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宪法概念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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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所认识的宪法

浅论我所认识的宪法

浅谈我心中的宪法作为一个当代的大学生,如果说对于自己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了解,似乎太说不过去了,可我的确是这样的呢,作为一个政治教育专业的本科生,大一的时候我是第一次接触了宪法学这门课程,所以,在大量的查阅资料之后,再结合上课讲的知识,我也只能是浅谈我所认识的宪法,或者说浅谈我所认识的宪法学。

所谓宪法学,就是以宪法及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

宪法文本、宪法理论、宪法规范、宪法现象及宪法运行过程是宪法学的研究对象,阶级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是宪法学的五种分析方法,宪法学有三个基本特征:(1)具有鲜明的现实政治性;(2)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3)具有特殊的规范性和实践性。

宪法学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学习宪法学,对于掌握马克思主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打下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培养法律专业素质,树立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具体的来说,第一:学习宪法学有助于增强宪法观念,树立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第二:有助于科学鉴别各种宪法现象,正确认识和评价各种宪法理论;第三:有助于正确把握宪法同其他部门法学的关系,切实学好法学专业的其他学科;第四:有助于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

中国政治制度和国家其他重要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制定、颁布过4部宪法。

现行的第四部宪法在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

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它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加严格,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浅析宪法的几点认识与宪法实施的几点建议(1)论文_浅析宪法的几点认识与宪法实施的几点建议(1)论文

浅析宪法的几点认识与宪法实施的几点建议(1)论文_浅析宪法的几点认识与宪法实施的几点建议(1)论文

论文论文摘要:关于对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理解,除了从宪法的内容、法律效力等方面理解外,还应认识到,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国家权力秩序的根本法律保障。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因此,必须更新宪法观念,强化宪政意识,倡导宪政思维;必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切实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

【论文关键词】宪法;宪法观念;宪政意识;宪政思维;违宪审查一、关于宪法的几点认识对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人们过去一般都是从宪法的内容、宪法的法律效力、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和程序等方面来加以认识。

尽管这一认识角度并不为错,但它主要立足于宪法的法律特征,因而并不全面。

实际上,对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理解,除这一角度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几点。

1、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

在许多人的观念中,宪法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神坛之物”。

可以说,这是我国宪法一直未能真正走入社会、未能真正走向公民生活的症结所在,也是阻滞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

那么,宪法是否真的就仅仅是政治法呢?对此问题的回答,实际上涉及人们对宪法内涵的理解。

然而中西方对宪法的理解却有着不同的特点。

从总体上而言,西方对宪法的理解既有狭义又有广义,而中国对宪法的理解则基本上是狭义的。

西方对宪法的理解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不仅将宪法与普通法律相区分,而且强调一切政治组织、普通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都必须从属于宪法。

然而,这种单纯立足于政治层面来解释的宪法,还只是一种狭义上的宪法。

实际上,亚里士多德的贡献不限于此,他最重要的贡献在于对宪法的广义理解。

他指出,宪法原来就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宪法是公民的生活方式。

尽管从方法论来说,亚里士多德说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主要是一种感性的、经验的说法,但他关于宪法的广义理解和对于理想宪法的探讨却具有重要意义。

因为虽然宪法在表面上涉及的主要是政权问题、政体问题,但政权和政体的运行,国家权力行使的最终结果还是落实在生活层面。

对我国宪法的认识

对我国宪法的认识

对我国宪法的认识我国宪法是我国基本法律和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以下是对我国宪法的认识:首先,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框架,是治理国家的根本规范。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权力机构、制度、职责和权限,界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发展方向。

宪法对国家行政、立法、司法、军事等各个领域都起着指导和约束作用,确保了国家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其次,我国宪法是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的保障。

宪法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

宪法还规定了社会公正和法律平等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和社会公正。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对国家行使权力、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正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第三,我国宪法是国家治理权力的分配和约束机制。

宪法规定了我国国家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权力的分立和相互制衡原则。

宪法对政府的权力行使进行了规定和限制,确保国家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效避免权力滥用、腐败和不合理行为。

第四,我国宪法是国家统一、繁荣和稳定的基础。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和国家统一的原则,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宪法保障了各个地方的自治权利,加强了国家和地方的合作和协调,确保了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最后,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宪法明确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规范了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

宪法要求国家依法治理、加强法律教育和法治宣传,提倡全民参与法治建设。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促进了社会法治化和文明社会建设。

