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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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确保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3. 行政审批工作应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二、审批范围与权限1. 明确审批事项的范围,对于非必要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精简或取消。

2. 各级审批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明确各自的审批权限和责任。

3. 超出审批权限的事项,应及时上报或转交有权限的部门处理。

三、审批程序1. 申请人提交审批申请时,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

2. 审批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实质审批阶段。

3. 审批过程中,应确保审批流程的透明,允许申请人查询审批进度。

4. 审批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审批时限1. 各审批事项应设定合理的审批时限,并在对外公布的审批指南中明确告知申请人。

2. 对于紧急或特殊情况的审批事项,可适当缩短审批时限。

3.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监督检查1.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机制,对审批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2. 对于违反审批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审批工作中的问题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提出。

六、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审批部门或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

2. 对于因审批不当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公布最新版本。

医院行政决策与管理审批制度

医院行政决策与管理审批制度

医院行政决策与管理审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的订立目的是为了规范医院行政决策和管理审批流程,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透亮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各级行政决策和管理审批事项,包含重点决策、财务审批、人事任免、设备采购等。

第三条本制度要求各级行政决策和管理审批事项必需严格依照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关人员必需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行政决策流程第四条医院行政决策由院长或授权的副院长负责,涉及重点事项的决策需要经过医院行政会议讨论决议。

第五条行政决策事项必需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确保依法、合规、科学决策。

第六条行政决策的程序包含:提出决策要求、组织调研和论证、形成决策方案、评估决策效果、提交医院行政会议讨论、决策实施。

第七条医院行政会议是医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由院长主持,副院长、部门主任等相关人员参加。

医院行政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决策事项可以依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九条医院行政决策会议必需形成会议纪要,认真记录决策事项、决策过程、相关人员看法等内容,并及时转达给相关部门。

第十条医院行政决策实施后,必需进行跟踪评估,确保决策的效果和效益。

第三章管理审批流程第十一条医院管理审批事项重要包含财务审批、人事任免、设备采购等,具体事项由医务部、财务部、后勤部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管理审批事项必需遵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第十三条管理审批事项的程序包含:申请、审批、备案,相关部门必需依照制度规定的时间节点和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人必需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供应相关证明料子,如需要,还需供应相关部门的看法和建议。

第十五条审批部门必需依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必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及时备案。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供应虚假料子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停止审批,并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管理审批事项必需建立档案,包含相关申请料子、审批看法、决策依据等,确保审批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医疗行政审批与备案管理制度

医疗行政审批与备案管理制度

医疗行政审批与备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医疗行政审批与备案管理的工作流程,提高医院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行政部门的要求,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医疗行政审批与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行政审批管理第三条申请审批程序1.医疗机构申请行政审批时,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本医院相关要求准备申请料子。

2.申请人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医务部门提交申请料子,料子应包含完整、准确的信息,必需时可同时供应电子版本。

3.医务部门应及时收到申请料子后审查,并依据料子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核。

4.初步审核通过后,医务部门将申请料子转交给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审批。

5.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按规定流程进行审批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6.审批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增补料子三种情况。

同意的申请应出具相关批复文件,不同意的申请应供应明确的理由,增补料子的申请应告知需要增补的具体料子和时间。

7.医务部门应记录申请的进度和结果,对于超时未审批的情况,应及时向医疗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条备案管理1.医疗机构在开展新的医疗技术、设备购置和重点病例治疗等方面,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及时向医务部门进行备案。

2.医疗机构备案应供应认真的项目名称、内容、计划实施时间、责任人等信息,并供应必需的证明料子。

3.医务部门应收到备案料子后进行审核,对合格的备案项目应及时录入备案系统,并向医疗行政部门报备。

4.医疗行政部门应定期审核备案项目的有效性和实施情况,对未依照备案要求进行实施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进行整改或撤销备案。

5.医务部门应对备案情况进行记录和汇总,定期向医疗行政部门汇报备案项目的情况。

第五条信息管理1.医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医疗行政审批与备案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申请料子和备案信息应依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归档,留存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期限。

医院审批权限管理制度

医院审批权限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内部审批权限管理,提高医院工作效率,确保医院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批权限划分1. 重大事项审批权限(1)医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等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2)医院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等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3)医院重大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等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2. 一般事项审批权限(1)科室年度工作计划、科室业务发展规划等由科室主任负责审批。

(2)科室内部岗位调整、人员招聘、离职等由科室主任负责审批。

(3)科室内部经费使用、设备购置等由科室主任负责审批。

3. 特殊事项审批权限(1)药品采购、设备购置等由医院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2)医疗技术操作、医疗质量事故处理等由医院医务科负责审批。

(3)医院财务收支、成本控制等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审批。

三、审批程序1. 提交申请(1)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医院审批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规范。

2. 审批流程(1)科室主任审批:对一般事项,科室主任有权审批。

(2)医务科审批:对医疗技术操作、医疗质量事故处理等,医务科有权审批。

(3)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对药品采购、设备购置等,采购管理部门有权审批。

(4)财务部门审批:对医院财务收支、成本控制等,财务部门有权审批。

(5)医院领导班子审批:对重大事项,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3. 审批结果(1)审批通过:审批部门在《医院审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审批不通过:审批部门在《医院审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监督管理1. 医院内部设立审批监督小组,负责对审批权限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申请人、审批部门及审批监督小组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行政审批规章制度

卫生行政审批规章制度

卫生行政审批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卫生行政审批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审批范围1. 医疗机构的新建、扩建、装修、变更、迁移等项目的审批;2. 卫生人员的执业注册;3. 医疗器械的注册和备案;4. 医疗机构的人事变动;5. 卫生机构的警示标识;6. 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三、审批程序1. 申请:申请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申请材料;2. 受理: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材料齐全后受理;3. 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需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检查;4. 审批: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审批,并作出决定;5. 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发放审批文件。

