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确保行政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便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保行政审批工作依法、高效、便民。
第二章人员选派与管理第四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2.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3.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4.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5.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选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聘、考试等方式选拔。
第六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章工作标准与纪律第八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审批流程办理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减审批条件、提高或降低审批标准。
第九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做到“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确保审批工作高效、便捷。
第十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在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徇私舞弊。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二条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十三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本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确保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3. 行政审批工作应遵循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二、审批范围与权限1. 明确审批事项的范围,对于非必要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精简或取消。
2. 各级审批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明确各自的审批权限和责任。
3. 超出审批权限的事项,应及时上报或转交有权限的部门处理。
三、审批程序1. 申请人提交审批申请时,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
2. 审批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实质审批阶段。
3. 审批过程中,应确保审批流程的透明,允许申请人查询审批进度。
4. 审批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审批时限1. 各审批事项应设定合理的审批时限,并在对外公布的审批指南中明确告知申请人。
2. 对于紧急或特殊情况的审批事项,可适当缩短审批时限。
3.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监督检查1.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机制,对审批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2. 对于违反审批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审批工作中的问题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提出。
六、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审批部门或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
2. 对于因审批不当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公布最新版本。
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秩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审批服务局全体工作人员,以及与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行政审批工作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行政审批服务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若干名,下设综合办公室、业务审批科、信息管理科、投诉督查科等科室。
第五条行政审批服务局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统一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
(三)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进行优化,提高审批质量。
(四)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审批工作的规范、高效。
(五)负责处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投诉举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行政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工作流程与规范第六条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遵循以下工作流程:(一)申请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者予以受理。
(二)审查审批: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三)决定送达:对审查合格的申请材料,依法作出批准、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四)跟踪服务:对审批结果进行跟踪服务,确保审批事项顺利实施。
第七条行政审批服务局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遵守以下规范:(一)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公开透明: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过程、审批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廉洁自律:严守职业道德,抵制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四)热情服务:积极主动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章信息化管理第八条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电子审批。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是指政府部门为保障公众利益和促进社会发展所实施的一种合规性管理制度。
它旨在规范行政审批活动,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政府服务,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本文将从行政审批管理制度的背景、目的、原则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审批管理制度的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部门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行政审批事项,但是因为存在审批流程繁琐、周期长、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为解决这些问题,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它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为核心,通过改革审批制度,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行政审批管理制度的目的1. 提高办事效率:制度化的审批管理可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资源配置,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时限。
2. 优化政府服务:行政审批管理制度要求政府部门加强对审批事项的服务意识,强化服务导向,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正义。
3. 促进市场竞争:行政审批管理制度通过减少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发展。
三、行政审批管理制度的原则1. 简化程序:行政审批管理制度要求审批程序简化、流程清晰,避免重复审批和利用审批权限谋取私利。
2. 公开透明: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倡导审批决策公开透明,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3. 公正公平: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强调审批结果公正公平,严禁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杜绝以权谋私、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4. 监督问责:行政审批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四、行政审批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1. 完善制度框架: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形成制度约束。
2. 强化信息化建设:建立行政审批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流转,提高办事效率和数据安全性。
行政审批工作规章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审批工作,明确行政审批的程序、条件和标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确保审批工作公正、公平、便利、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审批工作。
第三条行政审批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和服务大局、依法行政、服务企业和群众的宗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规范审批程序。
第五条行政审批工作应当实行集约化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二章行政审批的程序第六条行政审批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明确审批手续和期限。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应当遵守审批规定的程序和材料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接到申请后及时受理,依法组织审批,按照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有疑问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充。
第三章行政审批的条件和标准第十一条行政审批应当依法依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应当符合公益性、公共利益性和公平性的要求。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应当符合国家政策、政策。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应当与法律法规的要求相一致,合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违法违规。
第四章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行政审批工作应当接受各级监督,保证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开和便利。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审批监督岗位,定期对审批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审批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申诉和投诉。
第十九条对于不当的审批行为,应当及时发现并纠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处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模板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
3. 原则:行政审批应遵循合法、公正、透明、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设立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的日常工作。
2. 明确各级行政审批部门的职责,确保审批流程顺畅。
三、审批事项与标准1. 明确审批事项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资质认证等。
2. 制定审批事项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确保审批工作的标准化。
四、审批程序1. 申请: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 受理: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3. 审查: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4. 决定:审批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 期限:明确审批工作的办理时限。
五、审批监督1. 建立审批监督机制,确保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对审批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信息公开1. 审批事项、条件、程序、结果等信息应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七、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审批部门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2.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依法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以符合具体行政管理需要。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平公正,推动政府服务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公正、高效、便民,切实保障公平公正,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范围内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决定、登记或者发放许可证等处理。
第五条行政审批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服务为民、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规范办理程序,完善办理机制,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行政审批程序第六条申请行政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行政审批事项可以分为简易审批和一般审批两种类型,具体分类由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简易审批事项是指事项的办理程序简便,条件较为统一,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标准性,并且不需要专家评审的。
第九条一般审批事项是指事项复杂,条件不太统一,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需要专家评审的。
第十条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应当在受理机构设立的审批窗口或者网上办理平台进行受理,同时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详细的办理流程和时间节点。
第十一条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受理机构应当在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的结论应当是明确的,理据充分的,依法依规作出的。
第十四条对于需要专家评审的审批事项,应当设立专家评审组,对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结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决定书。
第三章行政审批监督第十七条行政审批监督是指对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制度一、引言行政审批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保障行政公正,保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程序。