总之,我国宪法是国家政治、法治和治理体系的基本依据,具有重要的历史、法律和政治意义。

宪法保障了国家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维护了国家的稳定和统一。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的制度、原则和法律规范,促进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治社会的发展。

作为每个公民应该了解和尊重的最高法律,我们应该积极学习和宣传宪法,加强法治意识,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谈谈我对宪法的认识

谈谈我对宪法的认识

谈谈我对宪‎法的认识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我国的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

1982宪‎法是新中国‎成立后最完‎善,最符合中国‎基本国情的‎宪法,确立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以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基本权利。

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制定其他任‎何法律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对宪法的再认识

对宪法的再认识

对宪法的再认识一、宪法的性质: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当今有许多人认为“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大法”,在这种定义下,宪法就完全变成了统治阶级手中的统治工具了。

也有法学家认为“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正如列宁所言:“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究竟宪法的性质是什么,是阶级统治的利器还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我们不应该把政治上的概念引入到法律的领域内,而应该理性地看待宪法与阶级之间的关系。

我们应该区分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予以考虑。

诚然,我们不可否认,在国家成立的初期,特别是伴随这阶级对抗的国家的诞生,往往有着强烈的阶级之间的斗争,这时的宪法,往往带有强烈的阶级色彩,更多地表现为阶级斗争的武器。

然而,随着激烈的斗争的消灭,社会的矛盾不再表现为一个阶级打到另一个阶级,而是表现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矛盾。

这时的宪法则应该关注为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无论从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大多数的宪法中主要是规定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从阶段上讲,作为统治阶级斗争的工具的宪法总是不能长久为人民所认可,在国家的历史上,主要还是作为保障人民权利的法而存在。

从宪法的终极意义上而言,谁也不希望看到标志着人类权利觉醒的宪法沦为阶级斗争的工具。

因此,应该把宪法理解成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同时,宪法作为人民权利的宣言书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随着社会变化而不断发展的,其本身带有一种人类对自身价值和社会发展的深层思考,它是一种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

因此,需要人们对自身、对社会、对历史进行自我反思与自我反省,依靠批判性精神,结合宪法的基本理念,丰富宪法在新时代的特殊内容和价值。

二、宪法的内容:保障人权和限制公权对人权的保障现代意义上的宪法的首要特征便是对人权的保护,在任何一个国家里,对人民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思想自由权、人格尊严联盟权、最低生活保障等与生俱来的基本人权的保护都反映了这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发展水平。

我们可以看到,类似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大多数高举着“人权至上”的大旗,可见对人权的尊重已是社会共识对宪法的要求。

浅论宪法概念的再认识

浅论宪法概念的再认识

浅论宪法概念的再认识(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论文摘要:本丈在对宪法概念的研究做出综述的基础上,对宪法概念有了一点自己的认识,即宪法概念应在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和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并存的两个层次上加以理解。

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以刘茂林教授的”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说”为代表;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则因为各学者的出发点或认识角度不同而呈现出多样性。

本文在理解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和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对本国实际法律生活进行分析,得出自己对于相对意义宪法概念界定上的一点认识,即宪法是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初次分配的根本法。

论文关键词: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初次分配卡尔.施米特在其《宪法学说》中将宪法划分为绝对的宪法概念与相对的宪法概念进行研究,本文在承认上述观点的前提下,将对宪法概念的理解建立在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与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并存的基础上。

一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卡尔.施米特的《宪法学况》中认为:”绝对意义上的宪法首先是可以只具体的、与每现存政治统一体一‘道给定的具体生存方式”,”第一层含义:宪法一一个特定国家的政治统一陛和社会秩序的具体的整体状态”,”第二层含义:宪法一一种特殊的政治和社会秩序”,”第三层含义:宪法=政治统一体的动态生成原则”。

在本文理解,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是超越了一切经济、文化和历史的局限性的,对于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要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去看待。

这正如刘茂林教授对于宪法的理解与界定”宪法乃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的组织共同体的规则,以及由该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刘茂林教授认为,宪法应该是从人类诞生的那天就随之诞生的,并且在人类社会发展到国家消灭的那天也不会消火,同时宪法应是跳脱出”国家”的历史局限性,超越东西方文化的局限性,具有普世意义的宪法。

