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国税出口退税新浪微博问答(2014年12月)(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2014-07-0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现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统一纳税信用管理。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第九条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十条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国税发[1999]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青地税二函(2014)2号关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

青地税二函(2014)2号文件2013年度所得税问题回答一、企业所得税部分1、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但承租方收到户头为房东的发票,承租方可否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全部为承租方租赁的房屋或其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可以凭相关发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的保险费、车船税和年检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收到名称为出租方的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在车辆租赁费之外,承租方还承担因车辆而产生的保险费、车船税、年检费,可以凭相关发票、税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气等进行生产经营,因没有单独安装水表等,无法独立取得水、电、气等发票的,如何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双方的租赁合同、供水、电力公司、燃气等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气等发票的复印件、按水电气等原价分摊方案(计算表格)、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用气分割单(盖章)等凭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4、同一区(市)两家公司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相同。
一家公司能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说明该笔借款利率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根据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该公司的利息支出可以如实扣除;另一公司不能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利息支出不能全部扣除。
这种情况如何进行处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详解(1)_会计学堂

会计学堂,是深圳快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在线培训平台。
成立于2011年,拥有500余人的优秀师资团队,是国内领先的会计实操在线培训机构。
发展历程:2012年,注册会计师柳齐创办会计学堂;同年7月,会计学堂推出工业会计实操、商业会计实操、小微企业会计实操3个行业真账实操模拟系统;同年9月,出纳实操系统上线,在线学员超1万人2013年8月,会计学堂实操行业增加到20个,包括餐饮企业实操、酒店实操、地产公司实操等;同年12月,国税、地税模拟申报系统上线,学员超5万人。
2014年6月,直播课系统上线,推出互动学习新模式;同年7月,手工帐、金蝶软件实操、用友软件实操以及零基础学会计课程上线;同年11月,实操行业实操扩张到30个行业。
2015年3月,公司获得知名风险投资公司1000万的A轮融资;12月,会计学堂被腾讯教育评选为在线会计实操培训的第一品牌。
2016年3月,从业、初级、中级考证直播课开通,签约老师超过200人,学员超过30万。
伴随着成功加入WTO,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家庭的成员,国与国之间企业的交流将日趋频繁。
出口退税作为国际惯例,面临着广阔的发展前景,探索更为科学的出口退税管理形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与出口企业面临的巨大发展机遇形成鲜明对照,退税指标不足成为制约出口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认真分析形势的基础上,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对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增强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无论税务机关还是出口企业,都应当认真学习和研究“免、抵、退”税政策规定,并通过一定的流程把政策优势转化为促进出口企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为帮助全省广大出口企业和税务干部全面系统地学习掌握“免、抵、退”税政策规定,准确、及时地办理免、抵税和退税手续,我们组织人员编写了这本培训教材。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2014.12.7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7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领导小组关于对在国务院“807”工作组中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领导小组关于对在国务院“807”工作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的决定【标 签】打击骗取出口退税【颁布单位】【文 号】国打骗税发﹝2002﹞2号【发文日期】2002-03-01【实施时间】2002-03-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大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和2000年8月7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决定,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领导小组从国税、公安系统和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及武警部队先后选调近千人(次),组成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组(简称国务院“807”工作组),自2000年8月22日以来,本着“打击违法,保护合法,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对骗税多发地区--广东省潮阳、普宁两市所有企业的出口货物税收情况及汕头、揭阳两市部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
经过一年多的艰苦努力,国务院“807”工作组完全揭开了潮汕地区骗税的盖子,摸清了骗税活动的基本规律,严厉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抓获并严惩了一批骗税分子和包庇、纵容甚至直接参与骗税的党政、执法机关的腐败分子,捣毁了大量伪造、贩卖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窝点,取缔了一大批专门虚开发票用于骗税的虚假企业,砸断了骗税活动的链条,粉碎了骗税分子苦心经营多年的犯罪网络,狠狠打击了骗税分子的嚣张气焰,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维护了进出口贸易的正常秩序,促进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明显好转。
对上述地区开展的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取得了决定性胜利。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参加国务院“807”工作组的全体同志,充分认识国务院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识大体、顾大局,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克服种种困难,夜以继日,忘我工作,不怕牺牲,依法办案,不辱使命,圆满完成了国务院交办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涌现出一大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事迹感人的先进典型,谱写了一曲捍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胜利之歌。
