法规的创制相对宪法而言就比较简单。
(4)监督和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不同:宪法一般由宪法制定者直接监督实施或授权由国家权力机关或专门国家机关实施。
3、作为法学概念的宪法的含义作为法学概念的宪法,它不仅具体地指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还包括宪法创制、宪法监督等具体运作宪法的制度,还包括与宪法制度相关的宪政思想和各种意识形态。
(二)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本质,即主要指宪法的阶级属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看,它总是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的,且总是经过了阶级之间的大较量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2、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看,宪法必然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来确认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确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各项基本制度。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如何理解依法治国即依宪治国?首先,宪法作为根本法,它处于一个国家统一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宪法的根本法作用在于法律法规必须依照宪法的规定而产生,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律法规通过具体的制度来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
另外,宪法也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基础。
(三)宪法的分类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1)成文宪法,即统一的宪法典。
它一般由单一法律文书构成(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但也有的是由少数几个法律文书构成(如 1871 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就由 3 个宪法性文件组成的);(2)不成文宪法,没有独立的法律文书形式,而是散见于各个不同时期颁布的法律或形成的宪法惯例和判例中(如英国宪法)2、按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1)刚性宪法,是指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的宪法。
(2)柔性宪法,是指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可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1)钦定宪法,就是由君主制定的宪法。
(2)协定宪法,就是由君主与国民或其代表共同制定的宪法。
(3)民定宪法,就是由国民制定的宪法。
4、平时宪法与战时宪法。
宪法学上一般研究的宪法是一个国家中在平时生效的宪法。
而在发生战争或处于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在平时生效的宪法规范有很多内容就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战时或紧急状态时期的要求。
战时宪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对国家机关授予平时为大的紧急处置权力,同时对公民权利作出比平时较为严重的限制。
5、联邦宪法与州宪法。
在联邦制国家,除了联邦有宪法外,州也有宪法,但州宪法无论在创制程序、宪法内容和效力上与联邦宪法不同。
联邦宪法主要关于联邦的事务,而州宪法主要事关州事务。
二、宪法与宪政(一)宪政的概念关于宪政,说法不一:日本学者:宪政是依据宪法而进行政治的原理;韩国学者:宪政是依据保障人权、确立权力分立的宪法而进行统治的政治原理。
毛泽东:“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政治。
”李步云:宪政应当包含三个要素,即民主、法治和人权。
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它的重要条件,人权保障是宪政的目的。
宪政应当包含三个要素,即民主、法治和人权。
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它的重要条件,人权保障是宪政的目的。
(二)宪政的基本内容如果从宪政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的逻辑形态来看,所谓宪政,必须是活的宪法,或者说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效的宪法,基于这样一个要求,现代宪政应当具有四个基本内容:宪法的正当性、宪法的确定性、宪法的功能性和宪法的调控性。
1、宪法的正当性要求:宪法必须是人民主权的产物;创制宪法程序的合理性;2、宪法的确定性要求:宪法规范赖以表现的法律形式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必须清晰;3、宪法的功能性要求:规范作用:任何法律规范不得与宪法规范相抵触;社会作用:宪法规范必须在实践中对现实的国家和社会事务发挥调整作用。
4、宪法的调控性要求:必须具有与实施宪法要求相适应的监督、评价、调节和制裁手段。
(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一方面,宪法是宪政存在的基础和前提。
没有一部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或宪法存在的权威被忽视,宪政则无从谈起。
另一方面,宪政实践在宪法面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控性的宪法,宪政的实践活动又可以通过反作用的机制来使得纸上的宪法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
因此,要实现宪政,就必须强调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地位;必须强调宪法是法;必须保持宪法居于核心地位的法制的统一与协调。