因此,本文认为,刘茂林教授的观点正是从经济、政治形态和文化的历史范畴中解放出来的,不因各种因素的改变和改变的、稳定的、绝对意义上宪法概念。

宪法概念的再认识

宪法概念的再认识

是限制王权以及保障教会 、领主的特权和骑士、 市 民的某些利益。 4 1 世纪法国 自 然法学家就曾把一些
公认的传统和原则, 诸如国王未经三级会议的同意
} 收稿 日期 : 0 9 1 — 7 2 0 — 2 1 作者简介: 高歌( 9 8 , , 1 6 一) 女 新疆五家渠入 , 新疆大 学法 学院副教授, 从事宪法学史研 究。
21 年 1 00 月
新疆大学学报 ( ・ 哲学 人文社会科学版)
Jn,0 a. 1 2 0
V o _8N o. l3 . 1
第 3 卷第 1 8 期
J u a o ni gUnvrt( hlsp yHu nt s S c c n e) o r l f j n ie i P i o h , maie & o i i cs n Xi a sy o i  ̄S e
倾向的宪法,即“ 现代福利国家的宪法” 。这是代表
当代宪法特点的新 的宪法概念 。 现代 国家是福利
国家 ,政府必须向社会 主动提供服务 , 社会才得 以 维系。 伴随国家职权的扩张, 现代宪法不仅是公法, 同时也是 私法 。现代 意义 的宪法介 入 到杜会生 活的
包括 “ 示 ” “ 示 ” “ 复 ” “ 决 ” 告 、训 、批 和 裁 四种形 式 , 有 别市 民会议 和元 老 院通过 的普 通法律 文件 。它在 内
容上仍然是涉及 国家调整对象 中最重要的部分 ; 在
了分析宪法的概念 , 有必要厘清古代宪法 、 近代宪 法、 现代宪法的概念及其历史演变。
里士多德 , 从政治学角度出发 , 各 国宪法》 《 中最 早使用宪法一词 ,并在汇集 18个城邦 国家法律 5 的基础 上 , 根据法律的作用和性质, 分成宪法 和普 通法 律 。此 时宪法为 “ 城邦 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 其 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 的 ‘ 最高治权 ’ 的 组织 ” 。 [ 他还主张, 2 1 普通法律应以宪法为依据。法 “ 律实际是 、 也应该是根据政体( 宪法 ) 来制定的, 当然

对宪法的认识50字

对宪法的认识50字

对宪法的认识50字简短回答: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相关部门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公民权利等基本法律原则,保障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长篇回答:宪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最基本的法律文件,是制约相关部门权力和规范国家行为的准则和基础,体现了国家的根本性质和制度性质。

宪法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是国家的总章程和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公民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基本法律原则,为相关部门行为和公民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宪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能范围,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的奋斗目标和基本方针,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法律原则。

其次,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其他一切法律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任何法律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再次,宪法是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的保障。

宪法规定了国家相关部门的权力和职责,限制了相关部门的权力行使,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确保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繁荣昌盛。

最后,宪法是国家建设和发展的基础。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奋斗目标和基本方针,为国家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治支持,是国家发展的政治基石和根本遵循。

总之,宪法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的总纲,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依据和最高限度,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是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的保障,是国家建设和发展的基础。

宪法对于国家的政治生活、法律制度、社会稳定和民族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因此,保护宪法尊严,维护宪法权威,遵守宪法规定,贯彻宪法精神,是每一个公民和法律机关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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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丈在对宪法概念的研究做出综述的基础上,对宪法概念有了一点自己的认识,即宪法概念应在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和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并存的两个层次上加以理解。

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以刘茂林教授的”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说”为代表;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则因为各学者的出发点或认识角度不同而呈现出多样性。

本文在理解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和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对本国实际法律生活进行分析,得出自己对于相对意义宪法概念界定上的一点认识,即宪法是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初次分配的根本法。

论文关键词: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初次分配卡尔.施米特在其《宪法学说》中将宪法划分为绝对的宪法概念与相对的宪法概念进行研究,本文在承认上述观点的前提下,将对宪法概念的理解建立在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与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并存的基础上。

一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卡尔.施米特的《宪法学况》中认为:”绝对意义上的宪法首先是可以只具体的、与每现存政治统一体一‘道给定的具体生存方式”,”第一层含义:宪法一一个特定国家的政治统一陛和社会秩序的具体的整体状态”,”第二层含义:宪法一一种特殊的政治和社会秩序”,”第三层含义:宪法=政治统一体的动态生成原则”。

在本文理解,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是超越了一切经济、文化和历史的局限性的,对于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要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去看待。