企业出口退税常见问题及管控措施

ACCOUNTING LEARNING151企业出口退税常见问题及管控措施李文文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摘要: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我国企业发展有推动作用,企业出口退税涉及的范围广人员多,因此也存在多种问题,在实务中,企业需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规避出口退税风险。
文章以外贸企业为例主要分析了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企业的管理缺陷、实务中的常见问题及管控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出口退税;常见问题;管控措施引言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来说尤为重要,在实务中出口企业需正确应用出口退税政策,分析出口退税中的问题,并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出口退税政策给企业带来的效益,促进企业发展。
一、企业出口退税政策近年来,我国不断进行出口退税率调整,2018年5月,为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的改革精神,以达到减税降负的目的,我国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相应的退税率也做调整,这次调整实现了减税降负,促进了经济的增长。
半年后,同年11月我国又出台重磅优惠政策,进一步响应国家减税降负政策,提高出口退税率。
以外贸企业为例,我国外贸企业增值税实行免退税办法,即对外出口销售产品的增值税实行免税,对该产品采购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退税。
出口退税涉及的税种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在购入环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消费税退税率或单位税额,依现行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常见问题分析(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缺陷1.出口退税内控制度不够完善从产品采购到出口退税完结整个流程中,外贸企业需经历采购、销售、报关、商检、物流、仓储等多个环节,需与供货商、海关、税务、外管局、银行及客户等多方沟通,为保证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外贸企业需要完善的出口退税内控制度做支撑,并加强对出口退税整个过程的管控。
然而部分外贸企业缺乏完善的内控制度,很难做到对出口退税进行统一管理,导致职责分工不明确,工作效率低下,难以及时准确完成出口退税申报,最终导致企业经济利益受损失。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要点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要点一、审核流程(一)出口退税认定步骤1:点击“管理服务”→“出口退税认定”→“出口退税认定增加”→“添加”→输入企业的“海关代码”按回车(系统会自动带出该公司在CTAIS中的相关信息)→检查登记的内容无误后点击“确定”。
步骤2:点击“管理服务”→“出口退税认定”→“出口退税认定查询并提交”,进入后筛选出要提交的企业后点击“提交”。
(二)预审点击“生产企业退税管理”→“退税申报预审”→输入“企业代码”→确定→“进入预审”→选择文件存放的路径(如A盘、U盘等)→“确定”→“预审”→导出疑点→“完成预审”。
(三)明细申报数据读入与审核1.读入明细申报数据:点击“生产企业申报数据读入”→“读入数据文件”→“读入软盘数据”→“确定”→选择文件存放的路径→“确定”→“读入数据”→“确定”。
2.读入汇总申报数据:点击“生产企业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汇总数据读入”→读入数据文件”→“读入软盘数据”→“确定”→选择文件存放的路径→“确定”→“读入数据”→“确定”。
3.明细申报数据提交:点击“生产企业申报环节数据提交审核环节”→输入企业代码→“确定”→“转入审核环节”→“确定”。
4.明细申报数据审核:点击“生产企业审核”→“生产企业审核向导”→输入企业代码→“确定”→“进入审核”→“确定”→“审核”→“下一步”(在审核过程中要对提示的疑点进行调整,对可挑过的疑点进行人工挑过,有不可挑过的疑点要点击“生产企业审核环节数据退回申报环节”)→“审核计算”(系统自动计算出“免抵退”税额,这时审核人员要核对企业提供的纸质汇总表的“免抵退”税额是否与系统计算的一致。
)→“对审汇总”→系统提示审核通过→“确定”→“审核确认”→“确定”。
(三)汇总申报数据审核1.审核增值税申报表:点击“生产企业增值税申报表”→“生产企业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审核”→输入企业代码→“确定”→核对企业纸质申报表的数据与电子数据是否一致→“审核”→检查通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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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潍坊国税出口退税新浪微博问答(2014年12月)(五)【标 签】出口退税,税收热点问题【业务主题】出口退税【来 源】80.问:现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税务局不盖章了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4〕522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在天津、上海、山东和湖南进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试运行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格式中没有设计税务机关盖章的位置,税务局不再盖章。
81.问:外贸出口企业,如果申报退税的批次号是20141201,年后3月份剩余货物再出口的话,申报批次可以是20141202吗?还是其他的?答:外贸企业如果申报退税的批次号是20141201,年后3月份剩余货物再出口,申报批次可以是20141202,或者是201501。
82.问:我单位是生产企业,有一笔部分退运业务,现在还没申报,现在该怎么办理部分退运呢?答:您公司出口后还没有免抵退税申报,就发生退运,这种情况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运(未退税)证明。
您公司是部分退运,“退货计税金额”填写部分退运的出口额,去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运证明后,只就该笔出口报关单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减去退运出口数量、退运出口金额后剩余的可退税出口数量和可退税出口金额再申报免抵退税,申报凭证提供可提报一联退运(未退税)证明和该笔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等资料。
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退运(未退税)证明的流程:进入向导→申报系统操作向导→单证向导,(1)二单证明细数据采集→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设置标志;(2)三打印单证申请表→打印单证申报报表→选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3)四生成单证申报数据→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出口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运(未退税)证明,需提供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2)出口发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83.问:出口退税发函系统接收不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导出的发函信息,应如何解决?答:需要设置好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函调系统初核人员、复核人员相应的权限,然后根据如下程序操作:(1)由初核人员打开审核系统,进入菜单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退免税管理->退税申报数据查询->退税进货申报明细,选择一条明细数据后,点击右上角的“进货函调”按钮。