三、宪法渊源、宪法典结构与宪法规范(一)宪法渊源宪法渊源是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
宪法渊源包括:宪法典(宪法渊源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宪法典的修正案(新的宪法规范的渊源之一)、宪法性法律(规定宪法规范的主要法律形式载体)、宪法解释、宪法惯例。
(二)宪法典结构1、形式结构章、节、条、款、项、目2、内容结构序言、总纲、正文、特殊规定和附则等3、中国宪法典结构形式结构: 章、节、条、款、项内容结构: 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三)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指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作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区别于一般法律规范的最主要的内容是:一般的法律规范所规范的对象只涉及到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而宪法规范除了对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具有规范作用外,它对法律规范也具有规范作用,是规范的规范。
1、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规范的主体:是指宪法规范的制定者与宪法规范的遵守者,即谁向谁通过宪法规范发出行为指令。
规范的客体:是指宪法规范调整的是何种性质的社会关系。
规范的对象:是指受宪法规范所高速的社会关系的标的物。
2、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宪法规范是通过特定的逻辑结构来表示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之间的逻辑联系的。
这种逻辑结构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规范发生的条件:是指将宪法规范中各种构成要素组合在一起的逻辑条件,包括时间条件、空间条件、事实条件和行为条件。
(2)规范形态:是指宪法规范所要求的可能性、不可能性和必然性。
可能性对应的是授权性规范,不可能性对应的是禁止性规范必然性对应的是义务性规范。
(3)规范调控方式:是指宪法规范对规范形态所作的条件限制,即宪法规范的规范形态的界限。
3、宪法规范的存在方式明示的宪法规范: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宪法规范。
默示的宪法规范:是指作为习惯而被共同遵循的宪法规范。
4、宪法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关系在法律效力关系上,先有宪法规范的存在,然后才能依据宪法规范的要求确立相应的法律规范,即法律规范的产生、内容、变更、效力等特征都必须以宪法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二者的区别:规范构成的主体不同;规范的客体上也有所差异;规范的对象也不一样规范力不同四、宪法创制宪法创制是宪法规范产生、存在和变更的活动。
它包括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解释。
(一)宪法制定宪法制定是宪法制定者将不能通过宪法制定者自身的行为直接实现的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事项通过宪法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并通过宪法规范确定相应的实现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来保证宪法制定者利益得到有效实现的创制宪法规范的活动。
与宪法制定相关的问题:宪法制定者的身份、宪法制定权、宪法制定者的利益以及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二)宪法修改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
与宪法修改相关的重点问题是,宪法修改的主体、宪法修改权、宪法修改与宪法制定的关系等。
(三)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特定主体对已经存在的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出的说明。
与宪法解释相关的问题:宪法解释者的资格、宪法解释权以及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关系等。
宪法解释分为美国宪法解释模式.英国宪法解释模式和发展中国家宪法解释模式等。
五、宪法惯例宪法惯例在长期的实施宪法实践中产生,具有一贯性、连续性,是实施宪法实践中所必须遵循的习惯。
它包括宪法习惯和宪法判例。
宪法惯例作为默示的宪法规范与明示的宪法规范具有同等的宪法效力。
六、宪法监督(一)宪法监督概述宪法—经制定以后,就应该在实际中得到准确实施,否则,由宪法所反映的人民的意志和旨在实现的人民利益就不可能达到制定宪法时预设的目的。
从制定宪法者制定宪法的动机和目的来看,宪法制定者为了保证宪法在实际中得到很好的实施,使宪法所反映的人民意志和旨在实现的人民利益得到完全实现,就必须对宪法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实施宪法的结果进行必要的矫正,对符合宪法要求的给予肯定和鼓励性的评价,对不符合宪法要求的给予否定和惩罚性的评价。
宪法制定者正是通过上述调控手段来保障纸上的宪法变成现实中的宪法。
从宪法制定者对宪法实施进行监督的过程来看,进行宪法监督应当是全方位的,它一般涉及到创制宪法、实施宪法的所有过程和环节。
宪法监督一般包括人民监督、立法机关的监督、国家元首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等类型,其中,人民监督是宪法监督的基础和前提。
(二)宪法监督权宪法监督是一种特殊的监督活动,只有享有宪法监督权的主体才能进行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权实际上是一种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宪法监督权实际上只能属于人民。
人民可能通过一定的制度和程序直接行使宪法监督权,也可以通过宪法的规定授权特定的主体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