这正如刘茂林教授对于宪法的理解与界定”宪法乃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的组织共同体的规则,以及由该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刘茂林教授认为,宪法应该是从人类诞生的那天就随之诞生的,并且在人类社会发展到国家消灭的那天也不会消火,同时宪法应是跳脱出”国家”的历史局限性,超越东西方文化的局限性,具有普世意义的宪法。

因此,本文认为,刘茂林教授的观点正是从经济、政治形态和文化的历史范畴中解放出来的,不因各种因素的改变和改变的、稳定的、绝对意义上宪法概念。

二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本文对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理解为,它是绝对意义上的宪法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文化背景下的不同表现形式。

因此,对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的界定也会因不同历史阶段、地域文化的影响以及各学者看问题的不同角度而呈现出多样性。

本文之所以主张对宪法概念的研究应建立在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与相对意义七的宪法概念并存的基础之上,是因为仅仪对绝对意义上的宪法进行界定存在其缺陷:绝埘意义上的宪法概念的界定过于宽泛,使得它无限扩张了以宪法概念为实际指导的宪法条文所应规定的范畴,我们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从整体上看问题的同时,又要注重对阶段上的、具体的问题做出具体的分析。

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相对意义上对于宪法概念做出界定,而这里的相对意义是指在现代社会这个历史发展阶段上,尤其又要以中国的实际情况这种地域、文化上的局限范围为基础。

[!--empirenews.page--][1][2]下一页(一)我国宪法发展的实际状况在宪法的内涵演变上,不管是古代宪法、近代宪法、现代宪法或政治概念阶段,法律性概念阶段和立宽体制代名的划分,宪法的内涵发展到今天,已经由专制社会里的政治概念发展到如今的要求体现民主、自由以及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时代精神。

任何法律都是时代的主流精神、观念的反映,这点足我们无呵辩驳的。

但具体分析我国的历史、文化情况:当然,在我围社会发展到今天,人们的自由、权利意识的却是日益增强,不过对于经历过文化大革命的中国,也许是深受文化火革命之苦,人们对于当年在政治口号煽动下做出的疯狂行为感到荒唐或不可思议,而文化大革命留下的后遗症是,人们对政治口号的反感与不屑,同时,任何东西旦与政治口弓挂上勾,便不再受到人们该有的重。

我国的宪法发展到今天,仍被许多人冠以“政治口号”的又衔,这不得不值得找们深思,而在界定宪法概念时也应对此加以重视:现如今的情况是,法律的权威性,只有当所制定出的法律能够切实的以强制力加以保障实施时,才能得到大众的承认,宪法也不例外。

而如何使宪法制定后能够很好的得以贯彻实施,本文认为,应该对宪法应该规定调整的范围做出个清晰的界定,以通过限制宪法的适用范围确保其法律效力,而这就要求指导其规定的宪法概念在宪法的调整对象上有着进一步清晰的表述。

(二)宪法调整对象的进一步清晰化
基于上述宪法内涵的演变,宪法所要调整与规范的对象也口趋摆脱传统概念阶级性的束缚,而走向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或以二者为统一体的社会权利、立政关系上来,有许多学者已经将宪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对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分配,如”宪法是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的观点,这里的社会权利实际上是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统一于一个整体,强调了二者的统一性。

但是,对于这样的界定,本文认为它并没看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在分配过程中的重复性,也即分配中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问题:宪法中规定国家的性质及政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经济文化制度及各种国家机关的设置及权限,而通过这些内容使国家权力在社会中得到最初的配置,初次分配只是从宏观上把握权力这种资源,并作总体上的配置,而不涉及该权力在各种权力主体之间的具体运作的权限、程序和方式。

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就可以看成是权利的初次分配,因为宪法规定公民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是保障基本人权实现最主要的途径,而公民具体权利的享有、实现以及救济措施,只能南其他具体的部门法律加以规定。

(三)宪法概念的界定及宪法属性的进一步探讨对于宪法是否为根本法的认识上,由于宪法调整的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初次分配,其他法律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再分配,因此其他法律必须以宪法的初次分配为基础,没有初次分配的授权,再分配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我们晓的,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母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都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也就有了依据,这就是宪法根本法属性的体现。

[!--empirenews.page--] 但是同时,有些学者对于宪法是部门法的观点本文也存一定程度上赞同,这里学者认为宪法是部门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并不与宪法是根本法相矛盾,他认为,宪法首先是法,其次才是根本法,嫌犯具仃和其他部门法相同的共性,即都有作为法所享有的特征:由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的,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社会规范。

综上所述,本文将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概念界定为:宪法是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初次分配的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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