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行政审批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行政工作的公平、透明、高效。
二、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行政审批工作在国家和地方的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行政审批工作长期以来一直备受争议。
一方面,行政审批工作过程繁琐、周期长、效率低下,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了诸多不便和负担;另一方面,一些行政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权力滥用、腐败等不规范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因此,建立完善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迫在眉睫,是推动行政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能的必经之路。
三、制度内容1.行政审批的范围和权限行政审批的范围和权限应明确规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明确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和辖区范围。
2.行政审批的程序和时限行政审批的程序和时限应公开透明,减少重复审批环节和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行政审批的各个环节和所需材料应明确规定,审批时限应合理设置,并根据不同审批事项的复杂程度进行相应调整。
3.行政审批的公开和信息公开行政审批结果应及时公开,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行政审批的有关信息应依法进行公开,促进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加社会监督力度。
4.行政审批的责任和监督行政审批的责任应明确划分,在审批过程中要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审批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审批的协同效率。
5.行政审批的改革和创新行政审批制度应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逐步推行“证照分离”、远程办公等新的审批模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制度要求1.依法行政行政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确保审批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公平公正行政审批工作要公平公正,对各个申请主体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任何群体或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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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县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XX县安监局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窗口设在XX 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和本局办公室。
窗口负责人由本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窗口工作人员由毕金福担任。
第四第本局确定办公室负责人作为联系XX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督办行政审批内部流转的行政审批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本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本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本局的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窗口的工作。
本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第一节受理第七条本局采取设置电子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一)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及主要领导姓名;(二)窗口的名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三)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四)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内容;(五)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六)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七)行政许可条件;(八)申请材料;(九)申请表格及申请书;(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十一)行政许可申请决定;(十二)行政许可程序;(十三)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十五)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十六)行政许可收费;(十七)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局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本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本局服务中心窗口或者本局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九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除即办件外,窗口在受理阶段不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也不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仅对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五)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错误、书面错误、装订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
第十条经过形式审查,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一)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种类、数量的规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补正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申请人当场进行了全部补充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三)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由窗口印制,一式三份,在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主办科室、一份由窗口存档。
第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窗口不得拒绝受理。
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委托手续完备、其它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第十三条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
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由主办科室制定,窗口配合。
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一次性告知单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主办科室重新制作。
一次性告知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业务解释和业务范围;(二)行政审批程序;(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形式等;(四)办结期限;(五)收费标准和依据;(六)其它:如机关的名称、地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等,有互联网网址和电子信箱的也应告知。
第二节内部流转第十四条本局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主办科室如下:(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初审,主办科室为XX县安监局监管一科;(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乙种)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五)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初审(第二类、第三类),主办科室为监管一科;(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核发(第三类),主办科室为监管一科;(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二科;(八)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二科;(九)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二科;(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初审, 主办科室为本局办公室;()特种作业操作证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办公室;(十二)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核发,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十三)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十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网点许可证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第十五条服务中心交办的或窗口自行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窗口应在2 日内交办到主办科室。
第十六条主办科室应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局评审委员会或者局分管领导。
行政许可事项:(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初审,应在受理后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 个工作日);(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初审,应在受理后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 个工作日);(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10 个工作日);(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乙种)初审,应在受理后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10 个工作日);(五)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初审(第二类、第三类),应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 个工作日);(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核发(第三类),应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考核的3个工作日);(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应在受理后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 个工作日);(八)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在受理后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 个工作日)。
(九)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在受理后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 个工作日)。
(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初审,应在受理后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十一)特种作业操作证初审,应在受理后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十二)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核发,应在受理后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 个工作日)。
(十三)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初审,应在受理后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 个工作日)。
(十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网点许可证初审,应在受理后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 个工作日)需要由多个科室共同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办科室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请分管领导召开初审会议,或者自行协调相关科室,形成初审意见,报本局评审委员会或者局分管领导。
第十七条本局评审委员会或者局领导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 个工作日内,报省、市安监局核发。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 个工作日内,报省、市安监局核发。
(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 个工作日内,报省、市安监局核发。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乙种)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 个工作日内,报省、市安监局核发;(五)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初审(第二类、第三类),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 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审核;(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核发(第三类),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1 个工作日内,由本局评审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 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核发;(八)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 个工作日内,由本局评审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 个工作日内,由本局评审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 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核发;十一)特种作业操作证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核发;(十二)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核发,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 个工作日内,由本局评审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三)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 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核发;(十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网点许可证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 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核发;第十八条自本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由主办科室制作加盖本局印章的书面决定并送交窗口。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依法需要听证、勘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由主办科室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窗口存档。
第二十条因客观原因致使本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 个工作日。