四、审批条件1. 申请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条件;2.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3. 申请人必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和检查工作;4. 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审批时限1.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2. 如需延长审批时限,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取得同意;3. 审批时限的计算从受理申请之日开始计算。

六、审批结果1. 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审批文件,申请人可以进行相关事项;2. 不通过:卫生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提出复议或申诉。

七、监督管理1.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审批工作合法、规范、有效进行;2. 监督机构、社会各界和公众可以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 本规章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卫生行政审批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提供指导和参考。

卫生行政审批工作是保障卫生领域秩序和规范的重要工作,希望大家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审批工作的开展。

谢谢!。

南昌市卫生局行审处关于印发《南昌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南昌市卫生局行审处关于印发《南昌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南昌市卫生局行审处关于印发《南昌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监督
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洪卫审批字[2013]6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3.04.03
【实施日期】201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卫生局行审处关于印发《南昌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
通知
(洪卫审批字〔2013〕6号)
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
为加强全市卫生系统卫生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南昌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3日
南昌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卫生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法享有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权工作的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室(以下简称各行政审批服务科室)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局行政审批服务处负责全市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对本辖区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院审批管理制度

医院审批管理制度

医院审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内部审批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院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审批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部门和人员的审批活动,不适用于涉及法定程序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有权机关审批的事项。

第三条医院领导班子是医院审批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审批管理工作的决策、组织和协调。

第四条医院党委对医院审批管理工作进行领导和指导,加强对医院审批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医院审批管理工作由医务部门负责,对医院内部审批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医院各部门负有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制度,加强内部审批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维护医院内部秩序和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医院员工应当按照医院审批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审批程序,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八条医院应当通过内部宣传、培训等形式,加强对医院内部审批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审批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九条医院内部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部门负有划定审批权限的具体范围,并建立健全审批权限的调整机制。

第十条医院内审批权限的设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工明确,权责一致,合理划分审批权限范围;(二)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和管理要求;(三)公开透明,便于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医院内部审批权限分为一般审批和重大审批两类。

一般审批包括人员调动、物品采购、会议审批、经费支出等事务性审批。

重大审批包括重大经费支出、重大人事调动、项目立项等重要影响医院运行的审批事项。

第十二条医院内部审批权限的设置应当经过医院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并向全院员工公开。

第十三条医院内部审批权限的调整应当经过医院领导批准,并向全院员工公开。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四条医院审批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合法、合理、公开、及时、文明的原则,确保审批程序的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医院内部审批程序分为常规审批和特殊审批。

常规审批程序包括提交审批申请、审批评审、审批签发、审批结果反馈等环节。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卫生行政许可的执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条(申请条件)符合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第四条(申请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申请人联系明;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审批程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审批决定。

审批决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六条(监督义务)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已发放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确保被许可单位或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许可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操作。

第七条(检查内容)对已发放的行政许可,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落实许可条件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并可暂停或撤销行政许可。

第九条(其他责任)对于造成公共卫生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将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有效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长期。

如有需要修改,须经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所有。

以上为《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内容,如有不符合情况,以最新法规规定为准。

(该文档共1200字,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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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卫生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
(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

要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

(二)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协议书、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设置申请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没有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规划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医疗机构。

(三)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

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

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

(四)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情况。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备案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考核,对于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要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

二、规范医疗机构登记管理
(五)建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要按照规定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进
行现场审查。

要组织现场审核专家组(对专家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

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要认真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严格审核医疗机构。

以满足医疗工作需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为原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本标准》中有关指标,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实施。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

(七)准确核定诊疗科目。

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等规定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确保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和服务项目与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及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对在一级诊疗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且具备相应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

专科医院原则上只能核准与其所属专业相关的诊疗科目。

(八)严格医疗机构类别核定。

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核定医疗机构的类别。

申请设置“其他诊疗机构”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

未经卫生部备案同意,不得核定“其他诊疗机构”类别。

(九)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

核定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符合《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遵循名副其实,名称与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等命名基本原则,做到医疗机构命名准确、规范、合理。

要规范使用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不得擅自增加、更改;要准确核定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不得核定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核定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难以判断识别名称或不能把握的,要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含有“中心”、“总”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
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

三、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十)明确医疗机构审批权限。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登记、命名等的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

(十一)统一审批部门。

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是医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政部门的建设,充实人员,搞好培训,提高准入管理能力,切实做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和校验工作。

(十二)明确审批程序。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制订当地医疗机构审批程序,明确材料审查、备案、公示、现场考核和登记发证等各环节的法律依据、具体要求、时限和责任人等,规范各审批环节和审批步骤并严格执行。

(十三)规范审批文书。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机构审批文书;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加盖机关印章,并一律以实施机关(卫生厅、局)的'名义签发或者对外发布。

(十四)公开办事流程。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审批的法律依据、条件、办事流程、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材料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示,方便申请人依法办事,确保医疗机构审批公开、公正。

四、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
(十五)加强医疗机构档案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办发〔2014〕24号)精神,建立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制度。

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医疗机构建立一套包括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校—验、处罚等内容的完整的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做到一机构、一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六)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

要认真按要求使用“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电子信息手段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实时掌握医疗机构管理动态信息。

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实行医疗机构网上审批、公示和上报备案工作,提高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效率。

五、严肃查处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行为 (十七)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责任制、监督稽查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层层分解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并将行政审批责任考核与岗位责任、公务员考核、奖惩、任免等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考核医疗机构审批人员的重要依据。

严肃查处越权审批、不按程序审批、降低标准审批等违纪、违规行为,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卫生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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