注意:此处应填写函调系统分配的用户名,选择发函范围后点确定按钮。
会出现提示“生成完毕!”选中一条数据后,点击右上角的进货函调按钮。
注意:此处应填写函调系统分配的用户名选择发函范围后点确定按钮。
会出现下面提示:(2)复核人员进入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退免税管理->函调核实函信息->未复核函调核实函信息。
选中要复核的函调信息,然后点右上角复核按钮。
选中单条复核或者批量复核,然后点确定。
会出现提示“复核成功!”选中要复核的函调信息,然后点右上角复核按钮。
选中单条复核或者批量复核,然后点确定。
会出现如下提示:进入已复核函调核实函信息中查询数据,有成功标志、发送次数和失败原因。
发送成功的时候发送成功标志会是1.可以进入“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回函数据查询”查询回函。
可以进入回函数据查询菜单,查询回函。
84.问:生产企业的换汇成本如何计算?答:外贸企业的换汇成本有两种计算方式,一是审核关联号换汇成本,二是审核关联号下商品代码的换汇成本,审核各商品代码的换汇成本的方式更严谨。
生产企业不存在“关联号”和“换汇成本”的概念,因为生产企业的退税流程不涉及进项发票。
85.问:我公司是外贸出口企业,上月出口了一批货物,但因为种种原因厂家不能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这样我公司能申报免税吗?答: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6条规定,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适用出口免税,若上述进货凭证也不能取得,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86.问:支付国外客户的佣金也是要冲减收入吧?这样与报关单的差异怎么处理?上报的退税资料里还要附上支付佣金的凭条吗?答:以CIF价、C&F价出口货物,按规定海运费、保险费、佣金要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除了正常申报的退税资料外,可以再附上佣金协议。
87.问:生产企业出口收汇,是否必须出口金额与收汇金额完全一致?有没有一定比列的放宽条件?答:出口企业出口收汇,出口金额与收汇金额不完全一致。
如果差额是银行扣费,不冲减当期的出口销售额,可计入财务费用,生产企业以不扣减银行扣费的FOB价作为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乘以出口退税率计算免抵退税额。
银行结算单上应体现银行扣费,如果不体现,企业所得税不允许税前列支,由银行出具证明后可予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建议每笔外汇收到时即作账结算财务费用。
如果不是银行扣费,说明有部分出口金额没有收汇,该没有收汇的差额不能申报出口退税,须申报免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填写免税销售额,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88.问:有票报关单出口日期是2014年07月02日的,那么此票申报出口退税最晚截止到什么时间?答:出口企业须单证收齐且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收齐才能进行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您公司2014年7月2日出口的业务,最晚是于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一般是次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即2015年4月15日前进行正式出口退税申报,就不影响退税的办理。
89.问:生产企业出口时进入国内特殊区域的业务现在如何申报免抵退税?什么样的特殊区域业务可以申报退税?答: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1条第2项第2款规定: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
但对未列入上述七类特殊区域而现行政策未被废止的,如《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署加发[2007]494号)仍按原政策执行入仓退税政策。
生产企业报关进入上述国内特殊区域,其免抵退税申报业务和其他正常业务相同,申报方式相同。
注意:出口企业报关进入上述国内特殊区域后,且必须要销售给上述国内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才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在日常企业实地核查中发现有的出口企业实行“一日游”业务,将货物运到上述特殊区域内的物流公司,企业虽然报关进入上述国内特殊区域,但货物没有销售给上述特殊区域内的物流公司,也没有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而是将货物销售给了从上述国内特殊区域报关进口的国内企业(货款是由从上述特殊区域报关进口的国内企业支付的),这种情况不适用出口退税,也不适用出口免税,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90.问:国税部门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单证进行实地核实,有具体的文件依据吗?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税务机关应通知出口商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①凡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②对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发函调查,或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由税务稽查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号第3条:税务机关应督促出口企业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并将备案单证管理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
在进行退税审核、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可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同时,各地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在内部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日常检查工作。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10条:省级国家税务局应设立评估指标、预警值,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出口收汇数据,对出口企业的货物流、资金流进行定期评估、预警,凡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结汇数据异常的,应进行核查,发现违规的,应按相应规定处理;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出口关联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09号)第10条:对涉及关联业务的出口企业的退税应先利用有关软件及相关资料进行案头评估,存在疑点的要实地核查落实。
91.问:我们12月份刚做了出口认定,没有开发票,请问1月份是不是需要零报税啊?需要申报哪些表呢,我们是生产企业。
答:如果是初次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第一次单证收齐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正式申报前可以先进行预申报),可以不用补以前的免抵退税零申报;如果是以前就有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中间发生的业务就需要补免抵退税零申报。
对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第7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92.问:我公司自营出口,和外商报价是FOB价,而报关单是C&F价,怎么办?答:如果以C&F方式申报出口退税,申报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须红字冲减海运费,账务和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都须按照扣除海运费的数据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